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敏,杨 欣,李瑞康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上海自由贸易区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王淑敏,杨欣,李瑞康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摘要:我国范围内现行的船舶登记制度对于处于开放前沿的上海自由贸易区并不适用。究其原因,这种严格的船舶登记制度不利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繁荣和发展。因此借鉴特案免税登记制度以及上海洋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对于船舶登记制度的探索经验,上海自由贸易区实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摒弃严格船舶登记制度和开放船舶登记制度。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上海自由贸易区特点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对策,具体包括对登记条件实行有条件的开放、解除单船融资租赁公司资本限制、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简化登记手续和降低船舶登记税费,为上海自由贸易区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和其他申请自由贸易区的地区提供示范作用。
关键词:上海自由贸易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保税港区
现阶段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严格船舶登记制度*实行严格船舶登记制度除要求申请登记的船舶具备保证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外,还强调船舶所有权和船员配备两方面与登记国之间应当具有真正联系。在严格船舶登记制度之下,船舶所有人的国籍、船舶的出资比例、船员的配备、船舶技术与安全状况等诸多因素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同时禁止船舶国籍的双重登记。,由于在国外进行船舶登记的税费较低,登记条件也比较宽松,相比较之下我国船舶登记限制较多,税费较高,效率低下,固守这一制度导致了大量船舶在国外注册,原本应当悬挂五星红旗的船舶大量流失的严重后果。[1]要扭转这种局面,改变传统的严格船舶登记制度成为航运经济发展的必然。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定义并未形成统一的定义。国际海事组织(IMO)对“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定义是“一国在其国内另外设立的并设置与其本国船舶登记条件不同的船舶登记制度”;再比如英国学者文森特·鲍尔(Vicent J. G. Power)将“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概念界定为“一国在其本土设立的船舶登记处,通过在船舶所有权、船舶状况、船员配备、航运管理等方面的特殊登记条件吸引特定国家船舶进行船舶国籍登记的制度形式。”笔者认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介于严格船舶登记制度和开放登记制度之间,突破原有船舶登记制度的一些限制性规定,而通过实施一些优惠政策吸引本国船东所有的、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境外方便旗船和新建构的船舶以及外国船东所有的国际航运船舶前来登记的宽严适度的新登记制度。以其自身的优势,[2-3]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得到适用,在国际上有广泛的实践基础。[4]但是由于我国的税收主权和现有立法的限制,目前在国内普遍实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并不现实,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上海自由贸易区[全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3年9月正式成立,为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转型提供了契机。由于上海自由贸易区是在上海范围内划定的实行特殊开放政策的狭小区域,将其作为我国实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试验区可以大大减小负面影响,减少改革成本,降低改革风险。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探索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第6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目前,该《试点方案》的具体文本尚未对外公布,笔者经过综合有关材料并分析判断得出关于该《试点方案》的结论。也已获得交通运输部批复同意,[5]标志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将正式开展国际船舶登记。但是,这些都只是一些框架性的规定,并不具备实际操作性,笔者将针对上海自由贸易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提出建设性建议。
一、上海自由贸易区内实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现有的船舶登记制度的局限性由来已久,对我国航运业的发展形成桎梏,要增强我国航运业的竞争力就必须改变原有的船舶登记制度。另外,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需要一系列政策的支持,要求船舶登记制度适应这一建设的需要。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内实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也是为全国范围内革新船舶登记制度做准备,积累经验。
(一)吸引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归的需要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08—2013年Review of Maritime Transport发布的数据,中资外国籍船舶中的国际航运船舶从2008年1月的1 403艘到2013年1月增至2 648艘,平均每年递增约200艘。同时注册在外国籍的船舶载重吨所占比例也由59.03%增至64.79%。[6]该报告还指明,中国是全球拥有商船最多的国家,但中资船舶的价值却是世界第四(610亿美元),中国拥有的老旧船舶数量在世界排名第三。而2013年在中国注册登记的船舶仅有3 727艘,总吨位仅为688 861吨。[6]
表1 中国船队数据表[7]
