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基因食品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2015-03-19 23:10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

李 响

一、中国转基因食品立法面临的两难处境

科技进步从来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如果说19世纪的象征是蒸汽机与工业化大生产,20世纪的标志属于计算机与互联网时代,那么现如今引领21世纪风骚的则非生物工程与转基因技术莫属了。随着生物体的遗传密码与基因奥秘一个个被科学家们解开,人类俨然开始逐渐具备了由自己来充当造物主的能力,可以利用修改或替换生物体原有DNA功能片断等人工干预的方式,创造出更加符合人类要求的所谓“完美”物种。

事实上,转基因这项充分诠释了人定胜天思想的技术在农业领域已经结出了累累硕果:从不惧虫害的棉花、超级耐旱的玉米、抵御农药的大豆到抗涝出众的油菜,科学家们通过将经过人工修饰的基因导入生物体基因组中,成功培育出了超过4 500种具备人类自古以来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梦寐以求的生物性状的农作物。未来在农业领域内,自然将不再是人类前进的桎梏,只有想象力才会构成边界,因为转基因技术使得人类拥有了利用“上帝之手”来改变自然物种天然属性的能力,随心所欲地赋予其高产、优质、多抗、耐储等特性。可以想见,一旦这项技术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一个传说中流淌奶蜜、永无饥馑的盛世便会来临。

然而,也许正是因为转基因技术当中蕴藏的改天换日力量过于惊世骇俗,以致于到了令但凡对自然有些许敬畏之心的人都难以安之若素的程度。不少社会公众开始担忧科学家们是否如同研究核能一样,又打开了一个足以毁灭这个星球千百次的潘多拉魔盒。但与核电站及原子弹距离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相对较远不同,农产品却是每一个人在每一天的每一顿饭里都不可或缺的。所以当得知自己的餐桌几乎被转基因食品用闪电战的方式攻陷,我们身边越来越多原本由纯天然食材制作而成的食品,如今已在不知不觉间被各种转基因原料替代时,①据业内人士称,转基因大豆油在中国市场上的占比已经达到了90%以上。参见张汉澎:《农业部放行转基因大豆引争论》,见《21世纪经济报道》,2013-06-29。广大消费者因未获充分知情的不满与对未知不良后果的恐慌,如同开闸泄洪般瞬时集中爆发了出来,最终演变为对一切含有转基因成分食品的用脚投票,形成了一股浩浩荡荡的反转基因舆论潮流与社会情绪。

公允的说,这些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排斥态度,并非可以用杞人忧天来简单加以形容,而更应该被看做是一种合理的怀疑。因为关于转基因农产品的食用安全性与环境安全性问题,无论是在各国政府间还是在科学界内部,都远未达到形成高度共识的程度。不仅许多欧洲国家对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和进口采取了严格限制的立法措施,而且不少世界著名的专家学者也都在不同场合表达过对转基因技术发展速度过快的忧思。

尽管基因改良食物的安全性仍然疑云重重,抵制转基因食品的舆情民意也一直汹涌澎湃,但我们却没有任何理由贸然停下转基因技术研究的脚步。因为在人口日益膨胀、自然资源短缺、气候变化加剧的当今世界,利用生物科技来提高农作物产量已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尤其是对中国这样一个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人口大国来说,一方面耕地的减少与水资源的稀缺已经成为了城镇化进程中不可逆转的趋势;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在生活水平提高后对各种主副食品的需求有增无减。所以,想要保障中国的粮食充足,只有借助于农业生物科技的大踏步前进,把转基因技术当作引领国家未来的战略制高点发展,才有可能缓解自然环境对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制约,做到国内市场上食品供给的持续与充足。

