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冬
当代中国表达权利的演进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视野下的表达自由
张冬冬
先前学界对表达权的研究和表述并不鲜见,甚至有了兴盛的意味。本文从“表达权”的提出入手,对由“表达自由”向“表达权”的转变进行简要回顾。通过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与传统四种传播观对中国当代表达自由的不同启示进行简单比较,得出表达权利亟须新闻法制来实现的结论。同时,近年来的政府表达似传递给人们一种错觉——对这些新兴权利的研究是不被鼓励的。但笔者却从其中观察到一种权力运行和监督的制度化、系统化的端倪与希望。
表达权 表达自由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张冬冬,男,汉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级新闻学专业研究生。
对党的文献中关涉“知情、参与、表达与监督权”的具体表述进行探讨,可以追溯至中国共产党在其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表达:“……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新华网.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10/18/content_5218639.htm.继此之后,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所作报告中,胡锦涛提及发展民主政治时明确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094/7408960.html.“尽管这‘四权’是人民群众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却是中国共产党以最权威文件第一次加以确认”。*李良荣,张春华.论知情权与表达权——兼论中国新一轮新闻改革[J].现代传播,2008(4):34-38.在2008年对人民日报社视察的讲话中,胡锦涛再次强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094/7408960.html.在十八大报告中得以更加明确的体现:“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新华网.十八大报告(全文).http://www.xj.xinhuanet.com/2012-11/19/c_113722546.htm.可以说,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对具体权利阐述的一种超越或升华。
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表达权”这一概念之前,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或表达自由权是世界各国宪法、宪法性文件以及国际人权文件最为常用的术语和称谓。*虞崇胜,李海新.公民表达权研究综述[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5):12-17.有论者明示表达权在法理上可以称为表达自由。*宋小卫.公民“擅自制播讲演录像”的罚与法——对一起广播电视行政诉讼案的释评[J].国际新闻界,2008(12): 47-51.也有论者通过对表达自由的主体、表达自由的媒介和方式(或途径)、表达的自主性以及法律规定或认可问题等方面对表达自由进行了界定和说明,并对表达自由的外延进行了阐述。*甄树清.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5-34.不同的研究者试图从各个角度对表达自由进行界定,但最终只得承认并不存在被大家普遍接受的定义。*王四新.表达自由—原理与应用[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96.《表达自由的法理》一书中提出“表达自由包括这样的三层意思:应有权利(应然权利或基本人权)、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表达自由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是这三层意思,这三层权利的综合体。”而在论及三层权利关系时,侯健则明示表达自由的人权观念或原则推动着法定权利的生成和制度化,成为法定权利的合理性所在,人权观念和法定权利又推动着现实权利的生成和发展。*侯健.表达自由的法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21-22.
通过对近期执政党的各种文件的考察,我们可以摒弃那种对表达权利的诉求与表述倒退的担心。相反,我们对以上提及的诸种新兴权利的表述和实现抱以谨慎乐观的态度。因为,我们可以从中初步看到一种制度化、系统化权利谱系形成的可能和希望。
“表达自由”是舶来词,是一个富含意识形态纠葛(内蕴)的术语和主题词。从最初人们对出版自由的呼吁到争取言论自由,再到当前情形下对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强调,“表达自由”的内涵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强调思想自由、意见表达自由到着重以意见表达为中心,在各个层面保障意见被有效地传达并被倾听的诉求体系的转变。我们对表达自由加以考证,还需要以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为背景,对享有表达自由的主体做出明确的限定。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下,空泛地对表达自由进行论证和研究不会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进阶性共识与理解。表达自由的享有者应当是具体的,表达自由的权利实现与保护路径应当是现实的。因而,我们对传媒四种理论中关涉表达自由的探讨应当更具批判性和针对性。在具体方法的运用上,因其可对社会做出系统性的考察与解释,阶级理论框架在对宏观现象进行分析时有着天然的优势,以阶级和阶级斗争观点为视角的阶级分析方法似乎更为科学和可取。
