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组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在实施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特点及优势,但是因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亟待出台相关的措施予以细化解决。课题组以四川省绵阳市小额诉讼案件为例进行实证分析,辅以调查问卷的方式,力求通过分析小额诉讼在实施过程中体现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得出科学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措施,以期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宗旨。
自2013年绵阳市正式实施小额诉讼程序以来,全市1月—10月共收小额诉讼案件590件,结案567件,涉案案由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般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八类案由,通过对全市小额诉讼案件的客观数据统计,得出小额诉讼程序在实施过程中体现了以下审判优势:
图1.小额诉讼案件2013年1月-10月收结案件情况统计表
图2.简易程序案件2013年1月-10月收结案件情况统计表
图3.普通程序案件2013年1月-10月收结案件情况统计表
通过对以上八类案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适用简易、普通程序的对比分析可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结案率高于适用简易、普通程序的结案率。高结案率正面突出了小额诉讼程序高效率的优势,有利于使案件最终案结事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了立法精神。
图4.小额诉讼程序2013年1-10月审理期限等情况统计表
图5.简易程序2013年1-10月审理期限统计表
图6.普通程序2013年1-10月审理期限统计表
通过对以上三个图表的对比分析可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以上八类案件的审理期限短于简易、普通程序,最短的甚至只有一天,即当天立案,当天结案。另外通过表四可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的标的一般在10000元以下。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的执行情况也较好,小额诉讼案件审结567件,自动履行491件,强制执行1件,合计执结案件占审结案件的87%。以上分析可得出小额诉讼案件具有审理期限短,自动履行率较高的特点,体现了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结,快速实现当事人权益的立法目的。
图7.小额诉讼程序2013年1-10月审判结果统计表
图8.简易程序2013年1-10月审判结果统计表
图9.普通程序2013年1-10月审判结果统计表
通过对以上三表的对比分析可知小额诉讼案件(审结567件)的审判结果,撤诉率占34.4%,调解率占59.8%,判决率占5.6%;简易程序案件(审结16791件)的审判结果,撤诉率占44.3%,调解率占46.6%,判决率占8.6%;普通程序案件(审结906件)的审判结果,撤诉率占19.7%,调解率占31.6%,判决率占47.5%。综上,小额诉讼案件调撤率占94.2%,简易程序案件调撤率占90.9%,普通程序案件调撤率占51.3%。说明小额诉讼案件因其标的较小、案情简单、关系单一,结案方式主要为撤诉、调解,具有较高的调撤率。
图10.涉诉主体人数案件统计表
表十显示小额诉讼案件全市收案590件,其中涉诉主体人数众多的系列案件553件,占收案数的93.7%,涉诉主体非人数众多的案件占6.3%。这体现了在司法实务中,大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具有涉诉主体人数众多的特点。对于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纠纷关系人是否起诉会考虑多种因素,如性格、法律素养、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涉案人数等等。以涉案人数为例,如果纠纷仅限于两人之间,他们可能寻求调解、诉请行政等方式化解纠纷;如果涉案人数众多,则在群体的趋同心理作用下,群体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以盐亭县人民法院为例,2013年5月9日,盐亭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调解一批106户农户与个体户王某因榨菜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该纠纷涉案标的最少8元,最高1600元。此外,绵阳涪城法院四天调结兑现143件涉稳小额诉讼案件。众原告于2013年5至7月,在林某等三被告合伙经营的蔬菜基地务工,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应该给众原告支付劳务费几百元到一千多元不等,原告经催收未果起诉到绵阳市涪城区法院。2013年8月,本案在吴家法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经法官调解,劳务报酬全部发放到了140余人手中。①在小额诉讼的试点期间,四川省也有法院对涉案主体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如2011年10月,峨眉山市法院峨山法庭用小额速裁审理了18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仅用不到10天时间便为18名农民工讨回工资16万余元。2012年9月,崇州法院开通维权绿色通道仅用一天时间就为34名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196030元。该案涉及人数众多,且快审快结,充分发挥了小额诉讼的优势。
图11.地域分布统计表
绵阳市共有11个基层法院,其中有7个基层法院受理了小额诉讼案件,城区法院占3个,县基层法院占4个。表十一显示城区法院的小额诉讼案件占全市小额诉讼案件总数的33.2%,县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案件占全市小额诉讼案件总数的66.8%;城区法院的案件结案率是100%,县基层法院的结案率是94.1%。体现了在受案数量上,小额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县基层法院,具有一定的地域特色。同时因县基层法院的结案率低于城区法院,说明经济发达地区更具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
图12.业务庭分布图
图12显示,在具体承办小额诉讼案件中,基层法院机关业务庭承办429件,占总数的72.7%,派出法庭承办161件,占总数的27.3%。说明各基层法院在实施小额诉讼程序时,主要是由基层法院机关业务庭具体承办小额诉讼案件。同样,郫县法院2012年人民法庭受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2093件,相比法庭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总量只有159件,小额案件比重仅为7.6%。人民法庭实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办案量少、办案比重底,法庭小额速裁功能优势根本无法发挥。