由此可见,通过立法对转基因食品走上普通老百姓餐桌的路径机制进行合理规制,从而做到风险可控前提下的各方利益平衡考虑,成为了当务之急。但有道是知易行难,更何况兼顾短期风险与长期利益的立法目标无异于鱼和熊掌想要兼得,于是一系列相互矛盾与冲突的两难处境构成了中国转基因食品立法的主要难题:既要在转基因食品安全与否尚无定论的前提下,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利益放到首位,又要在国际生物科学技术的激烈竞争当中,为中国转基因农业未来的布局发展争取有利位置;既要充分理解尊重老百姓对转基因食品在安全方面充满不确定性的疑虑,又要对转基因作物实现商品化与产业化规划清晰可循的流程;既要密切注意对老百姓进行科学知识普及与食品安全教育,又要高度重视防范转基因食品潜在的系统风险与健康威胁;既要为消费者针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又要努力避免不利于转基因食品消费扩大与市场流通的歧视性对待。

二、中国转基因食品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作为当前世界上最主要的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种植国家之一,①国际农业生物科技应用服务组织发布的报告称:2014年全球种植转基因作物的面积,中国仅次于美国、阿根廷、加拿大、巴西、印度,居于世界第六位。参见沈静文:《中国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位居世界第六》,腾讯网,2014-02-23[2014 - 06 - 22],http://finance.qq.com/a/20140223/006621.htm。尽管中国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起步,并在玉米、番茄、水稻等农作物转基因育种领域一直保持着较高水平,基因改良作物的年均消费总量也位居世界前列,但令人倍感惊讶的是,中国转基因食品的立法状况不仅与本国转基因产业的实际发展水平不相符合,而且与其他转基因食品生产消费大国相比也显得十分落后,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相关法律法规的数量上看,显得内容单薄且指向片面,未能形成一套层次丰富、相互联系的严密制度体系。截止到2014年中,中国政府在转基因食品规制层面订立实施的法律主要包括:(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的《食品安全法》(2009)。作为中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处于效力最高位阶的法律,其第101条规定:转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这表明《食品安全法》当中规定的一些普遍原则,例如民事责任优先与惩罚性赔偿、风险评估监测与信息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与召回制度等,都是同样涵盖转基因食品管理的,从而构建起了中国转基因食品致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基本框架。(2)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以及随后由农业部发布的三个配套规章,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这些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从研究试验延伸到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规定发放安全证书需要进行环境与食用安全检测,并应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进行强制标识。②另有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与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以及数十项国家标准与农业行业标准,但均与转基因食品立法规制主题牵连不深,出于篇幅考虑,在此一笔带过。

通过上述对现行立法状况的简单梳理,当前中国对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可谓一目了然:立法竟然如此之少。要知道,面对此等利益错综复杂又干系民族兴亡的大事,本来法律规定得如何细腻审慎都不过分,对转基因食品从种植到售后的每一个环节加以约束,才能建立起一套面面俱到且灵活迅速的监管体系。可现实中相关法律数目之少简直可以用屈指可数来形容,而在中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如此稀少的法律条文哪怕能够实现字字珠玑、微言大义,也不仅根本无法做到遇事之前章程完备,甚至连出事之后有法可依都很勉强。于是,在诸多法律留白的真空地带,转基因农业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监管失控之下野蛮生长状态。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前不久刚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转基因水稻在湖北等地早就形成了大规模种植,相关大米制品在南方多省市场上有售,已经流向了老百姓的餐桌,而实际上中国至今尚未批准转基因水稻的规模化种植。①庞清辉:《湖北等地转基因水稻形成规模种植》,载《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第12期。

更加让人感到困扰的是,中国现在居然没有一部单独针对转基因食品的专门立法。的确,我们有食品安全层面的法律,也有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域的规章,然而把它们加在一起就足以对转基因食品形成有效规制了吗?显然不会如此简单。一方面就食品安全法律而言,把转基因食品混同于普通食品进行一样的管理本身就是个错误,因为两者的风险点完全不在一个水平上:普通食品主要体现的是即时的、个体的、孤立的风险,而转基因食品更多蕴含的是未来的、族群的、扩散的风险。两者的风险级数根本不可同日而语,所以把转基因食品纳入普通食品的管理轨道是在削足适履。另一方面,就生物安全规章而言,暂且不说这些规章订立的年代久远,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转基因食品日新月异的发展现状,单单从这些规章的立意与内容来看,基本反映的还是从农业生产主管机构的部门本位出发,对转基因技术及相关作物进行管理的态度,规制的重点也大都体现在种植与生产环节,而对成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流通的转基因食品的销售与消费环节却理会甚少,这种顾此失彼的做法显然不是商品经济管理者应有的思路。故此,再让规制转基因食品的法律依附寄生于一般食品安全管理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已是穷途末路。想要管好转基因食品这种此前5 000年来在地球自然环境当中从未有过的食物,就应该为其量身定做一部能够充分体现国家规制转基因食品指导思想、主旨政策、原则制度的本位法,并且努力协调好与其他临近部门法律法规的配套工作。

