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严敏悦 石洪艾
网络零售市场的增值税征管问题研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严敏悦石洪艾
摘要:网络零售市场发展迅速,但市场秩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税负不公平现象也越来越突出。研究网络零售市场的增值税征管问题,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有序规范良性发展、实现网络经营与实体经营的公平竞争、减少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流失。本文针对网络零售市场提出加强其增值税征管的建议:加快电商税务登记以完成纳税主体身份确认;交易总额价税分离以完成增值税征缴;结合交易规模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以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关键词:网络零售市场增值税价税分离
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其他个人纳税人应当在居住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此,应如何加强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再一次引发人们的热议。
众所周知,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使得社会上对电子商务中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所持意见不一。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提出,为规范电子商务中所得税征管,尤其是个人电商的所得税征管提供了基础。
但是电子商务中增值税征管问题还是存在,基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性,实体经营与网络经营中的商品流通税负不公平,导致商品在网络经营中的价格优势更加凸显,且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税收征管问题多。同时,从增值税税收征管在电子商务中的覆盖范围来看,目前对于B2B,B2C模式下的的税收征管已较规范,但对C2C模式进行税收征管极困难。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网络零售市场中的商品交易属于纳税范畴,事实上,世界各国普遍上对电子商务征税持支持观点。我国对电子商务的增值税征管还没有提出具体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越来越大,从网络零售市场来看,其对增值税的影响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零售市场中增值税大量流失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迅速,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增幅大。根据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3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统计显示:2013年网络购物市场继续迅猛地发展,交易金额接近18851亿元,较2012年增长42.8%;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04%,较2012年(6.3%)增长27.6%,预计2014年达9.8%。中国产业洞察网的研究数据显示,B2C市场交易规模在中国整体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中的占比近40%,而C2C市场虽在缩小,但占比也高达近60%。
在巨额交易规模背后,却没有产生应有的增值税。由于电子商务中交易的直接性,生产者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虽然降低了销售者的销售成本以及消费者的购买成本,但增加了生产者不开销售发票逃避税收行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票管理不完善,导致网络零售市场商品流转税负低,尤其是C2C市场甚至完全没有增值税,C2C商家全年未缴税金额或达百亿元。增值税在电子商务中的大量流失,必须引起重视。
(二)增值税税负不公,不利于公平竞争
众所周知,网络零售市场中的商品价格比传统实体经营中的商品价格低,追究其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网络零售市场上不需要固定经营场所,经营成本低;二是网络零售市场上,商品生产者可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商品流通过程环节少,价值增值小,再加上消费者不索要发票的习惯,使得商品交易价格为不含税价格。综合来看,网络零售市场经营成本低,商品流通环节少而增值税税负低,这均是电子商务较传统实体经营模式的优势所在。但是,由于网络零售市场上电子商务交易虚拟化、电子化、直接性等特点,使得对其实施传统的增值税征管困难,导致了增值税税负不公,不利于网络电子商场与传统实体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电子商务不完全税收管理,会增加企业逃避税收行为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目前京东、苏宁易购、亚马逊中国、聚美优品、当当网、1号店、国美在线、唯品会、银泰网、凡客V+、走秀网等十余家第三方平台型B2C电商,其卖家均已进行工商注册,并正常纳税。而淘宝网、拍拍网等C2C平台上的中小卖家绝大部分为个人网店,尚未纳入征税范畴。电子商务缺乏税收监管,而C2C电子商务模式几乎是税收管理空白地带。企业打着个人的幌子,转为C2C模式从事网络交易,从而规避电子商务企业税收监管。
(一)加快电商,尤其是个人网店的税务登记
第三方平台应积极加入到促进电商进行税务登记的行列中,电商相应的网站中,应公开其税务登记号、纳税身份等相应信息。这样对网络零售交易主体进行有效监管,减少税源流失,保证税负公平。还可以为防止企业虚拟个人电商的身份进行非法避税。
(二)网络零售交易支付实现价税分离,完成增值税收缴
在B2B模式中,可以通过完善电子发票来实行对商品的增值税税收监管。与B2B模式交易不同,B2C、C2C模式中,个人消费者一来对索要发票意识不强,二来增值税发票对其并没有用处(个人消费者不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在网络零售市场中,电子发票能有效实现B2B企业间的商品交易增值税管理,而在B2C、C2C模式中的作用非常有限。建议在B2C、C2C模式中采用价税分离的方式,完成增值税征税管理。价格分离模式在网络交易中很常见,网络零售交易支付金额包含两种金额,一是商品价格,二是运费。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非常清楚商品的价格与商品的运费,但是对于商品的增值税却没有引起注意,误以为商品成交价格是不含税的。而我国公民税收观念薄弱,网络零售交易将商品成交价格进行分解,在清楚分离商品价格与运输成本时,却进一步加强人们以为商品价格不含税的误解,这对于提高人们税收意识是不利的。因此,针对B2C、C2C中交易特点,进行价税分离的结算支付方式来完成对其实施增值税征管是较好的做法。
在具体做法上,每一次网络交易支付时,将商品不含税价格、增值税、运费分项列示。对个人消费者来说,能清楚地了解网购商品的成本构成,加强个人对增值税的了解,有利于提高其税收意识;对税务机关来说,可以清楚地掌握网络商品的增值税信息,防止增值税收入流失,有利于增值税征税管理。
在价税分离实现方式上,税务机关、银行、第三方平台等多部门合作,开发运用税收结算工具,将其镶嵌欠于网络支付交易平台,有效地对网络零售交易计征增值税。税务机关与银行、电商支付平台合作,在网购交易支付时,能够针对电商纳税人身份,零售商品的不含税价格与适用税率,迅速确定商品销售的增值税,并与价格分开显示在交易总额中。消费者确认付款并交易成功时,商品不含税价最终汇入电商银行账户,商品增值税最终汇入税务机关银行专户。
(三)结合交易规模,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建议结合电商交易规模,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优惠税率与起征点政策。优惠税率方面,对几类特殊商品实行13%低税率,零税率。起征点政策方面,结合交易规模,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在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网络零售市场微型企业与个人网店数量占比大,根据网络零售交易的规模,确定合理的增值税起征点,减轻微型企业与个人网店税收负担,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在每次交易价税分离后,税务机关的电子商务税收自动征缴平台,应该能在每个月度终了核算电商实际交易规模,当月销售额低于起征点时,征缴平台应将该月度内已收的增值税按原路径返还给电商。
网络零售市场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电子商务增值税征管问题的研究,许多学者都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征管措施方面提出了很多合理建议,如合理确定交易主体、交易地点,以准确完成增值税纳税主体、增值税征收机关的确定;确定数字化产品的性质,将数字化产品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等等。作者认为,这些措施建议都是从纳税人能够完成纳税申报,税收机关无法完善税收征管的前提出发的,但根据网络零售市场的特点、个人消费者的心理,纳税人并没有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的动机。因此,针对这种客观事实,本文提出完成电商纳税人税务登记、交易总额实行价税分离、按交易规模实行增值税优惠的建议。希望在纳税人不主动纳税申报,不配合税收管理时,也能较好地完成网络零售市场的增值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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