马 宁
新媒体传播个体的身份变革与主体性界定
——信息社会视角的“网民”刍议
马 宁
[摘 要]本文从信息社会发展的视角对新媒体传播个体的身份变革与主体性界定进行简要梳理,分析“网民”这一身份符号在信息技术语境、新媒体语境和虚拟社会语境的特征表现,从而对信息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发展进程中的版权治理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信息社会;新媒体;网民;传播主体
[作 者]马宁,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研究生。
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并深入融合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趋势下,信息社会的愿景已经伴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浪潮逐步成为现实。信息网络的信息总量、传播效率、交换关系、传播主客体等要素都在持续发生变化,移动互联浪潮下,这些变化尤为显著和影响深远,“越来越多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能够通过移动设备实现接入和互动,越来越多的对于流动空间的接入则成为社会组织所具有的决定性特征”。
信息社会场景中的新媒体发展引人瞩目,尤其是社交媒体和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使大众传播时代的受众从传播客体逐渐转化为新媒体传播时代数字化、社交化、移动化的传播主体。这种趋势一方面对于大众传播网络以传统媒体为中心的格局产生了消解和重构,另一方面也在新型的传播网络中建构出了以社交关系和移动终端为中心的众多传播单元,近年来兴起的“自媒体”是其中的代表。
信息在新型传播网络中的流通愈发自由和便捷,伴随而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更加突出。互联网发展初期以自由、分享、协作、免费为标签的定位,在移动互联时代借助信息传播技术发展和传播个体传播力及主体性的增长,也发生了更为深入的变革。进入新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版权博弈主要集中于组织主体之间;而2010年以来微信、新闻客户端等移动平台的兴起让信息社会的版权治理进入了组织主体和个体主体交织的复杂局面,身份界定模糊的各类“自媒体”是问题聚集的主体之一。因此,对于新媒体传播中版权问题的观察和思考,也需要结合传播主体尤其是受众个体的身份变革和主体性界定。本文尝试针对“网民”这一身份符号进行信息社会视角的梳理和分析,从传播主体变迁的角度为新媒体版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麦克卢汉曾指出,媒介是人的延伸;《连线》杂志在预言新媒体的未来时也认为,新媒体是所有人到所有人的传播。在人作为传统大众媒体受众的时代,信息传播的主要表征是广播性和单向性,人际传播和组织传播等形态的范围、影响力和效率都因传播介质的特点而受到限制。
在人作为新媒体使用者的时代,信息传播的数字化和交互性特点凸显,人际传播和组织传播的即时性、持续性、传播力都发生了时间和空间级别的变革。人在传播流程中的主体性逐步增强,并对在信息网络中曾发挥关键节点作用的大众媒体产生重要影响。
随着信息技术与人们工作生活的深入结合,一个新的主体概念“网民”成为媒体和公众的热门词汇。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的定义,网民指“过去半年内使用过互联网的6周岁及以上中国居民”。在信息社会的宏观语境下,“网民”在概念描述上的主流观点为netizen:“网民(netizen)一词由网络(network)和公民(citizen)合成。从字面意思看,‘网民’既然是‘网络中的公民’,当然也应该具有相应的行为标准”,这是信息社会的个人主体其物理属性与身份属性结合的重要表征。
信息社会对“网民”主体的意义赋予,依托信息社会自身的组成要素。弗兰克·韦伯斯特从科技、经济、职业、空间和文化的视角对信息社会进行了界定,他同时强调信息社会的特征不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信息,而是信息的特性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理论知识/信息是人类如何表现自我的基础”。这种视角突出了信息社会发展中人的主体性趋势和核心价值。
结合韦伯斯特对信息社会的场景建构,本文从信息
技术语境、新媒体语境和虚拟社会语境对于“网民”的概念赋予进行信息社会视角的梳理。
(一)Internet User,信息技术语境的互联网接入者
作为信息社会的基础构成和主导力量,信息技术语境对“网民”概念进行了最为直接的意义赋予。该语境中的“网民”符号很多时候是与信息技术密切联系的,从对计算机和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的使用,到如今差异化的移动智能终端以及丰富多样的移动客户端软件。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普及和易用性的改善,这一语境中的“网民”被简化为互联网接入者,即以PC、智能手机、平板移动终端等为平台,通过浏览器、客户端软件和APP等方式连接至互联网的使用者。这一概念,伴随互联网普及、带宽速度提升和接入方式的大众化、多样化而逐渐成为一种基础陈述。
(二)Media Prosumer:新媒体语境的信息消费者与生产者
随着移动互联的快速发展,信息社会的技术网络虽然愈发复杂和强大,但却出现了从以技术为中心到以用户为中心的发展趋势。复杂的技术网络被演绎为更为形象易懂的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形态,而以用户为中心的关系网络则借助社交媒体、基于位置的服务和移动互联网深刻改变了新技术使用者的行为习惯和传播模式,并通过虚拟网络和现实网络同时覆盖和影响更多群体。
新媒体语境下的“网民”作为新媒体的使用者,其身份特点与传统媒体受众的最大区别在于“网民”既是信息的消费者也是信息的生产者。这与新媒体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的互动性、跨区域性、多媒体特性密切相关,也催生出了依托社交媒体平台的媒体形态“自媒体”——这是信息社会视角新媒体语境中版权治理的重要对象。
丹·吉尔默在2004年的著作We the Media中正式提出了“自媒体”的概念,系统阐述了麦克卢汉“媒介是人的延伸”如何在博客时代的“草根新闻”等个体媒介化形态中得到印证。2010年他又推出Mediactive一书,展望了信息爆炸的大数据时代,传统大众媒体的受众如何利用新兴技术和关系网络,建立可信任的、相关性高、依托个体媒介的信息传播体系,因而从被动的受众演变为主动的媒介使用者,或者说,成为全新媒介网络的拥有者、协作者和传播者。然而,以目前国内最为流行的微信平台为例,版权问题在自媒体传播主体中愈发突出。
随着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以及全媒体、自媒体形态的出现,“网民”作为身份符号区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正逐渐淡化。更多新媒体传播个体的身份与主体性界定符号不断涌现,尤其在版权治理领域,“网民”的主体性地位正逐步让位于“自媒体”等传播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尤其是传统媒体对网络舆情进行主体指代时,依然习惯于使用“网民”作为群体传播的主体性符号。
(三)Virtual Identity:虚拟社会语境的非现实存在者
信息社会的核心特征是数字化和信息化,“由于数字化,数据传播和计算机技术在所有传播基础设备中成为占支配地位的因素”。这种支配地位让信息社会的场景建构形成了虚拟化的存在和社群,网络游戏的流行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李普曼在20世纪初期针对大众传播发展提出的“拟态环境”在信息社会再次得到印证。
“网民”之于虚拟社会的语境,意味着一种非现实存在者,这种概念赋予本应是一种自然结果——网络民众自然存在于非现实的虚拟社会,然而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传统社会关系进行了超出虚拟范畴的建构和重构,对于这一语境的自然认知,也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重新思考。
综上所述,传播个体在信息社会尤其是新媒体语境下其身份和主体性已经发生了深刻变革。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络的普及,版权治理的聚焦对象需要从组织主体更多地关注传播个体,尤其是快速发展中的“自媒体”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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