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祝,沈 钢,张 玮,曹 健,林 慧,郑洁莹,安洪振,杨岩飞,邱国盛
(1.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2.环保部国际司,北京 100035)
核电 “走出去”形势下的核安全监管
张天祝1,沈 钢2,张 玮1,曹 健1,林 慧1,郑洁莹1,安洪振1,杨岩飞1,邱国盛1
(1.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2.环保部国际司,北京 100035)
核安全是保障核电“走出去”的基础和前提。介绍了核安全“走出去”的形势和现状,包括核电“走出去”的基本情况和核安全“走出去”的必要性,介绍了美法俄日韩等主要核电出口大国的“走出去”实践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分析了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现有基础与面临的问题,提出了近期和远期的对策与建议。
核电;核安全监管;走出去
核电“走出去”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实施中国装备“走出去”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核电“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核安全监管同样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本文深入分析核安全“走出去”的形势和现状,借鉴国际主要核电出口国家的实践,研究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的现有基础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而深入研究核安全“走出去”的有关对策和举措,有利于为核电“走出去”提供助力,并拓展核安全合作的国际空间。
1.1 核电 “走出去”情况分析
1.1.1 核电 “走出去”已成为国家战略
我国核电“走出去”已从企业行为上升为国家战略,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两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新举措。2013年,国家领导人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要推动核电和高铁出口,此后,在外交访问活动中多次推介我国的核电技术和设备,为我国核电“走出去”创造“领导人订单”。2013年底,国家能源局公布《服务核电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实施方案》,首次对核电企业“走出去”给予了方向性指引,并将核电“走出去”作为我国与潜在核电输入国双边政治、经济交往的重要议题。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推动高铁、核电等技术装备走出国门”的战略举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迅速,电力需求量大,是核电“走出去”极具潜力的市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打开沿线国家市场创造了良好的贸易环境和政策保障。同时,核电“走出去”也是该战略在能源领域实施的重要依托。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加快铁路、核电、建材生产线等中国装备“走出去”战略,又决定为核电等装备“走出去”提供了融资便利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1.1.2 国际核能市场潜力巨大
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全球核能发电量因日本、美国、德国等部分核电站的关闭而有所减少。但是,随着世界各国对核能发展的认识重归理性,更多的国家表现出新建核电站的意向。据IAEA《2014年国际核电状况与前景》报告统计,目前正在运行核电站的30个国家中,有25个国家正在兴建新的核电机组或正在积极规划建造新机组。而目前无运行核电站的国家中,也有33个国家正在考虑、规划或启动核电计划。而据世界核协会统计,有45个无核电国家在认真考虑核电建设,尽管有些不是国家层面的。这些国家分布在欧洲、亚洲、非洲、南美洲,特别是在中东、中亚、南亚和东南亚等地区,国际核电市场展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1.1.3 我国核电 “走出去”现状
1992年,我国向巴基斯坦出口了由我国自行设计、建造的300MW压水堆核电站——恰希玛一期项目,这是我国核电首次走出国门。此后,又分别建设了恰希玛二期和卡拉奇项目,其中卡拉奇项目是我国目前在国外唯一建设的采用三代核电技术ACP1000(“华龙一号”)的核电站。
我国核电出口的目标市场涵盖东南亚、东欧、南美、非洲等世界各地,既有英国、阿根廷、罗马尼亚、乌克兰、南非、巴西等有核国家,也有泰国、越南、埃及等核电新兴国家。目前,除巴基斯坦外,我国在其他国家取得的进展主要有阿根廷的重水堆项目、英国的欣克利角项目以及罗马尼亚的切尔纳沃达3、4号项目,均已完成了合同或开发意向书的签署,通过与他国合作的形式提供常规岛设备或资金。
目前我国参与国际核电市场竞争的,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三代核电技术有两种,分别是由中核集团和中广核集团共同研发的“华龙一号”和由国家核电技术公司自主研发的CAP1400。“华龙一号”出口阿根廷也有新的进展,中国与阿根廷政府于今年2月4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在阿根廷合作建设压水堆核电站的协议》。而CAP1400目前正在参与南非核电项目的竞争。
1.2 核安全 “走出去”的必要性
积极推动我国核安全“走出去”既是应对核电“走出去”新形势的必然选择,也是核安全自身发展的客观需求,更是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的有力举措。
