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事故统计工作问题与对策

2015-03-18 09:50衡水市农机安全监理所魏影超何建文王建武胡爱敏杨景志
河北农机 2015年1期
关键词:报案农业机械农机

衡水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魏影超 何建文 王建武 胡爱敏 杨景志

农机事故统计是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制度,定期对其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及相关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和研究,通过科学分析,有效掌握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并采取相应措施,有针对性地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一、农机事故统计工作现状

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基本要求就是农机事故统计必须真实准确和及时迅速,即所有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完整,没有差错和遗漏;杜绝虚报、瞒报及伪造统计数字;严格按照农机事故报表的填报时间和报送程序及时填报。要求很高,工作现状怎样呢?

各县(市、区)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都已启用《全国农机事故报送分析系统》,提高了信息化水平。但农机事故统计工作却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致使报送分析系统利用率非常低,基本上是形同虚设。据统计,2014年全省共上报农机事故38起。我省170多个县(市、区),1970多个乡镇,大多数县多年未上报过农机事故,这些地方难道真没有发生过农机事故?

我市近5年开展了两次农机事故摸底调查,发现农机事故统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别悬殊。在2010年玉米剥皮机事故调查中发现,仅市区的几家医院就收治近百起剥皮机事故致伤的人员。2014年仅武强一个县就发生玉米联合收割机事故5起。随着农机安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农机制造技术的不断提高与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意识的不断加强,农机事故呈逐年递减的趋势。

二、农机事故统计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截止目前,我们还没有真正参与农机事故处理,农机事故信息主要来源于亲戚朋友、新闻媒体和公安交管部门。往往是得到道听途说的线索后,再组织人员到事故发生地调查统计,难免会造成农机事故的漏报和迟报。

(一) 漏报

造成农机事故漏报,有以下诸多原因:

1、对农机事故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地方农机主管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机事故统计工作的重要性,重牌证管理业务轻农机事故统计工作,致使统计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中有畏难情绪,怕苦怕麻烦,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甚至敷衍了事。

2、农机事故的发生特征造成漏报。农机事故大多发生在“三夏”、“三秋”大忙季节,农民忙于抢收抢种,无暇报案。

3、信息渠道不畅。近几年农机管理以宏观管理为主,对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等指导关注得多,对个体农户关注指导偏少;乡级农机区域性管理机构缺失,只能靠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去漫无目标地搜集,往往是费力挺大,收效甚微,有时甚至毫无效果。

4、不知向谁报案。普通老百姓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即向交警报案,而在农村田间发生农机事故,由于历史原因,基本没有报案的概念,大部分人不清楚由谁来处理事故,向什么部门报案。

5、对农机事故处理的认识有偏差。首先是农民机手在发生事故后可以向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报案,也可以不报,报了没多大的好处,不报也没有多大损失,使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处于尴尬的地位。另外,老百姓认为一个小农机事故,若报案,可能会牵涉很大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不愿经“官”处理。

6、私了心态严重。农业机械作业地点分布于田间、场院、乡村道路等广大农村地区,具有很强的分散性,且农机事故多为单方自伤事故,即使发生两方以上的事故,也多发生在同乡邻里之间,常常是“自行处理”,只有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时,才到公安、法院去解决。

7、统计面偏窄。多年来,上报的农机事故绝大多数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旋耕机、秸秆还田机所发生的事故为主。近年来朔料大棚用卷帘机和玉米剥皮机事故多发,凸显其他农业机械也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应当把各种农业机械发生的事故都统计上来。

(二) 迟报

由于农机事故大多为事后调查统计,有关部门有时不积极配合;事故双方对事故调查多有抵触情绪,统计人员只能是从侧面了解,调查周期长,造成事故迟报。即使是交警部门处理的农机事故,由于部门间沟通少,也会造成事故迟报。

(三) 瞒报

农机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控制指标的下达,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衡量有了硬性指标,地方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更加明确、具体。但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严格考核制度下,一些地方隐瞒事故不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做好农机事故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 建立健全农机事故统计体系和工作责任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及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是加强县级农机事故统计队伍建设。要有专人负责事故统计,通过业务培训,提高事故统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统计业务水平。要完善岗位责任制,对不及时统计和上报农机事故,故意瞒报、漏报、迟报的,要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二是建立健全县、乡、村农机事故统计体系。要大力发展协会组织,建立健全乡镇农机安全监管员和村级农机安全协管员网络,建立农村安全信息员制度,近距离、第一时间上报农机事故,解决目前农机事故统计数据不实的问题。

(二) 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资金投入,配齐事故处理装备,保障事故处理所需经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农机事故处理权限、职责、处理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只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真正承担起农机事故处理的法定职能,才能准确、及时统计上报农机事故。而要承担起这项职能,需要配备事故勘察车辆及现场勘察设备、警示标志、取证设备(数码摄像机、照相机等)与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和工具,否则无法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据调查,处理一起农机事故往往要深入农村往返很多次,如果没有必要的经费保证,事故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很难开展。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依法依规将农机安全监理各项经费全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加大投入,列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所需的办公和勘查、通讯、交通等专用设备与工具购置专项经费,确保事故处理和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建立健全农机事故救 助、互助保障体系

若发生事故后,事故各方可以依法维权,得到相应的补偿,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则农机手发生事故必然主动报案。陕西省率先开办的农机安全风险互助保险,使众多农机事故“浮出水面”,在目前“交强险”遇阻的情况下,此做法值得推广。

(四) 设立事故报案电话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都要设立一部24小时畅通的事故报案及举报公开电话,并以招贴公告、印发宣传单、联系卡等方式,让广大农民机手家喻户晓。建议全省设立统一的类似110、120等的农机事故报案、举报电话。做到发生事故时一个报案电话,基层监理人员就能及时赶到现场,真正实现农机事故的快报、速报。

(五) 要定期进行农机事故普查或农机事故抽样调查,以填补定期统计报表的缺憾,修正农机事故统计数据,提高统计质量

(六) 完善农机事故网上报送分析系统,更好地服务于农机安全监管

农业机械事故不只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要走出这个误区,应涵盖所有农业机械事故。按照农业部《NY/T1604-2008农业机械分类标准》规定,14个大类,57个小类,276个品目的所有农业机械所引发的事故,都在我们统计范围之内。据此,建议修改网上事故报表内容。网上事故报表主要体现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两种机械的事故情况,其他农机事故全部归类于其他机械。从事故报表中只能反映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生产状况,其他机械情况模糊。建议将14个类别的农业机械事故全部单独列出,综合反映各类别和整个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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