图13.32013年1-10月民事案件收案统计表
图14.2013年1-10月民事案件收案统计表(标的≦10000元)
通过图13可知2013年1-10月全市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共收33653件,小额诉讼程序占总数的2%,简易程序占总数的87%,普通程序占总数的11%,说明小额诉讼案件在全市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较低。表十四对全市2013年1-10月标的额小于或等于1万元的民事案件进行了统计。全市1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共计5754件,其中小额诉讼程序占总数的10%,简易程序占总数的85%,普通程序占总数的5%。这说明在标的额上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民事案件中,其适用率仍远低于简易程序。综上两表可得出,在推广施行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较低。在其他地区,也同样发现受案率低的问题。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10日,小额诉讼实施正满100天,可是根据记者调查,小额诉讼在成都遇冷。金牛法院、青羊法院、成华法院受理数量竟然为“零”,锦江法院、高新法院受理数量各为1件,武侯法院为61件。2013年第一季度,郫县法院同期新收民初类案件599件,小额速裁案件比重为1%,同比试点期的比重6.1%,下降5.1个百分点。②郫县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小额速裁程序的调研报告》,http://cd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0/id/1105759.shtml?Encache.
1.立法层面。新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涉及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立法条款主要是第162条,该条款仅是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一个原则性规定,在受案范围、程序转换、操作流程、管辖权异议等方面无具体明确且统一的规定,尤其是在程序转换方面:什么时候转换程序,怎么转换程序,转换程序后前期做的工作如何处理?如小额诉讼程序可缩短举证期限甚至经当事人同意可放弃举证期限,举证期限是否因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如何计算。转换程序的案号等诸多问题亟待明确,导致基层法院在实施过程中不知该如何操作实施,阻碍了小额诉讼程序的进一步推广实施。因而,缺乏具体统一的操作规则是导致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2.当事人层面。课题组通过向涉案当事人发放调查问卷,分析、总结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认识。③对当事人发放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包括:(1)你知道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吗?(2)你知道上诉权吗?(3)当你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你一般会想到用什么方式维权?为什么?(4)你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否有利于快速解决民事纠纷?(5)在什么情况下你会自愿选择小额诉讼程序?(6)你不愿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因?(7)如果你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结果不服,在丧失上诉权的情况下,你会采取何种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1)民众不了解小额诉讼程序。课题组在座谈、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当事人对诉讼程序没有明确的概念,不了解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区别,需要法官向其进行详尽的法律释明。当事人最在乎的是快速解决纠纷,实现自身权利。据记者在成都街头对40名市民进行的随机调查,发现40人中有38人没有听说过小额诉讼。④晨迪:《小额诉讼成都遇冷你是用不到还是不知道》,《成都日报》2013年4月9日。广东高院在2013年调研中发现,“仅听说过和没有听说过小额诉讼程序的合占67.26%;针对普通网民群体的调查,近69.23%的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一无所知。”⑤廖万春等:《完善小额诉讼制度规范程序救济途径》,《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8日。因而,各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⑥上海浦东法院和江苏常州法院是全国较早开展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法院,并形成了上海模式和常州模式。上海模式突出立案、诉前调解等特色,常州模式的特色在于将诉讼保全、鉴定评估、诉讼费用结算等审判事务性工作集中在诉讼服务中心由专人办理,简易案件实行立审执兼顾的工作模式。参见成都高新区法院课题组:“对诉讼服务中心构建及运行的研究”,http://cd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0/id/1105846.shtml.立案庭等机构都加强了对小额诉讼的的宣传与引导。(2)维权成本是影响当事人选择维权方式的主要因素。当老百姓意识到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维权的同时也会考虑维权的成本问题,通过调查发现,经常出现当事人找不准主管单位的问题,有部分当事人无论遇到什么性质的问题习惯于找当地政府处理,究其主要原因就是找政府处理无须投入成本,有的当事人清楚他所遇到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是考虑到诉讼成本过高,加上争议标的不大,一般就会放弃诉权。(3)对案件审理结果比较明确的情况下会选择适用该程序。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概念以及区别没有清楚的认识,也不了解上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别。他们起诉到法院的目的就是尽快解决纠纷,只有在法官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使他们对审理结果有一个比较明确认识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小额诉讼程序。(4)对审判结果公正性的质疑。“当事人对一审终审的接受程度不高。在描述如果法院规定1.5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得提起上诉,占31.21%的诉讼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接受;约67.79%的诉讼当事人表示在保证审理速度和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接受。”⑦同前引[5]。