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佼
(吉林大学 古籍研究所, 吉林 长春 130012)
从秦简看秦代奴隶买卖问题
张 佼
(吉林大学 古籍研究所, 吉林 长春 130012)
里耶秦简定期上报所买徒隶数的发掘,为秦代奴隶买卖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材料。从秦简的记载可以看出,官府与私人之间可互相购买奴隶。奴隶买卖不仅具有合法性,还有固定的市场,有标准的价格。私人的奴隶骄悍,可将其卖给官府,变为官府控制下的徒隶。被收孥的隶臣妾也可以由官府卖给私人。秦简中有关官府与私家相互购买奴隶的记载,不仅可以证实沈家本奴隶买卖始于秦的论断,还可看出秦代奴隶买卖已经非常普遍。
奴隶;徒隶;买卖;官府
睡虎地秦简的发掘出土,引起了学术界对秦代奴隶买卖问题的关注。里耶秦简8-154“丗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迁陵守丞都敢言之:令曰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问之,毋当令者,敢言之。二月壬寅水十一刻刻下二,邮人得行。圂手。”[1]93中迁陵守上报所买徒隶数的发掘,更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材料。高敏、刘汉东两位先生认为,秦简中隶臣妾的买卖方式有三种:一是私家奴隶卖给官府;二是官府将籍没来的罪犯家属作为奴隶出售;三是以赏金形式隐蔽起来的变相地买卖奴隶。[2]李学勤先生根据秦简《日书》的记载,推测秦国最晚自昭襄王起就已有奴隶市场。[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指出,“里耶秦简J1(8)154也提到‘买徒隶’一事,正反映了奴隶制在秦代方兴未艾的事实。”[4]235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之上,试图对秦简中奴隶买卖问题进行归纳整理,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官府购买徒隶要定期上报。根据里耶秦简8-154简文记载,三十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迁陵守丞上报所买徒隶的数量。李学勤先生在对简8-154“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进行解释时认为:“县丞所引法令,说到‘买徒隶’。什么是‘徒隶’,从例二(里耶秦简16-5、16-6①括号内为编者注。)所引洞庭郡文书就可明白。该文书先说‘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下又云‘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互相对比,知道‘徒隶’就是隶臣妾、城旦舂和鬼薪白粲。这些,从汉代观念看,都是刑徒,其罪名由政府判加,人身为政府拘管。”[5]在这里我们赞同李学勤先生对“徒隶”一词的认定,官府从私人手中购买奴隶,买入官府后其身份变为官府控制下的徒隶。高震寰先生指出简8-154:“文中迁陵守丞为了回应某个上级‘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的命令,应书曰:‘问之,毋当令者’,大概是说本月没有新买的徒隶。”[6]132-143里耶秦简8-664+8-1053+8-2167记载了类似的情况:“丗二年九月甲戌朔朔日,迁陵守丞都敢□/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守府。·问□/敢言之。□/九月甲戌旦食时,邮人辰行。 □/”[1]197从这两条简文可以看出,官府从私人手中购买徒隶的现象在当时应该是非常普遍的,这种情况已成为一种常态,否则也不会要求每月朔日上报买徒隶的数量。同时,官府对这一问题的积极参与,则证明徒隶买卖具有合法性。
