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明
论劳动者主权论对天赋人权论的超越*
□黄云明
自由主义天赋人权论是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制度的哲学基础。劳动者主权论是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制度的哲学基础。劳动者主权论与天赋人权论是不同阶级的思想家站在不同价值立场、运用不同的方法论思维的结果。天赋人权论强调个人私有财产占有权是天赋权利,劳动者主权论则强调对物质财富的占有、管理、分配和消费都应该建立在劳动创造的基础上。
劳动者主权论 天赋人权论 自由主义 社会主义
自然法权或天赋人权理论是资本主义制度建构的哲学基础。马克思的劳动哲学批判了资产阶级的自然法权或天赋人权理论,劳动哲学从劳动出发认识社会,强调劳动是社会的基础,人的权利不是天赋的自然权利,而应该是基于劳动才能享有的。劳动制度是社会制度的基础与核心,劳动制度建构的根本原则必须是劳动者主权论。劳动开展的前提是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存在。所有权理论探讨的就是生产资料归属问题,它是劳动制度的核心问题。马克思主义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在社会劳动制度建设方面的根本分歧就是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的正当性以及建构在此基础上的劳动产品分配制度的公平性的认识不同。
自由主义天赋人权论是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制度的伦理价值观基础。天赋人权的观念首先由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首先提出,他主张建立在理性人性基础上的自然法是正当的准则,个人私有财产占有权是基于自然法的普遍权利。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强调,国家权力来自于人们签订契约的让渡,但是,人的某些权利具有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性,这些不可剥夺和转让的权利就是天赋人权。后来,天赋人权理论经过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进而被洛克发扬光大,最后,由法国哲学家卢梭发展成为完整系统的哲学理论,为资产阶级政治学和法学奠定了哲学基础。
社会契约论是天赋人权理论的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者几乎都认为,人类的原初状态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想法,在自然规律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而不必征求别人的意见。原初状态是平等的状态,没有人拥有比别人更多的特权,人都是独立平等的,任何人无权损害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所有权。但是,由于财富的匮乏,必然有人要侵害别人的权利,这时,人人都有权力反对别人对自己的侵害,反对侵害自然规律的人,保全无辜者,惩罚犯罪。这样必然导致人与人的相互冲突,使社会陷入混乱。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于是人们彼此签订契约,按照一定社会规则行动,这些规则就是法律,人们将一部分权利让渡出去,形成社会公共权力,由社会公共权力贯彻执行社会规则,惩罚越轨行为,这样就形成了国家。
国家建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然权利不受伤害,所以国家的基本职能就是维护个人权利。人们在缔约的时候,让渡了一部分自然权利,但是人的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权是不可转让的。既然人们缔约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保障个人权利不受损害,如果国家权力损害个人权利,那么人民有权反抗,直至推翻统治者。为了使国家能够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伤害,要保障国家权力的权威性,然而,这也是很危险的事情,一旦具有权威性的国家权力形成,它就有可能成为伤害个人权利的最危险的力量,所以又必须对国家权利做出严格限制,把国家权利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让国家只发挥一个“守夜人”的作用,只保持社会固有的秩序,而不是努力改变社会秩序,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保证他们不彼此伤害,即对富翁的豪宅和穷人的茅庐给予同样的保护。一个国家立法权是至高无上的权力,是神圣不可更改的权力,任何人不经过公众选举和委任的立法权的批准,都没有法律的力量和强制性,但是,立法权不能绝对任意地控制人们的生命和财产,而以注重社会公共福利为限。
生命、自由和财产所有权是人的天赋自然权利的主要内容,三者同样重要,表面看起来似乎生命权更重要,其次是自由权,再次才是财产所有权,但是,财产所有权是基础,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更多的不是生死的利害冲突,而是物质性的利害冲突,同时,个人私有财产是个人生存和自由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物质财富人就不能生存,也不会有自由。在个人物质财富中,生产资料是劳动得以进行的条件,是创造财富的财富,是更重要的财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个人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中心,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国家劳动制度乃至整个国家制度的核心,国家的根本职能应该是保护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受伤害。
天赋人权论的主要代表洛克认为,土地和各种自然产品是上帝恩赐给人的财富,在自然状态下,这些财富为人类共有,只有通过劳动这种拨归私有的方式,才能使这些财富被人类利用,是劳动使自然财富真正能够为人所用,使潜在的财富转变为现实的丰沛。自然财富附加了人类劳动,其原有的公共性就消失了,转化为私有财产。劳动赋予人对自然财富的私人占有权,人类自身中就蕴含着占有财产权利的基础,劳动是财产占有权利的正当性基础。洛克认为,劳动者“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①[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页。。