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制,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再审法院和一审法院可能是同一个法院。⑧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级别进行了修改,法律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审判结果达不到当事人的预期目的时,就会怀疑审判的公正性,这也是部分当事人不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诉讼纠纷的主要原因。当事人虽然没有程序概念,也不了解什么是上诉权,但他们认为,合议制审理要比独任制审理更趋公正,原审法院推翻一审裁决的可能性远低于上级法院,上级法院的公正性应高于基层法院。(5)“二次维权”与涉案标的息息相关。如一审涉案标的是几元、几十元、几百元的纠纷,即便是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服,考虑到诉讼成本,一般都不会申请再审。但是涉案标的一旦超过了当事人的心理堪负底线,当事人对结果不服时,必然会选择申请再审或其他救济途径。⑨其他救济途径包括信访、网络,部分老百姓现在已经形成了一种只有将事情闹大才会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的思维方式。此底线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不同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也会不同,如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标的超过1000元,当事人必会慎重对待诉讼结果。
总之,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有一定质疑与抵触。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当事人质疑审判的公正性,为保证自身权利得到更多途径的救济,当事人不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当事人的素质良莠不齐,根本不会配合法院工作,即便是在立案环节自愿选择了小额诉讼程序,但是当对审理结果不服,又无上诉的权利时,通常会采取信访的方式把矛盾放大,以引起社会重视,无疑是增加了法院的信访压力和承办法官的办案压力,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进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另外,小额诉讼程序的出发点是快速、高效审结案件,便民、利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部分当事人,特别是个别被告方采取躲避送达,不配合法院办案等方式,恶意阻扰、拖延案件审理,导致法官无法在立案环节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代理人层面。参加本次调研的代理人是专职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⑩对代理人发放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包括:(1)你愿不愿意代理小额诉讼类型案件?(2)你愿不愿意推荐你的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代理人对小额诉讼的态度:(1)代理小额诉讼案件的积极性不高。小额诉讼案件具有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小三个特点,代理人的代理费一般与涉案标的挂钩,标的越大,收费越高,小额诉讼案件标的小,直接导致这类型案件的代理费不高,很多代理人因为这一点不愿意代理小额诉讼案件,除非该类小额诉讼案件是一起涉案人数众多的系列、集团案件,单件金额小,而总额较高的,才能激发代理人的办案积极性。(2)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持消极态度。适用简易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代理人除了可以代理一审诉讼外,还可能代理二审上诉,并收取相当的代理费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不能上诉,直接影响代理人的经济利益,考虑到这一点,很多代理人不愿意将自己办理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见,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影响其经济利益,代理人不愿意当事人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尤其是当事人对审理程序毫无概念时,当事人往往愿意听取代理人的意见。
4.法官层面。[11]对法官发放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有:(1)和简易、普通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哪些优势?(2)你是否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3)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中,遇到哪些问题?基层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看法如下:(1)程序简便,案件快审快结,方便当事人。普通程序复杂,适用于法律关系复杂、争议大、标的额大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结,无疑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从程序上比简易、普通程序更简便,有利于快速审结案件,方便当事人,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2)法官不敢适用、谨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法官对全案有一个较清楚的把握,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时,会考虑适用该程序。但是,由于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法官很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详言之,有以下几点:①法律规定不明确,无具体统一的操作细则,法官不敢适用。目前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最高院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绵阳市大部分基层法院根据自身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制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细则,因为没有统一的细则和操作流程,导致在操作流程上、案号上、转换程序方面的规定五花八门。部分基层法院甚至没有制定实施细则,不知道如何制定,担心制定错误,法官也不敢用、慎用。②缺乏审判经验。小额诉讼案件是新类型案件,在立法方面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本市基层法院的承办法官皆是按照以前的审判经验,尝试着总结出一套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方法。