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视野下高校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探析——以“宪法学”课程建设为例

2015-03-19 01:08:14胡建华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宪法学理论教学协同创新

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视野下高校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探析——以“宪法学”课程建设为例

胡建华

(长江师范学院 政治与历史学院,重庆 涪陵 408100)

摘要:加强高校专业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协同创新研究,在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的视域下具有丰富的理论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针对传统的“宪法学”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方面所存在的主体单一、客体不清、内容陈旧及路径模糊等问题,根据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的要求,结合“宪法学”课程的实际,应从理论基础的夯实、协同机制的建立健全、理论教学体系的优化及实践教学体系的整合等方面实现“宪法学”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协同创新。

关键词:精品课程;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协同创新

收稿日期:2015-06-16

基金项目:长江师范学院校级质量工程项目(TD201401);长江师范学院校级教改项目(JG2014035)

作者简介:胡建华(1976- ),男,重庆市人,博士,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历史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390(2015)05-0131-05

在精品课程建设视域下审视高校专业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协同发展问题,对高等教育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教学的管理与实施是个系统工程,各系统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与作用的,应该重视运用现代协调科学的观点分析大学专业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基于此,借鉴协同创新理论,在确保大学专业课程教学整体系统的完善性与独特性基础上,通过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可以解决理论与实践教学各自教学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保证课程及其所涉及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对此,本文拟以“宪法学”课程建设为例,在精品课程建设视野下对其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课程建设问题有所裨益。

一、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意义

随着国家高等教育在专业课程建设与改革方面战略的实施,加强高校专业课程教学改革势在必行,而协同创新理念是符合时代发展的科学理念。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是高校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课程授课对象及所涉专业人才培养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宪法学”课程为例,针对其理论性较强而实践性较弱的特点,将协同创新这一新型的教学理念运用于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协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时代意义。

(一)是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的内在要求

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的提出是基于切实提高高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致力于专业课程传统教育教学观念的转变,专业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范式的革新这一背景,国家教育部于2011年开始实施的高校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战略,并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提出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的核心理念是在教学过程中要坚持以教师和学生为主体,不断优化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在共建共享中实现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协同创新。根据该文件通知的主要内容来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可以从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及专业核心课程等课程中选取,同时考虑该课程的适应对象比较广泛,作为高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及非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的“宪法学”无疑也是适应这一要求的。继而根据通知要求,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重点应在团队、内容、资源及技术等方面都必须达到“精品”的标准,由此,从内容建设方面看,加强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是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的内在要求。

(二)是大学教学协同创新发展的本质要求

高校教学是综合多元的系统体, 具体到专业课程教学系统中,课程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在协同的基础上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协同创新具体在大学专业课程教学中的运用,要求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能实现和谐统一,以利于在专业课程教学创新过程中实现专业人才的培养。因为这是由大学教学协同创新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与以往的大学传统教学相比较,现代大学所倡导的教学协同创新理论具有系统性[1]、持续性、包容性及和谐性等特征。从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协同创新视角分析,系统性要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在教学目标、教学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及教学功能等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实现系统性的整合。持续性要求在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传承、融合发展方面实现协调的连续性,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不协调问题,推动整个教学过程的顺利进行。包容性要求课程的传统理论教学模式与现代理论教学模式、保守实践教学模式与创新实践教学模式要互相融通,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在教学方式协同上的涵容性。和谐性要求课程理论教学各要素之间、实践教学各要素之间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要素系统之间要围绕协同创新的共同目标实现有序和谐运转。

(三)是“宪法学”课程自身教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宪法学”课程不仅是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而且也是非法学本科专业诸如政治学类专业的专业任选课程。课程教学内容主要围绕宪法学基本理论、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运行、国家基本制度与国家机构等内容展开讲授。[2]这些内容中,宪法学基本理论与国家基本制度等部分内容理论性比较强。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除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等内容理论性比较强以外,围绕公民的平等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政治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及人身自由权等内容的实践性比较强。宪法运行部分重在讲授宪法的实施、适用及监督保障等实践性比较强的内容。国家机构部分除与国家基本制度紧密相关部分理论性教学较强外,涉及到国家机构特别是地方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及司法等国家机构等部分都需要较强的实践教学予以协同创新,由此可看出,这不仅是“宪法学”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内容发展的需要,也是“宪法学”课程自身教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是“宪法学”课程授课对象对课程教学的客观要求