被新闻传播学界奉为圭臬的传媒四种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考察“表达自由”可资参考的借鉴。但是,其理论构建者的身份,以及其所处的具体历史情境应该被重新审视并被纳入考察的背景。作者完成四种理论的建构是在1956年,尽管被公认为传播学的集大成者,不能忽视的是他曾经担任华盛顿统计局与战时新闻局官员的经历。具体到其梳理的四种模式,以阶级与阶级分析方法进行考察很有必要。集权主义视域下的表达自由是一种从此时统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的立场出发、以维系地主阶级统治为目的的“非新闻自由”。集权主义的传播理论中,自由是封建主才享有的自由。在这种历史情境下的表达自由,是封建地主阶级享有的表达自由,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与表达自由在根本上是没有被考虑在内的。当被用以考察如何在全社会推进“表达自由”时,集权主义缺乏我们可以借鉴的经验,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视角。当然,我们也不能据此就认为极端自由主义的“表达自由”可以理所当然地大行其道。自由主义的传播观强调新闻业不受政府干预,主张个人可以自由地表达意见,而竞争最终促使正确的意见在意见市场中取胜。首先我们应当明晰的一点是:“自由观点的市场”理念是资产阶级寻求推翻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在思想战线、舆论宣传上的准备,这是自由主义传播理论的基石。而此时这种“自由”或者对“自由”的呼吁,是资产阶级为获取政权所采取的策略,实际上倡导的是资产阶级享有的自由和表达自由。尽管资产阶级名义上也“赋予”大众这种自由,但当资产阶级获取统治地位之后,由于它们在实际上成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在传播资源与传播能力上处于十分明显的优势地位,这种自由在实际上转化为资产阶级独享的自由。即便不考虑阶级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在“自由的思想市场”理念产生之后,如果没有参照“正确的意见”的战斗性、政府开明管理、公众个体的辨识能力程度、传播活动的顺利实现、社会的进步以及个体意识的觉醒等方面因素制约,奉行这种绝对自由主义的“表达自由”也是十分危险的。因此,这种绝对自由主义的传播观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夺取政权的工具,是处于上升阶段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新闻传播领域的体现,是必然出现的。爱因斯坦也曾论述在资本的控制下,媒介被资本所奴役,公民运用政治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完全不可能的”。*阿尔伯特·爱因斯坦.为什么需要社会主义?http://www.gmw.cn/sixiang/2014-03/27/content_10817885_2.htm.
从绝对的自由主义传播观向新自由主义传播观的转变显得非常自然。除却用另外一种极端来代替极端,可行的还有改良。经过改良的自由主义传播理论被称为社会责任理论。它强调大众传媒在推进社会进步中肩负一定的责任,目标在于协调社会各方发挥功用。由此出发,理论家将社会责任附加于新闻业,在保障媒介、传播的自由权利的同时约定媒介的社会责任,与之相适应的是新闻专业主义的出现和新发展。社会责任理论诞生的现实原因在于资产阶级掌控的传播机构因日盛的传播活动失范而饱受大众批评与质疑;理论来源是一些社会理论家。由此可见,传播的社会责任理论不是传播业的自我调整,而是在外部压力下的被动应变,这也从一定程度上佐证了资产阶级倡导的自由主义传播理论实际上并不如其所倡导的那般,资产阶级与其掌控的传播机构对权利与权力充满了渴望与不舍。实践也证明,即使没有太多的限制,新闻传播界也并未如自由主义者预期的那般笃行真理和谬论的自由交锋。相反,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媒介被资产阶级掌握,成为资本和权力的奴隶,只会被动地对承担社会责任做出让步。在这样一个近乎平衡于集权主义和绝对的自由主义的社会责任传播观下考察“表达自由”似乎有着更大的空间。实际上,社会责任理论是理论界对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传播理论的一种修正与发展,根本目的是维系和稳固资产阶级的统治。在集权主义、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社会责任理论)之外的第四种苏联共产主义媒介思想和发展主义传播观在方法论上完全是美国主流功能主义指导下的传播思想的践行者,但这样一种理论却给我们以管理媒介更多的思考。在迫切需要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看来,媒介扮演了一个促进科技传播、发展和进步的角色,同时还会关系到国家主权、领土的完整、经济和社会进步。
对“表达自由”的争取一直存在于传统的新闻传播理论之中,各种观点在争辩的同时也接受着实践的检验,这些辩争为我们提供可资思考的角度,抑或是可供考量的方法。总体而言,对表达自由以及其背后的传播观进行探讨,就不能忽视具体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社会发展状况等具体的历史情境。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近年来一直被重新注释与阐释。在对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探索与研究领域,成果日渐丰富、充实。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创新,也是理论研究者对马克思主义新的探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研究遵循唯物史观与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将媒介系统视为社会的子系统之一,而并非独立其外的某种事业或行业。早期对马克思新闻观的研究集中于马克思的报刊思想领域。诸如对新闻事业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的原则、党报的群众观点与党报需要掌握在马克思主义者手中等。*程道才.试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基本内涵[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97-100.后续研究则转向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理论基本概念与理论的探讨,以及理论体系的建构上。