根据以上数据可以发现,大量的中资船舶流向外国进行船舶登记。这对我国的船队建设、主权权利、税收管辖、司法管辖以及航运安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但是,如果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过于开放,则存在过高的风险。虽然极有可能迎来中资船舶的回归,同时,也会引起大量非中资船舶的入籍。松散的管理政策将加剧船舶交通事故高发、船员利益得不到保证等方便旗船的弊病。这与中国建设航运强国的目标是相违背的。出于这样的考虑,上海自由贸易区的优势也显现出来,其面积小,政策效力范围有限,经济环境宽松富有弹性,即使发生与预期相反的不利后果,也有能力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正。
纵使目前由于我国税收制度和相关政策的限制,上海自由贸易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在税收的减免力度方面尚无法与方便旗国家相抗衡,但是综合来看,“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能够取得总体最优的效果。“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能够保障船旗国与其所辖船舶之间具有真正联系,因而受到国际组织与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而方便旗则饱受争议。所以,对于中资外籍国际航行船舶来讲,选择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进行注册,当其在海外遭受利益侵害时能够得到祖国及时、有效的外交与司法救济,其面临的各种风险均可降低。另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在船舶安全标准与日常监管方面的管理均比方便旗国更加标准,避免其遭受海上重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这也是对中资外籍船舶的重大吸引。总之,“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对于船东来讲能够达到各方面因素的最佳配置。
(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必经之路
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实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不仅对上海自由贸易区本身的建设有益,同时也为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全国其他地区正在申报的自由贸易区的船舶登记制度起到示范作用,为其将来实行船舶登记制度的改革开辟了道路。
1.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要求
国际航运中心是集港口泊位、各式联运、集散中转、商务金融、国际市场等功能为一体,具有很强辐射服务带动作用的口岸城市。[8]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漫长过程,对上海乃至全国的经济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于《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等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在港口吞吐量和港口规模上都实现了较快增长。但是相较于世界上发展较好的伦敦、香港和新加坡的航运中心,上海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仍然有待提升,甚至可以说仍然处在全球航运价值链的底端。究其原因,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上海港的政策具有局限性,特别是受到我国严格船舶登记制度的制约。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为上海发展港口贸易,建设航运枢纽,改革离岸金融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同时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描绘了更美好的未来。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吸引更多的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归,尽可能打破上海航运中心发展的瓶颈,这对于提高上海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至关重要。
2.对在申请中的自由贸易区的示范作用
国务院于2009年颁布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全国各地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大幕由此拉开。航运中心的建设与自由贸易区的申报是如影随形的。自从上海自由贸易区酝酿以来,全国其他地区对于申报自由贸易区的热度一直不减。时至今日,尽管上海自由贸易区三年的试验期限尚未达到,多地就已出台了自由贸易区申报方案。从天津、厦门、大连、青岛等地的自由贸易区申请方案中可以看出,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与其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和建设是息息相关的。在申报自由贸易区的地区,各种类型的国际航运中心(主要包括青岛国际航运中心、广西北部湾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等)的申报和建设也在火热进行。[9]目前第二批自贸区已挂牌,多地也开始摩拳擦掌欲申报“第三批自贸区”。包括浙江苏州、无锡,山东,辽宁,河南,四川,安徽合肥,广西,云南等在内的十余个地方均把申报自贸区列为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工作,大连自由贸易区申办已正式提上日程。[10]作为昔日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试验区之一,大连此次申请自由贸易区之后面临的船舶登记制度的改革,也要借鉴上海自由贸易区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经验,以顺利进行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航运业的发展直接影响着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和繁荣。上海在中国新一轮的改革开放版图中无疑起到了先锋示范作用,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内进行船舶登记制度的创新,不仅有利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国际地位的提升,也可为其他地区的船舶登记制度创新提供可复制的经验,为其他地区的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扫平障碍。上海自由贸易区内实行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对这些申报的地区在由保税港区向自由贸易区转型的过程中遇到的船舶登记问题的解决有示范作用。
