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后现代公共行政下的环境多元治理模式——以复杂性理论为视角

2015-03-17 07:03郑艺群
关键词:公共行政后现代复杂性

郑艺群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一、风险社会、复杂性理论与环境危机之关联

(一)风险社会下复杂性理论之兴起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理论和制度的发展都和其所处的社会时空条件相契合,环境法学亦然。面对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全球环境立法的趋同化”[1],要确定环境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发展方向,在全球社会发展背景下予以审视显得尤为必要。随着21世纪的到来,乌尔里希·贝克警告世人:“世界风险社会”已经悄然而至,人类社会风险已超越地域限制而波及全球。风险社会呈现出两大特征:一是风险不断扩展的人为不确定性;二是社会关系、结构和制度的日趋复杂化、多元化。现代风险表现为灾难性事件频发,如环境危机、金融风险、技术风险等。这些风险产生的结果多样、风险计算无法操作而导致保险失灵,超出了现代社会的控制能力。现代社会生活中风险的广泛存在,是人类决策与行为,法律、技术、工业等各种社会制度共同运行的结果。它使得个体和社会的未来不确定性增大,社会危机事件频发。如今,最具前沿性和最具预测性的理论,均以如何“控制风险”或“与风险共舞”作为其前沿理论研究之论题。有专家指出:“关注中国现实,就是要关注中国进入风险社会这一基本现实”[2]。当下中国社会面临的困境是:一方面,风险社会已然来临;另一方面,传统的治理手段因无法化解风险,实现社会和谐而面临严峻挑战。

20世纪70年代,一种用于描述和解读风险社会这一形态的复杂性理论与风险社会相应而生,并在同简单性理论激烈的争鸣中蓬勃发展起来。复杂性理论以批判西方源远流长的简单性理论为使命,以非线性科学和自组织理论等为基石,在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之间构架“沟通的桥梁”。从历史渊源上看,西方简单性理论缘起于德谟克利特,并为牛顿力学三大定律所演绎,将宇宙视为被线性因果法则所支配。简单性理论认为,只要对于事件初始状态有精确的认识即可把握事物发展的轨迹。然而,简单性理论所描绘的,社会系统将沿着确定性轨迹发展的“元叙事”图景,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渐隐没。当环境污染、矿难和金融风暴等大量随机的、不确定的、影响社会安全的公共危机事件此起彼伏、不断涌现时,风险社会悄然来临。与此同时,在现代物理学领域,随着量子力学的出现,牛顿经典物理学所确定的线性因果法则备受质疑。之后,一种以整体为研究目标的复杂性理论先后发展起来,包括一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混沌理论、耗散结构论、协同学、突变论和超循环论。这些理论无论在纵向还是横向上均相互继承、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形成了相互贯通的系统,即:复杂性理论系统。该理论认为,事物是由诸多非线性联系要素所构成的开放系统。换言之:非线性、自组织、整体性、系统开放性乃是复杂性理论的基本观点。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文学科,开始以复杂性理论为视角对该学科的前沿问题予以分析研究。

(二)复杂性理论视域下的风险社会形态与环境危机

用复杂性理论来分析风险社会时会发现,其所呈现出来的“不确定性”、“开放性”和“社会演变的非线性”,带有明显的复杂性系统特征。风险社会“第一个阶段是工业社会的风险,其风险是以事故概念为前提的……第二个阶段是后工业社会的风险……包括生态的、经济的和社会的风险在内的重大风险摧毁了原先的可以计算性。”[3]贝克指出:“(世界)风险(社会)概念意味着……一种具有威胁性的未来变成了影响当前行为的参数。”[4]贝克对于风险社会阶段性划分,以耗散结构理论和涌现理论来解读,清晰地揭示了风险社会乃是人类社会这一复杂系统,从近平衡态向远离平衡态发展,并向临界点逼近所呈现出的状态①系统科学理论将开放系统分为三个状态,即平衡态、近平衡态、远离平衡态。比利时科学家普里戈金则建立起一种新的关于非平衡系统自组织理论——耗散结构理论。耗散结构理论可概括为:一个远离平衡态的非线性开放系统(不管是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乃至社会的、经济的系统)通过不断地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在系统内部某个参量的变化达到一定的阈值时,通过涨落,系统可能发生突变即非平衡相变,由原来的混沌无序状态转变为一种在时间上、空间上或功能上的有序状态。这种在远离平衡的非线性区形成的新的稳定的宏观有序结构,由于需要不断与外界交换物质或能量才能维持,因此称之为“耗散结构”(dissipative structure)。。当系统从近平衡态向远离平衡态发展时,依据涌现理论②“涌现”理论的主要奠基人约翰.霍兰德(John Henry Holland)在《涌现:从混沌到秩序》一书中这样描述“混沌”现象:“在复杂的自适应系统中,‘涌现’现象俯拾皆是:蚂蚁社群、神经网络、免疫系统、互联网乃至世界经济等。但凡一个过程的整体的行为远比构成它的部分复杂,皆可称为‘涌现’。”通常说来,“涌现”指一个系统中个体间预设的简单互动行为所造就的无法预知的复杂样态的现象。,原先系统随机产生的微涨落会不断涌现出来。(笔者以为,这种不断涌现的微涨落社会系统表现,则是贝克所称的风险社会第一阶段。其风险以事故概念为前提,事故发生在一定的地点、时间、人群中。体现在环境保护领域,呈现的将是点源状的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当系统从远离平衡态迫近临界点(阀值)时,依据涌现理论,不断涌现的微涨落会形成巨涨落(笔者以为,这种巨涨落的出现,则是贝克所称的难以预料和控制的风险社会第二阶段,即后工业社会风险,体现在环境保护领域,则表现为气候变化及生态灾难的出现)。在风险社会的第二阶段,环境危机日益加剧。面对极具复杂性的环境危机系统问题,采用以简单性理论为基石的传统法学理论,已无力应对这些“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由此,基于复杂性理论的环境多元“治理”概念应运而生。