首先,核安全“走出去”有利于国家战略的实施,推动核电技术顺利出口。国家已经将核电纳入“走出去”战略的优先领域,为核电“走出去”提供了政策、资本等多项支持。但是核电“走出去”并非单一的企业行为,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多方配合,进行整体安排和部署。核安全应及时跟进,做好“走出去”的统筹安排,为核电项目出口提供与安全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主要核电技术输出国家的经验表明,核安全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是影响核电“走出去”的关键因素之一,更是项目商务谈判过程中的重要砝码。同时,核安全“走出去”可提前展示我国核安全水平,传播核安全监管理念和文化,提高国际社会对于我国核安全技术的认可度,有利于核电顺利“走出去”。
其次,核安全“走出去”有利于促进国内核安全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尽管我国核安全保持了良好的业绩,但是现有的核安全技术与管理仍与国际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尤其是技术标准、管理模式、管理程序等均有较大的改进空间。一旦实施核安全“走出去”,将有利于核安全领域重新审视我国的核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更加客观地了解我国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更加准确地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进而提高我国核安全技术与管理的整体水平。
再次,核安全“走出去”有利于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提高国际影响力。作为世界上在建核电机组数量最多的国家,我国的核安全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实施核安全“走出去”是我国核安全自信的体现,也是对国际核能界的一种态度。通过核安全“走出去”,我国可以在核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为希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家提供可靠的支持,为提高全球核安全水平发挥作用。这也是我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国际核电市场对技术的品牌要求非常高,各主要核电技术输出国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同其技术的国际品牌影响力基本一致,对核安全技术服务具有同样的要求。核安全“走出去”有利于打造我国核安全技术服务的国际品牌,进一步提高我国核安全的国际影响力。
最后,核安全“走出去”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核安全“走出去”的目的有三个:一是向世界展示我国的核技术水平和核安全监管的能力,展示我国核工业发展的保障能力。二是保障我国核电技术走出去,获得更多更大的订单,促进经济的发展。三是通过核安全“走出去,推动双边的合作与交流,为我国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2.1 美国
美国是核电出口大国。1961年,美国建成了第一座商用核电站,上世纪60年代末开始,美国电力需求不断增加,开始大规模发展核电。
1979年三哩岛核事故后,美国决定不再建设核电站。随后通过向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转让核电技术,勉强维持了生计,但由于全球的新核电建设市场也缺乏活力,美国核供应链不断萎缩。
进入21世纪,世界各地出现了核能扩张趋势。美国的ABB-CE公司、通用电气(GE)、西屋公司根据《用户要求文件》URD的要求,先后完成SYSTEM 80+、ABWR、AP600/AP1000等堆型开发。其中,SYSTEM 80+、ABWR已分别成功推广到韩国和日本,AP1000成功推广到了中国、捷克和印度(只有中国开工建设)。
美国核电出口过程中竞争力的形成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高要求的法律法规标准。美国国会制定和颁布了《原子能法》,美国联邦法规的第十部分——能源规定了和平利用原子能的通用的和特殊的原则要求与准则,美国核管制委员会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导则。美国国内法规标准的严格要求,为美国核电安全性能提供了重要保障,为世界各国标准制定提供了有力的参考,为美国核电走出去增加了强大信心。二是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核电法律和安全标准,美国建设了一直独立于发展的监督机构——美国核管制委员会(NRC),建立完整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监测的法规体系、组织体系和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能力体系,NRC还对核电设计进行审查认证,支持美国国外核电市场开发,积极向国际组织和发展核电国家提供相应建立有效监管机构和执行严格安全标准的建议和帮助。建设独立的核安全监管机构几乎成为后来所有核电国家的必要配置,在核电出口过程中形成了出口核电和帮助建立核安全监管机构同时进行的国际惯例,并且核安全监管机构建立过程中往往需要对进口国进行人员培训,受过培训的人后来成为核电进口国高级主管时,由于对先前出口国情况的熟悉而更愿意继续进口相关产品。三哩岛核事故后,美国电力研究所在NRC的支持下制定了被各方普遍接受的《用户要求文件》(URD),提出了第三代核电站的安全和设计技术要求,事实证明该文件为以后国际核电市场设置了更高要求,也为美国在国际核电市场竞争中预留了空间,也提醒出口要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三是美国政府的全力支持。美国政府也全面支持美国核电走出去战略。
