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洁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青海 西宁 810007)
【法律与社会】
西宁市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的调研报告
付 洁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青海 西宁 810007)
在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正逐年上升,且不断趋向于低龄化。与此同时,罚金刑在未成年犯当中的适用存在些许问题,我国刑法及相关解释中亦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调研在实践中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主要对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针对所分析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目的是为了完善在实践中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不足,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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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金刑的执行方式通常为未成年犯的家属代为交纳
毋庸置疑,绝大多数的未成人都还在学校读书,没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少部分早早辍学的孩子通过自己的劳动能够养活自己,但是通常也没有什么存款。因此,面对被判处罚金,几乎都是由其父母或亲属代为交纳。然而,根据“罪责自负”原则,未成年犯触犯了刑法,就应该自己一力承担后果,不应该牵连到父母的财产,让父母的经济受到损失。这种做法无法让未成年人切身体会到惩罚,体会到违法的代价,从而达到预防、教育的目的,而且对“罪刑自负”精神也是一种违背。
(二)罚金数额的范围变动不大,罚金刑在数额的确定上没有统一的标准
标准不统一,是指不同地区、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人员,对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裁量的罚金刑数额不同,导致罚金刑实际适用的数额不平衡。通过对西宁市各法院的数据整理发现,对未成年犯适用的罚金数额主要集中在3000-5000元,其次是1000元到2000元,而且前四年几乎没有超过5000元的罚金,只有最近两年内才有几例罚金数额在6000元或1万元以上的案件,而且案件数目少之又少。
从总体上来看,罚金的数目是整体比较低,平均维持在3000-5000元之间,这种情况表明了法院在处理相关的犯罪案件时,似乎都已经形成了惯例,只要是普通的犯罪,罚金的数额放在这一个档,就不会出现什么错误。目前,罚金的数额规定有四种分别是:比例制、倍数制、比例兼倍数制、特定数额制、抽象罚金制,然而这些制度在执行的时候同样显得无“标准”,就《刑法学(第五版)》中讲到的一样,“这些规定都十分抽象,毫无标准可行,有的虽然确定了判处罚金数额的一定标准,但都有一定的幅度和弹性”[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42],因此,这当中会导致法官在判决罚金数额的随意性。对于当事人来讲,在看不到罚金数额具体的根据、来源时,也会质疑法官的判决,质疑法律的公正性,对维护法律权威有害而无利。
(三)罚金刑的执行力度不如人意
近期,笔者对西宁未成人刑事案件判决的罚金刑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真实地反映了罚金刑的执行现状。
2008—2013年西宁市未成年犯罚金缴纳人数情况表
以2008年到2013年这六年,该基层法院全年罚金刑执行情况为例予以说明。这六年间,共有171人被判处罚金,其中54人已缴,罚金的执结率只达到31.6%。
从上述的统计情况看,多年以来,“判而不缴”的比例远远超过50%,使得罚金判决完全是纸上谈兵,教育、改造未成犯更是成为毫无操作性的空头口号,就更别期望罚金刑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了。针对这个问题,西宁执行法官认为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比如,有的未成年犯已判刑入狱,没有人身自由,如果要执行其财产,就必需家人的积极配合,如果家人有根本不想缴纳罚金,而未成片犯名下又根本没有存款,那么执行问题就非常棘手。另外,未成年犯在执行主刑期间,没有人身自由,很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应随时执行,但是如果没有简易方便的查询系统,要想了解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一件相当费时费力的事情。
(一)使罚金刑的“金”多元化
使“金”多元化主要是从具有经济能力的未成年犯与不具有经济能力未成年犯两个方面来考虑,笔者认为罚金刑不应该只是局限于罚钱,在适当的时候可以用在社区服务或义务工来代替。
1.对于有经济能力的未成犯
李伟作所言:“对于有经济来源的个人财产等具有承担罚金现实执行能力的未成犯罪人,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依法对其判以罚金刑,但必须认真被处罚人是否有固定的收入、是否接受赠与或遗产继承等个人具有足够经济能力的情况。”[李伟作.论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9)]对于这一观点,笔者深表认同。因为这种做法有三点好处:首先,由未成年犯自己承担罚金,避免民众口中所谓的“株连”的说法,对维护法律尊严大有益处。其次,符合罪责刑自负原则,并且向公众表明了法治的合理性。最后,未成年犯自己承担罚金,与设置罚金刑的初衷相符。未成年人因为自己的冲动鲁莽无知损害了社会关系,那么他就应当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只有亲身经历这种惩罚才会达到刑罚的惩罚、改造和教育功能。