二、后现代公共行政下环境多元治理模式之生成

(一)公共行政的后现代转向

西方传统的公共行政研究,发端于1887年伍德罗.威尔逊的《行政研究》一文。其构筑了一个“国家与行政”、“政治与治理”相分离的管理模式。之后,马克斯.韦伯将官僚制引入行政管理中,由此,自上而下的官僚科层制职权管理模式成为公共行政的主流思想。然而,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私营部门的崛起,传统自上而下的公共行政管理模式,受到了社会强烈的抨击。因此,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相继问世。新公共管理,以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和新制度经济中的交易成本理论为基石,以重视市场机制在管理中的运用为特色,借鉴了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然而,市场失灵状况频发,社会系统不确定性增加,新公共管理理论无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由此,基于民主公民权、组织人本主义和社区与公民社会理论的一种新公共服务理论应运而生。新公共服务理论用“公共服务理念”取代原先的“公共管理理念”,注重公共行政领域“服务”的意识和价值,并将此理念融入到制度构建中。公共行政管理遂向更关注公共利益、公民权利和民主价值实现的方向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社会进入了被称之为信息社会、消费社会、媒体社会的“后现代时代”。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的变革,使得社会结构随之变化。以“确定性”和“单一性”为特征的传统公共行政的价值取向,无法适应以“不确定性”、“多元性”为特征的后现代社会之需要。于是,福克斯、米勒和法默尔等公共行政领域学者,以“后现代主义”思想为衣钵,吸收了量子物理学、复杂性理论和哈贝马斯的协商交往理论,在公共行政领域掀起了一种全新的理论思潮,即:后现代公共行政。美国公共管理学者查尔斯·古德赛尔在福克斯、米勒的代表作《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所作的序言中认为,后现代公共行政,“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的研究中,就目前来看,它代表了最高水平。”[5]1后现代公共行政以强调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统性、不确定性、非连续性和多样性为特征。由此,行政法的范式亦发生后现代的转向,即认为:“行政的理念以公共行政替代国家行政,行政法的分析视角以行政权力为中心,转变为以公共利益为中心。”[6]是故,有学者称:“现代行政法的时代已经终结。”[7]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在法学领域促发的行政法研究范式向后现代转向,标志着符合以处理“多元化”和“复杂性”社会问题为主旨的行政法时代的诞生。

(二)复杂性理论与多元治理模式之契合

公共行政概念的出现弥合了自伍德罗·威尔逊以来“国家与行政”、“政治与治理”相分离的管理模式。自20世纪90年代起,在西方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领域,“治理”一词频频亮相,且被西方学者冠以许多新的含义。“‘治理’(governance)一词有‘统治、统治之法、权势、支配’之意,是一个内涵广泛的概念。”[8]治理理论创始人之一的詹姆斯·N·罗西瑙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的治理》中,将治理描述为一种规则体系和建立该体系的机制。他认为,治理“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9]罗伯特·罗茨在《新的治理》一文指出:与传统的“统治”不同,治理乃是“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是在社会条件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10]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Global Governance)1995年发布的《我们的全球之家》认为:“治理强调的是过程、协调、互动及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参与。”[11]这种由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共同管理事务的方式即称之为“多元治理模式”。