2.2 法国
法国历来将核电出口作为国家整体战略之一。上世纪80~90年代,法国电力公司(EDF)在政府支持下陆续向中国、韩国、南非等国家出口核电项目,并持续向欧洲周边国家出口核电服务。继2005年法国核岛供应商阿海珐(AREVA)采用“交钥匙”模式中标芬兰核电招标以来,法国核电陆续在芬兰、美国、英国以及我国开展核电项目投资和技术服务项目,同时阿海珐在南非、巴西、土耳其等新兴国家不断推销其核电技术。
法国成立了专门的政府协调委员会执行其核电政策。2008年法国成立了核政策委员会(Council for Nuclear Policy),由总统担任委员会主席,主要负责在国家层面设定核领域政策以及国际市场出口和国际合作、工业和能源政策、科研、安保、安全和环境保护领域的执行。
中国大亚湾、岭澳核电项目的成功建造与中法核安全合作是分不开的。1984年中法正式签订了核安全合作协议,并成立了中法核安全指导委员会并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双方合作框架下的年度合作进行整体协商决策,包括人员培训和提供审评支持等内容。双方还就当时法国“交钥匙”项目广东大亚湾核电站的安全审评合作签订了《专门协议》,针对大亚湾核电建造许可证颁发开展联合审评。
出口芬兰核电过程中法国更加意识到核安全合作的重要性。法国出口芬兰的EPR机组项目执行中,遇到了严重的项目拖期问题,主要原因之一是阿海珐并不适应芬兰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方式。芬兰核安全监管机构(芬兰辐射与核安全管理局-STUK)从项目初期就关注结构和设备的详细设计,显然阿海珐并不适应这种全面评估和检查实践。2013年法国、芬兰和中国等核安全监管部门通过MDEP(多国设计审查机制)来对EPR设计领域问题开展交流和对话,通过监管部门的技术审查发现问题避免共因失误。这说明了核电出口过程中的核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合作的重要性。
2.3 俄罗斯
俄罗斯在核能领域拥有众多的核心技术和生产工艺,至今在世界仍然保持较高的水平。俄罗斯核电不仅在本国发展态势良好(2014年俄罗斯核能发电量占全国总发电量的18.57%),在全球核电站建设竞标中也高度活跃:2012年俄罗斯共获得了19座核反应堆的出口订单,约占世界核电市场25%的份额。
纵观俄罗斯的核电出口,其市场优势的形成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的对外出口战略。二是领先的核电技术和自主品牌。三是灵活多变的市场策略和方针。四是完善的配套服务和长期的技术支持。
2.4 韩国
韩国核电工业经过五十多年发展,由引进技术到现在具备了成套设备和技术出口能力,参加了包括阿联酋在内多个新兴核电国家的国际招标并向包括中国在内提供核电设备和技术服务。
韩国核电通过引进技术并形成了自主知识产权的堆型。韩国在引进国外技术之后,通过政府主导建立完善核电产业体系,培养成熟的本土供应商和服务商,通过建立技术标准体系来实现核电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产品。通过吸收原ABB-CE公司的两环路反应堆技术,韩国逐渐形成了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APR1400核电技术,在国际上不断推广,2009年中标阿联酋两台机组核电招标。
韩国在核电出口过程中,建立了以总理领导、多部委参与的政府协调决策机制。该机制以工商能源部、教育科技部为主,财政经济部、外交贸易部为辅助,由原子能委员会提供监督和指导,共同为核电出口扫清障碍。这种政府主导的决策机制也为2009年韩国参与阿联酋核电招标并胜出提供了强力支持,最终韩国电力公司、斗山重工、美国西屋和日本东芝组成的联盟击败法国等竞争对手中标阿联酋2台核电机组。
2.5 日本
2011年发生的福岛核事故对日本的核能产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009年,日本的核发电量占全国总发电量的29%,2013年则跌至1.72%。虽然福岛核事故对日本本国的核能发展产生了重创,但日本却在福岛核事故后将其核电技术成功地输出到越南(宁顺核电站2期项目)、英国(威尔法、奥德伯里项目)和土耳其(锡诺普核电站项目)。
分析日本的核电出口策略,其成功输出核电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国内核电形势的倒逼。二是核电企业成功的市场策略。
3.1 现有的基础
3.1.1 良好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
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自成立之初,就坚持走国际合作的道路。多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核安全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参与多国设计评价计划(MDEP);加强在AP1000、EPR、VVER等新型核电站方面与出口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与核电发达国家积极开展核电安全科研项目合作;参加核电安全方面的同行评估、经验交流和国际培训,包括与IAEA、WANO等国际组织以及美、法、日、俄、韩等国家(或地区)间的交流研讨。与此同时,我国一直致力于推动全球核安全体系的完善。我国加入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修订案、《核安全公约》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国际公约,并认真履行公约的义务。我们倡导建立了中日韩核电安全合作机制,我们注重与国际同行共享先进的核安全理念、方法、技术和经验;我们定期接受同行评议;不断利用“请进来,走出去”进提升核安全技术水平。
随着我国核电机组数量的不断增多,核电运行经验的不断积累,我国在国际核能界的地位日益巩固,在国际核安全监管机制中也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多年积累建立起来的良好的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组织间的合作关系,为我国核领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也为核电“走出去”国家战略打下了基础。