后来,资产阶级政治学家和法学家,在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的基础上,构筑了资本主义政治学和法学,强调国家政权和法律的功能就是保障个人私有权利,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在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的基础上创立了经济学理论,强调劳动是经济人的基本活动方式,劳动的个人以自己劳动创造的产品与他人的劳动产品相交换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交换的比例是以付出的劳动量为标准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与其个人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密切相关,每个人的个人素质和技能的发挥是其参与市场经济竞争并占有自己财富的依据,从个人主义出发,他们强调私有财产和劳动都是个人拥有的权利,既然劳动可以创造财富,那么,劳动拥有者和财富拥有者是平等的,资本家在市场上用资本购买劳动力是公平合理的等价交换。个人主义天赋人权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财富私人占有制度的理论基础。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说:“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种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②周一良、吴于廑:《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3页。天赋人权说在《独立宣言》中第一次得到法律形式的表现,1789年法国大革命以后,发布了《人权宣言》,《人权宣言》对天赋人权论做了更具体的表述。而后,天赋人权论成为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精神,也就是指导具体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马克思批判继承了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论,创立了劳动者主权论,劳动者主权论是劳动者的哲学,是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制度的伦理价值观基础。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论者已经认识到劳动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马克思继承了劳动创造财富的思想,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劳动创造财富的思想。首先,马克思强调劳动的二重性,具体劳动必须具有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等客观外在条件才能够进行,也就是说要以生产劳动资料为前提;其次,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不能是讨论问题的前提,而必须说明其产生的过程;最后,劳动财富的创造与劳动财富的分配、占有和消费不能分割,劳动者主权论的核心就是强调劳动者应该享有劳动财富的分配、占有和消费权。
其一,人权具有社会历史性和阶级性
人的权利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社会生活条件决定的,人只有生活在社会中,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的时候,人权才会凸现出来。马克思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64页。资产阶级人道主义者以及天赋人权论者最初强调人权的重要性本身就是当时历史发展的要求。十六世纪市民社会逐步发展,市民阶层为了反抗封建贵族特权和宗教特权,提出了天赋人权的思想。
人权思想从产生开始就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对人权有不同的理解。天赋人权论强调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人人具有人权,看似是为了所有人,实际上,当时强调的人权就具有历史文化的内涵,他们强调人都有自然属性,都有欲望和本能,人人都有权满足自己的欲望和本能,要尊重每个人的个性,更要尊重个人的权利,特别是私有财产所有权,这些权利明显是资产阶级特别强调的权利。而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无产阶级来说,最根本的权利是生存的权利、是劳动的权利,是暖衣饱食的权利。
其二,劳动是私有财产占有的基础
天赋人权论者虽然也主张劳动是财富的源泉,甚至是唯一的源泉。但是,他们更强调私有财产所有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最应该受到尊重的人权,所以,他们主张社会财富分配不是按照劳动进行,而是按照生产劳动的投入因素进行。这种分配理念,将劳动生产开展之前,劳动生产因素的占有以及其导致劳动因素投入的格局,当成是思考问题的前提,至于为什么有人可以进行资本投入,私有财产权利为什么应该被尊重,他们的回答是这种权利是天赋的,这就是说它具有天然合理性,不要什么现实的理由,或者换句话说,不用问人为什么有私有财产权利,它是讨论问题的天然合理前提。马克思说:“国民经济学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它没有给我们说明这个事实。它把私有财产在现实中所经历的物质过程,放进一般的、抽象的公式,然后把这些公式当做规律。它不理解这些规律,就是说,它没有指明这些规律是怎样从私有财产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国民经济学没有向我们说明劳动和资本分离以及资本和土地分离的原因。”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5页。马克思认为这是天赋人权论的首要问题,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原始积累的历史是用血与火的文字记载的,而绝不是田园诗,在这个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形成资本的前史。这种剥夺包含一系列的暴力方法,其中我们只考察了那些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资本原始积累的方法,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夺,是用最残酷无情的野蛮手段,在最下流、最龌龊、最卑鄙和最可恶的贪欲的驱使下完成的。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所排挤。”③《马克思恩格期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98页。资本家用来投资的原始资本本身就凝结着劳动者的血和泪,天赋人权论却把它们理直气壮地作为分配社会财富的合理依据!
