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预防、制止、救助等工作都需要经费保障,将反家暴立法实施的专项费用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财政支出计划及财政预算中,定期拨款,财务公开,加强审计,才能提高反家暴工作实效。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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