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社会治理思想探微

2015-03-17 08:01:38
关键词:阶级恩格斯公平

沈 杰

(1. 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 210098;2. 常州大学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江苏常州 213164)

马克思恩格斯社会治理思想探微

沈 杰1,2

(1. 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 210098;2. 常州大学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江苏常州 213164)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借鉴资本主义社会治理和对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特别是在巴黎公社经验的总结中,包含着许多有关社会治理的思想、观点和论述。国家履行社会治理和政治统治的双重职能,具有社会性和阶级性的双重特征,随着生产资料由私人占有交归社会公有,社会治理最终由阶级性转变为服务性。未来社会治理是体现人民主体地位、注重民生导向的具体实践,是需要全体成员共同参与、追求公平正义和社会共治的民主化治理。这个民主化治理需要政治、经济、思想和制度等条件,需要通过有计划地运行公共权力回应公共利益的诉求。马克思恩格斯社会治理思想对于创新社会治理、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有着理论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社会治理;民主与民生

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并没有做到系统全面的总结,但他们长期在对资本主义社会治理制度分析和现实批判上,在对无产阶级实践特别是巴黎公社的经验总结中,却包含着许多关于社会治理的理论观点。这些思想和观点主要体现在《资本论》《德意志意识形态》《反杜林论》《哥达纲领批判》《法兰西内战》《论住宅问题》和《共产主义原理》等文本,以及一些讲稿和书信往来中。

一、关于社会治理的性质、特征及其与政治统治的关系

1. 国家具有的社会治理和政治统治双重职能关系密切、互为前提和条件

一方面,社会治理职能是国家政治统治的社会基础。马克思曾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都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1]526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也认同这一观点,“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2]195无论是专制政府还是民主政府,要想维护长期稳定的统治,都必须把社会治理作为其基本职能,这就肯定了社会治理是政治统治得以维持的基础条件。接着,恩格斯通过举例佐证了这一点,“每一个专制政府都十分清楚地知道它们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管,”但是,英国政府却“忽视了唯一能使他们在印度的统治”得以维持的“具有某种合理性的那种行动。”[3]187他认为,政府的首要任务并非加强政治和军事等强制机构和力量的建设,而恰恰是履行好河谷灌溉等关系民生的治理职能,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统治具有重要意义。英国正是忽视了国家或政府的社会治理职能,没有很好地关注关系民众利益的社会事务治理,而导致了他们在印度政治统治的失败。

另一方面,政治统治决定并保证社会治理职能的正常实施。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详细分析影响国家起源和阶级统治的经济、社会等因素后发现,国家的职能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执行”,一是“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有的职能。”[4]因此,他们把巴黎公社的职能也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国家的一般的共同的需要而必须执行的职能”,一种是“政府统治人民的权威”[5]222。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以往一切旧的国家主要是政治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是占人口极少数的剥削阶级对绝大多数劳动人民的统治工具。而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虽然也具有政治统治职能,但它们是以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为主体,采用崭新的革命方式,在改造旧社会基础上建设和治理一个新社会。实际上,社会治理独立化运转总是在国家的政治统治下进行,阶级出现以后,特别是当社会关系的激化导致阶级矛盾不可调和时,国家就不可避免地通过政治统治来维持和管理社会秩序。

2. 在阶级社会里,国家的社会治理职能体现了阶级性和社会性的双重特征

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社会治理思想,是无法绕开其国家与社会理论的。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早期著作中,国家概念的最初使用并非主要是从社会治理的意义角度。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理论观念的现实”,是社会和个人权利的前提,所有权力均产出于国家。马克思起初受此很大影响,后来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和借鉴洛克、卢梭等学者的思想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3]297。这与恩格斯所言一样,国家是一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同日益社会相异化的力量”[6]189。在阶级社会里,以整个社会代表身份出现的国家,维护的却是统治者的阶级利益,根本无法消除社会冲突的阶级根源。当阶级的利益矛盾威胁到自身生存和稳定,而社会本身还无力去调和这些社会矛盾时,这就需要国家的统治来规避和化解。