其三,资本的剥削本质
马克思说:“所有现代的经济学家,无论偏重经济学方面或偏重法学方面,都把个人自己的劳动说成最初的所有权依据,而把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说成资产阶级社会的基本前提。”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49页。马克思认为劳动确立所有权规律是资产阶级适用的第一规律,这个规律只适用于简单流通领域,而雇佣劳动同资本的关系相适应的所有权规律是资产阶级所有权的第二条规律。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天赋人权论笼统谈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在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是正确的,但是,到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复杂化,劳动者和劳动资料分离,劳动者迫于生计不得不出卖劳动,资本家则是为了获取利润才出资购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组织生产。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完全是被动的,被强迫的,资本家不将全部劳动成果给工人,而是要将他们的大部分劳动成果占为己有。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时候,强调生产得以进行需要资本、劳动和土地,所以,财富分配应该有利润、工资和地租,这种形式上合理的分配方式,实质上掩盖了资本的剥削本质。马克思提出的剩余价值学说,揭露了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他将资本家投入的资本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不变资本是用于购买一般生产资料的资本,可变资本是用于购买劳动力的资本,不变资本就是因为其不能创造超出自身价值的价值所以是不变资本,只有可变资本才能创造超出自身价值的价值,所以,所有的剩余价值都是工人创造的。马克思认为,资本的本质就是恶的,资本的本性就是攫取剩余价值、实现利润最大化。资本主义社会就是以资为本的社会,资本私有制决定了资本主义制度在本质上是剥削的,是不道德的。马克思说:“资本的实质并不在于积累起来的劳动是替活劳动充当进行新生产的手段。它的实质在于活劳动是替积累起来的劳动充当保存并增加其交换价值的手段。”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42页。所以,天赋人权论所强调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私有财产所有权,不仅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且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其四,劳动与分配、占有、管理和消费的统一
劳动者主权论揭示了资本主义财富生产、占有和分配的秘密,揭示其中的不合理和不公平,所以,建构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就要打倒资本主义社会,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确定劳动是财富的真正源泉,劳动是确定所有权的真正合理的依据。劳动产品属于劳动者,社会制度应该保障劳动产品生产、分配、占有、管理和消费的统一,也就是劳动者拥有劳动资料,劳动产品按劳分配,劳动者自己占有、管理和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
劳动者主权论与天赋人权论是用不同的方法、站在不同的价值立场认识人和社会的产物。天赋人权论是资产阶级的,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哲学基础;劳动者主权论是无产阶级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哲学基础。天赋人权论的哲学基础是社会契约论,是抽象的历史哲学;劳动者主权论的哲学基础是劳动辩证法和劳动历史观。
其一,劳动者主权论与天赋人权论的方法论差异
劳动者主权论与天赋人权论是两种不同哲学思维的产物。
天赋人权论的哲学基础是社会契约论。马克思说:“我们不要像国民经济学家那样,当他想说明什么的时候,总是置身于一种虚构的原始状态。这样的原始状态什么问题也说明不了。国民经济学家只是使问题堕入五里雾中。他把应当加以推论的东西即两个事物之间的例如分工和交换之间的必然关系,假定为事实、事件。神学家也是这样用原罪来说明恶的起源,就是说,他把他应当加以说明的东西假定为一种具有历史形式的事实。”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页。不论是政治学的、法学的还是经济学的天赋人权论者都将天赋人权论建构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而社会契约论的基础是社会的原始状态,在早期的社会契约论者那里,这种原始状态和人类实际的原始社会的关系很模糊,现代的社会契约论者约翰·罗尔斯就明确地说,原始状态只是一种假设,与人类社会的实际历史的原始状态无关了。所以,天赋人权论的哲学不是从社会实际出发,不是从现实出发,其出发点决定了天赋人权论的人权理论是抽象的人权理论,是脱离实际、脱离历史的人权理论。
劳动者主权论的哲学基础是劳动辩证法和劳动历史观。劳动辩证法和劳动历史观要求在历史与现实、历史与逻辑、抽象与具体、真理与价值、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中把握人权。马克思并不否认天赋人权论的价值,他不仅肯定天赋人权论在历史上反宗教、反封建的意义,而且也不反对作为抽象人权的价值,从哲学的角度而言,马克思反对的是只强调人权的抽象性忽略其具体性,强调其天赋先在性忽略其社会历史性。