徒隶买卖有市场标准价格。里耶秦简8-1287:“丗一年十月乙酉朔朔日,贰春乡守□/大奴一人直(值)钱四千三百。□/小奴一人直(值)钱二千五百。 □/·凡直(值)钱六千八百。□/”[1]306同样是记载朔日向上汇报的情况,根据简8-154“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可认为这是贰春乡守上报十月买徒隶的数量及每名徒隶花费的价钱。简8-154没有买到徒隶,简8-1287记载的则是买到徒隶的情况,可以看出官府在朔日上报的文书中不仅要记录清楚所买徒隶的数量,还要将每名徒隶的价格及总花费钱数记录清楚。简9-1408“□□□少内□/买徒隶用钱□□万三千□□/少内□佐之主。□/”[7]也说明要记录买徒隶用钱数。至于大奴值钱四千三百,小奴值钱二千五百,这可能是市场上由官府规定的买卖奴隶的价格,不管是官府买徒隶,还是私人买奴隶,都需要遵循这一规定价格。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告臣》:“·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价)若干钱。”[8]154“所谓‘正价’,其实就是官方指定的标准价格。”[9]46少内以市正价购买徒隶,再次证明了徒隶买卖有固定的市场价格。
私家奴隶不听从主人命令,主人可将其以市场价格卖给官府,成为官府控制下的徒隶。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告臣》:“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尝)身免丙。丙毋(无)病殹(也),毋(无)它坐罪。’令令史某诊丙,不病。·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价)若干钱。·丞某告某乡主;男子丙有鞫,辞曰:‘某里士五(伍)甲臣。’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甲赏(尝)身免丙复臣之不殹(也)?以律封守之,到以书言。”[8]154丙为甲臣,骄横,不听甲的命令。甲请求把丙卖给官府,充当国家徒隶。官府令令史诊断甲各项情况,最后以市场标准价格将丙买下。私人不愿管理自己的奴隶,则将其卖给国家,可见买卖是徒隶产生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丙的身份,裘锡圭先生说,“我怀疑士伍甲要卖给公家的臣,本来就是从公家买来的。如果丙不是公家卖出的奴隶,公家就没有义务出钱把丙买下来。要是奴隶主都把不听令的奴隶卖给公家,公家难道都能接受下来吗?”后来又认为,“此说无据,这篇爰书只能证明私人有时可以把奴隶卖给国家。”[10]393-394曹旅宁先生通过分析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中“□/主入购县官,其主不欲取者,入奴婢,县官购之”,[11]30认为“私家从国家买来的奴隶,如果私家不再想要,奴隶由公家购回,证明裘锡圭先生1981年做出的推论是有法律依据的。”[12]在此,笔者不同意曹先生的观点。丙骄悍,甲无法管理,才将其交给官府处置。官府将丙买下,目的是为了保障甲的权益,使其财产权不受损伤。如果奴隶主不想要从公家买入的奴隶,都将其退还给官府,那么官府对徒隶的管理岂不是要乱套了。笔者认为,官府接收的仅仅是那些不听从奴隶主命令,奴隶主实在管理不了的奴隶,所以此处只能证明官府可以从私人手中购买徒隶。徒隶还没有买入官府时,其身份是私人奴隶,买入官府后,身份变为官府徒隶,要在官府控制下从事劳役。“官府对私人奴隶敞开而不设限制的收买,既维护了奴隶主的利益,也为公家作役提供了劳力补充。”[9]46
官府在购买徒隶时,要对其进行慎重的调查。《告臣》中官府在购买丙之前,首先要确定丙的姓名、身份、籍贯,其次要调查丙是否为甲的臣,是否解除过其奴隶身份,身体是否健康,有没有疾病等问题。令史依律对丙调查,查清楚后要书面上报官府。由此可以看出官府并不是随便买卖徒隶,必须经过审慎地调查。官府在对丙定名事里时,对丙是否有妻子儿女也会调查清楚。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8]52丙如果有身份自由的妻子,则需要在丙为官府服役时供给衣食。对于丙的子女问题,栗劲先生认为,“隶臣的妻子虽然可以是平民,但是,他们的子女必须是隶臣或隶妾,如果试图改变这种关系,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13]268张金光先生也认为,“隶臣之子仍从父为隶臣身份。”[14]521丙如果有子女,那么身份也为徒隶,与丙一样,需要在官府服役。官府在购买徒隶之前,必须将被买者的所有情况调查清楚,才能使官府利益最大化。
战国时期民间奴隶买卖已经出现。《周礼·地官·质人》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15]1076这里的“人民”,孙诒让认为指私家奴婢,“此职之人民,则鬻于市者,盖古私家自有鬻买臣妾奴婢之法。”[15]1076—1077《战国策·秦策一》:“故卖仆妾不出里巷而取者,良仆妾也。”[16]131通过上述内容可知,早在战国时期,奴隶买卖这种现象已经出现。“从春秋末以后,社会生产力获得迅速的发展,农业、手工业趋向于个体化经营,特别是因为彼此分工的加强,交换日益重要起来,商品货币关系冲破了以物易物的狭窄范围。于是从谷物到牲畜、手工业品都转化为商品,最后连人也被卷入其中。《史记·货殖列传》提到‘僮手指千’,就是说奴隶和牛马一样地成为可以购买的特殊商品。”[17]