《德意志意识形态》里有这样一句话:“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7]584。作为一种社会共同组织体形式,国家在社会治理和政治统治方面,分别表现出了社会性和阶级性的特征。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的意志往往是以国家意识的面貌出现,并通过其政府以法律制度形式全面干预社会,实现治理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进而维护其共同利益。随着阶级的消亡,马克思恩格斯希冀现实中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立足社会需求,回归到服务社会的本位。等到社会发育成熟到有足够的自治能力承担本应自身承担的公共事务治理,这时国家已无生存意义而开始走向消亡,社会国家化最终逐渐趋向国家社会化。

3. 随着生产资料由私人占有交归社会公有,社会治理性质将由政治性阶级性转变为公共服务性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未来的社会革命”会使得国家的“公共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真正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5]338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社会治理,“只能委托给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即国家寄生虫、俸高禄厚的势利小人和领干薪的人”[5]196。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社会治理只能是为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服务的阶级统治工具。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人类最终将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那时有哪些同现在的国家职能相类似的社会职能保留下来呢?”[8]28这些社会职能又是如何实现的呢?马克思接着给出了答案,“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也是“最后一个独立行动”,就是“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2]305。就是说,生产资料由私人占有变为了社会公有之后,就“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8]409,全部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9]53公共权利也就还原为社会自我治理权利的本来面目,社会治理最终会摆脱资本属性的束缚,彻底地去政治性和去阶级性,最终留下的仅仅是纯粹的公共治理和服务职能。

二、对维护公共利益的需求促进社会治理的不断发展

从人类社会学来看,有公共需求就必然会产生公共利益。早在原始公社时期,人类就存在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共同需求。可以说,正是对公共利益的这些需求,才催生了人类社会治理的萌芽和发展,同时也要求公共权力对公共利益的计划调控,对公共需求的价值回应与平衡。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针对拉萨尔关于社会主义劳动者应该得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在社会总产品中,首先要扣除“用来进行再生产方面”和“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方面”的资料之后,才能进行个人的消费资料分配。而马克思这里所指的这两方面扣除,就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部分。在回应这些公共利益的需求时,无产阶级需要“国家政权的计划调节”[5]191,有计划地行使公共权力。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手段,社会治理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成熟的发展过程。首先,在原始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即“还存在着平等的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里,“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体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等,这些成员只能“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3]186这类工作就是社会治理的原始形式,而履行“宗教职能”的“个别成员”就是社会治理者。其次,由于生产条件的限制,从事劳动的成员“没有多余的时间来从事社会的公共事务”,因而就需要“有一个脱离实际劳动的特殊阶级来从事这些事务”[3]189。低下的生产率需要一个“特殊阶级”来代替社会公众治理社会事务,这些“特殊阶级”逐渐演变成了国家的社会治理阶层。第三,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使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也日益变得复杂。不同部落或公社之间既存在着共同利益,也会逐渐产生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而那些“集合为更大整体”的部落或公社内部也“引起了新的分工”,公社成员的分工更加明细,利益诉求也更加多样。因此,这些部落或公社有必要、也有条件“建立保护共同利益和防止相互抵触的利益的机构。”[3]186这里的“机构”就是社会治理机构的最初形式,也是社会治理机构的总代表——国家政权的雏形。最终促使国家脱离于氏族公社、完全蜕变为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则是“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6]110的出现。也就是说,是否拥有“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6]135则是国家和氏族的根本区别。作为统治阶级意识的反映,国家是统治阶级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但前提是,国家必须通过运行公共权力来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国家也“只有为了社会的普遍权利,特殊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7]14因此,国家在履行社会治理职能时,不仅仅代表统治阶级,更应该是代表整个社会。可见,社会治理只能通过运用公共权力才会得以实现。

