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电模块剩余电费的研讨

2015-03-02 05:40伊丽洁宋增祥宋本万倪田丽张纪杰杨建宁杨雷鹏
电力需求侧管理 2015年3期
关键词:电费电价电量

孟 鹏,伊丽洁,宋增祥,宋本万,倪田丽,张纪杰,杨建宁,杨雷鹏

(1.淄博供电公司,山东 淄博 255000;2.济阳供电公司,山东 济阳 251400)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化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电费回收工作成为供电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1]。电费回收是整个电力营销体系中最后环节,在供电企业业务中占有绝对重要地位。随着负荷管理终端安装覆盖面的扩大,利用负荷管理系统实现的预购电模块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批信誉度不高、催费较为困难的大电力客户电费回收难的问题。预购电技术手段从源头上防止了欠费的发生,实现了“随时用电,随时付钱”[2]。预购电的推广实施,将供用电关系纳入市场经济轨道,有利于增强电能是商品的意识,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供用电关系的良性循环,提高电费回收率,减少损失。

目前在预购电系统中实行的是预购电量与预付费账户每月滚动抵扣的方式进行预购电结算。在这种结算方式中,电量是根据终端实时读取用户电能表表码确定,这部分电量是准确值;而电价则是根据电力用户前3个月平均电价制定的,是一个预估参考值,因此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剩余电量也是一个估算值,并不能准确反映用电客户实际用电量情况。这种计算方式在电力客户平稳生产、负荷波动不大的情况下估算值较为准确,而在生产经营情况不是很稳定的情况下则误差较大。因为此时电力客户的平均电价波动幅度较大,导致剩余电量计算的误差值偏大,在用电量较大的客户上体现的尤为明显。当设定的参考电价过低时,将会导致电力用户的剩余电量偏大,延缓到达告警电量阀值的时间,起不到预警催费的作用;相反当设定的参考电价过高时,会导致电力客户剩余电量偏小,过早到达告警电量阀值。当前电力营销业务系统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尚不具备电费结算后参考电价与剩余电量的自动调整功能,需要人工修正后下发,工作量较大,也不能从根源上解决剩余电量不精确的问题。若GPRS终端剩余电量的参考值和实际值差别较大而又未及时修正,这样下发给客户的信息容易引起用电力客户对预购电的不信任感。因此如何解决预购电剩余电量计算的准确性迫在眉睫。

1 预购电技术

预购电就是根据电力企业和大电力客户签订的预购电协议,客户提前预缴部分电费进行购电,并折算出电量,通过电能信息系统输入客户一侧的负荷管理终端内,由负荷管理终端根据电能表的指数变化进行扣减电量,当到达一定告警值的时候对客户进行告警和短信提示,告知客户需要购电。如扣减到设定值客户仍未缴电费,终端会自动跳闸停电[3]。当然这都要建立在终端未保电基础之上。

基于负荷管理终端的预购电管理功能是在电力营销业务系统、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和计量自动化系统基础之上开发的,主要包含4个功能模块:购电环节、剩余电量查询、短信提示、停复电管理。如图1所示。

图1 预购电管理主要流程示意图

1.1 购电

营销系统中支持多种缴费方式,为了能及时回收电费,对于大电力客户来说一般采用电汇的方式。操作人员确认购电信息无误后,在营销系统中进行购电操作。购电量通过接口下发到用户负荷终端,终端再将购电成功标志通过通信接口反馈到营销系统,营销系统中的短信平台自动将购电量信息以短信形式发送到已设定的联系人通信设备。

1.2 购电剩余值查询

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中,用户购电剩余值查询每小时召测一次,由告警电量、剩余电量、剩余电量召测时间等信息组成,操作人员可以实时的跟踪用户负荷变化情况。

1.3 短信提醒

预购电系统中的短信提醒通过营销系统的短信平台完成,主要包括2种情况:①购电量提醒,购电量提醒在购电环节已作了详细介绍,在此不再赘述;②告警,当用户电量达到告警值时,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将告警信息传送到营销系统,营销系统通过短信平台将告警信息发送给客户,提醒客户及时缴费。

1.4 停复电管理

在未设置保电的情况下,当营销系统收到报警信息后,自动启动停电审批流程,流程结束后营销系统将停电信息下发到主站,负荷管理终端控制开关跳闸。当客户再预购电量大于超用电量时,系统自动下发合闸命令,恢复用电,再以短信通知客户。

2 剩余电费的计算

传统预购电系统中,购电剩余值是用客户的购电量减去已用电量计算的,其中购电量是暂存电费与电价的比值,电价一般采用客户近3个月的平均电价,是一个经验值,因此计算出来的剩余电量也是一个近似值。这种方法在用户生产较为平稳的情况下是可取的,一旦用户生产出现特殊情况时,剩余电量的计算往往误差偏大。营销业务系统的短信平台将这种偏差较大的数据发送给客户后,容易产生不良的影响。

