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西省用水定额(工业企业和城镇生活部分)

2015-03-07 05:37王宏义韩俊飞
大众标准化 2015年7期
关键词:定额山西省用水

● 王宏义 韩俊飞



解读山西省用水定额(工业企业和城镇生活部分)

● 王宏义 韩俊飞

王宏义,男,1988年毕业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水文地质专业,现就职于山西省水资源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韩俊飞,男,1985年毕业于山西大学,现就职于山西省河曲县水资委,工程师。

用水定额管理是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确定科学、合理的用水定额不仅可以规范企业用水,更重要的是可以引导全社会提高用水效率,进而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背景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山西省是一个以电力、冶金、机械、化工、煤炭为支柱的我国能源重化工基地主体。山西省煤长水短,水资源先天不足,时空分布不均,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全面推行各种节水措施,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为认真贯彻《水法》和水利部水资源〔1999〕第519号“关于加强用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省人民政府的安排下,组织有关单位,结合我省城镇生活现状和现有工业企业生产技术状况,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以及各市(地)专业人员意见,编制完成了《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业及城镇生活部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3〕4号颁布《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实施以来,在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管理、取用水计划下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评估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对推动全省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工艺技术的不断更新、提高与改造,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的用水定额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山西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单位对《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进行修正和补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8〕1号颁布《山西省用水定额》。

实施数年后,发现部分产品的用水定额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实施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完善,会影响我省节水事业的顺利发展。为此,根据水利部《用水定额参考方法》中“用水定额在实施中进行调整”的指导思想,山西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单位,在充分收集、整理、分析了全省各行业现状用水资料,对重点城市生活用水和重点行业工业用水进行了测试的基础上,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和发展状况,广泛征求了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参考国家和相邻省份已颁布的用水定额和行业用水标准,对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8〕1号颁布的《山西省用水定额》进行修正和补充。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太原市组织召开了山西省地方标准《山西省用水定额第2部分:工业企业用水定额》《山西省用水定额第3部分:城镇生活用水定额》(以下统称《用水定额》)审查会。

工业企业用水定额的总体要求

坚持节水优先的原则,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大力提高工业企业的节水意识,促进工业企业用水效率的提高。积极响应习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战略赋予的水资源管理新的内涵、新的要求、新的任务,建立工业企业不同产品的用水体系,积极调整节水型产业结构,大力倡导清洁生产,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产生。同时,严格取水许可,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在工业节水方面推广循环用水、串联用水、中水回用、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利用、分质用水技术,实现工业企业统一取水供水、串联用水、处理污水、统一回用的节水减污新格局,逐步淘汰一些高耗水工业,同时对一些用水大户进行技术改造来节约用水,通过节约出来的水,在用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新开一些生产建设项目的取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鼓励工业企业优先使用再生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有效利用地表水,节约保护地下水。把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可以有效缓解缺水地区水资源短缺的状况,优化区域水资源利用结构,改善水生态环境,减轻地表与地下水资源压力。

山西省既是煤炭资源储量大省又是国家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煤炭资源得天独厚。由于长期高强度的资源开发,导致我省支柱产业单一、发展模式粗放、资源利用程度偏低、生态环境破环严重、资源枯竭问题突出,针对我省产业结构存在的问题,以开拓创新的思路和强有力的措施,调整我省的产业结构,本标准着眼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围绕“肥、醇、炔、苯、油”5条特色发展主线,补充完善煤化工产品的用水定额,为振兴山西经济奠定良好的基础。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的总体要求

按照《水法》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城镇居民的用水安全。

坚持节水优先的原则。把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重要抓手,着力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的先导作用和刚性约束。提高城市居民节水意识,完善用水计量监测系统,大力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和中水利用管网,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进一步推进城市水价改革,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阶梯水价机制,理顺黄河水、本地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城市供水水源的比价关系,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编制原则

《用水定额》的编制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行业特征强、技术难度大、标准化程度高的工作,在编制过程中,参考水利部《用水定额编制参考方法》,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用水定额》必须突出它的共性,不仅适用于某一个企业,而且也要适用于生产同一产品的同一类型企业,也就是说它是某种产品的用水定额,而不是某企业产品用水定额。

科学性原则:《用水定额》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程规范、有关规划和科研成果为依据,并通过调查研究工业企业用水的基本情况,在获得详实可靠的数据资料的基础上,采用规范、正确的分析计算方法,合理制定全省主要产品的用水定额,使制定的定额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先进性原则:《用水定额》具有先进性才能激励企业奋发上进,不断努力,通过先进的用水定额带动用水单位吸纳先进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企业的用水水平。

客观性原则:《用水定额》编制的数据都来源于客观实际,在保持先进的情况下,力求符合客观现实。

实用性原则:《用水定额》编制在考虑先进性的同时,又要考虑大多数企业通过努力能够达到,在实施过程中,定额标准虽高,但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只要努力就能达到,而且操作起来顺手便捷,启迪职工奋发上进。

节水性原则:《用水定额》体现出节约用水的方针,起到促进节约用水的作用。

因地制宜原则:《用水定额》密切结合本地区的地理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居住条件等因素,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用水定额。由于定额的制定具有时效性,当企业生产工艺、水平、管理、原料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定额也应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这种变化,因此,定额应根据情况每3~5年编制一次。

起草过程

《用水定额》部分修订工作是在收集资料和省内外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山西省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对山西省部分行业用水定额做出了调整,在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对部分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特别是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煤化工产品等用水定额进行修正、补充。

工业企业用水定额标准主要内容

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用水定额。修正和补充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共4个门类;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仓储业,共40个大类,100个中类,405种产品。

城镇生活用水定额标准主要内容

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用水定额,修正和补充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新闻和出版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共8个门类,10个大类,23个中类,72个类别。为便于应用,本定额增加了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城镇生活综合用水、城镇公共生活用水的用水定额。

定义

工业企业用水定额定义: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含副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而消耗的新水量。本标准的各项用水定额均为净定额,不包括从水源到用水户之间的输水损失。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定义:城镇居民每人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标准中此项指标值的单位用“L/ (p.d)”,是一个阶段日期的平均数,一般按年用水总量计算日平均值方法确定。此指标作为计算月度考核周期对城镇居民用水总量的基础值。

城镇综合用水定额定义: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城镇公共生活用水定额定义:是指在一定时段内按照相应的核算单元确定的平均单位用水量的限额,核算单元指核定用水户所选取的与用水量关系密切的计算单位,如人数、面积、床位等。

主要创新点

由于生产同一产品的企业不仅生产规模不同,而且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原料也不完全相同,这样各企业能够实现的用水定额高低差别也会很大,很难作相应评价。城市生活中,由于地域的差别、人们生活习惯的差异、节水器具的推广应用的不同,导致了能够实现的用水定额的不同。

为了增强可比性、合理性、实用性,以一种产品(或地域)制定一个定额的原则,在制定中以某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原料(或地域),以相对先进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原料(或地域)为基准的用水定额为基础,用百分比系数建立起同一产品(或地域)用水定额之间横向关系。提出了用水定额的使用中适时进行调整,同时提出了建立用水定额实施保障体系的思路。

《用水定额》是山西省第一个用水定额地方标准,改变了以往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发布用水定额。以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用水定额,级别更高,制定和审核过程更加正规合理,应用更加规范。

预期效果

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实施后,对全省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对全省工业企业开展涉水规划编制、节水管理、取水许可管理、取用水计划管理、规划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涉水工程设计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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