对于未来社会的治理机构和人员,恩格斯于1845年在爱北斐特的演说中批评了资本主义治理机构的过于臃肿复杂,在共产主义社会必须将无限地加以简化。到那时,作为社会治理的总机构,“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8]410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未来社会治理将由社会的专门治理机构和人员来执行,这样会更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真正实现维护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

三、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体现了自身的主体地位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性是国家最突出的性质之一,也是国家履行社会治理职能的最高原则。马克思认为,人民群众参与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社会治理能体现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必需条件。这是马克思基于对黑格尔国家至上观点的批判而提出来的。对于国家和社会、人民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强调,“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10]40。马克思肯定人民群众在国家各项事务中的决定性作用,反映了马克思希望实现人民自主治理的愿望。国家权力不是统治者而恰恰是人民所赋予的。那么,“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11]马克思肯定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中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他认为,人民群众才是国家主权的赋予者,正是通过立法权和国家制度形式,才实现了在国家主权中的人民意志和社会治理中的主体角色。

人民群众要想体现自身的主体地位,需要自觉、有序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凡是要把社会组织完全加以改造的地方,群众自己就一定要参加进去”[6]549。对于人民群众如何参与社会治理的问题,马克思认为,“首先将根本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管理权。”[12]364这里的个人指的是把握治理大权的资本家,把社会治理权从资本家手里转移到全体社会成员手里,这是实现人民群众民主参与治理的前提条件。其次,还需要借助新的组织形式。马克思认为可以通过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来实现全员参与治理,这种新的社会组织“是由整个社会按照确定的计划和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来领导。”[12]364巴黎公社胜利以后,这种新的组织形式也愈加明晰。马克思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巴黎公社既“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13]588,也是人类在历史上能够根本改变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治理载体。依托这种新的社会组织,人民群众首次能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人,在实现政治解放后,开始追求自身的社会解放。

值得关注的是,马克思曾分别在《犹太人问题》《德意志意识形态》里提到,德国的当时社会中除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家庭、教会、公会、农民组织、议论团体等非国家的市民社会组织已经存在。马克思看到了这些社会组织发挥的重要作用,甚至还希望它们能够取代国家的社会角色而成为治理社会的重要力量。

四、社会治理应致力于解决具体民生事业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治理的思想、观点不仅有着方法论的指导意义,而且还一直关注着具体的民生领域。“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7]527物质利益是人们所有利益关系中的基础和关键。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发展创造主体和治理主体,巴黎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5]163这种以民生利益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才能真正做到“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教育的普及”。[6]198马克思恩格斯所倡导的是人民的社会治理,因此未来的社会治理必然是坚持以具体民生利益为导向的实践准则。

1. 消灭城乡对立、营造生态的社会环境

随着私有制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城乡之间的对立已经产生。”[7]521不过,“城市和乡村的对立的消灭不仅是可能的”, 而且也是社会“公共卫生事业的必需”[1]646,更是人民群众挣脱社会束缚、取得自由发展的前提。“人们只有在消除城乡对立后才能从他们以往历史所铸造的枷锁中完全解放出来”[1]215。可见,通过消灭城乡对立,来改善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生存环境,不仅是必需的,也是可能的。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还分析了城乡对立是导致人在劳动异化、成为城市或乡村动物的直接原因,并指出要通过消灭私有制,消除被迫分工,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等措施,最终使城乡对立消失。

2. 国家应该出资让儿童接受教育

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教育在个人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价值,把教育作为社会民生领域的重要内容。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人类的未来,完全取决于新一代工人的成长。”[14]270成长离不开教育。恩格斯认为社会建设和治理需要受过教育的人去承担,1845年2月,他在《在爱北斐特的演说》中这样提到:无产阶级国家的社会建设和治理的“第一个措施是由国家出资对一切儿童毫无例外地实行普通教育,”因为“受过教育的人会比愚昧无知的没有文化的人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好处。”[15]两年后,他又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强调并给出了国家教育管理的原则方法:一是所有儿童“都由国家出钱在国家设施中受教育。”二是“把教育和生产结合起来”[7]686。对此,马克思也非常赞成:未来的国家教育要实现“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这“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3]340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提到的教育,并非一种纯粹的教育,而是融入现实社会生产实践中的教育,是一项旨在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