(三)严格船舶登记制度的缺陷
1.我国关于严格船舶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的严格船舶登记制度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法规。其中,《船舶登记条例》是专门性的法律。这些法律对适用船舶所有权登记、适用船舶、船员配备、船籍港等方面有着严苛的限制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在船舶所有权登记方面,依照《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只有中国公民或中国法人才可拥有中国船舶。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总额不得低于50%。
第二,在适用船舶方面,根据《船舶登记条例》规定,以下四类可登记: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第三,在船员配备方面,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在船籍港方面,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船籍港。
2.严格船舶登记制度对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不适应性
在严格船舶登记制度之下,船舶的登记条件受到严格的限制*这些登记条件包括船舶所有人的国籍、船舶的出资比例、船员的配备、船舶技术与安全状况等方面,同时根据《船舶登记条例》,我国是禁止船舶国籍的双重登记的。,同时还存在登记程序复杂,税费沉重的问题。
上海自由贸易区具有境内关外的特质,这决定了区内的规则必定不同于国内的普遍规则。我国目前普遍实行的是严格船舶登记制度,这与自由贸易区开放、高效的要求相背离。
首先,对登记条件的严格的限制将很多中资船舶拒于门外。如前所述,我国对登记船舶所有人的国籍、中资比例有十分严格的要求,而上海自由贸易区则要求在各个行业内进一步开放外资比例,扩大投资自由化。
其次,对其他条件的限制,如对船员配备、船龄等的限制则增加了在我国登记的船舶所有人的运营成本。
再次,严格船舶登记制度之下,登记手续复杂,效率低下。严格的登记条件的限制要求登记程序层层审查,各个部门依次审批,延长了登记时间。与香港仅两个小时的登记周期相比,我国的登记效率是十分低下的,这也与自由贸易区高效的价值追求不相符合。
最后,对船东来讲,在我国进行船舶登记的税费负担非常沉重。在我国进行登记后,各项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征收缩小了船东的利润空间,对船东吸引力下降,不利于上海自由贸易区船队规模的扩大。[11]
二、上海自由贸易区内实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定位相辅相承
之所以在自由贸易区内对船舶登记制度进行创新,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自由贸易区的建设给船舶登记制度的创新创造了有利条件,一方面,自由贸易区自身的性质与船舶登记制度的发展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开放性和高效性都是二者的重要追求。另一方面,自由贸易区其他设施的建设、各项政策的配合是船舶登记制度的创新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1.定位于全面开放和高效的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其很多政策都具有开创性的意义。自由贸易区的本质要求其不管是在整体方案的制定上还是在具体政策的实行上都必须具有开放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在自由贸易区内,贸易的便利化、投资的自由化以及行政的高效化都对现有的船舶登记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的过于严苛的登记条件和复杂的登记制度不适应自由贸易区发展的需要,反过来,自由贸易区的高效性和开放性也会促进船舶登记制度的改革过程。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离不开航运业的繁荣。投资的便利化是自由贸易区最本质的价值追求,航运业也不应例外,在保证航运秩序的基础上,改变过于严格的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在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自由贸易区的政策设计上给予航运业较大的税收调整空间,有望通过接下来出台的配套措施减轻船舶登记的沉重的税费负担。另外,在自由贸易区内政府角色的转变,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克服传统船舶登记制度之下登记效率低下的弊病。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有利于打破目前我国相关政策对船舶登记制度的局限,自由贸易区进行的一系列革新将为创新船舶登记制度形成助推力量。[12]
2.“国际船舶登记制度”适应了上海自由贸易区高效开放的需要
上海自由贸易区内船舶登记制度的变革既要照顾自由贸易区自身的经济特点,又不能忽视航运安全,一蹴而就地过渡到开放船舶登记制度。因而,上海自由贸易区首先通过对“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进行试点,逐步推进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改革。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能一定程度上避免严格船舶登记的弊端,帮助突破其对登记条件的严苛限制,使船舶的登记条件变得更加宽松,[13]这大大扩大了登记船舶的范围,也适应了自由贸易区对开放性的要求,展现了自由贸易区的开放姿态。登记条件的放宽带来的是登记程序的简化和登记周期的缩短,这也符合了自由贸易区对于高效性的要求。这些都有利于吸引船舶在我国登记,壮大我国的船队规模,继而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中A类理事国的航运大国地位,加快我国从航运大国迈向航运强国的步伐。另一方面,相对于开放船舶登记制度,“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有利于我国对船舶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对国有航运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并保证悬挂五星红旗船舶的安全标准。综上所述,实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航运综合实力,提高上海港的国际地位。
3.具备与国际航运中心中配套的功能定位
