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推倒重建、改扩建其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如何计提折旧?

2015-03-16 07:15
重庆建筑 2015年11期
关键词:重置投入使用计税

问:公司有一栋建筑物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按20年计提折旧,已计提累计折旧800万元,在税前扣除。2011年准备将该建筑推倒重建一栋新的厂房,预计投资2000万元,建设周期24个月,2013年6月完工并投入使用。请问,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如何计提折旧?如果是对该建筑物改扩建,又该如何计提折旧?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你公司固定资产净值=1000-800=200(万元),新建厂房计税基础=2000+200=2200(万元),可自2013年7月起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改扩建房屋建成后的计税基础=1000-800+2000=2200(万元),可自2013年7月起按20年的期限计提折旧; 若改扩建后房屋尚可使用的年限为15年,可按15年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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