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静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经济实体显现出越来越广泛的经济职能,同时,基于理性经济人的盈利模式也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食品安全、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员工健康等问题层出不穷,给资本市场敲响了警钟。由此,市场各利益相关方对于企业的关注也从单纯地注重盈利转向包括客户关系、环境责任、可持续发展等社会责任的范畴。企业也从单纯地注重自身利润最大化转向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进而转向以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为依托的社会信誉和品牌效应的建立和维持。
2006年3月,国家电网公司发布《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社会责任报告》,开启了上市公司发布相关社会责任信息的先河,并以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将其作为企业定期报告的组成部分,自此,各部门相继发布了系列政策文件支持和规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规范了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2007年12月,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对中央企业履行并定期发布社会责任信息提供了法律指导。在这些规范的指引下,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经历了从无到有,且数量不断增加的过程。但是,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监管的松动以及法律规范的不健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质量不高,存在重大隐瞒以及避重就轻等很多问题。本文旨在将企业社会责任回归到会计受托责任的本源,并结合会计角色的演变,为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和制定社会责任披露体系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
受托责任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耦合,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David(1968)在其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拉开了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序幕。孟凡利(1990)提出应该从宏观经济的角度衡量企业对社会的影响,并进行计量和报告,这种会计行为上升到了整个社会层面,而不是仅基于股东的角度。Donaldson和Dunfee(1994)提出了综合性契约论,认为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一系列显性或隐性的契约,与债权人、供应商、客户等合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是明显的,而与普通消费者、社会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不明显的。刘玉廷(2010)认为企业各个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客户、社会大众等都以一定的形式向企业投入了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自然资源、财务资源、社会资源等,因此,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是广义上的委托人,而企业是个利益相关者的受托人,因此基于受托责任观,企业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将其以一定的形式呈现给利益相关者。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范围较广,涵盖内容、形式、效用、监管、审计等方面。在其内容与模式上,沈洪涛、金婷婷(2006)首次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发现不同的公司在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上有着显著的随意性与不一致,而监管当局并未给出有力的监督。李正、向锐(2007)界定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6大类内容,通过分析指出指数法是评价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最佳方法。李新娥、彭华岗(2010)以2008年中国100强企业为研究样本,发现企业声誉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显著正相关。杨海燕(2010)基于英国经营与财务评述(OFR)的相关理论回顾,阐述了英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指出其完善的披露体系对于中国有借鉴意义。许家林、徐荣(2011)则提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社会责任报告模式,即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形式以及以事项法和REA模型为基础的社会责任报告信息形成系统。
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是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这种制度下,作为出资者的股东无法亲自经营企业,需要寻找合适的经理人来处理企业的日常事务,于是出现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继而产生了委托代理理论。受托责任观就是在代理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着问题,在理性经纪人的假设下,经理人追求其利益最大化,自身目标可能与企业的经营目标相背离,进而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损害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这就是委托代理制度下产生的代理问题。代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定期的信息披露加以缓解。经理人,即受托人在股东,即委托人的授权下从事经营,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企业的财务成果、经营状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作为所有者对于经营者的一种监督。因此,为解除受托责任,经营者有义务如实向所有者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这给企业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契约是委托代理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委托代理关系本身是一种契约,规范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现代企业内部存在着多层级、多环节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限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还包括与下层经营者、债权人、供应商、客户等合同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公众等非合同利益相关者。按照综合契约论的观点,这些利益相关者都以某种形式向企业投入了资源,各利益相关者都是企业的委托人,都有权利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因此,解除经营者受托责任的方式就从传统的向股东披露受托责任信息,转而向各利益相关方披露受托责任信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这种转变尤为典型。上市公司以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其广义上的出资人不仅包括机构投资者、控股股东等,还包括广大中小股民,他们与大股东一起分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乃至整个社会都为股票的上市及企业的后续经营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经济制度环境,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更应该考虑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信息诉求,尤其是披露与非合同利益相关者关系密切的社会责任信息。
