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洁琼,张丽娜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
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区块”选择探究
丁洁琼,张丽娜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摘要:中国的南海油气资源储量丰厚,享有“第二个波斯湾”的美誉。近年来,中国就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问题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前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并没有实质性进展,影响共同开发“区块”选择的障碍包括各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主张的冲突、争议海域界定模糊、对“共同开发”理解各异、区域外大量国家或企业卷入等。提出“区块”选择应当遵循的原则,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明确争议海域,促使石油公司参与“区块”选择,从低敏感领域合作着手,多方式确定“区块”,以此解决上述障碍。
关键词:南海;共同开发;“区块”选择
南海海底油气资源储量十分丰富,且油气质品质较高,因此有的专家将南海比作“第二个波斯湾”。南海主要油气资源分布区总面积大约为72万平方公里,石油储量约为230亿~300亿吨。为了争夺更多的油气资源,南海周边各国对岛礁归属和海洋划界冲突不断。共同开发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具体是指在数个政府的协议的基础上,各国在跨界海域或者多方主张主权的重叠海域进行共同勘采海洋矿物资源的活动,且共摊成本、共同管理和共享权利。笔者所述的“共同开发”仅指对各国主张权利的重叠海域的共同开发。
一、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潜在“区块”的分布
图1 南海油气盆地地理位置分布图
中国南海存在大大小小37个油气盆地,总面积大约128万平方公里,大约占中国南海总面积的36.5%,所储存的油气资源总量大约为449亿吨。从地质构造上,南沙海域包括南沙和礼乐-东北巴拉望两个地块。[1]根据油气盆地的分布位置,可以将其分为北部盆地和中南部盆地,如图1所示。中南部盆地几乎都未勘探开采,也未受到其他国家的控制。这些盆地储存的石油资源总共大约336亿吨,大约是南海油气资源总量的74.8%,约为南海的中南部油气资源的77.1%。其中位于中国九段线以内的石油资源大约有259亿吨。[2]通过当前对中国南海海域油气资源的勘探数据信息,中国应该选择石油资源蕴藏丰富,涉及的争议国较少的区块,适合选择的主要有以下区块。
(一) 中建南盆地
中建南盆地距离中国陆地最近的距离为504.13公里,距离其他国家最近的距离是90.84公里,盆地面积为86 814平方公里,可开采的石油总量为5.81亿吨,石油资源的远景资源量为29.71亿吨,目前国外尚未开发,但是国外招标的面积为15 859平方公里,招标的石油地质资源量为3.48亿吨。
(二) 北康盆地
北康盆地距离中国陆地最近的距离为1 266.52公里,距离其他国家最近的距离是98.89公里,盆地面积为43 200平方公里,可开采的石油总量为3.59亿吨,石油资源的远景资源量为22.1亿吨,目前国外尚未开发,但是国外招标的面积为11 800平方公里,招标的石油地质资源量为3.77亿吨。
(三) 万安盆地
万安盆地距离中国陆地最近的距离为908.53公里,距离其他国家最近的距离是171.29公里,盆地面积为58 004平方公里,可开采的石油总量为5.88亿吨,石油资源的远景资源量为25.54亿吨,目前国外已经开发,国外招标的面积为50 171平方公里,招标的石油地质资源量为14.1亿吨,国外已经开发的石油资源总量为2.2亿吨。万安盆地在地理位置上属于中国和越南均主张主权的重叠海域,仅与越南存在争议,目前越南正在加紧对该区域石油资源的开采,因此也得到了许多国际石油公司的青睐和竞相投资。
(四) 曾母暗沙盆地
曾母暗沙盆地距离中国陆地最近的距离为1 340.38公里,距离其他国家最近的距离是38.9公里,盆地面积为129 922平方公里,可开采的石油总量为12.06亿吨,石油资源的远景资源量为51.38亿吨,目前国外已经开发,国外招标的面积为44 825平方公里,招标的石油地质资源量为21.18亿吨,国外已经开发的石油资源总量为11.56亿吨。根据勘探数据,曾母暗沙目前已经发现B11、D12、E8、F6、F13、F14、F23、F28、F29、M1、G7等十多个面积较大的油气田。曾母暗沙的地理位置属于中国的“九段线”之内,然而目前马来西亚是对其开发的最主要的国家。
(五) 南薇西盆地
南薇西盆地距离中国陆地最近的距离为943.79公里,距离其他国家最近的距离是265.02公里,盆地面积为31 800平方公里,可开采的石油总量为2.18亿吨,石油资源的远景资源量为13.21亿吨,目前国外尚未开发,但是国外招标的面积为9 965平方公里,招标的石油地质资源量为2.64亿吨。南薇西盆地在地理位置上大部分区域都不在文莱、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所主张的大陆架界限内,并且也不属于越南所声称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和菲律宾一贯声明的“卡拉延自治区”范围内。
(六) 礼乐滩盆地
礼乐滩盆地位于中国的南沙东部海域,距离中国陆地最近的距离为1 084.01公里,距离其他国家最近的距离是73.17公里,盆地面积为54 450平方公里,可开采的石油总量为1.61亿吨,石油资源的远景资源量为8.16亿吨,目前国外尚未开发,但是国外招标的面积为13 032平方公里,招标的石油地质资源量为1.26亿吨。目前礼乐滩盆地涉及争议的国家是菲律宾。中国、菲律宾和越南三个国家达成的合作勘探地震协议期限满后,菲律宾规划自己开采地处中菲两国争议海域的GSEC-101区块的油气资源,并且擅自单独对外招标。同时,随着中菲仲裁案和黄岩岛事件,中国与菲律宾的矛盾正在升级。