其次,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质量上看,显得教条有余而适用不足,缺乏真正市场环境中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应对办法。除了上文所提到的缺陷外,如果我们更加细致深入地阅读上述法律的具体条文,还可以进一步发现更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1)未能体现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立法理念。每次翻阅完这些法律,即便是专业法学研究者如笔者,也依旧觉得从条文里散发出阵阵生硬与晦涩的气息。这倒不完全是由于其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科学术语,而是因为笔者透过字里行间几乎感受不到对消费者的呵护与关怀,反倒经常有阅读电器使用说明书的错觉。实事求是地说,当年的立法者们为了保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可谓不遗余力,通过这些法律制订出了一套堪称严格规范的制度设计,建立了完整且有序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的许可审批和标识管理制度,实现了转基因技术研发与应用的全过程管理。②康均心、刘猛:《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的法制监管》,载《青海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但他们忽视了一件最重要的事情,那就是转基因食品生产出来的最终目的是要放到市场上流通并且让广大消费者欣然接受。如果相关法律丝毫不顾及消费者的感受,没有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到中心位置,那么消费者日后选择对转基因食品用脚投票的命运就不可避免了。所以我们经常会在现实生活里看到,一边是农业部及其转基因安全评审机构尽了自己最大努力确保安全的转基因食品上市,另一边是消费者在购物时仍旧会千方百计地避免买到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

(2)未能贯彻事前监督与事后救济并重的指导思想。正如没有惩罚的教育是虚伪的教育,不重视事后救济的法律也是不可能获得尊重的法律,否则无论条文本身写得多么冠冕堂皇,在实践中也会变成竹篮打水一场空。现有的转基因食品立法过于重视事前监督环节,把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重心几乎百分之百地放在了相关产品上市前的评价与审批制度设计方面,而对其上市后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究竟是否到位,以及一旦发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故后如何救济,却甚为珍惜笔墨。于是,这种立法结构畸轻畸重的后果就会在现实生活中体现为空有一系列转基因成分强制标识的制度规定。如目前广东市场零售的生鲜木瓜有75%左右为转基因食品,而且在贩卖时不带有任何标识。③阳光霞:《广东大部分木瓜是转基因的》,见《南方都市报》,2013-09-17。

转基因食品归根结底属于一种流通商品,可现有法律却更多将其当做一种实验成果来对待,而我们知道科学追求的是求真务实,消费者想要的是在买方市场上被当做上帝一样对待,正是两种观念间存在的错位,使得主管部门与老百姓之间形同陌路。也许在科学实验的世界里,满足了一切生化指标的就意味着安全合格;但是在商品经济的环境下,安全合格的概念是消费者真心实意地接受喜欢,这就是中国法律有必要加以改进的空间。

三、对发达国家转基因食品立法实践的考察

如何对待转基因食品是当今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而事实上每一个国家也都基于自身国情的考量,通过不同形式的立法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回答。了解发达国家在转基因食品立法方面的实践与经验,能够带给我们一些全新的解题思路。

