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 郑坚江
浙江宁波奥克斯集团董事长
关于继续发挥供销合作社重要作用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
张晓山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为合作社多元化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全国人大代表 王红玲
湖北省农业厅副厅长
关于加大力度扶持农机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供销合作社成立60周年前夕批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发挥其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李克强总理在批示中高度肯定了供销合作社过去作出的重要贡献,并提出了类似的要求。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全国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而要提供“骨干力量”,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必须尽快解决面临的问题。
目前供销合作社面临的问题:
一、历史原因沉淀的制约因素。因历史的错误,合作经济在50、60年代,快速过渡升级,使今天缺乏社会实践和合作社典型示范;受现实国情的制约,缺乏社会资金的有力支撑;各地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由于各种原因,普遍存在着历史性经济包袱重;组织体系涣散,基层组织不够齐全;老的经营网络残缺,老阵地丢失;人员包袱沉重,结构老化;服务职能弱化、错位;职责模糊、路线方向不明确等等弊端,制约了其更好地为农服务的实现。
二、法律法规不够齐全。历史的错误和现实的争议,缺乏国家法律的支撑和保护,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造成对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的产权性质界定不明晰。经营绩效分配制度落后,经营管理人员待遇偏低,与其他经济体的差别化优势不明显,市场竞争能力弱化。《公司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均不适合于合作社经济组织,在新的形势下,合作经济作为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尚缺乏切实可依的法律法规做保障。
三、社会对合作经济的模糊认识。观念上的落后,社会缺乏对发展合作社经济价值的认同感。改革开放30多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已经走过了一段历程,改革转型期间,曾经出现的对集体经济的误解、社会对市场经济的迷信程度,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曾经在发展多种经营方向方面走过弯路等,使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四、政府对合作经济曾经缺乏帮助和政策上的支持。受现行体制局限,缺乏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曾经一段时期,部分地方政府重视GDP增长,对工业发展、房地产发展关注过多,对涉农的合作经济认识上偏差,关心支持不够,造成了供销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停顿。许多涉农政策目前大量的通过政府农林渔部门在执行,县市级供销合作社可操作的空间很小,对提高供销合作社在社会公众、团体、企业、农民等认知度方面有很大欠缺。
一、以供销合作社为主要平台,大力整合社会化为农服务体系。2015年中央将《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作为一号文件,充分说明党中央对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视。为农服务体系建设与完善,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供销合作社在其历史发展中,一直承担着社会化为农服务的主力军,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多年来,不少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或多或少地开展着为农服务。这种现象亟待改变。为此建议:将政府涉农部门中的服务性机构(如农批市场兴建、农产品营销网络建设,农技、农机服务,测土配方服务、新型农药推广等)整合到一个综合平台,由供销合作社主导这一平台,然后有步骤地购买政府服务,开展社会化服务。
二、以供销合作社为主要对象,加大对合作经济的支持力度。合作社经济是以非盈利为目的,世界各国的合作经济都有政府支持。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作经济具有独特的优越性,能使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恰当结合,是拓宽劳动就业渠道、解决就业稳定社会的重要形式,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在新的历史时期依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当初,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要任务就是负责统一领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为此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供销合作社为主要对象,加大对合作经济的支持力度。一要重视社会舆论的引导和正面宣传,加快科学理论的研究,转变观念,提高社会对供销合作社经济价值的认同感。二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培育,供销合作社要成为全国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必须进一步夯实基础,将触角充分地延伸到农村的角角落落,将合作经济延伸到方方面面。三要加大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继续增加涉农财政补贴,扩大涉农流通企业、经营企业、农业合作社的受助面。大力支持金融、保险、认证等机构与为农服务体系的合作。四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供销合作社参与的各种涉农项目能够充分享受社会力量参与“三农”的优惠政策。同时,能够出台对合作社经济的单独税收政策。
三、以“三位一体”建设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去年,国务院批准同意全国供销合作社在河北、浙江、山东和广东省开展综合改革试点。上述各省的试点都各有特色。浙江省在习近平总书记主政时,就开展了以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为主要内容的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践证明,这一部署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致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进一步提升了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能力和发展活力。建议总社及时总结推广各试点省的好经验,也可推广浙江省“三位一体”的做法,真正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快实施全国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改革。
四、以完善供销合作社法律体系为主要抓手,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地位与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部署。作为供销合作社,要发挥其重要作用,也必须有法律保障。鉴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已经颁布多年,已经不适应变化的形势,因此,建议尽快出台颁布有关供销合作社方面的法律。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确定要抓紧制订供销合作社条例,这还不够,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条件成熟后再行立法”这一指示要求,尽快制订立法时间表。只有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在法律法规上给予明确和保障,供销合作社才能真正成为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