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然浩
“功利主义”对中国新闻伦理标准建设及新闻法规制定的指导性意义
郭然浩
新闻自由与新闻伦理缺失问题在我国始终存在讨论与争议。本文首先介绍新闻法以及我国新闻法规的现状,以及分析总结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从而分析得出现阶段的关键难点——没有统一的指导性思想。在这一现实基础上,介绍并论述“功利主义”思想对于中国新闻伦理道德标准建设和新闻法规制定的指导性意义。
新闻伦理标准;新闻法规;功利主义;指导意义
[作者]郭然浩,重庆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研究生。
面对我国没有完整而独立的新闻法规,同时新闻伦理道德缺失情况众多的这种现状,除去新闻从业者自身人格的提升,我们更需要一套明确的新闻伦理标准,需要具体而明确的新闻法规出现。对于这全新的新闻伦理标准建设以及新闻立法,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具有极大的指导性作用以及现实上的可能性。
(一)以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
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或译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是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他支持边沁的“功利主义”,其著作《论自由》对中西方自由主义思想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功利主义”作为伦理学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甚至被看作“道德终极标准”,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穆勒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二)“功利主义”的思想精髓
引用边沁和穆勒的话说,“功利主义”原则是:赞成或不赞成任何一种行为的根据,是该行为增进还是减少利益相关者的幸福。行为和意向只是因其促进美德以外的目的,才是美德。
在功利主义思想中,“功利”一词是和“道义”相区别的,它可以被称为“利益”,但绝非人们口中所追逐的那种“利”,个人认为更应该把其理解为“道义”的具象化。个人认为功利主义思想的核心是两句话:“最大利益净余额”“无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这实际上就是遇到冲突和抉择时的两种解决思路,而两种思路殊途同归,可以总结为“最大幸福原则”,追求幸福,防止不幸,追求比自己的个人幸福更有价值的东西,促进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这也就是把追求“道义”具象化的一个原则。实际上,这种“功利主义”认为判断行为是非的标准就是行为增进每个人利益的趋势。这里的“功利”并不是低俗、不堪入目的那种沾满铜臭味的功利,而是“幸福”。正如穆勒所说的,“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即在文化及精神方面产生的理性幸福远远优于粗俗的肉体感官快乐。
不可否认,“功利主义”思想有其缺陷,例如在推导过程中的逻辑问题,但其思想核心提出的“最大幸福原则”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更重要的是具有极强的现实可操作性。这也正是其被称为道德终极标准的原因所在——能够推导出一切道德规范的标准,是衡量一切道德标准优劣的终极标准。
在笔者看来,“功利主义”思想可以为我国新闻伦理标准建设以及新闻法规制定带来全新的指导思想。这种思想与“社会责任”论有本质区别,它是顺从“人性”的,是疏导性而非限制性的,是“道义”的具象化。
现阶段新闻伦理道德标准建设以及新闻法规制定之所以杳无音讯、困难重重,无外乎人们对其未来影响的担心,以及对指导思想的不确定性。概括来说,现在新闻法规的制定可能会触及的矛盾有:限制和保障新闻自由的矛盾、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大众的知情权的矛盾、采访与监督之间的矛盾,以及未知领域有多大的问题。但是,当我们用“功利主义”中的最大幸福原则重新审视这些矛盾,我们会发现这些矛盾都不再是难以衡量的。
(一)“功利主义”思想精神已渗入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人类实践活动起重大影响,是真正合乎我国实际的思想
“规则功利主义”认为人始终要遵循规则(以最大幸福为目标)来做事情,而不是遵循行为。在新闻伦理道德观念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被不断蚕食的情况下,“功利主义”因此而显示极强的现代性,是真正“接地气”的、可行的思想理论,再加上“最大幸福原则”是疏导性的,可以在社会各行各业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如果新闻伦理道德标准建设中融合入功利主义思想,新闻法规制定参考功利主义思想,就可以使新闻伦理法规成为真正合乎实际的思想,避免与社会实际生活脱节。这一切也要归根于“功利主义”始终秉持一个正确的“幸福原则”而不是以具体行为做判断。
(二)“功利主义”可以有效解决“自律论”无法解决的问题
分析功利主义思想,我们会发现它实质上是一种“他律论”,这恰恰与我国新闻业的现状相区别。
现阶段我国新闻业其实是依靠一种“自律论”来进行伦理道德规范的。正如我国著名新闻记者范长江在《建立新闻记者的正确作风》一文中认为,“有了健全高尚的人格,才可以配做新闻记者”。“新闻记者责己要格外严,律己要格外密。”即严格自律,正是健全记者人格的根本途径。
但实际上我们发现,当下类似于受贿不闻、有偿新闻等恶劣的失范现象比比皆是,“自律论”好像并不灵验。实际上,作为新闻从业者,他们只是在“逐利”,或者称“追求快乐”,无关乎人性的善恶,只是作为正常人的正常选择,尤其是面对当下我国法律并不完善健全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大谈“职业操守”,大谈“自律”,都是空话、是不现实的,我们自己面金钱和诱惑时又有谁能保证不动心?