私人可从官府购买奴隶。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可(何)谓‘从母为收’?人固买(卖),子小不可别,弗买(卖)子母谓殹(也)。”[8]121“外妻、子”,整理小组认为“指隶臣之原未被收其身份仍为自由人的妻、子。”[8]121业师朱红林先生认为:“‘外妻’之‘外’,是相对于隶臣的居住区而言的,隶臣的妻子如果是身份自由的编户齐民,按照法律就不能和隶臣住在一起,故称‘外’。”[18]493-501隶臣监管城旦不利,城旦逃亡,该隶臣要被完为城旦,隶臣身份自由的妻、子被收。妻、子本应分开管理,但如果子年龄小,可以“从母为收”。子年龄小则不许单独把母亲卖掉,这说明隶臣妾可以与身份自由的妻、子组成家庭。[19]117外妻被收后,可以卖掉,而官府卖出的徒隶买者必须是私人,由此可见,私人可以从官府手中购买奴隶。
由官府卖出的徒隶只能是被收孥的隶臣妾。曹旅宁先生根据里耶秦简8-154的记载认为:“当时奴隶买卖的对象包括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奴隶制下,罪犯为奴隶、奴隶为买卖对象是很自然的现象。这确切反映了刑徒的罪犯奴隶属性。”[12]王焕林先生则持相反观点,他认为:“由于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刑徒不能买卖,故此处仅指隶臣、隶妾两类奴隶。”[9]46王健先生也指出,从秦律来看,连坐被收的隶臣妾与犯罪判刑的隶臣妾有处置上的差别,而能够出卖的指的是连坐被收的隶臣妾。[20]473从秦简对城旦舂、鬼薪白粲的记载来看,城旦舂、鬼薪白粲属于重刑罪犯,有特定的居住区,在服役过程中需要监管,是官府重点看管对象,不可能随便出售。同时,犯罪的隶臣妾因所犯罪行需要接受官府的惩罚,也不能卖出。因此,我们认为私人可从官府购买奴隶,所购买者必须是通过收孥而来的隶臣妾。
私人之间也可以互相购买奴隶。睡虎地秦简《日书》中多次提到买奴隶的问题,由于奴隶地位低下,故《日书》把奴隶与牲畜、谷物并列。《日书甲种》:“闭日,可以劈决池,入臣徒、马牛、它生(牲)。”[8]183闭日,利于主人购入奴隶、马牛及其它牲畜。类似这种闭日占卜购买奴隶是否适合的情况,在《日书》甲、乙种中提到很多,李学勤先生认为:“《日书》里有这么多买卖奴隶的文句,充分表示奴隶交易在当时是极为普遍常见的行为。”[3]贺润坤先生也指出,简文中经常把“臣妾”、“臣徒”、“人民”等与牲畜、财货并列,无疑被视为主人的财产而任意买卖,其奴隶身份是毋庸置疑的。[21]放马滩秦简也有闭日适宜买入奴妾的记载。《甲种·建除》:“闭日:可以波(陂)渴(堨),入人、奴、妾。”[22]68里耶秦简8-1604载“□/新买大奴曰齐□/”。[1]367私家新买的奴隶名叫齐,这里出现的齐可能是从官府购买的,也可能来源于私人手中。不管卖方是谁,“由于奴主可以从市场上购进奴隶,因而在生产过程中也就能够不断更新劳力。这一方面使得奴隶主对奴隶劳力榨取更残酷,另一方面也为生产规模日益扩大而提供了可能。”[23]220
赏赐是一种变相的奴隶买卖。据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记载:“‘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鞫审谳之。’所谓者,见书而投者不得,燔书,勿发;投书【得】,书不燔,鞫审谳之之谓殹(也)。”[8]106能抓捕投匿名信者,官府赏赐男女奴隶二人。高敏、刘汉东两位先生据此指出:“一般情况下,能捕获罪犯或逃犯,能告发奸、盗等罪,秦简中规定可得奖赏,这种奖赏,虽然一般是赏给奖金,但也不排除以‘隶臣妾’充赏。这种以‘隶臣妾’充赏的作法,实际上,也等于是一种奴隶的卖买。”[2]
秦简没有出土以前,学者推测奴隶买卖的起始时间主要依照《汉书·王莽传》。《汉书·王莽传》云:“秦为无道……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制于臣民,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誖人伦,缪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书》曰‘予则奴戮女’,唯不用命者,然后被此辜矣。……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须卖买。”[24]4110-4111沈家本先生据此认为奴婢买卖,实始于秦。汉接秦敝,其俗未改。[25]393秦简所见官府与私家相互购买奴隶的情形,不仅可以证实沈先生奴隶买卖始于秦的论断,还可从中看出秦代奴隶买卖已非常普遍,有固定的买卖市场,大小奴隶也有标准的市场价格。而官府的徒隶买卖更是成为常制,需定期向上汇报交易的情况。