在法制环境方面,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必将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相关单位已经在致力于完善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应对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可能带来的法律冲突问题,同时也积极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弥补可能出现的法律空白,避免出现法律缺位。法律环境不断完善为船舶登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航运金融环境方面也将出现有利于船舶登记制度发展的良好趋势。金融改革是自由贸易区改革的一大亮点,自由贸易区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金融制度的不断完善,必将促进航运金融的繁荣。由于航运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其资金高度国际化,如果投融资问题得不到解决,必将大大降低上海港对于船舶所有人的吸引力。因此,良好的航运金融环境,有利于促进船舶登记制度在自由贸易区的创新。
另外,《总体方案》放宽了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比例要求*根据《总体方案》,对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有所降低,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上海自由贸易区内试验区对于从事沿海捎带业务的船舶的要求也有所降低。很多中资船舶属于方便旗船,按照原有的制度是不能进行此项业务的。这对于突破原来严苛的中外资金比例,开放船舶管理制度具有开创性的作用,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二)对保税港区已有的船舶登记制度探索的借鉴
我国已在船舶登记制度领域做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这些探索从船舶登记制度的不同方面对我国原有的严格船舶登记制度进行了突破,呈逐步开放的趋势。为上海自由贸易区实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提供了借鉴意义。
保税港区具有“准自由贸易区”的功能,享受着“境内关外”的特殊政策,有着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这些共通点表明保税港区在创新船舶登记制度中的经验教训可以为上海自由贸易区所借鉴。[14]
1.对“特案免税登记制度”的借鉴
自2007年起实行的特案免税登记政策是通过对某些种类的船舶回国登记免缴关税和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来达到使中资外籍国际航行船舶归籍的目的*详见原交通部《关于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它最初设定实行期限为两年。经过在上海、天津和大连三个港口的实行,在短期内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确实起到了吸引中资外籍国际航行船舶回籍的作用,特案免税登记政策曾先后两次延长实行期限*参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延长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关于在“十二五”期内继续实施中资方便旗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但是不论从吸引外籍船舶的数量规模上还是从对我国航运业的长远影响上来看,特案免税登记政策都未能起到期待的效果,对船舶所有人没有足够的吸引力。[15]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目的是吸引中资外籍国际航行船舶回归中国国籍,因此受惠的绝大多数是国有大型航运企业的船舶,其他类型的船舶被排除在外,适用面极其狭窄。另一方面,特案免税登记制度着力解决船舶登记中的税赋问题。而我国长期实行的严格登记制度的弊病由来已久,仅仅靠减轻税赋来吸引船舶注册显得杯水车薪,不足以扭转局面。[16]
因此,从各个方面来看,实行特案船舶登记制度没能成功吸引中资外籍国际航行船舶回归中国国籍。此政策是我国面对内有严格船舶登记制度严重局限,外有方便旗国制度挤压的情境之下所实行的一项临时性的改良政策,是我国船舶登记制度发展过程中一次艰涩的尝试。也充分说明,要实行真正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上海自由贸易区航运业发展的船舶登记制度不能仅靠一两项改良,而应全面审视我国船舶登记发展现状,重新选择、构建适合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
2.对洋山保税港区“保税船舶登记”的借鉴
2011年12月,“中国洋山港”获批成为我国新的船籍港,洋山保税港区成为我国第一个开展“保税船舶登记”的试点区域。保税船舶登记业务在区内的开展加快了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改革进程,为悬挂“方便旗”的中资国际航运船舶回归登记开辟新途径。洋山保税港区进行的“保税船舶登记”是在特案免税制度的基础上,吸取了特案免税登记制度的经验教训,对船舶登记实行退税保税政策。[17]洋山保税港区的保税船舶登记依托洋山保税港区,在保税港区内利用上海国际航运综合试验区的有利条件,进行制度创新,有利于促进“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洋山保税港区船舶登记的创新为出口退税和保税船舶的登记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洋山保税港区的“保税船舶登记”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我国船舶登记的外资准入问题尚未有明显改观,也未能改变我国船舶登记手续复杂、周期漫长的弊病。
3.对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借鉴