因此,根本解决方法首先应该遵循人“逐利”这一基本特性,即承认逐利的合理性,然后把“利”的内涵进行重新定义。这即暗合了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对于新闻业伦理道德标准的建设,就应该采用这种功利主义思想,因为其符合人性规律,是一种“疏导”而非“堵截”,和大禹治水一样的道理。实际上,我们只需要告诉新闻业者,“收钱”不是最大幸福,不是最大“收益”即可。通过树立“最大幸福”的评判标准,使得新闻业者明白自己的一些做法在长远上会损害更多人的利益,而作为一个社会组成个体,自己必定反受其害,这一切实际上对于新闻业者是一个损失的状态,更无法达到“最大幸福”的结果和“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与此同时,如果以“功利主义”思想为指导来建立相关的新闻法规,就可以有效地使新闻从业人员避免“双重标准”和“脱离现实”的清高状态,成为真正人性化的法规。同时,因为新闻从业者始终遵循的是“追求最大利益”的目标,他们就不会因遵循法规而产生压抑、不快的逆反心理,也就可以有效避免上文中四大矛盾的出现。
(三)“功利主义”思想对立法者和从业者具有同等约束力
有人说当下社会是一个“唯利是图”的社会。也许这话有些偏激,但不可否认其现实性。对于一个标准、一部法规,执法者(立法者)和从业者(民众)必然会产生利益纠纷,例如“限制和保障新闻自由的矛盾”。但是,功利主义思想的一大特征就在于其“普遍性”,因为它符合人性规律,无论对于执法者还是从业者,双方都要从“最大利益”和“最大幸福”出发来做每一件事,这样一来,双方的目标和目的是相同的,自然会减少矛盾和摩擦。在“功利主义”大前提下,新闻自由绝非毫无限制的绝对自由,法制与监督、干涉是必要的恶,个人自律和社会道德感是应有的善,各个方面都受到权衡。这也体现出功利主义的天然约束力。
(四)“功利主义”把“道德”标准具象化
无论是现阶段的新闻伦理标准建设,还是新闻法规制定,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抽象化。而“功利”作为“道义”的具象化,恰恰弥补了其空泛抽象的缺点——因为“利益”是具象的,甚至是可以经济化计算的。个人认为这也是功利主义思想具有指导性和现实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的现实状况证明,新闻伦理道德建设和新闻法规制定,绝不能再采用脱离现实、空洞抽象而又华而不实的指导思想,同时,仅仅依靠“自律论”也已经无法堵住新闻伦理失范的洪流。因此,“功利主义”因其具象性、疏导性、普遍适用性以及对人的本性的恰当把握,为我国的新闻伦理与法规建设提出了新的思路,加以借鉴和融合必能收获极大的指导意义。
[1]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约翰·穆勒.约翰·穆勒自传[M].华夏出版社,2007.
[3]百度百科.新闻法[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2956539.htm,2013-04-17.
[4]王海明.伦理学导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