3.1.2 监管机构技术能力的培育
我国的核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形成了完善的工业体系和产业链条。虽然多种堆型、多国技术、多类标准共存的核电发展局面给我国的核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与此同时,这也极大地锻炼了我国的核安全监管队伍。30年的监管实践,23台运行核电机组和27台在建核电机组的审评和监督经验,为我国培养出一大批优秀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人才,积累了丰富的核安全监管经验,我们的监管人员视野宽阔、知识面广,能够适应不同国家核能发展的多样化需求。正在建设的核安全监管研发基地,为深化核安全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们在将国际核安全监管经验和具体技术相结合的同时,不断优化、改进我国的核安全监管模式。福岛核事故后,我国按照国际最新标准对国内的核设施进行了安全检查,制定了相应的改进行动,在某些方面,我们的核安全理念已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行列。此外,我国以IAEA为蓝本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也使我国的核安全理念和指导思想与国际大部分国家保持一致,使我国在国际交流中可以与世界同行进行畅捷的沟通。
我国自第一座核电站投入商业运行至今,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安全运行记录,这也为我国在世界核电市场的竞争中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3.1.3 中巴合作的良好实践
中国和巴基斯坦恰希玛一期核电项目被誉为“中巴合作的结晶,南南合作的典范”。巴基斯坦恰希玛核电站是我国自行设计、建造的第一座出口商用核电站,得到了两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在两国核安全合作框架下,中国和巴基斯坦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技术支持机构之间也签署了核安全领域的合作协议,并成立了中巴核安全合作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双方在合作协议框架下的合作需求与工作计划。在该合作框架下,中国核安全监管机构在核安全信息交流、核电站安全审评与监督、技术研究人员培训、核安全设备监督技术咨询、核事故应急等方面向巴基斯坦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与援助。先后与巴基斯坦核管会开展了恰希玛一期的安全分析报告的联合审评,为巴方培养了大批技术审评人员;通过恰希玛一期设备及燃料制造的监督工作,为巴方培养了第一批核安全监督员;协助巴基斯坦核监管当局建立了巴基斯坦核安全技术支持中心;指导巴基斯坦核管会发放了巴基斯坦第一张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应巴基斯坦核管会的要求,中国核安全局的专家针对巴基斯坦核安全监管开展了一次同行评议。同时,先后在华为巴基斯坦核安全当局培养了数十名技术专家和核安全监督员。
中巴合作项目是我国核安全“走出去”的重要成果,虽然中巴合作具有不可复制性,但随后恰希玛二期项目和卡拉奇项目的成功签署也进一步说明了核安全监管技术的输出和核安全理念的认同是核电“走出去”的强大助推力。
3.2 面临的主要问题
3.2.1 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
我国作为《核安全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一直致力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我国虽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但并没对出口核设施的安全技术审评做出相应的要求,而作为世界核出口大国的美国等国家均要求对核设施出口进行安全审评。我们在向进口国出口核设施的同时,也自觉维护核设施进口国的环境、公众和财产安全,在此基础上,我国也将保证出口的核技术或核产品满足安全要求作为我们的义务之一。由于核安全监管部门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和业务知识,了解我国及国际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核设施出口企业如果征询了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将更有利于保证其满足出口国的核安全要求,为其赢得核电订单增加筹码。
3.2.2 缺乏有效的体制机制
随着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快速发展,作为世界核大国,我们积极推进核安全国际合作,特别是福岛核事故后,国际社会对核安全高度重视,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还没有建立核安全“走出去”配套的体制机制。核安全“走出去”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但目前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政府部门与核电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合作。一方面,政府各部门在核电出口项目中沟通不畅,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不能及时了解核电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需要的服务,这对中国在核电“走出去”过程中形成合力,提高整体竞争力产生了障碍。