(七) 南薇东盆地
南薇东盆地距离中国陆地最近的距离为1 172.88公里,距离其他国家最近的距离是342.53公里,盆地面积为5 540平方公里,可开采的石油总量为0.18亿吨,石油资源的远景资源量为1.09亿吨,目前国外尚未开发,并且也没有进行招标。
二、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区块”选择的努力
近年来,中国就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问题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05年3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中海油)、越南石油和天然气公司、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共同签订了有效期3年的《在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该协议规定通过实地考察14万平方米的协议区域的地震情况进而对海底石油资源可开发性进行初步评估。中国海洋石油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次年8月又取得了《在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中“联合合约”的一项许可,进而能够在南沙群岛海域开展二维地震勘探项目,这是该协议在合作进程中的又一突破。
2013年10月,中海油和菲律宾菲莱克斯(Philex)矿业集团下属的论坛能源公司(Forum Energy)对礼乐滩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展开谈判,双方希望通过会谈努力达成关于礼乐滩的“郁金香”气田第72服务合同区块的开采协议。但是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针对此事依旧鼓吹菲律宾对礼乐滩享有主权,两国企业之间签署的协议必须遵守菲律宾的法律。[3]
2011年11月,中国和文莱签订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文莱国家石油公司油气领域商业性合作谅解备忘录》,2013年4月2日中海油和文莱国家石油公司在北京签订合作协议,进一步推进两国公司在能源开发方面的合作。2013年4月5日中国和文莱签署了《中文联合声明》,以期加快探索两国公司合作勘探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新途径。
中国和南海周边各国分别开展了一系列不同程度的合作,立足于现存的“一轨”与“二轨”的多边合作机制推进南海资源的共同开发进程。虽然当前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并没有实质性进展,但是中国正在逐步努力,从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科学考察等方面在南海低敏感海域加强与其他各国的合作交流,以此增强各国的互信,为南海油气资源开发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区块”选择的障碍
(一) 各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的主张存在冲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第57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4]专属经济区中管理、勘探、开发海洋资源的权利仅属于它的主权国。《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如超过二百海里,则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5]大陆架的沿海主权国勘探大陆架和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具有严格的专属性,即使沿海国没有勘探大陆架、开发自然资源,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相关活动。正是因为《公约》赋予沿海国如此重要的主权权利,才导致南海周边各国纷纷按照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界限。但是,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是历史悠久的海疆线,南海周边各国为了争取更大的主权权利而单方面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界线纷纷划至中国南海九段之内,进而又在这些重叠海域大量勘探开采石油资源,目前较为突出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中国与越南、菲律宾之间。
中国和越南的争议主要在万安盆地,2006年5月24日,越南国家油气集团与印度国有石油和天然气公司(ONGC Videsh Limited)在河内签署了关于“127号”、“128号”区块的协议,勘探期限为2006年6月到2009年6月,两个区块位于中国南海海域的富庆盆地(Phu Khanh Basin)。中国外交部针对这一事件进行驳斥。但是,越南和印度在2011年再次商议这两个区块的合作开采问题。越南的平明2号油气勘探船于2011年6月9日在中国九段线东面125公里处进行石油勘测活动,再次侵犯中国的南海主权海域。中海油在2012年6月23日公布的区块中,日积03区块和日积27区块都包含万安盆地的东北区域某一部分。越南外交部声称,中海油对外开放招标的区块,地处越南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内,这违反《公约》,侵犯和干扰了越南的领土主权和管辖权。越南方面对中海油的招标行为表示强烈反对,要求中海油取消此种错误活动,并将中海油的行为称作“扩大南海争端,导致南海局势复杂化的行为”。
