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青
2014年11月初,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辰村党支部书记葛七宝被开除党籍。这个曾阻挠执法人员处理违规倾倒渣土车、殴打执法队员、超生、爱赌博的村支书,被称为“地方一霸”。令人深思的是,放在当前农村社会生态之下审视,类似行为并非个例。
有些“村官”之跋扈,其实只是问题最浅表的现象。深究起来不难发现,几乎所有发生在城市官场的问题,都有可能在农村滋生。比如葛七宝所在的未央区,就有几十起“村官”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国家下拨的农村专项资金和征地补偿款,非法买卖、出租集体土地甚至涉黑的案件发生。
农村社会看似“迷你”,但“五脏俱全”,各种利益纠葛纷繁复杂。从程序上说,“村官”由村民选举产生,理应尽心竭力为村民服务。但一些地方的现实却是,村民赋予“村官”权力之后,却很难找到监督制约其权力的有效办法。当村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也常常是不通畅的。
虽然在中国的政治结构中,村民委员会保持着相对自治的性质,但村级治理的整体状态距离良善的目标尚远。尽管带领村民致富、解决村民所急所难的“好村官”形象不时出现,但这种情况对个人修养的依赖相对较大。若出现“村官”称霸一方、欺压村民的情况,多数时候只能等待上级部门的介入。然而,这种介入往往是迟缓的。葛七宝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在另一些案例中,一些“村官”甚至叫嚣:“你想去哪里告就去哪里告。”不难发现,这种嚣张言语的背后定然存在上级权力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监督缺位。更何况,农村本质上依旧是由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编织而成的网络,村民怕日后遭到打击报复,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轻易去告“村官”。
当然,这并不是说为了保证“村官”被有效监督、其权力被有效制约,国家权力就应当更深地渗透到农村。相反,历史和现实经验表明,保持农村的相对自治,是符合基层社会规律的做法,政府权力过度嵌入乡村治理,反而容易湮没村民的真实诉求。也不是说,在熟人社会的底色中,就不可能有现代文明和现代治理。若能在农村建立有效的自治组织,使其成为监督和制约权力的力量,那么,熟人社会的属性反而能在相对理性的制度之外,给“村官”们多加一道约束,使其不敢为所欲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