深化国际交流、推动与核能发达国家和新兴核能国际的合作,将有利于加强监管人员对技术问题和国际核安全现状的了解和把握,提高专业水平及监管水平,为我国核电和核安全“走出去”奠定基础。但目前我国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的渠道不顺畅,合作力度不够,受人员和经费等多种因素制约,我国监管技术人员参与国际交流、接受国际同行评议、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分享中国核安全监管实践的机会有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核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和核安全“走出去”工作的不断推进。
3.2.3 缺乏必要的基础性工作
在核安全“走出去”的过程中,我国有大量基础性工作发展滞后亟待加强。随着核安全领域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入,兼具外语能力和专业技能的人才严重缺乏,致使在出口过程中的项目谈判、技术指导等工作无法高效开展,对“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构成障碍。另一方面,经历了20世纪80、90年代核行业军转民大背景下的行业萎缩,以及2003年之后,我国核电的快速发展导致的核安全行业人才稀释,我国核电与核安全领域人才储备不足,缺乏长远规划,对未来核电出口及核安全监管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此外,出口目标国在进行选择的时候,技术输出国的核领域法律法规也是其考量的重要方面。然而我国并未及时开展我国核电及核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英外文转化工作,导致目标输出国难以直接、全面地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甚至因此质疑我国核电技术及核安全能力;同时,也会造成国际业界对我国法律法规缺乏认识,不利于我国核领域国际合作的开展和核电竞争力的提高。
核设施出口过程中监管机构出具的技术审评意见是进口国衡量其技术能力的条件之一,虽然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初步进行独立校核计算的能力,但在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试验验证手段等方面与核电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安全审评的效果有限,这也对核安全“走出去”形成一定阻碍。
核安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坚持三个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前提,以技术先进性和经验为基础,以输出核安全监管体系和模式为目标,借助各集团的核电出口项目,全方位部署和实施核安全“走出去”。
核安全走出去需要从近期和中长期两个方面来考虑。
4.1 近期工作对策与建议
(1)积极和核电出口的目标国签署核安全合作协议,建立合作渠道。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商务部,制定核安全“走出去”工作推进计划,积极和核电出口的目标国签署核安全合作协议。
(2)启动核安全“走出去”援外工程,每年国家核安全局设立专项经费,开设核安全讲习班(WORKSHOP),邀请目标国和潜在目标国的官员和技术人员来华同国家核安全局机关、地区监督站和中心开展深入交流与培训,并邀请他们前往核电建设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分批次安排系统专家和管理层前往目标国进行交流了解,提高后续的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3)在目前国家已有的援外机制中,积极争取核安全监管“走出去”的项目和支持,如申请核安全的援外项目,尽快协调部宣教中心,在我国的援外培训中增加为核电出口目标国的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同时积极协调我国的外宣机构,在国际上加大对我国核安全的宣传和推介,提高核安全走出去的效率和效果。
4.2 中长期工作对策与建议
4.2.1 核安全 “走出去”可先行
核安全监管部门在确保国内核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积极发挥自身优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大局,围绕核电“走出去”这个国家战略,把我国从欧美等核工业强国引进消化吸收的经验和自己的创新实践尽快结合起来,转化为我们经验和优势,形成新的国际竞争力,主动对核行业新兴市场国家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教育培训、科技研究等交流与合作,为核电走出去“挂号”,也是为核安全的实质“走出去”奠定基础,为应对和获得国际市场核安全技术服务招标打下伏笔、奠定基础。
4.2.2 完善核安全 “走出去”相关法律
实现核安全“走出去”,需要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一是根据国际合作中的人才培养、技术交流、核电项目前期核安全合作等要求,调整法规标准体系制修订的思路和方案,及时对现有的法规体系进行优化和适应性修订,使之在走出去过程中成为优势和助力。二是在现有法规中增加相关内容进行保障。包括尽快出台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涉外的工作制度,保障核安全走出去工作的顺利推进;在正在起草的《核安全法》、《原子能法》文本中增加保障“走出去”的相关章节或条款。三是协调多方,根据目标国的法律法规体系,量身开展相关的法律衔接和技术培训、释法释义工作,为“走出去”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与服务。