在高校本科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宪法学”课程的主要授课对象是法学本科专业或者政治学类专业的本科学生,在当前国家高等教育转型发展过程中,普遍高度重视学生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以使得培养的学生能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此,相关本科专业学生对“宪法学”课程的教学要求就比较高。在传统的“宪法学”课程教学中,课堂基本上全由任课教师掌控,这不仅降低了学生的学习主动积极性,而且也忽略了学生在课程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与作用。根据建构主义理论的相关观点,主张学生是知识获取的主动建构者,学生不是课程教学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学生是课程教学建构主义体系中的核心及出发点。对此,加强“宪法学”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协同创新也就必然成为课程授课对象对课程教学的客观要求。同时。也要求在教学过程中,改变任课教师传统的重视理论教学满堂灌的教学理念,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课程教学环境。特别重视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实施过程中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过程、教学媒体及教学活动组织等环节的精心设计与构思,重视学生在课程理论教学过程中认知能力的培养与实践教学过程中动手探究能力的发展。

二、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面临的困境

协同创新理念运用于课程的教学建设与改革方面,非常强调与重视教学过程中各方组织力量的相互配合与协作,重视整体教学效果的展现与教学质量的提高。但是,由于受传统课程教学理念的影响,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存在相互脱节的现象,或者重视理论教学,忽视实践教学,或者重视实践教学,轻视理论教学。这些都不利于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协同创新。

(一)协同创新的主体单一

协同创新具有系统性,是包括多种要素集合的共同体,在这个多种要素的集合体中,主体要素又是一个子系统,这个系统中各要素在有序的状态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终在协作的基础上实现融合创新。但是在传统的“宪法学”课程教学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板块都单方面强调任课教师的作用,而理论与实践教学创新的协同方面,通常重视学生主体单方面作用的发挥,这就导致了课程教学向两个极端方向发展,或强调教师主体地位,突出理论教学效果,或偏重学生主体地位,体现实践教学特点。事实上,按照协同的相关理论,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主体是个多元的要素系统,除传统主体要素外,还应重视学校、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教学基地指导教师等主体地位的彰显与作用的发挥。这就使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主体比较传统单一,对课程整体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的提高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二)协同创新的客体不清

按照协同创新的相关理论,要求主体在一定环境下致力于客体的创新,作为高校专业课程“宪法学”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客体应该聚焦于相关专业知识的系统集合。但是,传统的课程建设中,通常存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客体的分离,存在“两张皮”现象,或单方重视理论教学客体,或片面重视实践教学客体,而都彼此忽略与对方客体的协同。即便是理论教学的客体或者实践教学的客体,也存在不清晰的现象,往往单一地将学生视为唯一的客体。事实上,专业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基础上的客体创新,应重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方面的知识协同,理论教学方面的知识协同,以“宪法学”课程为例,要重视宪法学导论、基本原理、历史发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国家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客体的整合创新。实践教学方面,则应重点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实施及对宪法保障等实践知识方面的融合创新。在知识客体协同创新的基础上,努力通过学生这一物质载体的实践最终实现“宪法学”课程理论与教学方面协同的整体创新。以此克服传统的、片面的建立在理论教学客体或者实践教学客体不明确且单方面重视的问题。

(三)协同创新的内容陈旧

高校专业课程,以“宪法学”为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内容主要是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过程中,以相关协同理论为指导,在提高理论与实践教学各自系统的自我组织能力的基础上,致力于理论与实践教学各自系统内部诸要素关系的调适,最终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过程要素及环境要素之间的平衡有序协调状态,确保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系统整体结构及自我调控机制的构建,以及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理论与实践教学水平,最终提高学生的专业课程综合实践运用能力,使学生实现对“宪法学”课程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协同创新能力的发展提高。但是,在实际的课程教学过程中,对“宪法学”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内容片面理解为两个方面,理论教学方面侧重强调对任课教师与课程理论教学内容的协同,重视对任课教师的培训,同时还强调对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方面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的吸纳;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协同,通常重视实践教学基地与实践活动的协同安排,一般联系学校附近的法院,组织学生集体参加有关案件的旁听活动,单方面将“宪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理解为开展一项课程实践教学活动,而忽视了“宪法学”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内容创新背后专业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发展、教学科研及服务社会等运行基础的整体协同联动创新。