笔者以为,后工业社会风险不断的“涌现”,导致了多元、复杂和开放的后现代社会结构的形成,由此促发了多元治理模式的出现。20世纪60年代之后,隶属于复杂性理论的协同理论,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复杂性社会系统之共同决策中。美国社会学家彼得斯在其《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论著中,提出了构建参与式国家的建议。如果从涌现理论来看,开放的社会系统内各要素相互作用、共同参与,将会形成如亚里斯多德所言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之行为效果。这种开放系统内各要素之间的共同参与,是系统在宏观层次上出现新的、协同的结构、功能、模式、行为、性质及价值的条件。协同理论同样表明,对于复杂性系统有序结构的出现,不一定要通过系统突变的方式重新获得平衡,也可以通过系统内部各要素的协同动作,导致新的稳定态有序结构的出现。协同理论运用于公共危机管理中,将使得那些远离平衡态,看似混乱无序的公共危机促成人们所期待的新的稳定有序结构成为可能。而这一新结构的形成有赖于复杂社会系统中各主体的协同合作,这种协同合作即是多元治理模式,它将成为后现代社会公共危机管理的主要模式。

(三)复杂性理论视域下环境善治的实现

近年来,在极具后现代性的环境保护领域③目前有些学者认为环境法学领域的“后现代性”研究是不切合实际的。笔者认为,“后现代”一词代表着“多元性”、“不确定性”和“开放性”这些社会特征。近年来,由环境污染和破坏所导致的环境风险在不断加大,并导致“不确定”的公共危机事件频发。在《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这本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梳理了近14年间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发现环境污染在所有万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占50%,从而得出环境污染是导致万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可见,现今中国的环境问题已经具有“复杂的、不确定的”后现代意味了。因此,环境法的研究急需汲取这些能够连接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并处理后现代问题的复杂性理论之研究成果。,由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引发的环境危机和群体性事件不降反升,并呈多发态势。是故,在环境保护这一彰显公共利益的领域,采用何种公共管理模式来实现环境善治成为关注的论题。众所周知,环境纠纷所具有的复杂性和环境危机爆发的不确定性,使得传统的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行政方式无法实现环境善治。此时,基于复杂性理论视角下的公共行政理论的后现代转向,为环境善治提供了新的路径,即:构建由政府主体、私人组织、第三部门及其他社会自治组织共同参与的、行之有效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也就是环境多元治理模式。该模式“尝试推动公共危机的分散化治理”[12],从而为环境危机的化解提供了新的途径。

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提出环境善治思想(Goo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会议所签订的《约翰内斯堡宣言》强调:“良好的管治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至关重要”。环境善治,实质上就是通过多元治理的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环境法学界长期一致呼吁,要通过立法明确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相关决策的权利以实现环境善治(学界一般认为,环境公众参与权是一种权利。笔者以为,公众参与权的确定是实现环境多元治理的基础。故而,该项权利应该被视为一种权力,这种权力也是公众之所以能够参与环境治理的法理依据)。在环境保护领域,人们为了应对危机结社联盟并交换着信息,系统能量会流向交换区域,并通过能量汇集而产生权能,参与系统交换者成了涌现出的环境权能持有者。在此时,利他性的交换行为会涌现出更高的权能,即:环境权力。而自利性的行为涌现出来的权能则是环境权利。故而,当“利他性”生态人参与环保等社会活动领域时,就会形成环境权力。这种具有利他性行为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所称道的君子之作为。《论语》记载了孔子对于君子与小人的区分:“子曰: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这里的君子小人是指品德,周比二字,古注或作公私讲,或作义利讲。此处作公私讲,君子办事,为公,而不为私。平时修养,亦是去其私心,存其公心。此即周而不比。小人办事,为私,而不为公。无事时,心中所想,也是有私无公。“生态人”行为即具有君子“周而不比”的利他性品格,这种“利他性”生态人的不断涌现,如环保社团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环境保护,将推动环境多元治理模式之建立。

三、复杂性理论下环境多元治理模式之建构

(一)环境多元治理模式建构的基石:行政契约

由上可知,根植于复杂性理论的环境多元治理模式与后现代行政下对于环境危机的管理暗相契合。后现代行政理论正是社会契约在现代行政法领域拓展的结果。众所周知,“社会契约论是关于国家和国家权力起源的学说,也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和承担行政责任的逻辑起点。”[13]它为国家和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提供了理论依据。通过公民与公民之间订立契约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委托授权,国家与政府据此获得了行政管理的权力。由此可知,在西方民主政治中,政府责任赖以存在的基础乃是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故“社会契约意味着政府在承诺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它拥有了公共权力……社会契约还意味着公民有服从公共权力管理的义务、监督与制约公共权力的权利。”[14]10由于政府是独立利益实体,权力容易被滥用,故近现代西方行政法是以“控权论”和“守夜人角色”为核心的。然而,伴随市场经济中“自由主义”的无限扩张,具外部性的“公有地”悲剧频频发生。并导致环境问题的出现和环境危机的加剧。故环境因为具有“不能为人力所控制”的这种物理属性而无法为民法所调整。作为私法的民事法律制度亦无法成为保护环境之法律工具。“因此,公权力的介入、行政强制机制的建立成为了世界各国解决环境问题的首选。”[14]10