按照《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和《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要求,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对保税港区内的船舶登记制度进行了探索,经过反复研究形成了《天津东疆保税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简称《东疆试点方案》)并于2013年9月得到了交通运输部的批复。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成为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第一个试点,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创新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18]该试点方案对船舶登记制度的改革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突破了中资控股的股权比例,这改变了严格船舶登记制度下对于中外资比例的严格限制,有利于吸引投资,并且间接地为航运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二是延长了对船龄的要求。这有利于降低航运企业的运营成本,改进管理方式并提高管理水平。三是突破了雇佣外籍船员的限制。除了主要的岗位仍然要求是中籍船员之外,其他岗位均允许一定比例的外籍船员存在,降低了船东的劳动力成本。四是增加了船舶登记种类。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明确纳入登记种类,为船舶融资租赁产业的发展开辟了道路。[19]
从以上改革措施来看,天津东疆实行的主要是“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改良。天津东疆试点的改革可以说是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破冰之旅,这表明我国告别了严格船舶登记制度的时代,向着更加开放,更加科学的船舶登记制度转变,《东疆试点方案》的实施,是“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在我国适用的一次尝试,为我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进行船舶登记制度的创新积累了经验。特别是其中对于船舶登记条件的突破,即对于外资比例、船龄、外籍船员比例的限制降低以及首次对船舶融资租赁的明确规定都对上海自由贸易区实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起到了先驱示范作用。
三、上海自由贸易区建立健全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对策
如前所述,《总体方案》虽然对自由贸易区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总体方案》只是提出了实施的构想,尚缺乏具体配套的制度。上海海事局《试点方案》已获交通运输部批复同意,确立了在自由贸易区实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其中大多也是框架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笔者将从立法和政策两个方面对上海自由贸易区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其中立法方面的对策包括:制定“上海自由贸易区船舶登记条例”和有条件地开放登记条件。政策方面的对策包括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降低税费标准以及解除单船融资租赁公司资本限制。
(一)立法建议
1.“上海自由贸易区船舶登记条例”的制定
对于上海自由贸易区建立“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成文的法律依据,仅能从《交通运输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试点方案》中窥得一斑。由此可见,上海自由贸易区在船舶登记制度的立法方面存在空白,若要推进上海自由贸易区内船舶登记制度的彻底改变,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从自由贸易区自身的发展定位来说,搞自由贸易区不是争取优惠政策,而应当着力进行制度创新。[20]通过自由贸易区的成功试验带动全国性的改革,打破既有体制机制的壁垒。同时,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变革是为中国将来加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TPP),参与制定和形成国际经济贸易新规则做准备。所以,仅靠一纸意见来暂时性的给予优惠政策,放宽相关的船舶登记条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更稳定的法规对于船舶登记制度的变革予以支持。
从中国1994年颁布的《船舶登记管理条例》来看,20年间中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诸多法规已不能适应当前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发展需要。改变原有的船舶登记制度的相关法规,建立起新的法律制度也是大势所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在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船舶登记制度创新中,上海市人大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要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属于国家立法权限和范围的,应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
2.登记附条件地开放
在自由贸易区内注册的船舶,要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就必须对船舶的登记条件的限制进一步降低,实行有条件的开放政策。对比东疆保税港区对船舶登记条件的突破,作为比保税港区自由度更高的自由贸易区,笔者认为,自由贸易区设定的船舶登记条件至少不能比 《东疆试点方案》更加严格。
根据《试点方案》,上海自由贸易区正式开始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方案》中,对于登记主体、船龄、外籍船员雇佣以及增加船舶融资租赁这些登记条件的设置方面与《东疆试点方案》基本是保持一致的。
船舶登记制度应该兼顾效率与安全价值,一般来讲,一国船舶登记条件的取舍应遵循有利于本国航运业的发展并确保水上安全的标准。船舶登记条件的设计应顺应越来越开放的国际潮流,同时又要防止船舶登记限制的减少导致船舶登记制度滑向方便旗制度。[21]
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船舶登记,既要满足航运安全的要求,又要保证登记条件不能太严苛,以满足自由贸易区开放性和自由度的要求,在自由度和有效管理之间进行价值衡量,选择最佳的宽松程度。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船舶登记通常的限制性条件进行性质上的划分,大体可分为两类:基于经济联系上的限制以及基于水上安全的限制。基于经济联系上的限制,即出于船旗国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对在该国注册船舶进行限制,比如出于保护本国航运企业的目的而限制登记船舶外资比例,以及出于保护本国船员目的而限制本国船员雇佣比例等。基于水上安全的限制指那些为了保证水上安全,维持航运秩序,防止航运违法行为而设定的限制条件。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内,由于经济的开放性,对基于经济联系上的限制可以适当降低,尤其值得提出的是,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进行船舶注册,要求申请以“中国洋山港”作为船籍港的五星旗船舶,其外资比例和船龄不应受到限制。对于船舶登记类型,也要根据自由贸易区的发展需要,增加登记种类,不应限于融资船舶登记。对于基于水上安全考虑的限制,则不能过于放松,以保证航运安全,维持航运秩序。