(四)协同创新的路径模糊

就“宪法学”而言,该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在路径方面存在性质认识不到位,方向不明、路径机制设计缺乏系统性等诸多问题。在“宪法学”教学中围绕宪法的创立制定、实施及宪法监督、宪法保障等方面内容的教学非常强调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协同,通过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协同使学生能对“宪法学”基本原理的理解与掌握建立在专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但是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对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发展的性质与方向认识往往是错位的,从而直接导致在协同创新的路径选择上忽视了理论与实践教学双方教学活动的共振,还会忽略该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路径中共振场域的构建,更不会重视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在路径方面的创新项目、创新组织、创新平台、创新团队及创新机制等内容的思考与建设,从整体上看,“宪法学”课程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路径总体是比较模糊的。

三、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对策

针对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完善,笔者认为必须重视协同创新理念在课程教学建设中的应用,“宪法学”课程是一门理论性比较强的课程,实践教学的加强对课程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对此,笔者建议在协同创新理念的指导下,从夯筑理论基础、建立健全协同机制、优化理论教学体系及整合实践教学体系等方面实现对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协同创新发展。

(一)筑牢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理论基础

高校专业课程的教学是个系统工程。 其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协同创新必须有科学的理论作为指导。在众多的理论体系中,笔者认为应重视建构主义理论基础的夯筑。建构主义理论主张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要重视以下几种要素的协同,如协作、情境、沟通及实践等要素。具体到“宪法学”课程教学中,要以学生为中心,将“宪法学”的基本理论通过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协同环节激发学生对相关“宪法学”知识的发现、探索、建构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同时,还要重视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情景过程中学生、教师、教学环境等诸要素良性互动。再者,还应把握好该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原则基础,主要包括有序性、协调性、互导性与互融性等原则的确立与指导。有序性原则首先应统筹安排好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的章节教学先后顺序,特别注意宪法总论、宪法历史、国家性质及国家形式等基本理论内容的先行讲授。其次,在制定课程教学计划时,应重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师资的集体备课,特别注意理论与实践教学计划开展的有序性。协调性原则就是要将“宪法学”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大纲与计划教学整合,精细安排好课时数,突出理论与实践教学的联通,打破理论与实践教学的障碍。互导性原则要重视“宪法学”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内容之间导向的互通性,特别是在讲授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理部分时,要重视其向司法实践教学方面引导,在实践教学时,又要突出其基本原理背景的指导。互融性原则具体到“宪法学”课程,就是要重视其理论与实践教学的诸要素的相互融合。必要时,在理论教学环节,为了帮助学生加强对实践教学的认知,可以聘请法院、检察院的实践教学师资就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的案例及相关司法实践进行讲解,在打通理论与实践教学壁垒的同时,加强“宪法学”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互融性。

(二)建立健全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机制

“宪法学”教学是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与学生、学校与社会实践基地等多方面互动交流、协同创新的过程。在理论教学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学生对理论知识认知、接收及传递等静态环节,这实际上是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的内在体现。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主要表现为理论与实践诸要素在知、情、信、意及行等方面互相协同过程环节,这是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的外在体现。由此,笔者认为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机制应考虑从思想协同、情感协同、心理协同及行为协同等机制方面着手建立健全。思想协同机制是指在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交流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在思想方面的协调一致,默契配合状态。这种机制的构建一是要注重问题场域的创设,问题的创设注意问题的新颖性、典型性及答案适度灵活性的结合,比如在上“宪法学”总论课之前,可以创设一个问题“我对宪法的认识是什么?”二是要把握思维互动的艺术性。这需要在正确处理好师生主体间辩证关系的基础上,灵活处理好时机、方式及程度等方面的协调性机制的构建。情感协同机制是指在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学双方情感处于协调一致、兴奋激荡的状态。这种机制的构建首先要求任课教师上课要保持充沛的情感状态,其次在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过程中老师与学生要协同发现教学内容中的情感要素。心理协同机制是指在理论与实践教学过程中各方要达到心理默契、融洽状态,这种机制的构建一方面要重视教师心理对学生关注度的提高,另一方面要重视学生心理对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的理解与支持度的提高,两方面合力发挥作用,心理协同机制构建才能实现。行为协同机制是指在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学双方行为实现相互协调、配合、激励,达到行为共振的最佳状态。这种机制的构建不仅需要教学双方共同的行为示范期待,而且要求将这种期待转化为行为示范,使这种示范能够成为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行为共振的动力。