西方社会依据“公共财产论”和“公共信托论”获得了公民环境利益受托人之资格,由此取得了环境管理的权力,并以维护公众公共财产和防止环境污染之名介入企业生产活动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前述对于风险社会和复杂性理论的分析可知,公权力代表着政府与企业和公众处于一种“管理与被管理”、“主动与被动”的纵向关系形态之中,这种权力模式可以有效地防止点源式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但对于“不确定的”、“后果多样的”、“风险无法计算的”环境危机之化解则显得力不从心。因为“后现代社会”之环境危机管理需要横向的“网络治理”模式维护公共利益。在这种模式中,政府扮演着“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之公共服务提供者”之角色。大家知道,在风险社会“回力棒效应”广泛存在,企业会因为“无知之幕”和“信息不对称”而缺乏环境保护动力,并最终既成为环境风险制造者又成为环境风险的受害人,此时,作为掌握着大量信息资源的政府,其有责任为企业传递环境风险信息,并“引导企业在后现代社会和风险社会中不仅做一个追求经济利益的‘经济人’,也成为一个关注‘生态利益’的生态人。”[13]故环境管理要实现从原先的以行政权力为中心向以环境公共利益为中心的转变,政府的角色亦从舵手变成了提供服务者。政府和企业、公众也从传统契约理论中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转变为新行政契约中互助、平等关系,并成为让“人与生态”这一共同体系统演变为宏观有序稳定结构的贡献者和服务者。由此,行政契约也成为了环境多元治理模式之基石。

(二)环境多元治理模式建构的关键

1.以复杂性理论匡定环境善治的价值束:多元参与性、协同合作性、整体开放性

复杂性理论对于后现代公共行政下环境多元治理具有重要的建构价值。笔者以为,环境多元治理模式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性及权力运行的整体开放性。其在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关系主义和复杂性理论的“网络治理”。故应以复杂性理论来匡定环境善治所追求的价值束,即多元参与性、协同合作性和整体开放性。其原因在于:首先,与具有“纵向结构”特征的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和具有“横向结构”特征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模式不同的是,呈“网络化”特征的环境多元治理更加需要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共同关注。其次,环境多元治理的成效有赖于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多元治理模式更加关注主体间的交往关系、协同关系以及信息的开放性和信息交互状况。最后,传统的治理模式是规则导向的,其所关注的是如何保证既定治理规则在自上而下的“威权”空间轴上层层传递下去。在这样的模式里,治理规则的形成与所要治理的问题是处于时空分离的状态。

多元治理模式则是问题导向的,其核心是如何通过主体间的交往、协作、信息交流,在环境问题(尤其是突发性的环境危机)出现时,形成实时的治理方案。在多元治理模式中,治理方案的形成与所要治理的问题基本处于“时空一体”的情境中。由此,治理能力与治理问题共时、同在,并涌现出公共能量场。后现代公共行政代表人物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指出:“公共能量场不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它包含着情境、语境及历史性……能量场概念更强调一种根本上的相互依赖性,甚至说是一种渗透性。”[5]76可见,这种在多元治理过程中所涌现出来的能量场极具整体开放性。

2.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以确保治理主体的多元参与性

在后现代公共行政下,环境善治的实现有赖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参与性。然而,由于自上而下行政管理模式的长期运行,形成了政府管理权“一支独大”的现状。面对着不断涌现出的环境问题和环境公共危机,“时空分离”的纵向治理模式亟待转型为“时空一体”、并具有自组织结构的网络状多元治理模式。自1994年3月31日,中国第一个在国家民政部注册成立的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诞生以来,作为多元治理主体的重要力量——环保NGO等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立法的保障和扶持,环保NGO的发展壮大受到了制约。因此,通过立法来支持和大力培育具有环境多元治理能力的社会组织,已成为能否建构环境多元治理模式的关键。从中国历史发展看,传统社会由于多元乡族组织的存在而呈现出具有自组织多元治理特征。乡族是“多层次的多元的错综复杂的网络系统,而且具有很强的适应性。”[15]可见,中国具有多元治理的历史经验。故而,笔者以为,应该充分重视和挖掘中国传统丰富的多元治理经验,并将其运用于当下的环境多元治理模式建构中。