3. 给所有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

1887年6月,恩格斯在《对英国北方社会主义联盟纲领的修正》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14]570他还阐述了所有人都能够就业的益处:实现就业“就会消除工人之间的竞争,并迫使还存在的厂主支付同国家一样高的工资。”[7]686对于妇女群体来说,实现就业还能使她们的自身解放成为可能,“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而妇女的就业实现,“只有依靠现代大工业才能办到,”因为“现代大工业不仅容许大量的妇女劳动,”“并且它还力求把私人的家务劳动逐渐溶化在公共的事业中。”[6]181在这里,他指出提高社会生产率、发展现代工业是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人能够实现就业、走入社会公共生活的正确途径。

4. 解决公共住宅问题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论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公共住宅问题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住宅问题的解决同时就会导致社会问题的解决,而只是由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即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废除,才同时使得解决住宅问题成为可能。”[5]283在这里,恩格斯准确指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种社会问题的存在,是导致公共住宅问题无法解决的根本原因。因此,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实现社会财产国有化是解决公共住宅的根本路径。当然,问题不是住宅真正短缺,而是缺少一种合理规划和公平分配,这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很难做到,“现在各大城市中有足够的住房,只要合理使用,就可以立即解决现实的‘住房短缺’问题”[5]264。这里的“合理使用”,其实就是合理的治理方式,这种方式只能在社会生产方式公有制条件下才能实现。住宅建设要做到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明晰实情,因地制宜,因时而变,否则,“臆造种种空想方案,探讨这个问题也就是完全多余”[5]264。此外,恩格斯还设想了“拆旧建新”的具体解决方案:一是“拆旧”,即“拆毁一切不合卫生条件的、建筑得很坏的住宅和市区”;二是“建新”,即“在国有土地上建筑大厦,作为公民公社的公共住宅”[7]686等。

5. 设立社会公共基金、健全社会保障或公共服务体系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谈到社会劳动产品的分配时指出,从社会总产品中应该扣除掉一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还有在个人分配前也应扣掉的三个部分:“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5]432-433。他认为这些被扣除的基金和费用属于社会成员的共同财产,理应交给社会公共机构来统一管理、专门使用:如为因天灾人祸等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留存一定的基金;为教育和康复设立的基金;为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生活保障。可见,马克思在当时就已经认识到了社会公共保障体系或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在未来社会必不可少。

五、社会治理价值目标的辩证分析及制约因素

公正平等是人类社会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治理追求的价值目标。“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3]109公正平等既是古老而常新的永恒话题,又是发展变化着的历史范畴。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公正平等有不同的理解和阐释。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地借鉴和吸收资本主义公正平等的基础上,科学阐述了关于公正平等的思想和观点。

1. 社会的公正平等是客观的、历史的,其本质是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和阶级剥削

从过程维度来看,社会公平可分为起点公平、分配公平和结果公平三个方面。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不公平的根本原因,而资源的配置不公平正是决定了社会成员的起点不公平。只有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剥削,才能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平等。而达到这一目标,离开科学的社会治理是无法完成的。马克思从分析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的异化着手,指出了异化劳动是私有制的产生根源。“劳动仍然是最主要的,是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力量;只要这种力量还存在,私有制也就必然会存在下去。”[7]557拥有平等的劳动权是社会成员拥有起点公平的前提。只要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存在,无产阶级就无法拥有平等的劳动权。消灭阶级是实现平等的根本途径。“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5]442只有在阶级消灭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社会才能实现民主权益的真正平等,社会治理才能真正达成社会的起点公平。