作为全世界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第一大国,美国联邦政府基于对本国生物科技先进性的强烈自信与商业化的大力扶持,对基因改良作物表现出了一种异乎寻常的淡定,觉得这充其量不过是一种新颖的育种技术罢了,于是便采取了“实质等同”(substantial equivalence)原则作为衡量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标准。即官方所持的基本判断是只要原料的成分类似,就足以假设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无论在营养还是安全方面都没有本质的区别,故而除非有人能够通过主动举证证明转基因食品存在风险来推翻这一假设立场,否则便可以推断认为转基因食品是无风险的。①周超:《欧美转基因食品法律规范的比较研究》,载《管理现代化》2012年第5期。但实际上转基因食品至今还没有发生过一例直接致人损害的案例,所以当然也就无人能够推翻上述假设,转基因食品于是便在美国大行其道起来。

在此种先入为主的逻辑之下,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对转基因食品采取了与传统食品并无二致的产品管理(product-based)模式。也就是说转基因食品在生产过程当中究竟采用了何种方法与工艺无关紧要,只要最终形成的产品符合政府强制性规定的卫生检疫等上市流通标准,就有在市场上面对不特定公众进行销售的准入资格。②刘旭霞、余桢:《中外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法律规范比较》,载《科技与法律》2007年第3期。故此,美国政府觉得没有必要兴师动众地为转基因食品制订任何专门的法律,只要将转基因食品纳入传统食品安全管理渠道就足以保证安全可靠,消费者也毋需担心其会对人身健康产生额外的风险。美国人对转基因食品非激进态度的另一个佐证便是,美国绝大多数州甚至没有对转基因食品提出强制标识的要求,③目前全美50个州当中只有佛蒙特州、康涅狄格州和缅因州,于2013年通过了要求对转基因食品采取强制标识的法案。参见韩莎莎:《美国人吃转基因食品吗》,人民网,[2014- 06 - 22],http://paper.people.com.cn/xaq/html/2013 -07/01/content_1280313.htm。而是允许经销商自行决定是否在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注出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字样,所以美国被公认为是对转基因食品立法规制最为宽松的国家。这种宽松立场已经开始给美国赢得了丰厚的回报。如今,美国公司不仅在转基因技术的专利申请领域取得了独占鳌头的垄断地位,而且每年海量转基因农作物的出口也为美国农民带来了巨大经济利益。

美国对待转基因食品的开放胸怀,是建立在其独一无二的国情民情基础之上的。首先,美国是一个讲究法制的商业资本主义社会,大企业集团在整个政治生态当中起到了翻云覆雨的作用,可以合法地利用资本优势,通过院外游说支持或阻碍某项法案的通过,例如转基因农业巨头孟山都公司每年都会斥巨资进行各种游说宣传,反对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标识;其次,美国人相对于欧洲人更加勇于接受新鲜事物,并不会因为一样东西是以前从来没见过的,就对其另眼相看或者抱有本能的不信任,而是会积极地去探索尝试,这对转基因技术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再次,美国有着广袤肥沃的土地与发达的农业生产,而且在历史上几乎没有遭遇过饥荒,一直都是农产品出口大国,在美国人的头脑里,种粮食就是在做生意,并没有什么政治文化的纠葛,农民本身对能够增产高效的转基因技术持欢迎态度;最后,美国有着非常强大稳定的社会信用体系与双轨司法系统,足以保证任何人会非常审慎地做出每一个决定,否则便会付出不菲的代价,所以在美国没有哪一个公司敢贸然推出安全性尚未得到充分验证的转基因食品,或者给自己经销的转基因食品虚假地贴上有机食品的标签,因为一旦被揭穿就会面临惊天数额赔偿的灭顶之灾。