3.用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规范权力和义务以保障治理过程的协同合作性

如前所述,行政契约是环境多元治理模式的基石。在环境管理中,当政府和企业就实现某一环保目标而签订行政契约时,政府的义务乃是通过为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援助和信息资源来帮助企业达成环境保护目标。与传统的公共行政相比,行政契约中的政府应以“帮助者”而非“命令者”的角色出现。“行政契约的订立传达出这样一种信息,即在风险社会中,面对利益多元化趋向,公权力通过契约方式消弭了公法与私法的鸿沟,模糊了两者的界限,从而使得公权私法化,公法与私法将进一步融合。其核心要旨就在于要突破传统契约理论中‘公权-私权’二元结构。”[13]这种更加柔和、富有弹性的行政契约手段能够促成环境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协同合作关系的形成。在环境多元治理模式下政府更多是通过多元方式(不仅仅通过行政权力的行使)来承担责任,维护公益。近年来,在环境管理领域,政府通过与企业签订合同环境服务来达到环境善治的环保目标已成蔚然之势④关于合同环境服务,在政策层面,环保部于2011年4月发布了《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积极探索合同环境服务等新型环境服务模式”。2014年3月26日,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副司长胥树凡在第七届中国环境产业大会上表示,国内环境服务业未来发展潜力巨大,政府应加大环境服务购买力度。。笔者以为,通过签订行政契约来规范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力和义务来保障环境多元治理过程中的协同合作性应当成为未来环境治理的主要方式⑤近年来,有关政府间关系的府际合作理论被广泛应用于环境保护领域,参见http:∥www.pprd.org.cn/huanbao/200504150515.htm。这些府际合作协议的签订增强了政府间环境保护的协同性。与此同时,政府与企业之间所签订的有关节能减排、发展绿色产业的行政契约、行政协议也日益成为解决环境污染、构建生态文明的重要方式。值得关注的是,“如今通过与政府签订‘协议保护’的方式,越来越多的环保NGO参与到有关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治理中。”参见:黄春蕾《我国生态环境公私合作治理机制创新研究——“协议保护”的经验与启示》。《理论与改革》,2011年第5期,第59-62页。。

4.构建交互式、回应型的信息交流平台以实现治理方式的整体开放性

在通过立法来编织一个多元参与、协同合作的环境治理“因陀罗网”后,如何制定行之有效的环境公共政策成为环境治理成效的关键所在。“公共政策形成的过程极为复杂……这些过程是动态的、流动的,并且是松散地结合的。”[16]由此可知,环境治理政策和方案的形成具有明显的非线性机制特征。笔者认为,在这种以非线性机制为主要特征的环境多元治理中,必须以复杂性理论来应对不断涌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并形成一个宏观、稳定并具有耗散结构特征的有序结构。在复杂环境治理过程中,由于混沌现象和蝴蝶效应的广泛存在,耗散结构对于初始条件高度敏感,故相关环境信息能否在多元治理主体间得到及时、完整的传递并发布,直接关乎环境治理的成效。然而,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当环境问题爆发时,地方政府或者企业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而有意识地屏蔽或延迟发布有关环境污染的信息,从而导致环境危机向更深更广的范围发展。

依据复杂性理论,整体开放性是复杂社会系统形成宏观稳定结构的重要条件。故要建立一个宏观稳定的环境多元治理系统,则必须构建一个整体开放的管理模式,而加强信息公开、发布,建构一个整体开放、交互回应性信息公开、发布和传递平台,对于该模式的形成以及环境善治的实现至关重要。在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设计方面,我国仅仅是由环保部2007年发文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日前,由环保部起草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实施。鉴于信息公开在环境多元治理中的重要性,必须提高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位阶,明确并细化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信息发布方面的责任,构建交互式回应型的环境信息发布、交流平台以实现治理方式的整体开放性⑥2007年2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界定了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由环保部起草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该办法对于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事项、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奖惩的办法都做了详尽的规定。从域外看,美国制定了《应急计划和团体知情权》来保障公众的信息知情权。我国台湾地区则有“政府资讯公开法”以及相关配套的“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及所属机构提供政府咨询收费标准”、“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当事人阅览行政须知”、“个人资料保护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涵盖有关环境信息公开、发布、查阅等环境信息传递、交流、回应的立法体系。这些环境信息立法对于今后我国构建更加完备的、系统化的环境信息法律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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