其二,天赋人权论与劳动者主权论社会哲学基础不同
天赋人权论的社会哲学基础是个人主义,劳动者主权论的社会哲学超越了个人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对立。天赋人权论的社会哲学是社会唯名论,在他们看来,社会生活中,唯有个人是真实的存在,是实体性存在,而社会则只是人存在的形式,是共相和概念,只是思想性存在。由于社会是非真实存在,所以也无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机械累加。马克思说:“可见,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他们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189、189页。马克思当然反对社会唯名论,更反对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否定。
与社会唯名论对立的是社会唯实论的社会哲学,即社群主义社会哲学。社会唯实论认为,不仅个人,社会、社会组织也是真实的存在,也是实在性存在。所以,社会整体利益也不是个人利益的机械累加,也是独立的存在。因为马克思强调社会整体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实在性,很多人将马克思归为社群主义者,这显然是对马克思的误解。不论是社会唯名论还是社会唯实论都是将社会和个人对立看待的产物,劳动辩证法和劳动历史观强调在主客体对立统一、个人和社会的对立统一中把握人和社会,认为社会是人存在的唯一方式,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同时,个人特别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主要是劳动是一切社会历史的前提。所以马克思超越了个人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对立。
其三,天赋人权论与劳动者主权论人性哲学基础不同
天赋人权论中的人是个人、是理性的人、是自私的人。天赋人权论的基本人性假设是经济学的即斯密的理性经济人,在政治学和法学中就是市民和公民假设。马克思说:“封建社会已经瓦解,只剩下了自己的基础——人,但这是作为它的真正基础的人,即利己的人。因此,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他就是国家通过人权予以承认的人。”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既然人的本性就是个人、利己的个人、自私的个人,所以资产阶级强调的基本人权就是个人私有财产所有权了。
劳动者主权论的人性哲学是社会人性论,从劳动历史观出发,历史是劳动者劳动的历史,人是历史过程中的人,劳动需要人们结成社会组织,人永远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人也永远不能脱离历史,不同历史阶段的劳动行为决定人的生活的全部。
其四,天赋人权论与劳动者主权论对私有财产的态度不同
天赋人权论将人对私有财产的占有作为人自我实现的根本方式和标志,马克思说:“私有制使我们变得如此愚蠢而片面,以致一个对象,只有当它为我们所拥有的时候,就是说,当它对我们来说作为资本而存在,或者它被我们直接占有,被我们吃、喝、穿、住等等的时候,简言之,在它被我们使用的时候,才是我们的。”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189、189页。
劳动者主权论却把私有财产作为人性异化的表现,把劳动表现出来的人的创造性和自由性作为劳动者的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马克思说:“私有财产不过是下述情况的感性表现:人变成对自己来说是对象性的,同时,确切地说,变成异己的和非人的对象;他的生命表现就是他的生命的外化,他的现实化就是他的非现实化,就是异己的现实。同样,对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就是说,为了人并且通过人对人的本质和人的生命、对象性的人和人的产品的感性的占有,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直接的、片面的享受,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占有、拥有。”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189、189页。劳动者主权论赋予劳动者权利的基础不是对财富的占有,而是对财富的创造,是劳动力所有权和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统一。以此为基础才能够真正确定劳动者的真正人权,也就是说劳动者经济上的主体地位才能够保障劳动者政治上的主体地位。
自由主义天赋人权论是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制度的哲学基础。天赋人权论强调个人私有财产权是天赋权利,把这种权利作为其政治哲学的理论前提,却不再追问这个前提的合理性。劳动者主权论是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制度的哲学基础。劳动者主权论认为个人私有财产权不是政治哲学的前提,其合理性还有待政治哲学的证明,强调对物质财富的占有、管理、分配和消费都应该建立在劳动创造的基础上。劳动者主权论与天赋人权论是不同阶级的思想家站在不同价值立场、运用不同的方法论思维的结果。
责任编辑:薛 鹏
*本文系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价值观的伦理研究”(HB15ZX01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黄云明,男,河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保定 0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