相比于美国人的不以为然,欧洲人对待转基因技术就显得谨小慎微得多了。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对转基因食品走上本国国民的餐桌采取了严防死守的姿态,可谓是当今世界抗拒排斥转基因食品的最顽固堡垒。其中,英、法、德等欧盟国家对转基因作物的商品化规定了极为严苛的审查批准程序、强制标签制度、追踪溯源机制,对转基因食品种植、生产、销售、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设置了严密的管控措施。这样做不仅给转基因食品上市设置了重重阻碍,而且也在无形之中极大推高了转基因食品的成本。另外还有一些非欧盟国家压根就不允许转基因食品销售,例如瑞士对食品当中的转基因成分含量采取了“零允许量”的标准,以及俄罗斯全境禁止种植转基因作物与进口转基因食品。①刘旭霞、李洁瑜、朱鹏:《美欧日转基因食品监管法律制度分析及启示》,载《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那些对转基因食品没有赶尽杀绝的欧盟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评估也与美国有两点很大的不同:一是有别于美国建立在产品本身基础之上的管理模式,它们采用了对转基因食品的过程管理(process-based)模式,即将转基因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生产销售全流程均纳入监管范围,每一工艺与原料均受到严格控制;二是有别于美国蕴含无罪推定理念的实质等同原则,它们对转基因食品采取的是有罪推定式的“预防在先”(precautionary principle)原则,即如果没有充分、确凿、一致的科学数据能够确保一样转基因食品是肯定无任何即时或潜在风险的,主管部门就不能批准这样转基因食品上市。这两点举措就好像两扇严丝合缝的大门,把转基因食品牢牢挡在了门外。美国曾经就此上告到WTO并获得了胜诉,但欧盟仍然拒绝做出半点让步。②宋锡祥:《欧盟转基因食品立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之所以欧洲国家对待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与美国截然不同,原因也是深深根植于其历史文化与政治经济当中的,主要有:其一,欧洲很多地方国土面积狭小且农民众多,仍然保留了较为浓厚的小农经济特征,没有办法利用新技术与美国竞争,加之各种农会势力庞大,所以容易选择构筑保护主义的壁垒;其二,欧洲在历史上多次经受过饥荒与战争的折磨,对于缺衣少粮的恐惧深深埋藏在心里,所以农业对欧洲国家来说不仅仅是种地卖粮食这么简单,而更被看做是一个国家的战略命脉所在;其三,欧洲人生性保守且热爱自然,对人定胜天的思想心存疑虑,而且受到宗教影响很深,对于生物工程技术怀有天然的抵触;其四,欧洲近现代史上曾经数次发生过农业安全与食品安全事故,这也使得欧洲人在对待食品上格外慎重严谨,抱着宁可信其有的想法来处理相关问题。

除了这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外,世界上还有许多非转基因作物的主要种植国,从务实的角度出发选择了一条中间路线。即在严格立法使转基因食品获取安全审批并具备适度标识,从而让国民的生命健康获得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允许转基因食品在市场上流通销售,以利于为消费者提供更为廉价与丰富的食物。例如日本、韩国就是这样的典型,作为转基因食品的重要进口消费国,它们对转基因食品的立法着重于检验与标识两方面,也非常具有自己的特色。

四、对改进中国转基因食品立法的几点反思

无论轻描淡写也好,还是如临大敌也罢,欧美发达国家旗帜鲜明的转基因食品立法都令人印象深刻,给了处于两难处境中的中国丰富的启示。尽管中国转基因食品立法究竟应该加入哪一阵营,属于会影响国家兴衰与民族运势的国策而不容随便置喙,但有一些反思还是有感而发。

首先,中国对转基因食品乃至整个生物工程技术到底采取何种政策取向,政府一定要有担当、有魄力、有主见。在美式激进与欧式保守之间,必须尽早做出一个斩钉截铁的决断,而不能再继续保持晦暗不明的态度了,以致于造成目前合法的转基因水稻想要拿到一个安全证书费尽千辛万苦,非法的实际上已经满山遍野种得到处都是的怪现象。在这个发展机遇稍纵即逝的时代,很多国家如巴西、阿根廷、印度等都在像打仗抢山头一样争分夺秒地想要争夺转基因这个21世纪的战略高地,而中国开始转基因技术的研发并不算迟,但是在这么多年犹犹豫豫的政策摇摆过程中,这种先发优势一点点丧失殆尽,在美国种业巨头面前几乎毫无还手之力。故此,在转基因食品立法何去何从的问题上,我们实在已经思考得太久了,眼下即使迅速做出一个不见得正确的决定,也要胜过继续犹豫不决下去。要知道中国是一个有着13亿张嘴因而注定要靠自力更生的大国,没有办法像日、韩那样走见风使舵的中间路线。如果种出来转基因作物本国国民都不吃,怎么能指望全部出口给外国人吃呢?

