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韩 旭
法治建设成效是干部政绩考核的“硬指标”
文 / 韩 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省委十届五次全会也提出,要“突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权管事管人”。
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员干部考核指标体系。
2013年出台的《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注重选拔任用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优秀干部,在领导班子中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验的成员。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能力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机关推荐干部。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将依法治省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绩效目标考核内容。
具有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的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组织和人才保障,也是新形势下对党员干部能力素质提出的新要求,是在干部选任中德才兼备标准上“才”的新体现。中组部干部监督局在分析违法犯罪的多名原领导干部反省材料后发现,有81.4%的人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如果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不信法、不守法,怎么能当好领导?如果连法律常识都不懂,何谈法律信念、法治信仰?在工作中又如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基于此,《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通过学习,明白权力的来源边界、行使的原则和程序以及滥用权力的法律后果,从而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为了调动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必须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为此,《决定》提出:“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纲要》也提出:“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能力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这是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后,对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又一重大改革和完善。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我省在《纲要》基础上,去年9月又制定出台了《四川省依法治省指标体系(试行)》,将“干部选任导向正确,好干部标准得到落实,注重选拔任用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手段解决问题的优秀干部”纳入依法治省指标考核体系。同时提出将“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可以说,在这方面,我省已经走在全国前列,与四中全会的精神是一致的。今后要把领导干部科学立法、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可探索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法治国要靠“两条腿走路”:一靠国家法律,二靠党规党纪。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因此还要将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以此督促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内法规,按照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作者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