[1]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2] 高敏,刘汉东.秦简“隶臣妾”确为奴隶说——兼与林剑鸣先生商榷[J].学术月刊,1984(9):66-71.
[3] 李学勤.睡虎地秦简《日书》与楚、秦社会[J].江汉考古,1985(4):60-64.
[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M].长沙:岳麓书社,2007.
[5] 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J].文物,2003(1):73-81.
[6] 高震寰.从《里耶秦简(壹)》“作徒簿”管窥秦代刑徒制度[A].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十二辑)[C].上海:中西书局,2013.
[7] 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二).简帛网[J/OL]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69,2014-9-3.
[8]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9]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
[10]裘锡圭.战国时代社会性质试探[A].裘锡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C].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
[1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12]曹旅宁.释“徒隶”兼论秦刑徒的身份及刑期问题[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61-65.
[13]栗劲.秦律通论[M].济南:山东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
[14]张金光.秦制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15]孙诒让.周礼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7.
[16]刘向.战国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17]吴荣曾.对春秋战国家长制奴隶制残余的考察[J].北京大学学报,1987(2):1-8.
[18]朱红林.试说睡虎地秦简中的“外妻”[A].张德芳主编.甘肃省第二届简牍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19]于豪亮.秦简中的奴隶[A].于豪亮.于豪亮学术文存[C].北京:中华书局,1985.
[20]王健.从里耶秦简看秦代官府买徒隶问题(论纲)[A].陕西省秦俑学研究会,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秦俑博物馆开馆三十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秦俑学第七届年会论文集[C].西安:三秦出版社,2010.
[21]贺润坤.云梦秦简《日书》所反映的秦国社会阶层[J].江汉考古,1995(1):62-65.
[22]孙占宇.天水放马滩秦简集释[M].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13.
[23]吴荣曾.试论秦汉奴隶劳动与农业生产的关系[A].吴荣曾.先秦两汉史研究[C].北京:中华书局,1995.
[24]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25]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
责任编辑:熊 伟
2015-03-21
张佼(1989—),女,山西汾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先秦史。
K233
A
1671-9824(2015)04-009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