2. 社会的公正公平是现实的、相对的,其价值评价取决于当时的历史条件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发展着的过程。社会公平是一种过程公平,它是具体的、现实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的表现”,社会各阶级对公平的理解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的,“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可是作为当时代表生产发展要求的封建阶级却认为是不公平的,而“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5]323资产阶级用符合自身利益的公平标准来代替封建制的公平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这对广大无产者来说,却又是不公平的。“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3]112当经济地位平等时,所有公民“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3]109但这种经济地位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条件下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10]482。可见,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与具体的社会政治制度选择有关,其价值选择和价值评价从来都是一定历史经济条件的现实产物。

社会的公正公平还是相对的,需要在公平和效率的张力关系结构中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社会公平是机会公平、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的辩证统一。公平既不是平均,也不是平均主义,“决不能把‘普遍的公平原则’和那种粗陋的平均主义混淆起来”[1]317。简单的、完全的平均主义不仅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公平公正,而且还会影响、阻碍甚至损害着社会的公平公正。

3. 社会的公正公平是有区别、有条件的,其实现程度主要取决于当时的生产力而非诉诸于道德和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治理属于上层建筑,社会公正作为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同样离不开一定的经济条件。结果公平,是衡量和检验社会公平的最根本价值尺度。起点公平和分配公平最终要回到结果公平上。在社会分配的公平问题上,马克思认为经济所有制形式决定着分配方式,而分配方式又直接影响着分配结果的公平与否。“分配就其决定性的特点而言,总是某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以及这个社会的历史前提的必然结果”[3]160。恩格斯在《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中也十分认同这个观点,“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从社会上来看可能远不是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门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这种与物质有关的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8]488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公平的伦理学、法学和政治经济学比较,明确指出了分配是否公平的决定因素并非道德和法,而恰恰是生产。换句话说,经济上的平等在社会公平中起着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

不过,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社会公平的经济决定地位,但也非常重视道德和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马克思认为,社会治理需要社会成员的道德启发和自治,但由于个体差异导致了人们道德水平的参差不齐,必然会存在着对公平标准认识的主观偏差。因此,社会治理还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六、社会治理民主化的实现条件

1. 夺取政权是实现社会治理民主化的政治前提

马克思认为,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掌握政权,建立工人阶级政府,是无产阶级实现社会治理民主的政治条件。他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9]52无产阶级通过“夺取政权(国家权力)以掌握自己的命运,是他们无可推卸的职责和绝对的权利。掌握政权的第一个条件是改造传统的国家工作机器”[5]217-218。也就是说,对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来说,首先要通过革命的方式夺取政权,才能够实现人民自主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治统治权之后,就不能再用原来的旧的政权机构和组织形式治理社会了,必须建立起新的民主制度和社会治理机构,这就是“公社”。因为相比旧的政权,公社的优势在于“会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5]157。

2. 无产阶级民主意识的觉醒是实现社会治理民主化的思想条件

巴黎公社为社会治理民主化提供了政治组织载体,实现了人民通过普选而进行社会治理的目的。但是,社会治理民主的实现还需要人民具有真正的民主意识,而不只是“装满幻想的口袋。”否则,“这只是意味着人民的脑袋中装的不是脑子,而是某种代替物。”[16]可以看出,阶级意识的觉醒是无产阶级行使普选权维护自身权益的思想前提。而在无产阶级的阵营中,农业无产阶级又是民主意识觉醒更迟甚至缺乏民主意识的一部分。马克思接着例证,法国一些“拥有土地的自由农民”在行使普选权时,由于民主意识不强,“没有使工人进入议会,而是相反,几乎把他们全部赶出了议会。”而德国“农村无产阶级还没有卷入运动的时候,德国的城市无产阶级就不可能得到而且一定得不到丝毫成功”[17]。显然,无产阶级尤其是农村无产阶级,他们的“精神解放”和民主意识觉醒影响着社会治理民主化的全面实现。