2.对于无经济能力的未成年犯
社会实践中,多数未满18周岁的未成人都依靠完父母生活,没有自己独立生活的经济来源,因此多数未成年犯也不具有罚金刑的承担和执行能力,对于这些无罚金承担能力的未成人如何使用罚金刑,我非常赞同李伟作的观点——建立强制劳动服务制度。贝卡利亚曾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产要重蹈覆辙。[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因此,将未成人的罚金刑改为无偿的劳动制度,由相关人员指导和监督,在一定场所,使未成年通过社区服务对社会进行补偿,并在劳动中建立社会责任感和是非意识,促使其改过自新。这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具有重大意义,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
(二)统一罚金刑的确定标准
确立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数额时应进一步细化罚金刑的执行标准 。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刑法规定,刑罚裁量需要考虑下列事项:犯罪之动机、犯罪之手段、犯人之生活现状、犯人之品行、犯人之知识程度、犯人与被害人平日之关系、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犯罪后的态度等。我国大陆应对此进行充分的借鉴,在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时,除了以犯罪情节为依据外,还应考虑未成年犯的经济状况等其他因素。完善罚金刑执行程序,确保执行的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的规定,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依法有权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并且应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一律移送给法院处理。但是,法律却并未给予侦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因此,一些犯罪分子常常利用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的时间空隙,与家人合谋把财产及时转移或隐匿,逃避法律对其财产方面的制裁。为此,立法机关有必要对罚金刑执行的财产调查、保全措施等进行完善。其次,可在立法上将罚金刑的执行情况与被执行人减刑、假释联系起来,作为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亦或将服刑人员积极主动履行罚金刑义务作为其悔罪表现的重要评判和刑罚变更标准,从而在立法上鼓励被执行人自觉执行罚金刑。有些监狱改造机关也对此做了一些有益探索和尝试,笔者认为可以开展几个改革试点,在经验成熟以后,从立法方面予以肯定。
由于未成年人在身心发展上不成熟,尚具有极大的可塑性,因此,对未成年犯的刑事立法应当格外注重对其身心的保护,不能因为罚金刑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而对未来、对人生、对社会产生负面的价值观,我们必须在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方面不断努力探索,找到最适合当前国情、当前社会现状以及未成年犯特征的刑罚,路漫漫其修远兮,在本文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调研及改进措施只是抛砖引玉,相信在众多专家学者的孜孜不倦的探索下,定会使对未成犯适用的罚金刑更为科学合理、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操作性。
Investigational Findings on Juvenile Crime Commitment’s adaptability to Penalty——Taking the Instance of Xining
FUJie
(School of Law, Qinghai Nationalities University,810007,Xining, Qinghai,China)
n China, crime commitment rate of juvenile is increasing gradually for years and constantly tend to lower age. Simultaneously, there existing problems in penalty punishment’s adaptability, China’s Criminal Law and related interpretation also made no statement. Hence, it proves significant to investigate the practice of juvenile crime commitment’s adaptability to penalty. The essay executed analysis on the current status of juvenile crime commitment’s adaptability to penalty in Xining and proposed related strategies as to analyzing problems. The purpose of which meant to improve the inadequacy and maintain authority of law.
Xining;Juvenile Criminal;Penalty;Strategy
2015-9-10
付洁(1989-10),女,四川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习研究工作。
D922.183
A
1674-2885(2015)04-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