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视节目低俗化现象与规制

2015-02-28 05:09:38严驰洋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24期
关键词:规制电视节目

严驰洋

(同济大学,上海 200092)

中国电视节目低俗化现象与规制

严驰洋

(同济大学,上海 200092)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在各个方面开始了各种不同的改革。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视节目更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对于此种现象,电视行业开始了社会转型,可是在转型的过程中却出现了电视节目低俗化这一现象,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电视行业在价值上的迷失。对此,我国政府也采取过一系列的综合治理措施,可是效果不佳。所以本文就我国电视节目低俗化的问题展开讨论,对政府有效规制问题进行研究。

中国电视节目;规制;低俗化

目前电视节目中出现低俗化的倾向,就是电视媒体之间竞争日益激烈,电视媒体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开始松懈造成的。电视节目低俗化的现象如果不及时治理,长此以往,会误导部分观众的价值观,也不利于青少年正确人生观的培养。对此情况,广电总局开展了相应的管理政策,可是因为监管方式上存在问题而效果甚微。要想真正解决此类问题,就必须建立完善的规范体系。

一、在中国电视节目中低俗化现象的出现以及形成的原因

(一)低俗和低俗化的标准及概念

在《汉语词典》中,“低俗”是和“高雅”相对的词语,意思就是低级而且庸俗,此词用来形容粗俗、低级以及不文明的事物或者现象。相应的,低俗化指社会表征或者文化艺术相对低俗,是对心理承受能力以及道德底线产生挑战的一种趋势。

而“低俗”颇为有趣的就是,没有硬性的概念去划分此类事物是否属于低俗。因为其是一种道德上的概念,所以它会随着国家、时代、价值观、文化传统以及道德水平的不同而改变标准。可能在你的国家觉得低俗的事情,在别的国家就习以为常。可是不管低俗的标准有多么不好掌握,纵观世界,对其都有一个共识性的判断:凡是损坏社会公德、毒害青少年以及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悖的,就是低俗。所以,在对电视媒体节目是否低俗进行判断时,就应该以这三个标准为出发点,再加上我国特点进行划分。

从20世纪90年代我国媒体市场开始改革以来,就出现了低俗电视节目。[1]片面上讲,低俗节目就是淫秽色情等级以下,可是语言行为中又含有明显的不敬、猥亵、脏话、庸俗无聊、有伤风化等对社会基本道德水准有一定冒犯的电视节目。如果从广义的层面上讲,对暴力、色情、淫秽等方面起到一定宣传作用的电视节目,也要包括在低俗节目之中。

(二)造成电视节目低俗化的原因探讨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低俗节目在我国的发展不仅没有逐渐消亡,还成了一种发展趋势,这其中也存在很复杂的原因。

第一,在宏观的社会发展运行中,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造成其他方面滞后的现象,这就造成社会整体的发展不均衡,也是电视节目出现低俗化的重要原因。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发展的重心全部放在了经济建设上。直到90年代开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真正地受到了普遍的认可。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词就是效率、发展、创新、速度、活力,动力机制受到了广泛的重视,造成高速发展的经济建设与相对落后的文化艺术事业不相协调。如果对社会动力机制过于看重,将经济利益是否最大化当成所有事物发展的根本,那我国社会文化相关领域也会出现一定的转型,理性的精英文化不再受重视,取而代之的是肤浅的大众文化。长此以往,文化领域中就出现了低俗化的现象,而电视节目就是其中一个缩影。

第二,文化传媒市场的激烈竞争和同质化日益加重也推动了电视节目的低俗化。我国的改革开放为我国各行业带来了无限的可能,可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也导致文化传媒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在这其中,低俗化现象也就越来越严重。

我国电视传媒目前还没有走入分众化传播的模式当中,市场中大部分还处在“产品竞争阶段”,[2]我国传媒产业的发展必须是由市场的增长以及对自身产业的创新来完成的。而营销手段与内容服务又没有显著性差异,造成的不良循环就是电视传媒同质化严重,互相竞争又十分激烈,导致电视节目的栏目相同,克隆居多,甚至有一部分媒体都缺乏核心的服务产品。