中国和菲律宾的主权争议主要在礼乐滩盆地。菲律宾在2006年勘探发现了礼乐滩的Sampaguita气田,获取了较大的经济利益。2012年2月29日,菲律宾能源部副部长拉格约公开声明称菲方即将颁发勘探许可的15个区块中有3个位于中国南海,但拒绝承认涉及领土纠纷,并强调除中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均承认其是菲律宾的领土。菲律宾外交部部长德尔罗萨里奥在2012年2月发出声明,称菲律宾对礼乐滩盆地享有主权,因此拒绝共同开发,因为这是违反菲律宾宪法的行为,但是菲方愿意邀请中国投资者到菲律宾投资,前提是必需遵守菲律宾的法律。2012年5月4日,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公开表示菲律宾将区分解决南海问题,一方面谈商业问题,即愿意与中国的石油公司达成共同开发南海油气资源的协议,但是另一方面需进行政治讨论,南海主权纠纷将另外解决,菲律宾和中国石油公司合作的前提是菲方的南海主权必须得到尊重。
(二)争议海域界定模糊
对争议海域的承认是共同开发南海油气资源的前提,一国对其主权海域是不可能同意共同开发的,例如中国对黄岩岛海域和西沙群岛海域享有主权,必然不会同意与他国进行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又如日本反对和中国共同开发钓鱼岛海域的油气资源的原因是日本坚持声称对钓鱼岛享有主权。目前,在南海选择“区块”的一大障碍便是与周边各国对争议海域不能达成共识。共同开发区块的选择是基于各国在争议海域无法达成划界合意而做出的临时举措,区块的选择暗含了该争议海域涉及的国家的划界主张,如果相关国家对争议海域的态度不明确,那就很难寻找共同开发的区块,同时石油公司也往往会因为争议海域的法律性质模糊而拒绝承担风险。
此外,对争议海域主张主权的国家的多寡也影响着区块的选定。共同开发的前提是存在争议海域,共同开发协议之所以能够达成是因为各个当事国做出了妥协和让步,而对某一争议海域主张主权的国家的多少,必然影响着共同开发协议的达成。共同开发是对国际关系中利益冲突的平衡,当共同开发牵涉的国家数量仅有两个时,达成合意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如马来西亚和泰国共同开发案,马来西亚和越南共同开发案。当共同开发的国家数量众多时,共同开发协议达成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例如为了实现里海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里海周边的伊朗、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和俄罗斯的国家领导人于2002年4月23日在土库曼斯坦的首都阿什哈巴德召开会议,然而正是由于争端当事国众多,分歧较大,最后谈判以失败告终。在中国南海,文莱-沙巴盆地涉及的争议国家有菲律宾、文莱和马来西亚。曾母暗沙盆地和南薇西盆地牵涉的国家有马来西亚、文莱等,这些区块的共同开发进程必然面临更大的障碍。
(三)对“共同开发”理解各异
不同的国家对“共同开发”的理解各异。共同开发这一概念是指不同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对争议海域的开发而探寻的临时性的解决途径,这种途径是各国相互妥协达成的合意。只有数个国家之间针对某一海域存在划界或岛屿归属等的争议,才使得共同开发具有必要性,并得以长久存续。世界各国在思想上都清楚共同开发这一概念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共同开发协议的达成并不影响自己国家关于争议海域岛屿的主权问题和海域划界问题的政治立场,但是,一些国家依旧强硬地坚持己方对争议海域岛屿的主权立场,或者争议海域的海洋划界主张,在此前提下才同意谈判共同开发问题,这种违反共同开发本意的行为必然导致谈判的失败。例如,2012年2月29日,菲律宾公开声明称菲方即将颁发勘探许可的15个区块中有3个位于中国南海,但拒绝承认涉及领土纠纷,菲律宾对礼乐滩盆地享有主权,因此拒绝共同开发,因为这是违反菲律宾宪法的行为,但是菲方愿意邀请中国投资者到菲律宾投资,前提是必需遵守菲律宾的法律。纵观历史上所有成功的共同开发的案例,只有各国之间相互承认某一海域存在海洋划界争议,或者岛屿主权归属的争议,才能为谈判的成功铺出一条道路。
(四)区域外众多国家或企业卷入
南海石油共同开发问题日益国际化。区域外的国家近年来在南海进行传统安全与非安全领域的合作日益频繁,以美国、印度、日本和越南为主的国家互相合作,不断激化南海矛盾,向中国主权挑衅,将南海问题国际化。美国总统奥巴马2009年开始实施“重返”亚洲战略,加入东盟地区的各类合作,表面上是为了促进美国和东南亚国家的友好关系,实际意图是为提高美国在南海问题上的话语地位。越南长期以来试图将南海问题推向国际化。日本不断增强在东南亚的话语权,扩大日本势力,同时煽动越南、菲律宾等进行“维权”。印度和新加坡、越南达成了防务合作协议,意图提升印度在南海的军事影响力和地位。为了达到遏制中国的目的,越南积极将印度拉入南海纠纷当中,两国海军于2011年7月19日在越南芽庄港联合训练,越南方面主动邀请印度海军的登陆舰“艾拉瓦特”号长久停驻该海域。这些国家相互合作,对中国的海权造成极大的威胁。
中国南海的周边各国为了加强在海洋石油资源方面的利益,从20世纪70年代起便陆续将自己占有的南中国海的石油开采区进行划分,把一些开采区租让给外国的石油公司开发,并不断拓展自己在南中国海的勘探面积,满足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等分别和英国、美国、日本、荷兰等国的石油公司签署了南海油气资源联合开发合同,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有超过200家的国际石油公司在南中国海具有石油承租权。这些区域外国家的石油公司目前在南海钻井数量高达1 700多个。[6]在这样的世界背景下,中国南海石油资源的共同开发的谈判遭遇更多的干扰,面临的障碍和困难将会更多。
四、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区块”选择障碍的解决