(二)政策建议
1.登记手续的进一步简化
根据《试点方案》,上海自由贸易区船舶登记的登记程序和相关配套程序上将授权上海海事局进行优化、完善,以切实提高国际船舶登记效率。
在提高登记效率这一点上,香港的船舶登记手续流程是很值得借鉴的。香港海事处通过普及电子政务,在全球分设办事处,进行一站式服务等一系列高效措施,将船舶注册的时间限制在两个小时之内。[22]在上海自由贸易区之内进行船舶登记,要充分发挥自由贸易区作为开放前沿,注重效率的优势,对现有的繁杂的登记程序就行简化,充分提高行政效率。紧追自由贸易区内进行政府角色转型的步伐,使政府的登记机关切实为航运业的发展服务,创新注册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上海海事局应与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海关等部门,合作进行研究,形成一套具体可行、统一适用的标准化船舶登记制度操作流程,用以规范工作流程,使之做到标准明确、手续便捷、办理高效。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优化。
第一,在标准化登记流程的制定过程中,要注意开发国际船舶登记信息化系统,建立船舶登记信息平台,为实现登记手续的开放、便捷、高效提供基础。供船东查阅或下载进行船舶登记需要的文件、表格等所需材料,在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布有关船舶登记的通告以及法律规定变动情况。
第二,照顾国际时差的特殊情况,开通全天候的热线电话,向船东提供技术支持和查询服务。
第三,实行船舶登记档案电子信息化管理,为已登记的船舶建立电子档案,促进登记的高效性。[23]
第四,可以学习香港的做法,在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主要城市设立办事处,为世界其他地区需要到自由贸易区内进行注册的船舶所有人提供便捷服务。
第五,与自由贸易区内其他审批或者备案处进行一站式服务,参照自由贸易区内政府办事流程的“一口受理”机制,多个部门集中办公,以减少各部门之间的拖延和推诿情况,提高登记效率。
另外,还应建立国际船舶登记质量管理体系,及时与前来登记的船舶所有人进行互动交流,了解船东需求,有针对性地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改进标准化流程,从而使自由贸易区的船舶登记效率大大提高。
2.税费标准的降低
在与我国距离相近的香港和新加坡,对船舶登记的税负是很低的甚至是免税的。而在我国大陆进行船舶登记船东则要背负沉重的税收负担。相对于其他实行方便旗的国家,我国在税收方面更是没有优势可言。
根据《总体方案》的精神,上海自由贸易区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使船舶在上海注册*《总体方案》第6条规定:充分发挥上海的区域优势,利用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要将其这一精神落到实处,就要全面下调原有登记制度下的税费征收标准,增加对船东减免的税种,增大减免优惠幅度。除了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之外,企业所得税、登记费和管理年费等税费也要加以减免,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帮助航运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吸引更多的船舶在自由贸易区内注册。[24]在洋山保税港区“保税登记政策”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保税登记”和“出口退税登记”的发展。充分利用上海自由贸易区“境内关外”的政策环境,中资的外籍船舶回到自由贸易区内进行登记,延续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对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进行减免。国内船舶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船舶登记视同船舶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充分利用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契机,利用一系列的法规突破,在船舶登记上进行制度创新。同时利用先行先试的有利条件,积极研究出台适合自由贸易区船舶登记的国际航运税收体系,提出船舶登记税收改革方案。
3.解除单船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限制
船舶融资困难是造成中资船舶移籍外国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航运企业因为融资困难不得不在国外进行贷款,在国外进行船舶建造,进而悬挂方便旗。[25-26]而造成这种恶性循环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船舶融资模式的单一问题。
推广融资租赁、设立单船融资租赁公司是解决融资模式单一的重要办法。单船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行模式是由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独立封闭的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名义出租人,将其所有的单艘船舶作为租赁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营运。这种模式有利于降低风险,降低税收成本。但在中国境内成立单船公司手续繁琐,注册资金、人员组成均有严格规定*比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这条规定将诸多的中小企业拦在了融资租赁业务之外。。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内设立单机单船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应设定限制*参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总体方案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第一部分金融服务领域第3条融资租赁的开放措施。。而且,若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已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内注册,那么应当对其在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给予融资租赁出口退税。