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乐,蒙晓旺
(广西大学政治学院,南宁 530004)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始终追求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仅要求公民享有民主权利,而且能够使公民参与国家的管理与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以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为核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这就表明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法律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1978年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共产党拨乱反正,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促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因此,回顾这一时期的历史,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中国共产党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由国内的历史经验教训及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现状决定的,具有历史必然性。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与法制遭到严重践踏。“文革”表面上是群众运动,但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下,权利并没有真正集中于群众手中,而是各派争夺权力的工具,“群众运动的大动乱给广大干部群众带来了巨大伤害,使人民群众有了建立民主和法制的自觉”,[1]进而使得广大群众强烈呼吁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1981年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对“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进行总结:“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2]正如邓小平与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对话时所言:“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3]348这为中国共产党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提供了动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先后于1978年、1982年修订宪法,随后修订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4]28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中共八大召开以后,由于严重的“左”倾错误,使得八大的正确方针路线没有得以实行,中国各方面的建设在探索中曲折发展,尤其以“文化大革命”给中国共产党、国家和民族造成的损失巨大。因此,为了建立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这就对中国共产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现实需要。邓小平曾经对民主与法制的关系进行了阐述,认为“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3]189并认为法制是“建立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必要保障”,“没有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搞四个现代化就不行”。[3]189可见,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两只手”,即民主与法制,二者缺一不可。为此,在董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八字方针基础上,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其拓展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这一方针完整涵盖了法治的基本环节。仅在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就通过了七部法律,随后,1982年宪法的制定,进一步为新时期的建设提供了最具权威的法律保障,也进一步促进了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建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中国共产党主要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立法、执法以及社会环境的营造三个方面进行了探索,进一步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良性运行提供了保障。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前期,参会的代表就关于民主与法制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以华北组为例,他们认为“要使群众有讲话的条件和机会”,[5]131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保障广大干部和群众有对领导实行监督、批评的权利”。[5]132为此,中国共产党在1975年宪法的基础上,先后于1978年和1982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尤其以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为典型,将“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专政”,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表明我国民主的基础。“八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了公民可以享有18条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对其违法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妇女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婚姻自主的权利;华侨和华眷的正当权利等等。[6]36-38宪法的明确规定确保群众依法享有民主权利。此外,人民群众还可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实行民主的程序:(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方法,有的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有的由选民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4]84通过科学立法,不仅明确了群众依法享有和行使民主权利,也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
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7]这不仅指明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也强调了以法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执法必严”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点,则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要求。“八二”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检查、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6]49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6]51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6]52这也就明确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重要的执法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早在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文件)就明确要求:(1)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办事,坚决改变和纠正一切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错误思想和做法;(2)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都要带头遵守法律。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绝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8]182-183这就对司法部门严格执法以及人民群众依法守法提出了明确要求。而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规约人民群众法律行为的同时,人民群众也有权利监督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除宪法明确规定人民群众享有的这一权利外,邓小平曾经指出:对于领导干部“搞特权、特殊化”等徇私枉法的违法行为,人民群众“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3]32法律的严格规定,既保证了行政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也保证了人民群众守法用法,促使其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邓小平在1980年曾经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律教育。[3]360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后,中国共产党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开展法学教育。其一,开展高等法学教育。自1977年我国恢复高考开始,高等法学教育也得以重建。为满足国家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各类高等院校开始从教学内容、教学课程的设置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逐步开展高等法学教育。据统计,1980年司法部成立了法学教材编辑部,先后出版了20余种“高等学校法学使用教材”。到1980年,全国已有全日制高等政法院系23个,1983年底达到35个,本、专科在校学生18 286人。[9]此外,由对外经贸大学、辽宁大学、上海海事大学、苏州大学、烟台大学、汕头大学、深圳大学、广西大学构成了沿海法学军团,进一步为沿海地区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10]其二,开展普法教育。群众的教育是国家教育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为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遵法守法观念,1985年由彭真主持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其以工人、农(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为对象,以法制课为主,教育方式方法多样:对领导干部采取分散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对职工采取设立夜校和开展法律讲座的教育方法;对中小学生,以教学计划内开课为主;对城镇和乡村居民,则采取党员联系群众的帮扶机制等。据统计,五年中,全国7.5亿多普法对象(占全国人口的70%)中有7亿多人参加了普法学习,并通过了普法考试或考核,占普法对象人口的93%。[8]20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开展的法学教育,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营造了遵纪守法的民主法治环境。
学习、研究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探索并把握其实践特色,对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015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指出: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就强调了在新形势下积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是加强和推进立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来自于人民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通过人大不仅确保了群众民主权利的依法行使,也使得各项法律法规得到了健全和完善。在继承十一届三中全会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党和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都反复强调人大“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2015年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阐述了与2014年比较,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三个特点:(1)初次审议和过去已经审议了还要继续审议的法律案总数量比2014年多;(2)新制定的法律数量比2014年多;(3)由人大自己提请审议的法律案比2014年多。[11]这就说明了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人大加大了立法工作力度,发挥了其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执法监督是维护群众权益和确保执法人员公正廉洁执法的必要手段。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为确保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中国共产党运用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力量规约和监督其法律行为。但近年来,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贪污腐败、危害群众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仍屡见不鲜,党和国家在大力加强反腐力度的同时,也注重整合各方力量加强执法监督。除通过各级党委政法委行使其执法监督职能外,各个省市也结合自己部门的实际情况,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云南昌宁县森林公安借助内部力量,以内勤民警兼职法制员,负责各单位执法案件的初步审核把关工作,借此有效提高各办案单位的执法质量。[12]四川省乐山市通过聘请来自中心城区8个街道(镇)的71名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对所负责辖区的餐饮和涵盖其他食品、药品单位进行检查监督,以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13]江苏省则利用多方力量: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在全国率先建立执法巡视制度并启动巡视工作;全面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制度,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广泛开展群众性执法评议活动,对规范文明执法、执法能力建设、工作作风建设等内容进行评议。[14]从而有效地整合监督力量,完善监督体系,确保执法人员公正执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这就强调了要加强全民的普法工作,提升全民的学法、守法、用法能力。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展“一五”普法教育以来,普法工作已经进行到“六五”普法阶段。新形势下的普法教育更注重教学内容的丰富性、教育对象的特殊性、教育方式方法的多样性等。普法教材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编写,以学生为例,就有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的多种普法教材。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教育方式方法也丰富多样:通过媒体宣传普法公益广告;运用文字、图片、音像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聘请专业人士开展法律讲座;调动各部门和普法志愿者深入群众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设置法制宣传栏、公益广告牌等设施;建立普法网站论坛等。这些措施,不仅增强了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更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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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人大在立法中要发挥主导作用[N].法制日报,2015-03-10(02).
[12] 昌宁森林公安借助内部力量加强执法监督[EB/OL].http://www.baoshan.cn.
[13] 加强执法力量71名基层安全监督员上岗[N].三江都市报,2012-06-18(03).
[14] 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提升执法公信力[N].江苏法制报,2012-06-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