区块选择必然要坚持邓小平在1986年提出的“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这一国策与《公约》序言中“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主张完全契合。但是针对南海问题涉及大量西方大国及众多国际石油公司而日益国际化,同时纵横交织的利益加剧了其复杂化的当前局势,笔者提出一些新的见解。
(一) 区块选择的原则
区块选定应遵循“宜小不宜大,宜少不宜多,宜远不宜近”的原则。
“宜小不宜大”是指选择区块的面积应当较小,这样涉及的争议国家也会较少,更易达成区块选择的合意。例如泰马两国成功选择的区块便是位于泰国湾的2 700平方海里的一块小面积的重叠区域。[7]西班牙和法国选择共同开发的区块面积是814平方千米。虽然有一些“区块”面积较大,但合作方又会将其划分成数个小区块,例如澳印尼共同开发案将A区块再次细分为14个小区块。日韩共同开发案将共同开发的8万平方千米的区块划分成6个小区块。英阿共同开发案将约20 000平方千米的区块划分成6个小区块。[8]
“宜少不宜多”是指鉴于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涉及的不仅包括区域内国家,还包括区域外的众多西方大国和企业,因此在区块的选择上应当首先从争议较小的地方入手,像马越共同开发案一样,尽量回避第三方的存在,选择不涉及第三方争议的区块。南海争端牵涉“六国七方”,现存的区块选择的成功案例几乎都是仅涉及两个国家的,例如马来西亚和文莱在2009年成功达成了《马来西亚和文莱关于共同开发的换文》。区块的选择应当涉及的争议国家数量较少,这样更易于中国与相关国家达成共同开发的协议,建立双边合作机制,例如中国可以选择万安盆地与越南共同开发,可以选择礼乐滩盆地和菲律宾共同开发,也可以选择纳土纳群岛海域和印度尼西亚共同开发。
“宜远不宜近”是指选择的区块在距离上应当位于中国主权领土的边缘位置,因为与其他领域相比,中国对这些区域更难进行主权控制,因而通过共同开发来实现经济利益是一种更为有利的选择。中国已经实际控制的西沙群岛海域必然不能作为争议海域和其他国家进行区块选择,而应当选择中国宣示主权但却未实际控制的南沙海域的某些区块。
(二)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明确争议海域
区块应当在争议海域内选定。谈判的前提是各国对各自的主权和主权权利范围有共同的认知。[9]各国的主张应当是长期以来的一贯主张或声明,该主张或声明必须符合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例如通过《公约》中的公平原则以及中间线方式划分海洋重叠区域。通过国际法中先占、时效、有效管辖等原则主张领土的主权。
区块的划定应当由缔约国通过谈判达成合意,例如英国与挪威的共同开发案中已经存在划定好的大陆架,两国商议把福里格气田作为一个独立区域进行跨界开发,共同开发的具体事宜由两个缔约国政府和许可证持有人一起商讨。在泰马共同开发案中,两国均承认双方的大陆架具有重叠部分和对方对大陆架划定的主张,在此基础上共同开发大陆架的重叠部分。在英阿共同开发案中,两国都承认在福克兰群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主权归属存在争议。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是历史悠久的海疆线,南海周边各国为了争取更大的主权权利而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界线纷纷划至中国南海九段线之内。为了尽快选定区块,中国可以承认九段线范围内与周边他国宣称的大陆架或者专属经济区的重叠部分为争议海域。另外,在选择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区块时应当避免涉及主权争端的岛屿,因为这类岛屿的主权不明会引发相关的争议海域的划界问题,以及区块未来开发中更大的政治风险和安全问题。
相关国家承认争议海域的存在是选定区块的前提,因此南海各国应当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积极磋商明确争议海域的地理位置和面积大小。中国也应当积极努力为谈判创造条件。2002年11月4日,中国和东盟各国的外长及外长代表签订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这是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的首份关于南海问题的文件,它对保障南海地区的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南海各国应当严格贯彻落实这一宣言的内容,并积极努力通过和平谈判早日形成“南海行为准则”等一系列协议,为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区块的选择奠定良好的基础。
谈判是一个艰难和长期的过程,需要各国保持克制,避免采取一切会将争议扩大化和复杂化的举动,坚持谅解和互信的态度寻求共识。在泰马共同开发案中,两国通过4年的谈判达成共识,签署了联合作业协议,又通过11年的努力终于签署了《关于建立马泰联合管理局有关章程及其他事项的协定》。在澳印尼共同开发案中,两国用了20年的时间实现了共同开发的投产。因此,中国应当做好持久谈判的心理准备,要有充分的耐心和信心与南海周边各国达成争议海域的共识。中国一直未给九段线下清晰的法律定义,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对南海的权利主张应当更加清晰明确,这是中国与南海各国谈判并确定争议海域的前提。
(三)促使石油公司参与区块选择
南海争端牵涉“六国七方”,具有政治敏感性,[10-11]一些国家坚持声称自己的主权,拒绝承认争议海域的存在,或者有的国家在他国海域开发出了大量的油气资源而获取相当丰厚的经济利益后便不愿与他国共同开发。因此通过石油公司的合作促进共同开发区块的选择不失为一种有利的做法。
