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性特殊利益集团浅析

2015-03-16 07:52王茹
中国经济报告 2015年3期
关键词:利益集团官僚合法性

王茹

官僚性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容易诱发不安定因素聚集,引发社会动荡,阻碍社会的正常发展进程,甚至可能间接造成执政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对立

对一个长期执政的政党来说,执政合法性就是其生命。中国靠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实现了“经济奇迹”,这种以经济环境的改善、综合国力增强为表征的政绩固然是执政合法性的重要基础,但长期的经济挂帅发展理念也产生了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缓慢、社会矛盾愈加尖锐、底层人民生活水平与整体经济水平失衡等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公共权力的执行者以人民授权其代为管理的公共权力、公共资源来为自己谋私利,通过各种不正当或不合法手段使自己迅速成为致富最快、享受特权最多的阶层,对本已凸显的执政合法性问题可能会雪上加霜。

本文试图对中国官僚性特殊利益集团进行概念界定,并通过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以及普遍程度分析来讨论这种特殊利益集团在中国是否已成气候,在此基础上继续探讨其对于执政合法性的主要威胁。

相关概念与研究范围界定

本文中使用的“官僚性特殊利益集团”概念,至今仍未有权威性的解释。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其他学者对此的认识,大致厘清其关键点。

1.利益集团。关于利益集团,詹姆斯·麦迪逊作了如下定义:为某种共同利益所驱使而联合起来的一些公民,不管他们占全部公民的多数还是少数,而他们的利益是损害公民的权利或社会的永久利益。中国学者王浦劬认为:利益集团是具有特定共同利益的人们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并采取共同行动的社会团体。

2.特殊利益集团。按目前的官方解读,所谓“特殊利益集团”就是一些有共同政治目的、经济利益、社会背景的团体和个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共同目的、利益而结成同盟。“特殊利益集团”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不同于一般利益集团,是通过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以损害大众和国家利益而获取自己的特殊利益。我们用特殊利益集团这个概念来表达倚仗特权牟取利益的社会群体。

这里我们之所以使用“特殊利益集团”而不使用“既得利益集团”的概念,是因为前者更能表现我们要探讨的这个利益团体的根本特点,而后者在现阶段有着更加广泛的意义。社会各阶层、各群体都会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获得“既得利益”,因此很难用“既得”二字将我们要表达的群体特点跟其他利益团体区分开来。

3.官僚性特殊利益集团。特殊利益集团可以分为很多类型,比如地方利益集团、部门利益集团、垄断企业集团、靠权钱交易获得超额利润的私人企业集团等等。我们要考察的这种特殊利益集团由于其成员的特殊身份而同公共权力、公共资源建立了独特的联系,具有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攫取本集团和执政官个人利益,并极力维护和不断扩大所属集团的特点,而这些团体或个人利益的获得是以侵害公共利益为代价的,我们权且称之为“官僚性特殊利益集团”。

4.合法性。“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西摩·马丁·利普赛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 “合法性一方面取决于政府的活动,包括国家政权为强化自己的统治地位而运用意识形态的、法律的和所谓的道德伦理的力量为自己所作所为的种种论证,另一方面,其更为实质的内容是国家政权在大众中赢得的广泛信任和忠诚,从而使人们自觉的把对政府的服从当作自己的义务。”(白刚、林广华,《论政治的合法性原理》)

也就是说,政治合法性绝不是建立在威权主义基础之上的,不是靠统治者对自身合法性的强调和灌输,而是主要源于人民对政权的广泛认同。这种广泛认同作为一种价值取向要求国家能够在各种法律、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充分尊重人民意愿,代表公共利益。

中国的官僚性特殊利益集团是否已经形成

中国政府官员中有一批人利用其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为自己牟取了正当范围以外的利益,这是一种无可否认的客观存在,但是,我们能就此判断官僚性特殊利益集团已经形成了吗?寻找答案可能还要从几个重要方面来进行分析,一是看这些不当利益获得者对利益的意识和维护程度,二是看他们在维护这种利益时,行动是否群体化了。

这里涉及的核心问题是个体腐败与群体腐败的分界,换言之,凭借这种特殊形式牟取私利的官僚是个体性行为,尚未构成对整个组织的威胁,还是已经群体化并固化于组织之中?

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辨析:

1.行为主体。个体性腐败,顾名思义,主要表现为个体性行为;而官僚性特殊利益集团能称之为“集团”就必然是群体化行为,是批量性的质变。有学者认为:“行为意义上的腐败是指个人的堕落,组织中出现几个堕落者也是正常现象,依组织纪律处置即可。组织意义上的腐败则不然,对组织来说它不是一种常态,只有在组织运行不正常时才会出现这种状况。”(寻民利,《应从组织意义上认识腐败》)

事实上,中国现阶段的官僚腐败已经远不能用个体性腐败来形容了。虽然因腐败而获罪的官员仍是极少数,但从人民群众对官僚的整体印象和评价即可看出腐败官员的个体行为早已因为数量剧增、风气渐盛、影响愈广而逐渐转变为组织性的毒瘤,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和执政合法性。

2.行为方式。虽然都是为了牟取私利,但个体性腐败通常因为个人能力有限只能采取隐蔽的、非法的方式;而官僚性特殊利益集团却可以充分利用“人多力量大”的优势,采取或隐蔽或半公开的方式,“合法”却“不正当”地利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

影响或左右、操纵决策,通过制度安排,用合法的途径达到所追求的目的,是官僚性特殊利益集团最基本的获利方式。当然,还包括管制、审批、惩戒等方式。他们既可能用“左”的方式来维护“管制”带来的好处,也可能用“右”的方式大力提倡私有化以中饱私囊。

当然,这种群体性“犯罪”并不能说明这种利益集团已经公开化或组织化,其通常不会进行严密的组织准备和明确的个人分工,很有点“背主作窃,不可定期”的意味。他们人人有私利,彼此心照不宣地遵循着、维护着他们所默认的“潜规则”,互不得罪、互相照应,用一个出现频率越来越多的词来总结就是——官官相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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