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在取消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中注册税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列。一时间,关于注税资格取消会否对业内造成影响等问题成为业内议论的热点。
官方回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8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同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国务院发文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人社部此次发文指出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请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立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规定,抓紧修订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文件,并报人社部审核发布。
人社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到的职业资格项目调整、政策衔接、考试日期、报名缴费等具体事宜,另行下发通知,提出具体过渡办法。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指导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取消职业资格和后续工作,确保平稳有序。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税协为协助总局做好行业立法工作成立了行业立法小组。立法小组认为国发[2014]27号文是取消注册税务师准入类考试资格,将其从职业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这是落实6月4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的内容之一。该文件并非取消注册税务师考试,更不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行业。
事实上,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并按照以下思路推进立法进程:一是鉴于注册税务师亟须法律规范的紧迫需要,拟将《中国注册税务师条例》提请国务院列入2015年立法规划,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相关立法程序。二是通过《注册税务师条例》明确行业法律地位。三是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管理、明确监管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专家看法
建立注税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立法依据是《税收征管法》中的有关条款,但具体运作则以国税总局和挂靠在其身上的中国注税协会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为依据,法律效力明显不足。这次取消注税资格考试从法律规范角度上来说有利于降低相关的就业创业门槛,使得更多的人员或机构能够参与到此前被“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垄断的业务中来。但从实践来看,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概念仍然会被税务机关所重视,故取消资格考试的积极作用可能需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之后才能看到显著效果。
从实践角度看,由于行业和职业惯性等因素,注税考试资格的取消短期内产生质的影响的可能性也比较小。但从长远来说,行政许可的取消,必然会使得愿意追求这个“资格”的后备人员会越来越少;其他原本相近行业的人员进入这个行业的数量会逐步增加。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趋势会越来越显著,最终可能会导致行业的重新洗牌。
税务人士应正视上述注税职业资格取消的影响,原来的行业协会、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都应积极采取后续措施,而非继续寄希望于寻求“注税立法”上。税务人士还要提高涉税服务的质量,获取市场和纳税人的认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的优势地位特别是中介服务行业中的优势地位,最终还是要靠市场竞争获得的。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