3. 增加生产力总量是实现社会治理民主化的经济前提

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社会治理民主的实现终究还是要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决定。“生产力归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但是它包含着解决冲突的形式上的手段,解决冲突的线索。”[8]408国家的一切活动,包括治理活动,都必须从这个生产力基础出发,从社会民生的现实需要考虑。“各个人必须占有现有的生产力总和,这不仅是为了实现他们的自主活动,而且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7]580如果生产力得不到发展,人们的基本生存就无法保证,就会出现为了生活必需品而争斗,社会秩序就难以正常,民主治理和社会发展就更无从谈起。因此,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接下来的任务就是要“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9]52,加固无产阶级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的经济基础。

4. 加强制度建设是实现社会治理民主化的制度保障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其公共事务的日益繁杂,单纯依靠纯粹的传统手段已无法维持长效治理,制度治理已经成为民主治理环节的重要保障。马克思恩格斯建议,通过“建立这样一种制度,使社会的每一成员不仅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生产,而且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5]460。鉴于以往任何国家都无法避免治理人员作为社会公仆的身份异化,社会治理要想彻底摆脱政治羁绊体现民主属性,无产阶级就必须进行制度建设,完善社会治理制度和机制。首先,实行普选制。马克思揭露并批判了资产阶级普选制的伪民主性。他在《英国议会改革的新法案》中,指出这个法案是为了剥夺工人阶级的选举权,是保持当时资产阶级和贵族对选举的垄断地位,是资产阶级的内部民主普选。相比资产阶级普选制,巴黎公社实行普选制的目的“是为了服务于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 这些代表“今后均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罢免。”[5]154-155其次,建立责任制。公社的“一切官吏对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都应当在普通法庭面前遵照普通法向每一个公民负责”[5]414,切实做到了“以真正的责任制代替虚伪的责任制”[5]196。在所有公职真正变成工人职位的时候,这些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明确使命,各负其责,才能成为人民的公仆。第三,执行监督制。民主监督是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有效措施。马克思认为,社会治理权力的运行要受到有效的社会监督,就需要将治理职能交给直选出来的 “公社的勤务员执行,从而也就处在公社的监督之下。”[5]222恩格斯肯定了直接民主制是社会监督有效的重要保证:社会公众不要总是“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18]社会治理者应秉承治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作为人民公仆,理应置于人民批评和人民监督之下,实现人民治理社会。

马克思恩格斯主要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治理的批判和剖析,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治理进行了一些预测和设想。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他们的治理理念更多的是对无阶级社会更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共产主义更具有针对性。由于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给“阶级”一个权威的学术定义,导致后来学术界对阶级及阶级社会的含义长期多有争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视社会主义为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一个过渡时期。更多的学者认为,这个过渡时期决定了社会主义既不是阶级社会,也不是无阶级社会,而是一个有阶级的社会,或者说是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过渡的社会。主要有几种原因:一是经济基础有着本质区别。社会主义社会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二是阶级存在及对立不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同属劳动阶级,根本利益一致,阶级含义有着本质不同;三是阶级关系不同。阶级社会是以阶级对立为基础,而社会主义社会阶级关系主要是人民内部之间的关系,虽然有对立成分,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基于以上判断,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已非真正意义上的阶级社会,而是处在一个还有阶级存在和阶级对立的阶段,处在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由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高,各地区发展还很不平衡等状况,社会治理实践和做法仍会存在一些区域差别和自身特色。只有到达“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思想道德极大提高”的共产主义阶段,马克思恩格斯所构想的社会治理价值理念和理想目标才能真正实现。总之,马克思恩格斯社会治理思想虽然是一种粗线条的勾勒,内容宏观而超前,而且有些提法和观点已与今天的社会治理存在较大出入。但是,它的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敢于批判和创新的实践精神,以及其科学立场、观点和方法等,对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尤其是对当前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仍具有指导价值。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1.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9]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0]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316.

[1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1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1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1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614.

[1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0卷[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48.

[1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370.

[18]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3.

10.3876/j.issn.1671-4970.2015.04.003

2015-04-19

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5YJC710048);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2014SJB473);常州大学青年发展基金项目(2014QN06)

沈杰(1975—),男,江苏新沂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A164

A

1671-4970(2015)04-0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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