各国的石油公司能够为区块的选择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南海各国可以积极鼓励石油公司达成共同开发的协议,避免政治冲突,早日达成区块选择的共识,最终促成两国政府签署正式文件。在越马共同开发案中,双方委托自己的石油公司对选定区块中的一些事项进行协商。因此,南海各国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委托各自的石油公司积极参与针对共同开发区块选择问题的谈判,甚至可以委托石油公司对南海可能适合选择的区块进行联合调查和勘探。
此外,南海共同开发区块的选择面临的障碍之一是技术能力的有限。为了克服这一障碍,南海各国可以鼓励各国的石油公司相互合作,在技术上取长补短,相互配合,提高勘探开采的安全性和效益。
(四) 以低敏感领域合作为着手点
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目前南海周边各国均不同意进行南海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要想早日促成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从低敏感领域合作着手。[12-13]
南海油气资源开发的低敏感领域体现在海洋环境考察、油气储量探测、油污预防和处理等方面。所谓的低敏感指的是不牵涉国家之间在进行海洋开发活动时重大的利益输出或分配等国家核心利益问题。海洋环境考察的目的是通过获取的水文数据评估资源开发的风险和可行性,有助于降低环境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油气储量探测是通过油气分布数据进一步明确资源开发的具体区域范围,油污预防和处理是通过提高防污技术,改良海洋环境,保障海洋生物资源的多样性,促进海洋环境保护机制的形成。这三类活动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其成果具有可重复利用性,能为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由于低敏感领域的合作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因此各国合作的协议更容易达成。在海洋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中存在一种重要的确定“区块”的方式,即以油气田或者矿层为基础确定“区块”,例如英国和挪威共同开发费里格油气田案。因此通过低敏感领域的合作能为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铺出一条崭新的道路。
南海油气资源开发前期阶段的低敏感领域的合作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首先,南海符合《公约》第122条的“半封闭海”的规定,[14]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环绕并由一个狭窄的出口连接到另一个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构成的海湾、海盆或海域。”因此南海的沿岸国应当履行《公约》第123条关于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合作的义务。其次,低敏感领域的合作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框架,具体包括《公约》《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和《在南中国海协议区联合进行海洋地震工作的协议》等合作协定。
目前,中国努力加强与南海各国的低敏感领域的合作取得初步成效,例如2005年3月,中海油、越南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和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共同签订了《在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15]2011年11月,中国和文莱签订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文莱国家石油公司油气领域商业性合作谅解备忘录》。2013年4月5日中国和文莱签署了《中文联合声明》。[16]
鉴于低敏感领域合作的成果有助于促进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区块的选择,因此笔者建议合作方之外的国家或地区也能够共享合作成果,但是因为合作方为了取得这些第一手数据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合作方之外的国家或地区要想共享合作成果,应当对合作方作出相应的补偿。
(五) 多方式确定“区块”
目前国际实践中共存在12个争议海域的共同开发案例,根据所选择“区块”范围的不同,可以归为三类:第一,全部争议海域或管辖权重叠区域,例如泰马共同开发案、澳印尼共同开发案、越马共同开发案;第二,部分争议海域,例如英国和阿根廷共同开发案;第三,以油气田或矿层区块为基础,例如英挪共同开发案。
这些国际共同开发案例给予南海油气资源开发一些重要的启示,对于仅牵涉两方且双方主权或管辖权的主张明确的争议海域,中国可以选择全部争议海域或管辖权重叠区域作为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区块,如中国可以和越南在万安盆地选定区块,和菲律宾在礼乐滩盆地选定区块,和印度尼西亚在纳土纳海域选定区块。对于权利主张方的数量超过两个的争议海域,中国可以选择部分争议海域作为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区块,如文莱-沙巴盆地涉及的争议国家有菲律宾、文莱和马来西亚,中国可以考虑和这三国分别在部分争议海域选定区块。另外,中国应该加快对南海油气资源的勘探速度,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联合勘探合作,尽快获取南海油气资源的最新详细数据以加深对南海海域矿藏的掌握程度,这是中国与南海各国进行油气资源共同开发选择区块谈判的重要、有效的基础,中国也可以以勘测数据确凿的某一具有开发价值的油气田为基础与他国谈判确定共同开发。
