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地流转过程中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分析

2015-03-10 14:18张新龙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5年1期

张新龙

摘要:最近阶段,有关农地流转秩序开始产生适当放宽应对状况,产生此类反应结果主要源自于市场活跃气氛彰显需求,但其中不乏蕴含着一定程度的混乱认知隐患,本文就是希望在这类背景文化下制定迎合中国特色的土地科学管理体系,联合各类民事、行政责任进行协调处理,确保全程执法的严格特性,尽快推动农村土地资源流转多元市场化转化进程,全面开创社会整体性发展前景。

关键词:农地资源;流转迹象;用途规划;占卜平衡;制度改良

前言:所谓的科学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就是针对目前农地结构进行合理规划,运用严格的用途规范理念进行资源市场化转变,但是疏导过程中有关原有管理制度产生明显漏洞反应,相应地制约整体管理秩序的推行进度,使得大部分土地资源保护力度流失,难以促成经济和谐发展指标的实现结果。如若相关管制人员能够利用土地管理制度进行农村土地格局合理改造,同时充分协调各类环境、经济保护能效,相信必将为后期社会可持续发展事业灌输更多适应活力。

一、农地流转内涵机理论述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经由一定社会经济文化背景渲染,有关归属权以及利用秩序产生全新形态的变化反应,其间涉及单位成员与土地资源之间的交互式关联特征清晰呈现,这方面特性效应已经在法制层面上得到充分体现。实际上农村土地使用权存在一定阶段的流转反应,主要是指承包人在合法经营期间享受必要的转包、租赁以及出让资格,依照目前我国相关制度格式鉴定,这类所有权将交由国家集体掌管,严禁一切随意流转处置行为滋生,一切买卖行为都不具备法定实效价值。所以,这部分流转过程中实质上是资源使用权的转移迹象,就是说农地性质保持不变,但是使用主体会相应的产生挪移现象,这就需要依靠目前市场吸引力度加以规划引导。

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现实存在意义研究

经由我国标准土地管理法令规范总结,涉及特定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长期执行,其中对于农地承包经营模式上保留原有用途把握指标,同时设定相应边界分划格式,强制内部流转实效滋生,相应为内部合法章程调试提供技术保障效应。按照上述内容陈述,农村土地资源流转必将换取一定程度的社会、经济效益,对于特殊地域经济秩序调整辅助功效重大。

首先,有利于合理转移农村地区劳动力格局,促进农村经济秩序的合理调试。面对当前市场结构的不断更新迹象,单纯依靠粮食换取经济成果已经难以迎合村民综合素质完善需求,这就令当地人民积极生产意识下降,一般不会将注意力集中投射在农地保护之上。面对此类局势,涉及农村劳动力合理配置需求逐渐浮出水面,剩余劳动力开始针对后期广泛就业渠道进行多元层面审视,开始适当外出务工以丰富自身收入。可以说,农地资源流转能够更加科学地转移这部分劳动力,为后期社会整体经济秩序调整保驾护航。

其次,加快农村产业格局调整步伐,促使生产要素的进一步优化配置。农地流转,能够长期督促各类生产要素及时转入到合理机制层面之内,同时发挥其标准组合实效价值,确保阶段经营经验的再次沉淀。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生产力已经透过原本手工作业向半机械形态转化,其间生产要素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农地流转仍旧能够换取必要的规模化种植功效,全程推动机械规模化辅助功效滋生,为创新农产品集约化输出延展更多衔接端口。另一方面,涉及农业结构的全面调整以及区域经营前景的开拓价值应该得到有机重视,一些创新经营个体能够充分激活灵活生产机制,形成系统基地形态,透过某种层面上调整我国农业专业化布局限制效应,将单位产品质量发挥到最优状态,稳固后期标准化产业面貌的扩张局势。

三、完善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的细化措施分析

土地政策蕴含着一定程度的系统特性,全程需要借助标准化管理制度予以市场规范秩序调节,这类理念目前已经作为我国农地流转过程中高度关注的细节问题,并且透过日常管理核心建立总体规划空间。经过实践经验证明,此类制度格式在我国现有耕地资源保护工作上产生极为重要的辅助功效,使得既定土地资源流转特质充分呈现,必要时对社会经济基础结构做出相应稳固保护。但是目前此类制度内部仍旧存在许多限制效应,包括政府监督力度不足,法制内涵机理紊乱等现象,以上问题都相应制约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高度实现成果。所以,规范主体必须主动结合市场规范机制以及相应法制内涵予以细心调节,争取从中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土地用途管制体系。

(一)土地用途秩序监督与执法效应的强化

农地流转现象本就是有利于开创农村经济繁荣格局的有力举措,其中既定资源形态全面呈现,但是不乏为了换取经济利益而违背制度内涵的行为。主要由于不同地区执法力度不严且处罚态度不够坚决现象引起,造成实际违法成本过低迹象,农地流转秩序也将因此产生混乱反应。所以,必须全面肃清土地用途管制秩序交织隐患,全程完善占补平衡机制,将一切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最终完全树立起法律权威效应,这样才能在农地资源保护道路上换取更多的认同成果,为后期社会经济结构创新改造灌输充分适应活力。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有机完善

第一,对变更耕地的使用用途的农地流转应当设置前置许可程序,通过前置许可程序的设立来监督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土地使用变化情况,从根本上来保护耕地。

第二,创新与落实耕地保护机制与责任,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的主体在于农民,我国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而农民却承担了这些义务,政府应当给予农民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也充分的符合“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必然要求。

第三,从机制上、法律上来建立与完善这一制度的配套改革,把农地流转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用途管理的前提下,允许农地的流转。

结语:经过上述改革政策调试,我国目前土地管理制度已经基本趋近于完善形态,相信长此以往必将为后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奠定深刻适应基础。

参考文献:

[1]郭晓莉.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及存在风险问题研究[J].消费导刊,2009,28(24):104-106.

[2]韩利琳.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特征探析[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0(06):98-99.

[3]冯佺光.农村土地制度现代化研究[J].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11,18(04):54-5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