竞争环境的恶劣再加上只追求片面的经济效益,让电视媒体的发展举步维艰。所以,电视媒体想要在市场中站稳脚跟,就必须提升自己的经济效益。而广告的投放就是电视媒体经济的一大来源,广告费是与同时段的收视率是成正比的。所以观众喜欢什么我们就播什么,什么吸引眼球我们就演什么。电视媒体从业相关人员都知道电视节目是存在趋低性的,[3]也就是说电视节目是否能被观众们所接受完全取决于观众中层次最低的那部分人。所以,为了使电视节目有一定的收视率,只能将节目的档次和标准不断地降低。因此,有人把收视率比作“万恶之源”,还有人把其比作“隐匿的上帝”,因为它才是统治这个圈子的主导因素,一个百分点的失去,可能就是直接走入死亡的根本原因。

第三,传媒者的投机心理也反映在了电视节目中。在激烈的传媒市场竞争中,抢占市场的份额、资源、话题,这些一样都不能少,可是除了将节目向低俗化发展之外就没有别的路径可以走了吗?并不是。方法有很多种,想要靠积极的话题取胜也可以。可是现在传媒者更想用取巧、容易的方法抢占份额,而低俗的节目就是他们的捷径。

曾经,弗洛伊德[4]就将人分成“自我”、“本我”以及“超我”这三个结构,在这三个部分当中,既有追求善良美好的人性基础,又有低俗的人性基础。不可否认的是,每个人都在性格中存在低级趣味的一方面。而低俗电视节目正是抓住了人们的这种心理,用这一部分迎合观众的心理。其实,高雅节目市场也相当的广阔,并且有着不错的收视率,如央视的《人物》《今日说法》《焦点访谈》以及《艺术人生》等等。但是高质量的节目就要付出相对较多的财力、人力以及物力。只要电视媒体能够将自身的社会责任不断提升,踏实、诚恳、勤奋、负责地完成节目的制作,这样不需要低俗化,也会创造很高的收视率。

第四,目前媒体社会责任意识也不断减弱,不能做到严于律己也是电视节目出现低俗化的原因。如果电视传媒只是狭隘地追求经济利益,就必然会造成电视节目与传媒方面的从业人员道德素质与专业水准不高,进而使电视节目本末倒置,过于注重节目中的娱乐性,完全不理会电视节目要为观众们传达的文化传承、教育功能以及检测环境功能。[5]还有些电视媒体为了吸引观众眼球,对暴力、黄色等低俗节目肆无忌惮的播放。与此同时,我国在新闻界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健全的体系,对于我国新闻媒体行业道德水准以及专业素质的情况,国家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治理措施,但效果不甚明显。

第五,我国关于媒介的素质教育和西方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对于传媒以及传媒所表达的信息,受众可以接受鉴赏的能力相对较弱,无法自觉抵抗低俗节目与低俗媒体带来的诱惑,有的受众甚至成了这些低俗节目的铁杆粉丝。从某些角度上看,我国低俗节目可以长久不败,观众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二、对我国电视节目低俗化现象的规制

(一)现阶段我国传媒规制[6]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在电视节目低俗化方面已经采取了多次整治,基本流程就是主管部门下发文件,然后对具体节目提出批评通报,命令其在一定时间内对节目进行整改,情况严重者要被撤销栏目。涉及罚款的部分数额也不会太高,形成不了震慑的作用。可是整改工作进行一段时间后,各电视台又开始有换汤不换药的低俗节目相继出现。整治工作的“雷声大,雨点小”,也造成低俗节目的不断“重生”。

目前,我国在低俗节目的治理上还是根据行政进行干预。治理的方式也就是“红头文件”,文件中由于过多地使用“必须”、“不得”等字样,行政命令色彩相当严重。对具体的奖惩措施又只字不提,这样就会让治理缺乏可操作性。没有相应的规制体系,就会让低俗电视节目治标不治本。

然后,在我国传媒方面的监管法规也相当的不健全。对于那些可以查询的法规还以《条例》《意见》命名,法律效力极其有限并且法律的位阶较低。不仅如此,在法规中,内容不完善,涉及传媒方面的更是凤毛麟角。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政府相关部门在电视节目方面的规制也以经济、政治等新闻为主,疏于对娱乐性节目的监管,忽略了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恰恰就是后者。

