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显凤,崔佰吉,张宏梅 (吉林医药学院药学院,吉林吉林 132013)
闪式提取法提取五味子醇溶性有效成分的工艺研究
刘显凤,崔佰吉,张宏梅*(吉林医药学院药学院,吉林吉林 132013)
目的 优化闪式提取法提取五味子醇溶性有效成分的最佳工艺。方法 以五味子乙素含量为考察指标,通过单因素考察试验,首先确定影响因素的显著性及影响范围,采用正交实验设计方法,优化闪式提取五味子醇溶性有效成分的最佳工艺。结果 最佳工艺条件:10倍量浓度为80%乙醇浸泡4 h,闪式提取100 s。结论 闪式提取法是一种高效、快速、简单的提取方法,适合醇溶性有效成分的提取。
五味子;五味子乙素;闪式提取
五味子为木兰科植物五味子Schisandra chiesis(Turcz.)Baill.的干燥成熟果实。五味子中含有木脂素、多糖、挥发油等成分,目前五味子入药多以木脂素类成分为主,现已明确的药理学研究发现,其具有广泛的抗肿瘤、保肝及抗衰老等作用[1-2]。闪式提取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高速、高效的提取方法,对于中药有效成分的快速提取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本研究采用正交实验设计,以提取物总木脂素含量、浸出物得率为考察指标,优选五味子醇溶性有效成分闪式提取的最佳制备工艺,为其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仪(岛津-UV1800);电子天平(CAP225D,Sartorius);微波真空干燥器(HWZ-2B,广州兴兴微波能设备有限公司),闪式提取器(河南金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五味子乙素对照品(110765-200609)购自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变色酸(F20080331,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五味子购于吉林大药房;其他试剂为分析纯。
2.1.1 含量测定方法学研究
通过含量测定方法学研究表明,五味子乙素在3.98~24.41μg的范围内线性关系良好,标准曲线方程为:Y=0.046X+0.028 1(r=0.997 9),且精密度、稳定性、重复性及回收率实验结果均符合含量测定质量标准建立的规定。
2.1.2 样品的测定
取提取物粉末200 mg,置于锥形瓶中,加乙醇15 mL,超声(250 W,40 kHz)提取 20 min,然后过滤,取滤液置25 mL容量瓶中,加无水乙醇稀释、定容至刻度,混匀。精量取1 mL溶液,加入1 g硅胶(100目)中拌匀,待乙醇挥发后,装入预先准备的层析柱中,三氯甲烷洗脱,洗脱液收集10 mL。精取4.0 mL,置10 mL具塞试管中,挥干溶剂。精密加入1 mL变色酸溶液(10%)、9 mL硫酸溶液(H2O∶H2SO4=1∶2),混匀,置热水浴中,加热30 min,放冷至室温,即得;另取五味子乙素对照品适量,加三氯甲烷制备五味子乙素对照品溶液(0.2 mg/mL),按照2010版《中国药典》附录,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进行含量测定[2]。
2.2.1 乙醇浓度
称取15 g五味子药材3份,分别加入150 mL体积分数为70%、80%、90%的乙醇溶液,固定提取时间为60 s,提取1次。提取液浓缩、干燥、粉碎,按“2.1”项下含量测定的方法进行含量测定。结果,五味子乙素含量分别为:13.19%、15.62%、15.84%;出膏率分别为:30.82%、29.51%、29.41%。结果显示:出膏率变化不明显,乙醇浓度为90%时,五味子乙素含量最高。
2.2.2 乙醇与药材的倍量
称取15 g五味子药材3份,溶剂加入量为药材的6、8、10倍,采用浓度为90%乙醇为提取溶剂,提取60 s。提取液浓缩、干燥,粉碎成细粉,按“2.1”项下含量测定的方法进行含量测定。结果,五味子乙素含量分别为:14.62%、16.71%、15.79%;出膏率分别为:30.08%、32.22%、36.13%。从结果中可以看出,采用料液比为1∶8时,有效成分五味子乙素的提取量最高。
2.2.3 提取时间
称取15 g五味子药材3份,采用浓度为90%乙醇为提取溶剂,料液比为1∶8,分别考察80、100、120 s的提取效率。提取物粉末按“2.1”项下含量测定的方法进行含量测定。结果,五味子乙素含量分别为:15.21%、16.39%、16.41%;出膏率分别为:37.20%、36.54%、36.18%。结果显示,提取物中有效成分在提取100 s时效果最佳。
2.2.4 浸泡时间
称取15 g五味子药材3份,分别加入150 mL体积浓度为90%乙醇溶液,密封、放置在室温下,分别浸泡1、2、4 h,按每次100 s的提取时间进行提取。提取物粉末按“2.1”项下含量测定的方法进行含量测定。结果,五味子乙素含量分别为:17.81%、19.83%、18.77%;出膏率分别为:38.42%、39.72%、40.82%。结果显示,2 h为最佳的浸泡时间。