营销业务系统中的电费计算环节可以很好的解决此问题,然而电费计算环节只能在抄表例日时计算当月用户电费,不能实现实时计算,显然这不能实现对电力客户电量、电费的实时跟踪。在实际情况下,电力用户比较在意剩余电费而非剩余电量,因此本文采用一种较为智能的方式进行剩余电费的计算。

在大电力客户中电费一般由目录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力调电费、代征电费4部分组成。目录电度电费与代征电费的计算采用传统的计算方法,在此不再赘述。

基本电费:每日的基本电费采用全月基本电费的1/30计算,计算公式为

式中:J为即时基本电费;J′为全月基本电费;r为即时抄表日期;R为客户抄表例日;S为运行变压器容量(含不经过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d为基本电价。

力调电费:人工计算基本电费时需要查看力调电费计算速算表进行查询,本文将此计算方式用公式法表示,以功率因数标准0.9为例。计算如

式中:cosφ为功率因数;P为抄见有功功率;Q为抄见无功功率;L为力调电费;M为目录电度电费;k为力调系数。

剩余电费:为用电客户暂存电费与已用电费之差。如式(6)

式中:T为剩余电费;Y为暂存电费;F为代征电费。

3 算例分析

以山东某用电企业为例,该企业供电电压为交流35 kV,用电类别为大工业,合同运行容量为12 500 kVA,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90,抄表例日为每月19日,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中告警电量为10000 kWh,自备发电机组2台。该企业8月、9月、10月电量电费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某企业电量电费情况表

该用户在10月19日电费结算后剩余暂存电费40万元,并且在11月7日、11月11日分别缴纳电费50万元、20万元。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中,客户缴费后采用变换为电量的形式进行扣减,而本文采用的是直接扣减电费的形式进行剩余值的计算。为方便比较数据,将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剩余电量与平均电价的乘积与剩余电费值进行比较。该用户10月份电费结算后,剩余电费40万元,剩余电量为剩余电费与8—10月平均电价的比值,大约为86 206 kWh。采用本文方法计算即时电费数据如表2所示。数据从10月19日开始到11月19日为止。

表2 11月份采用本文方法计算该企业电费表元

在传统预购电系统中,抄表例日周期之初采用8—10月平均电价做为预购电量的参考电价。在11月7、11日录入暂存电费时,由于前段时间发现客户用电量激增,因此操作人员根据经验及时调整参考电价,分别为2.00元/kWh、1.00元/kWh,采用传统方法计算即时电费数据如表3所示。

为直观反映2种方法计算即时电费的差异,特将2种方法计算出的即时电费用图1表示,图中红色曲线表示传统方法,黑色曲线表示本文方法,以10月19日至11月19日为一个计算周期。

表3 11月份采用传统方法计算该企业电费数据表

图1 该企业即时电费计算数据图

图1很明显的反映出2种计算方法的不同,传统方法中用户即时电费起点较高,10月22日的即时电费已近16万元,而本文方法仅为6.6万元,这是由于在传统方法中设定的平均电价是一个综合电价,这个平均电价已经综合了基本电费、电度电费、代收电费、力调电费,并且将这些电费体现在即时电费中,所以导致采用传统方法计算的用户即时电费起点较高。该企业用电量激增段出现在11月5日—11月11日期间,这是由于在APEC会议期间山东部分污染行业关停的影响,导致该企业自备机组关停,用网电量出现大幅度激增的情况。而采用本文方法计算出的用户即时电费曲线较为平稳,较为客观实际的反映出用户即时电费的真实情况,与电力营销系统电费数据比较吻合。2种方法差异最大值出现在11月9日附近,差值为559 377.28元,这个误差值占营销业务系统实际电费的54.13%,显然超出了误差范围,此时若客户未及时缴费,营销业务系统会通过短信平台将告警信息发送给客户,甚至出现拉闸停电的情况,这种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这会引起用电力客户对预购电的不信任感,严重影响供电公司在电力客户中优质服务的形象。

4 结束语

预购电技术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供用电关系的良性循环,提高了电费回收率,减少了损失。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协议、合同等有效方式对预购电业务予以明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助于今后先付费后用电、边付费边用电等新型供用电关系的发展,并为社会广泛接受。鉴于上述内容,今后预购电业务将发展成为费控业务,即从以电量管控为主的传统方式发展成为以电费管控为主的精益化服务方式,这也符合社会各方的共同利益和诉求。因此除了要做好平均电价调整、账务核对等工作以外,如何更好的完善应用预购电技术也是今后需继续研究的重要课题。

[1]王炜.利用负荷管理系统实施预购电的探索[J].华中电力,2006,19(2):69-70.

[2]范陈淳.实现电费预收的负荷管理装置[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1(14):42-43.

[3]齐英,刘毅,薛秀丽.“购电控”在10 kV及以上大电力客户预购电中的系统功能实施[J].天津电力技术,2012(6):24-26.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L].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1996.

[5]供电营业规则[L].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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