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治之端也。”在深化水利改革、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离不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推进水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十二五”期间,江西省强力推进水法治建设,不断建设完善水法规体系,走出了一条符合实际需要、地方特色鲜明的水事立法道路。一项项法律规章的制定为江西实现依法治水奠定了“根基”。
“十二五”期间,江西省围绕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大力加强水法治建设,不断建设完善水法规体系,走出一条符合实际需要、地方特色鲜明的水事立法道路,为推进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五年间,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破解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水资源浪费等水安全问题以及水资源管理、水权制度等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江西以平均每年至少出台一件水事立法项目的速度填补了相关水事立法领域的空白。正是“十二五时期”江西以建立完善、科学、符合省情的水法规体系为目标,不断加快地方性水法规、政府规章制定进程,加强对水资源、河湖、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等领域的规范化管理,初步建立起既有时代高度又有江西特色的水法规体系,才赢得了江西水利改革的健康发展。
水足粮丰 摄/刘浩军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修订草案)》摄/孙洁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立法调研
江西是农业大省,也是水利大省,农田水利设施量多面广,农田水利对江西经济特别是农业发展意义重大。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这是继黑龙江、湖南之后全国第3个出台农田水利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的制定颁布,不仅全面寻求多年制约全省农田水利工作发展现实问题的解决途径,还把国家关于农田水利的方针政策和江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填补了江西农田水利立法的空白,理顺了政府与农户、政府与市场两方面关系。农田水利条例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在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中的重要基础地位,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以及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引导村民投工投劳、吸引社会资金等方式,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主体、多渠道投资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健全基层农田水利服务体系等多种途径,切实提高基层农田水利服务能力,为农田水利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在全国率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地方配套法规修订。2011年3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施行。顺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加快水土流失防治进程,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人大常委员会审议通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立足江西省情,对新水土保持法基本制度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以立法方式固化省委、省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及多年水土保持工作积累的宝贵经验。该办法强化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明确了乡镇水务(水保)站职能,补充完善了水土保持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并对法律责任条款进行细化,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其他省份水土保持法配套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妥善处理转变政府职能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完成《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修订。2014年5月29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修正案,删除相关条款,为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废止“赣抚平原灌区超计划用水审批”和“在赣抚平原灌区利用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许可”扫除障碍,既适应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避免以不完善的制度和做法而否定改革,又严格遵循法治原则,不以法律突破为代价去搞改革。
江西省水文管理办法审议通过并公布
绿色畲乡,水美如画 摄/刘浩军
废止《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颁布《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配套跟进,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完成修订《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立足于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增加了《江西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河道采砂管理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江西省河道采砂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新制度作为规章附件,进一步完善河道采砂管理体系,为河道砂石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法制保障,河道采砂管理水平和能力居全国前列。
制定颁布《江西省水文管理办法》。从建立水文水资源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水文的社会服务功能、加强对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文管理工作,提升水文服务水平,使水文事业更加适应全省水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稳步推进《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修订。将建立和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四项制度”作为条例修订的主线,贯穿于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各个环节,水生态文明建设、水权确权登记、“河长制”,以及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等诸多水利改革相关的内容见诸于条例修订草案。2015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对条例修订的必要性给予充分肯定。
开展鄱阳湖执法巡查
水行政执法人员与江西省管取水单位座谈沟通
水行政执法人员给采砂现场监管人员发放宣传品
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签名活动 摄/张猛
强化水事立法项目储备。“十二五”期间,江西省水利厅积级争取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对水事立法工作的重视与支持,着力推进立法项目储备,在已有7件省级地方性法规、5件省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将《江西省湖泊管理条例》《江西省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等项目纳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库》,将《江西省用水总量控制办法》《江西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项目纳入省政府规章项目库。
以课题研究为先导筑牢立法基础。根据《江西省水利厅政策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2014年以来,先后组织开展20余个课题研究,如湖泊保护立法可行性研究、农村供水制度研究、水权水市场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等,充分发挥政策研究成果对水利立法、深化水利改革发展的支撑作用。
完成《水法规汇编》编辑工作。结合水法规制定、清理的实际状况,2013年12月编辑完成《水法规汇编》,免费发至省、市、县、乡四级水利部门每位干部手中,切实推进依法治水。《水法规汇编》以2013年7月为时间截点,对现行有效的123件水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水利部规章、省政府规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归类汇总,共计120余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