根据单因素考察的最佳提取条件,采用L9(34)正交设计表,选择乙醇浓度(A)、提取时间(B)、浸泡时间(C)和乙醇倍量(D)4个因素,进行试验,正交实验因素水平表见表1。
分别以五味子乙素含量和出膏率为考察指标,采用权重系数法进行综合数据处理,权重系数分别为:0.7和0.3。评分=五味子乙素含量/五味子乙素最大含量 ×0.7×100+出膏率/最大出膏率 ×0.3×100。正交试验与结果见表2,方差分析见表3。
从表2、3可知,各考察因素影响结果分别为C>D>B>A,且浸泡时间、溶剂用量有显著影响(P<0.05)。由结果可知,五味子醇溶性有效成分闪式提取的最佳工艺为:A1B2C3D3,即体积分数为80%的乙醇为提取溶剂,料液比为1∶10,浸泡时间4 h,提取时间为100 s。
表1 正交实验因素表
表2 正交试验表与结果
表3 方差分析表
称取处方量五味子药材,按“2.3”项下最佳提取工艺条件提取,并进行五味子乙素和出膏率的测定,结果见表4。结果表明,该提取工艺简便、重现性良好,可以作为五味子醇溶性有效成分的提取方法。
表4 验证试验结果
闪式提取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提取方法,其提取时间一般为60~120 s,实验外界条件要求相对简单,不需要对药材进行特殊的前处理,特别适用于对温度不稳定药材的提取。由于闪式提取的时间非常快,能够充分提高中药材提取的效率,通过闪式提取、乙醇回流法和超声提取法的对比研究发现[3],闪式提取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优势。
通过单因素实验选择乙醇的浓度为90%,选入正交实验的乙醇浓度为80%、85%、90%,由于乙醇浓度较高,且相互之间的差异比较小,所以在提取过程中不存在显著性差异,通过方差分析也可以充分体现。同时提取时间选择90、100、110 s,相差也非常小,对最后的整个实验评分也没有起到显著的作用,其有效成分的含量和出膏率都没有受到显著影响。
[1]刘延泽.植物组织破碎提取法及闪式提取器的创制与实践[J].中国天然药物,2007,5(6):401-407.
[2]李生,李贺,高晓旭,等.北五味子粗多糖对酒精诱导小鼠急性肝损伤的保护作用及其机制研究[J].北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15(4):472-475.
[3]俞金,崔佰吉,张秀荣,等.正交试验法优化五味子醇溶性有效成分的提取分离工艺[J].医药导报,2010,29(9):1192-1194.
[4]崔佰吉,张秀荣,张俊燕,等.延灯滴丸3种提取方法的对比研究[J].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2012,18(7):24-26.
Study on the extraction process of the alcohol-soluble effective components from Schisandra chiesis(Turcz.)Baill.by Flash Extraction
LIU Xianfeng,CUIBaiji,ZHANG Hongmei*(College of Pharmacy,Jilin Medical College,Jilin City,Jilin Province,132013,China)
Objective To optimize the extraction process of Schisandra chiesis(Turcz.)Baill.Methods The significant factorswere observed by single element.The optimum extraction conditionswere investigated by orthogonal design experiments and γ-schizandrin content as the index by UV results.Results The optimum extraction condition obtained was:times of soak was 4 h,80 percent ethanol,material ratio 10∶1,times of extraction was 100 s.Conclusion Themethod is simple,convenient and can be controlled easily,and suitable for the extraction of alcohol-soluble components from Schisandra chiesis(Turcz.)Baill.
Schisandra chiesis(Turcz.)Baill;γ-schizandrin;flash extraction
R284
A
1673-2995(2015)04-0243-03
刘显凤(1988-),女(满族),助教,本科.
张宏梅(1982-),女(汉族),讲师,硕士.
10.13845/j.cnki.issn1673-2995.2015.04.002
2014-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