现代企业处于复杂的受托责任网络中,如果将这种复杂的受托责任分层,至少包含3个层级的受托责任,首先是资源提供者与企业高级管理者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广义的资源提供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社会等,其次是高级管理者与中基层管理者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这种受托责任关系的成立建立在企业内部章程与契约的基础上,有赖于公司治理的有效建立与运行,再次是中基层管理者与企业员工的受托责任关系,这三层受托责任关系决定了企业经营决策与发展战略的建立和实施是自上而下贯彻,自下而上反馈,也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是一个综合的受托责任反映系统,解除各个层级的受托责任有赖于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因此,完善的社会责任披露体系能促进受托责任履行的良性循环,并通过信号传递机制缓解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
根据《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和中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白皮书》,近年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4.1.1 报告数量平稳增长但是所占比例依然较小
从2009年至2013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全年发布数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从2009年的661份增加到2013年的1874份,相较2012年的井喷之势,2013年的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平稳增长,各年的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如表1所示。据初步统计,我国至少已有2000家企业和组织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此外,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增加明显,2013年民营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313份,同比增长41%①。
表1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数量
虽然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逐年增长,但是披露数量相较资本市场千万企业来说仍然微乎其微,其所占的比例仍然很小。
4.1.2 报告质量良莠不齐,且缺乏独立审查
中科院选取了2011年-2013年期间典型行业的1082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研究,在研究的1082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从披露的信息量来看,10页以下的报告数量下降,30页以上的报告数量所占比重最大。从披露的次数看,报告发布的连续性较好,第五次发布的企业数量最多。从披露的质量看,可比性、创新性、可读性和结构完整性均有所提升②,说明在证券交易所、财政部以及国资委企业社会责任规范的引导下,我国企业整体的社会责任披露意识有所提升,但是,从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来看,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也为数不多,在披露了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中,报告的质量也良莠不齐,大部分缺乏一定的标准,发布形式不规范,在格式和内容上存在许多缺失,社会责任的管理情况依然较差。与企业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比,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目前没有独立的第三方作为鉴证机构,缺乏第三方的审查,可信度较低。
表2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页数情况
表3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次数
4.1.3 披露性质上报喜不报忧,且缺乏可比性
从各公司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看,大部分公司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都是对社会责任履职较好的方面的定性信息,对于一些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声誉影响的负面消息则没有披露或是避重就轻,不利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规范化。此外,大部分公司定性结论多,定量披露少,缺乏纵向和横向的对比,且没有突出行业的特点,导致信息的可比性不强。
4.2.1 规范企业社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
在内容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社会责任报告应至少包含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与指引的差距以及原因、改进措施与具体时间安排等方面。因此,规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至少应该包含环境、员工、社区、消费者以及一般社会问题。在形式上,理论上存在着3种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编制简单的概括性叙述报告进行描述,比如现在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的方式,这种形式的优点是简明扼要,但是缺乏对货币信息的定量描述,可信程度不高。第二种形式是在年度报告中直接加入社会责任信息,这也是目前部分上市公司采取的做法,这种形式节约了企业的编报成本,但是这种形式下的社会责任信息一般较为框架性和总括性,信息含量偏低,不利于各利益相关方进行深入分析。第三种形式是披露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即将社会责任会计作为单独的体系,对企业的社会经济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然后将企业的社会信息以报表的形式进行列报,这种形式有利于监督企业全面地管理社会责任,但是履约成本较大,可理解性差。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和上市公司的现实,可以鼓励上市公司采用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同时强制上市公司至少应编制叙述性社会责任报告,对于非上市公司,则不强制其将社会责任信息与年报信息分离。
4.2.2 引入第三方独立审验机构
如前所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相比于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而言缺少第三方机构的审验,受托责任观为社会责任报告的审验提供了理论支持,独立的第三方审验有助于增强社会责任信息的可信性,监督企业如实、全面地反映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在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有助于投资者降低信息甄别和筛选成本,同时根据信号传递理论,社会责任履行良好的企业可以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审验的方式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提高信誉和知名度,激励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本文以受托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视角,阐述了委托代理理论、受托责任关系和利益相关者网络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理论支撑,分析了我国现行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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