其次,政府在做决策时一定要先想清楚,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换言之,究竟应该把它看做是一个科学问题,还是一个政治问题。如果是一个科学问题,那么就只要征询科学家的意见;但如果是一个政治问题,就需要寻求广泛的民意共识。美国与欧洲的差别实际上就在此,于是美国的科学家们成功站上了转基因技术的顶峰,农产品出口成为了美国的又一大支柱产业;而欧洲的政治家们还在日复一日的巴结选民,欧洲的农业也变得毫无竞争力可言。在中国,由于政府迟迟无法做出一个大刀阔斧的决策,转基因食品安全与否正逐渐由一个理性的科学问题转变为感性的政治问题,甚至在各种谣言持续发酵中很有可能演变成一场全民七嘴八舌参与的闹剧。如果未来中国转基因食品立法的政策取向不是听从相关专业科学家的建议,而是被崔永元与方舟子之流及其各自代表的民意所绑架,那才是中华民族的悲哀。

最后,政府应该扮演的角色就是给予公共决策、优化发展环境、提供立法服务、厘定产权边界、进行合规监管,而不应该过于积极地直接介入到转基因作物商品化与产业化的进程当中。经历市场优胜劣汰搏杀出来的私营企业才是未来转基因食品行业的主力军,因为只有这样的私营企业才有可能生产出真正经得起市场考验、能够让消费者心甘情愿掏腰包购买的转基因食品。之所以当前中国的转基因产业会爆发出各种乱象,其根源是国家批准了总额高达240亿元的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资金。这样一种分发唐僧肉一样的扶持方式,只会让人们把精力放到非生产性的财富攫取方式即从政府那里搞钱上面,在乎的是如何讨好公务员,而不是用在生产性的财富创造方式即发明创造降低成本上面,在乎的是如何讨好消费者。当前几乎遍地开花的转基因课题组就是一个明证,至于这笔钱是否花得物有所值实在令人怀疑。①戴闰秒:《转基因240亿经费或打水漂》,21世纪网,2013-04-18[2014 -06 -22],http://www.21cbh.com/HTML/2013 -4 -18/5NNDE4XzY2NTk5NQ_2.html。这个道理已经经过了事实无数次的验证:当年国家同样出巨资扶植的国产操作系统“红旗Linux”和搜索引擎国家队“盘古搜索”无不是在烧完了政府给的钱后就倒闭了,如今市场上风光无限的互联网三巨头全都是私营企业。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成大事者、不谋于众”的箴言,而现代政府决策从来都是一个集思广益、独断专行的过程:先去寻找正确合适的人征询意见,然后孤独且坚定地做出决策,以及百折不回地去执行它,最终独自承担一切毁誉,这才是身为上位者的美德。中国转基因食品立法现在最需要的,就是通过政府决策指引出一个清晰的发展方向,只要勇敢地跨越这个决策过程,就会发现其实所有的两难处境都是可以克服的:只要正式采用了实质等同标准,你就明白转基因食品不会比传统食品更有风险;老百姓会对转基因食品产生恐慌,正说明我们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科普与风险教育;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根本是一块自欺欺人的遮羞布,因为不标识转基因的美国有着远比标识转基因的欧洲更为完善先进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可从没有一个美国法院判决过不标识转基因侵犯到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②郭高峰:《WTO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消费者知情权研究》,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在这个造物力量不再神奇的时代,哪个国家抢先掌握了基因的全部奥妙,就等于拥有了建造巴别塔的能力。所以中国如果想要在生物科技世纪的世界民族之林里杀出一条自强的血路,就要记住“专注、极致、口碑、快速”是这个时代的生存法则。故此,无论选择哪个阵营,立即行动起来开始转基因食品领域本位法的制定,并据此为圆点加紧构筑以市场竞争力与消费者满意为指标的配套法律体系,是中国政府眼下刻不容缓的首要任务。(作者简介:李 响,江苏南京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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