③需要转换程序时,法官一般不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为转程序意味着法官前期为案件所做的大量工作成果“归零”,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程,浪费了司法资源;转程序须经批准,手续繁多。④担心信访压力。法官除了审理案件,还要考虑案件的信访问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服只能申请再审,对申请再审的结果依然不服,极易走上信访的道路,虽然目前暂无一例信访案件,但是承办法官担心只要遇见一起信访案件,后果堪忧。另外,上诉实际上可以转移一部分基层法院的信访压力,小额诉讼程序不能上诉,导致所有的信访压力全部集中到基层法院。⑤担心质效考核。目前法院系统内部有一个质效考核制度,申请再审案件对质效考核的很多指标有影响,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能上诉,直接进入申请再审程序,承办法官担心增加申请再审的案件数,影响质效考核。
1.以调解代替速裁。调解优先、先行调解的理念应贯穿于小额案件审理的全过程。[12]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制度,即“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先行调解的时间节点是立案前或刚刚立案后。笔者认为,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应当强调判决优先。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法官先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接受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的,先暂缓立案,并立即对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当场若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不花费一分钱就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极大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立案后,紧抓案件的送达、庭前、庭审及庭后各个时机,充分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促成诉中调解,加快未结案周转速度。
2.以督促程序代替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种化解纠纷的快捷方式,在实践中,督促程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快速解纷的价值,因而新《民事诉讼法》对督促程序做出了修改。其一,在审前准备序中规定,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在督促程序中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本次对督促程序的修改,能快速实现审前程序分流案件之功能,并将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进行有效衔接,达到快速解纷的目的。
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即使当事人没有申请适用督促程序,根据新法的规定,法官认为案件适宜采用督促程序审理的,可以将案件依法转入督促程序。通过督促程序审理小额案件,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快速实现民事权利。若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法官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为实现小额案件审理的快速化、简单化,韩国《小额案件审判法》增设了建议履行制度,学者认为,“新增加的最具闪光点的建议履行制度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制度设计。”[13][韩]孙汉琦:《韩国民事诉讼法导论》,陈刚审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528页。“建议履行制度”又被译成“履行劝告”,参见[韩]郑圭相:“韩国履行劝告决定制度之考察”,2012年11月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的民事诉讼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所谓建议履行制度,简言之,是指在小额案件审判程序内利用督促程序。具体是指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前,法院按照原告的请求对被告发出命令,要求被告及时履行债务。若债务人在收到法院作出的建议履行决定后2周内未提出异议,则该决定发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若债务人在2周内提出异议,法院则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审理小额案件。可见,建议履行制度是在小额诉讼审理之前设置的一种任意性或可选择性的前置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制度,取消了在试点期间规定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14]关于立法取消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因,参见刘秀明:《论民事小额诉讼中的四对关系——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为例》,载《辽宁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新法实施后,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却有所减少,如何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反思的一个严肃问题。课题组认为,应从以下的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在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方式上,规定以强制启动为主,选择适用为辅。对于符合立法规定的标的额小于30%的单一给付案件,应强制适用小额诉讼,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符合程序相称原理的基本要求,还可以避免程序选择权带来的弊端。对于诉讼标的额超过立法规定,但低于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5倍的案件,可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这种选择应该是明示的、书面的。