上海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业的优惠政策既有利于大企业扩大业务范围,又有利于中小企业加入融资业务的行列。同时,自贸区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兴起为船东们拓宽了融资渠道,使船东愿意境内造船、境内租船、境内登记。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经过特案免税登记制度以及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的试点工作,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改革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综合当今世界上的船舶登记模式的发展潮流以及我国航运业的发展现状,国际船舶登记模式更适用于自由贸易区内的船舶登记。自由贸易区的开放性和高效性也为船舶登记制度的创造了良好条件。在“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对船舶登记制度进行优化,需要审慎确定船舶登记条件的宽松度,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减轻船舶所有人的税费负担,同时完善船舶登记制度的周边配套制度。上海自由贸易区在实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过程中,要把握好开放的程度,避免因为缺乏必要监管而使其滑向方便旗登记,还要细化实施的具体事项,避免登记制度空洞,缺乏可操作性。另外,对于中资外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归籍,应当为其创造最方便的条件,避免在归籍过程中设置过多障碍,增加船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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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legal problems of implementing the international ship registration system in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
WANG Shu-min,YANG Xin,LI Rui-kang
(Law School,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alian 116026,China)
Abstract:The current ship registration system for nationwide cannot be applied in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 Considering the practice of special tax-free case registration system, experience of Yangshan Free Trade Port Area and the Dongjiang Free Trade Port Zone of Tianjin on exploring the ship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the need to construct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enter,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 should abandon strict ship registration system as well as open ship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should implement the international ship registration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Free Trade Zone in Shanghai, the international ship registration system should be innovated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conditional opening the conditions for registration, relaxing the capital limitation of single ship financing lease company, improving the suppor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simplifying the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and reducing the ship registration tax.
Key words: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international ship registration system;free trade port area
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15)02-0103-10
作者简介:王淑敏(1963-),女,北京人,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成员,E-mail:sunnyw@163.com;杨欣(1990-),女,山东青岛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E-mail:yangxinbetter@163.com;李瑞康(1991-),女,湖北石首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E-mail:lrk_friend@163.com。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项目“促进东北地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法制保障研究”[CLS(2014)WT06],辽宁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基础理论课题项目“地缘政治视阀下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理论研究”(ZW2013007),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东北亚海上丝绸之路的法律问题研究”(L13BFX009)
收稿日期:2014-06-06
王淑敏,杨欣,李瑞康.上海自由贸易区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26(2):1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