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鲵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过二十多年的保护和发展,其野生种群的主要栖息地得到保护,局部地区种群数量有所恢复;人工驯养繁殖种群数量大幅增长,在部分地区已发展成为一项新兴产业,在培育养殖新品种、促进产区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协调好大鲵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农业部下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大鲵资源保护规范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5〕2号),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农业部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大鲵野生种群及栖息地的保护,强化大鲵增殖放流监管,切实提高放流质量和效果,并要坚决杜绝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行为。要建立养殖大鲵标识管理制度和可追溯体系,自2015年6月1日起,经营利用和运输具有标识的养殖大鲵,不再需要申办相关审批手续,各地渔业部门不再向其发放《经营利用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要加强大鲵市场监管和疫病防控,严厉打击违法捕捞和经营、食用大鲵及其产品等行为。要强化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野生大鲵保护和养殖大鲵经营利用的关系;倡导健康饮食习惯,不食用野生大鲵;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大鲵保护,促进产业规范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