[15]实务中,有法院规定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如上海法院2012年12月10日通过的《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于符合本细则其他条件,仅是诉讼标的额超过当年度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的,如诉讼标的额低于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两倍的(含两倍),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并制作笔录备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5条规定:“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开庭审理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13年5月,云南省高院制订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意见规定:对标的额为5万元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实施诉讼费用减免。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并不是独立的程序,而是附属于简易程序,[16]有些国家赋予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品格,如韩国于1973年制定了单独的《小额案件审判法》,日本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独立于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美国有些州制定了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小额诉讼程序指南。在诉讼费用收取上,根据现行的费用缴纳标准,小额诉讼的诉讼费用和简易程序一样,都是普通审判程序的1/2,这没有体现出小额诉讼程序的便民利民宗旨。实践中,一些法院为鼓励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了以下的诉讼费用减免措施:(1)按件收取诉讼费,如上海法院2012年12月10日通过的《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诉讼费按件收取,每件1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予以免交。(2)按简易程序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即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费是简易程序的1/2,普通程序的1/4,这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均按照此方法收取诉讼费。(3)对一定金额诉讼费以下的案件免收诉讼费,云南省会泽人民法院首创司法救助机制,在2010年就规定对诉讼费100元以下的案件免收诉讼费用。课题组认为,各省可根据自己省情制定一定的诉讼费用减免措施,以推动小额诉讼适用。
小额多数纠纷一般被解释为“受害人数众多,每人索赔金额较小”的案件。[17]郭云忠、张庆彬:《群体诉讼的起诉成本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通过调研,课题组发现,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人数众多的系列案件553件,占收案数的93.7%。(见前述表十),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对于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纠纷关系人是否起诉会考虑多种因素,如性格、法律素养、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涉案人数等等。以涉案人数为例,如果纠纷仅限于两人之间,他们可能寻求调解、诉请行政等方式化解纠纷;如果涉案人数众多,则在群体的趋同心理作用下,群体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实务中,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方主体为人数众多的案件,一般都是分别立案,合并审理,大多数都以调解方式结案。此种方式体现了司法为民和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小额诉讼的立法宗旨。
通过调研发现,人民法庭承办小额诉讼案件161件,占全市适用小额诉讼比率的27.3%。人民法庭接近人民,本可以就地化解众多小额债务纠纷,可是,人民法庭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数还不到全市的三分之一。这表明没有很好地拉开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层级,没有准确地区分二者的功能定位。因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下方审判管辖权和审判权,让人民法庭能就地就近服务民众,快速高效地解决小额简易纠纷。同时,基层人民法院也能腾出更多时间审判相对疑难的案件,实现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上的双赢。
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此一审终审是否适用于程序性裁判存有争议。北京高院、上海高院、江苏高院、河南高院等法院规定:适用小额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重庆高院在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小额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不得上诉。课题组认为,应当赋予当事人对三种重要程序性裁判的上诉权:其一,这些程序性裁判涉及到当事人的诉权和法院管辖权,是民事诉讼起点的基本问题;其二,当事人对这些程序性裁判有异议,说明案件可能存在事实、证据不清等实体问题,如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等实体问题。此外,吸取一审终审制与两审终审制的精华,即对于小额诉讼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明显、适用法律存在重大错误的,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赋予当事人对特定裁判启动二审救济的权利,不仅在程序设计上可吸纳当事人不满,也可强化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摒弃单纯的一审终审带来的弊端。
为进一步调动法院及其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积极性,将小额诉讼案件纳入单独考核,适当提高奖励,减少惩罚,如小额诉讼案件进入再审阶段的考核应区别适用简普通程序案件的考核,再审考核可参照其他民事案件的上诉,或者达到一定数量才算超标。在司法审判中,遵循司法规律,实施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机制,减少庭长、院长、审委会的不当干扰,最大限度地让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此,要完善防止和纠正错案的工作机制,深化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打消当事人对法官独任审判案件的疑虑,确保小额案件得以公正高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