4.2.3 优化核安全 “走出去”整体部署
结合当前国际实际,分析我国核安全“走出去”的风险和机遇、优势和不足、形势与挑战,尽快拟定具体方案,推进核安全“走出去”。参照欧美俄当年为实现技术出口、实施一系列援助我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计划的模式。一方面是以国家外交战略为导向进行核安全技术和管理的支援,使之尽快形成能力,早日获得和平利用核能的机会。另一方面,以我国核电项目走出去为导向,核安全打前站、做铺垫,全方面进行援助,使目标国的核电技术和管理体系、核安全监管体系、人才队伍等都和我国相一致,最终顺利推进核电项目落地。
4.2.4 加强核安全 “走出去”人才储备
建议加强人才储备,推动设立核安全专项人才工程。提高核安全领域具有熟练双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规模。一方面,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可以协同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高等教育的核安全学科发展和建设中创新机制,从本科专业、硕士点、博士点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全面的设计与配置,将需求尽快落实到相关规划和工作方案中,另一方面,国家核安全局可以协同各核电集团,通过“国家支持、使命牵引、项目导向、企业配合”,迅速形成核安全人才储备优势,为核安全“走出去”提供保障。此外,在学科建设、科研能力建设、人才梯队建设等方面进行规划,确保“走出去”进程和效率,维护国家战略利益。
4.2.5 提供核安全 “走出去”经费保障
要实现核安全“走出去”,必要的经费不可少。建议考虑以下经费渠道予以保障:一是协调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规财司上报财政部,申请核安全“走出去”专项经费,主要应用于核安全监管国际合作,包括国际市场开拓的前期援助、人员培训等,将有助于换来企业核电“走出去”的国家利润,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二是通过支持企业在核电“走出去”相关的核安全技术支撑获得相关配套经费支持,包括与各核电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具体项目为导向,根据核电项目推进的实际难度和服务要求,合理配置经费保障,实现在走出去过程中的合作共赢。三是及时关注“丝路”基金、亚投行等新机制,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协同商务部、外交部等部门,探索建立核安全“走出去”的相关金融政策,为相关国家的需求提供资金保障,也将有力加快我国核安全“走出去”的进程。
4.2.6 提升核安全 “走出去”技术支持能力
核安全技术能力是我国核安全“走出去”的基础和前提。我国应该在新开发的技术路线上提高国际影响力,特别是“华龙一号”,CAP1400等。及时总结核安全监管技术经验,使之成为我国核安全“走出去”的重要筹码。在近年来所建立的核安全各类软硬件平台的基础上,充分学习美法核安全“走出去”的经验,夯实技术基础,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领域形成绝对优势。加快校核计算软件的产权引进与二次开发,同时部署专项资金,建立国际化的计算平台,为我国核电技术目标国核接受国提供便利的条件,通过优质的技术服务、合理的价格来巩固“走出去”成果,拓展更大的市场和空间。
核安全“走出去”是我国核行业发展的必然,是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提升能力、取得国际话语权的必由之路。需要政府、行业和社会形成共识,紧紧抓住核心竞争力和国际核安全需求,推进核安全先行,把核安全工作做到实处,尽快启动一些具体举措和计划,争取早日见到实效。我们必须认清形势,了解我国所处的阶段、技术与管理上的优势与劣势,扬长避短,脚踏实地,顺应潮流,抓住机遇,才能够保障核电走出去国家战略,实现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
The Nuclear Safety Regulater under the Situation of Nuclear Power of“Going Out”
ZHANGTianzhu1,SHENGang2,ZHANGWei1,CAO Jian1,LINHui1,ZHENG Jieying1,ANHongzhen1,YANGYanfei1,QIUGuosheng1
(1.Nuclearand Radiation SafetyCenter,MEP,Beijing100082,China;2.TheNationalDepartment,MEP,Beijing100034,China)
Nuclear safety is the basis and premise of nuclear power of“going out”.The nuclear safety situation and statuswas introduced,including the basic situation of nuclear power of“going out”and the necessity of nuclear safety“going out”,it was introduced the practice and significance to our country of the America,the French,the Russian,the Japan,the south Korean,etc.The existing foundation and problems in our coutry,the immediate policy and long-term suggestions was put forward.
nuclear power;nuclear safety regulator;going out
TL99
:A
:1672-5360(2015)04-0005-07
2015-09-10
2015-10-03
张天祝(1966—),男,辽宁抚顺人,研究员,现主要从事核安全政策法规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