(三)优化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理论教学体系

针对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过程中主要存在的两方面问题,即要么重书本,轻实践,要么重实践,轻理论。一方面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加强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必须优化“宪法学”课程理论与实践协同创新的理论教学体系,以使“宪法学”课程及其所涉及相关专业的理论与实践教学之间构建起良性协调互动关系。基于此,结合“宪法学”课程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强化对“宪法学”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理论意识。“宪法学”课程及其所涉及专业人才的培养需要以科学的理论作指导,而传统的专业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理论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宪法学”课程及其涉所及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在专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进步。对此,应逐步加强“宪法学”课程理论教学,不断优化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理论教学体系。该体系具体包括,一是宪法自身的理论,主要涉及宪法学课程自身的性质、目的、教学过程及方法等方面内容。二是宪法实践的理论。这部分主要包括公民、国家与宪法的本质、公民及国家行为与宪法运行的法律规则与救济保障机制等内容。其次,要建立健全“宪法学”课程理论与实践协同创新的理论教学操作平台。一是加强教师课程理论与实践协同创新工作培训。二是强化学生对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环节意识的培训。重视校内外课程理论与实践协同创新基本平台的建设与利用,完善学生课程理论与实践协同环节理论教学操作实施细则与考核机制。三是立足本土,充分挖掘校内外、课程内外、课程所涉及专业内容的各种资源,丰富与完善“宪法学”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理论教学资源体系。努力夯实为提升课程教学水平与建构课程特色服务的理论基础。

(四)整合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实践教学体系

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的协同化创新发展,其核心要求就是对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实践教学体系予以整合。结合“宪法学”课程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整合的思路是以协同创新为指导思想,突出“宪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活动实施开展过程中的多方互动协同,通过与课程紧密相关的课堂内外、专业内外、校内外及实践教学基地等单位的多方联动协同,积极建构课程理论与实践多方资源协同共享平台,实现以培养“宪法学”课程及其所涉专业学生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实践教学过程目标,最终整合完善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的实践教学体系。首先,应实现课程实践教学内容协同化。“宪法学”课程及其所涉及专业学生的培养需要完整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该课程实践教学内容也是这一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要协同创新该课程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一是要确保实践教学体系在协同基础上的科学性。二是实现课程在实践教学过程实验、实训、实践等诸环节的统一性、连贯性与协调性。其次,应实现学生课程专业实践能力协同化。整合实践教学体系的目的在于实现学生实践能力与专业综合能力在协同创新理念指导下的提高,这就需要明确学生在课程不同学习阶段需要培养的实践能力体系,在此基础上构建与不同学习阶段相适应的实践教学体系,按照不同学习阶段需要逐层推进,在实现课程实践教学体系高度协同性基础上培养学生课程综合实践能力。第三,应实现课程实践教学载体合作协同化。“宪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开展,单一地依靠校内的实践教学平台与资源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充分地开发校外教育教学资源,推动课程内外、专业内外、校内外等实践教学载体多元合作、协同联动,实现课程实践教学载体合作多元化,从物质基础层面推进课程实践教学体系在协同创新理念指导下的真正构建。

总之,从整体上看,高校专业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协同创新不仅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重要的教改项目。在研究与探索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敢于创新的科学态度,要正确运用协同创新相关理论指导课程教学改革,既要重视课程理论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历史复杂性,又要面对实践教学存在问题的现实客观性,按照理论与实践教学协同的有序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互补性原则及互融性原则,遵循从点到面,循序渐进,逐步推进教学活动改革,不断地完善课程理论与实践协同创新发展,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最终服务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胡高,胡弼成.大学教学协同创新论[J].现代教育科学,2004(4):109-110.

[2]文正邦.宪法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前言.

[责任编辑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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