五、结语
随着人类社会对石油资源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强,以及地球石油资源的储存量日益减少,中国选择南海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南海周边各国都在不断加快对海洋油气资源的开采步伐,南海的油气资源正在受到周边各国,甚至西方国家的强食,但是中国却始终未获得应当取得的利益,这对于中国的大国战略是十分不利的。中国必须寻求多种途径,增强中国与周边各国的政治互信,经济牵制,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周边各国的海上石油资源的合作开发机制的建立。中国在南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应当循序渐进地进行,从简单易行、争议较少的区块入手,逐步实现与多国的共同开发,尽快实现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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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the selection of “block”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in the joint development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ING Jie-qiong,ZHANG Li-na
(Law School,Hainan University,Haikou 570228,China)
Abstract:The South China Sea has vast oil and gas reserves and is considered “the second Persian Gulf”. China has made many efforts on the oil and gas resources joint development in the South China Sea in recent years and has gained achievement. The joint development of the oil and gas resourc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has not achieved substantial progress. The barriers to the selection of “block” include the claims conflict of different countries i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boundary of continental shelf, the vague definition of “disputed sea area”,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joint development”, a large number of countries and enterprises outside the region involved in the dispute of South China Sea and so on. In order to solve the obstacles, the research puts forward some advices including some principles which China should follow in the selection of “block”, the peaceful negotiation way through which to clear the “disputed sea area”, prompting oil compani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selection of “block”, cooperating in the low sensitive areas in the first way,and determining the “block” by multi-ways.
Key words:the South China Sea;joint development;the selection of “block”
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15)02-0046-08
作者简介:丁洁琼(1989-),女,河南漯河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海洋法专业博士研究生,E-mail:dingjieqiong2015@126.com;张丽娜(1969-),女,辽宁新民人,法学博士,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zln1969@126.com。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南海油气资源开发的法律困境及对策研究”(12BFX128),海南大学法学创新中心2014年度资助项目“ITLOS管辖权研究及对我国南海争端的启示”(14FXKY05)
收稿日期:2015-06-05
丁洁琼,张丽娜.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区块”选择探究[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26(2):4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