有研究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早期的理论成果包括新闻的定义、新闻时效、新闻价值、新闻真实、客观性原则以及新闻从业基本原则等方面。*陈力丹.“遵循新闻从业基本准则”——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立论的基础[J].新闻大学,2010(1):20-28.也有论者则认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一个多级命题,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涵纳新闻本体论、新闻功能观、新闻事业观、新闻传播观与艺术观等方面。*彭菊花.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多级命题及其理论体系[J].新闻记者.2004(5):6-7.在对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属性的研究上,有研究者称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具有经典性与实践性。经典性是指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作为科学的普遍性,实践性则在于它被实践验证并在实践中发展。*刘建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经典性与实践性[J].国际新闻界.2006(1):5-10.参考以上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理论工作者对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研究经历了从特定意识形态主导到探求和尊重基本规律、实践与理论探讨并重的转变。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理论体系架构已初具雏形。
我国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新发展和新实践。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掌握传播资源,这是探讨我国当代表达自由的前提。我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体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讨论最大范围的人民群众享有表达权利的重要保证。在当代我国对社会主义表达自由的各种探索与争论都应视为表达权利前进的必然阶段。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对表达自由的讨论贯穿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整个理论体系,在对这一科学理论体系每一环节的探讨都可以为表达自由的研究与讨论找寻到营养。首先,我们对表达自由与表达权利的探讨应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框架下进行,首先应当对关键概念在具体的历史阶段、时期、地点与语境做出严格的限定:本文所探讨的是我国现阶段的表达自由状况;这种表达权的享有主体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这种自由是相对的;对这种自由的探讨应被置于推进建设的主导框架之下。其次,还应当尊重作为社会科学学科之一的新闻学与传播学本身蕴含的科学规律要求。再次,对表达进行考察,还应注重普遍规律与特殊情况,共性与个性的差别等。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不回避新闻事业的阶级属性,对新闻事业本质有着正确的认识。因此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不仅强调表达自由,也对保障和规范表达自由的举措有着极高的要求。当代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强调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表达自由首先应是一种普遍的自由。现阶段的社会主义“表达自由”在形式上应当有规定性。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日,这种“表达自由”的实现形式要求确立和保障新闻法制。与此同时,在与表达相关的邻近权利实现上应当有较为条理性和统一性的表述,缺乏这样的实现形式,在法律资源上来讲,首先是增加了引用法律条文的困难程度;其次由于要考量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的违和,增加了立法成本;再次缺乏统一的表述和规范性文本也不易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增加了对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要求,即使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被称与法律条文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司法解释是否具有与条文相同的效力依然值得商榷。自由的绝对化不现实,相对的“表达自由”可以促进该系统的良好运转,法律的制定也不会只强调权利或者责任任何一方,矛盾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可以在法律中得以较好的共存,可以打消部分人对于新闻法出台的恐惧和抵制心理。
对理论的探讨与建构应当与时俱进。毫无疑问,社会的进步会为新闻学的研究带来新的课题,但是与时代同步的科技进步不会削减人们对于“表达自由”的要求和预期。从某种意义上讲,科技进步赋予人们更多的自由空间,至少在信息可获得性、信息延展性和意见的可到达性上有着之前难以比拟的自由。但是由此带来的对传播主题责任的限定也日益增强。从这个角度讲,包含了科技进步在内的社会整体进步并不会减少其责任要求。同时社会强调个人身份识别的日益模糊,公众个体意识的觉醒与社会的这种要求之间的矛盾使得以独立的法律进行调整成为必要。