最后,在对低俗节目进行整治时,通常都是用“堵”的方式,进行一刀切,这也非常不科学。

(二)将科学的传媒规制体系构建出来

就目前电视节目低俗化的情况而言,必须要建立科学的传媒规制体系。

第一,政府要时刻对低俗节目可能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加以高度的注意。在此基础上,也要在相应法规出台前,对其稳定性普适性进行考虑,不能只是简单地一刀切。

第二,想要进行传媒规制体系的合理构建,需要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其作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是不可以一蹴而就、操之过急的。根据我国电视节目低俗化的现象,在规制的构建中,应主要完成以下几点:

首先,要对独立的传媒监督机构进行构建。在我国,广播电视业中广播电视总局属于最高的监管机构。广电总局既属于政府直属机构,也是传媒最高管理部门。所以,其在监管方面难免出现偏差,因此必须建立专业的传媒规制体系。例如,香港的广播事务管理局和美国的FCC,香港的广播事务管理局就是行政长官亲自任命的,FCC的委员也是美国总统所任命,这些监管机构和行业不存在利益关系,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机构的权威型和公正性。

其次,就是对传媒法规体系的完善,尽量让监管变得习以为常。现在来看,低俗化是文化市场发展中的产物,不会轻易消亡,想要彻底地“禁”是很困难的。这就需要对低俗化有一个理性的看待,将其存在必然性认识透彻,将治理变成日常。想要达到这个标准,就要改变目前传媒规制的行政干预,在具体实践中发展比较好的原则、政策用法固定使用,提高整治的可操作性与稳定性。在美国FCC中,就有我们可以利用的监管方式:一是限制低俗节目播出的时段,规定早上6点到晚上22点不可在任何电视频道播出。二是对节目进行分级。三是利用V-CHP将一些不适合播出的节目进行屏蔽。

最后,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节目标准体系。我国目前对电视节目的评价通常都依据经济指标(收视市场份额、收视率),而对媒体公信力以及社会美誉度,诸如此类的质量标准却不屑一顾。显然,如此的评价标准是相当失衡的,这也会刺激媒体低俗化的发展。

对于这类低俗的电视节目,相关部门首先要对“低俗”有一个较为准确的评价标准。上文就曾提到对低俗定位模糊这一现象,如果没有相对准确的概念,很容易让一些低俗化电视节目钻空子。这也可以借鉴别国的经验。在制定“低俗”电视节目标准的时候,要多多听取大众的意见,将大多数社会人的判定作为标准。可以建立相关的公众听证会、广播调查,通过对民意的了解来制定相应的标准,将群众的心声作为制定规制的最重要依据。要始终记住,电视传媒的职责就是服务于人民。

三、总结

在我国电视节目中出现的低俗化现象,必须马上治理,刻不容缓。这是对媒体从业者专业素质以及职业道德的双重考验,也是对我国政府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的考验。在治理低俗化电视节目的同时,不仅要注重对规制的构建和完善,更要不断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只有内外合用,才能形成相互监督的约束体系,我国电视产业才能更好更快地不断向前发展。

[1]赵钒妤.论电视娱乐节目的低俗化[J].新闻研究导刊,2015(16):60.

[2]周敏,冯宇晴.中国版《极速前进》与美国原版《The Amazing Race》比较分析[J].声屏世界,2015(3):67-68.

[3]张筱荣,朱平.网络文化低俗化论析[J].甘肃社会科学,2015(2):230-233.

[4]李海霞,张燕.电视节目低俗化现象与政府规制[J].经济研究导刊,2014(1):205-207.

[5]赵呈晨.被“规训”与被“保护”:从青少年视角看中国式电视节目管制[J].青年探索,2013(01):60-67.

[6]刘斌,许立勇. 20世纪二三十年代民营广播娱乐化及其规制[J].甘肃社会科学,2014(05):239-242.

G222.3

A

1674-8883(2015)24-0096-02

严驰洋,男,上海同济大学新闻传播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电视,网络,新媒体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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