在推行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本身是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情景下的应用,法制建设是我国推进全面建设的重要路径与手段。对于我国当代表达权利的推进来说,尤其需依赖法治建设。我国至今尚无用以调整、规制和保障新闻传播的活动和实践的传媒法或新闻法。我国《宪法》中有明确保障我国人民群众享有言论自由权的表述。“宪法的规定清晰而明确,但缺乏相应配套的下位法,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陈力丹,吴麟.论人民表达权的法治保障[J].新闻大学,2009(2):26-32.表达权因缺乏具体的现实法律保障而被搁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对表达权缺乏基本共识,立法不足。*刘文忠.表决权、议事规则与人大会议质量的提高[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4):5-9.这从与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的表述相比,十七大政治报告相关文本的变化也可窥得一斑。*十七大政治报告中较之前的《决定》删去“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中“依法”两字,也凸显了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条款相配套的下位法的缺失,在实践中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状况。其次是有关部门执法过程中的粗鲁野蛮。*张子凡,吕立志,张书立.试论新时期公民表达权的制度性规范和保障[J].河北青年管理学院院报,2011(1):27-32.原因之中既有上文所提及相关配套下位法缺失,导致无法可依;也有执法甚至是司法部门对言论表达自由之价值和意义的理解过于肤浅的原因。再次就是普通公众言论素养、个体意识的匮乏。与此相关,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不断变化和日益多元的利益群体,不同的利益诉求推动人民群众对表达自由、表达权的要求愈加强烈。无论是参考 “……独立的司法是自由的守护神……大众传播媒体是自由的享有者和实践者……”的论断,*王四新.表达自由—原理与应用[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104-108.还是考量甄树清就表达自由实现的“立宪、立法保障……行宪、司法保障”*甄树清.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09-224.的说法,抑或研习侯健对“法治原则运用于表达自由的保障”的论述,再或者是探析一些表达权保障的相关研究的对策与建议,*与此相关的论述较多,略举一、二例,如陆艳超,高凛.论宪政视野下的公民表达权[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3):13-15;干理.试析表达权的意义与实现[J].行政与法,2008(5):33-35.我们可以将表达自由和表达权实现的保障举措归纳如下:
1.立法和司法保障。促进表达权的基本权利,人权理念向法定权利、现实权利的转化,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之,这是解决推进表达权实现道路上的重要一环,也是法制建设中的关键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切实地推动司法部门对言论自由和表达权的基本人权属性的认识和保护。在缺乏适用的法律条文情况下,开展有益的司法实践和探索,推动人权、法定权利形成切实可依的现实法律;有些东西无法可依(确权之后才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缺乏期待可能性);除了宪法之外,相关法律规定与规范文件散布在其他部门法里面,由于部门法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对象不同或者侧重点不同,调整方法也不尽相同;再就是关于法律系统性与社会稳定性。从经济角度来讲有立法便于管理,省去了网罗其他部门法援引的繁琐,也利于新闻的发展与完善;升到立法的高度,对新闻的重视程度保护程度加强,利于新闻事业的规范和发展;即便是司法解释,在相关的法律条文形成之后也会更加精准。尽管许多国家都没有此类经验供我们借鉴,依赖法制建设的进步与法治的发展来保障权利并约定义务,是十分重要的举措。
2.行政保障。政府在推进表达权中应当明晰自身的权利与权力边界,积极促进表达自由各项权利实现。如积极发展教育和公共政策以及相关设施,保障人民参与政治生活,引导人民群众合情、合理、合法的表达诉求等。
3.社会保障。社会是个人的综合体,表达权的实现有赖于人民个体表达能力的提高、表达意识的增强以及总体上社会意识的形成与转变。在此处,大众传播媒介更是负有特殊而重要的作用。*丁柏铨.论公众意见表达及政府、大众传媒的关系[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4):124-128.
由此看来,表达自由的实现需要一种整体化推进的方式,通过社会各环节、各子系统的共同作用才可以得以实现。表达的实质是意见的展示,隐匿其后的是利益、权利的诉求。如何对表达自由的实现路径进行具体的研究与设计,保障人民群众的声音被倾听,需要整个社会系统的良好协作。
与传统四种传播观相比较,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先进性在于充分强调了新闻传播对于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特别注意对新闻基本规律的尊重。表达权的实现依赖社会整体的进步,尤其是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表达自由的实现与政治文明共生,也是考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表达权是人权理念的要求,是一种基本权利,当然也有着生成为现实法律的要求,才不至于流于形式。在表达权的实现过程中,存在着制度、传统、社会以及个人因素等种种障碍,破除这些障碍则需要整个社会各个部门、环节以及人民群众个体的参与。对新闻法制的出台持恐惧和抵制态度也应该得以纠正,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是衡量社会文明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准。个体权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要求也需要新闻法制的调整。以法制的形式推动表达权利的普及与表达的进步应该是可以依赖的路径,是中国特色社会道路的必然选择,也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