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 健
(上海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 200093)
在新媒体环境下,网络舆情借助现代传播技术呈现放射状和漩涡型方式,形成立体传播,具备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影响力。新媒体加速了网络舆情产生与传播的周期,赋予网络舆情较高的时效性。一般而言,网络上的一条信息发布将会在短时间内通过微博客、微信、QQ、播客和手机短信、手机报等渠道迅速的关注并转发,将在24小时内达到关注和讨论的高潮,其点击率之高、传播速度之快、覆盖面之广与传统媒体不可同日而语。例如,“黑龙江庆安火车站枪击案”、“青岛天价大虾”等事件发生后,很快就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传播开来,点击率和关注度迅速上升,成为舆论的焦点。如果政府对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分析不够及时,很容易陷入网络舆情危机。
网络舆情信息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民生、环保、司法、反腐等领域,并充分真实反映当下网民对现实社会的态度和认识。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众表达的意愿和看问题的角度呈现多元化,舆情信息日益丰富。又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使信息的传递途径多种多样,以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为代表的“两微一端”成为新媒体传播的主力军。统计显示,手机微信及客户端在智能手机用户中的覆盖率均超过60%,其中,微信用户达5.49亿,手机新闻客户端用户达5.38亿。网民对热点舆情事件积极参与发声,可能形成有序与无序相结合的网络参与,参与的网民数量越多,越容易激发情绪对立。因此,如何引导网民有序的参与显得十分重要。
当前,诸如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其中不乏一些“贫困求捐款”、“帮忙找孩子”等看似传递正能量的文章,却有可能暗藏谣言、诈骗信息等负面内容。同时,网友跟风、盲目转发则容易进一步扩大虚假信息的传播。在《刑法修正案(九)》修订案未出台前,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司法部门对“网络造谣”等行为一般很难进行处罚。我国的立法者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因此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对于“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威慑。
新媒体的显著特点在于获取和传播信息的快速与便捷性,这为政府部门的信息发布提供了技术支持。在面对公关危机时,基层政府部门如能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主动利用新媒体发布信息,将会在舆论场中占据主导地位。
首先,政府部门要及时主动发布信息。政府部门应及时主动发布官方信息,占据网络舆情引导的主动权。通过政务信息公开,使民众第一时间了解事件的真相,同时利用政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媒介搭建公民参与的网络平台,增强了政府与民众间的互动。这样,既防止了网络谣言的泛滥,也保证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维护了政府部门的正面形象。2015年5月的黑龙江庆安火车站枪击案,再一次以事实告诉我们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其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科学发布信息。2009年杭州胡斌飙车案新闻发布会现场,交警70码的不当回答,使得这起事故变成“70码”事件,一时间成全国舆论的焦点。所以,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注重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逻辑性,避免不当回答引起的新闻炒作。
新闻媒体是政府与公众之间最得要的沟通媒介,是传达和发布官方声音的最有效平台。因此,对于政府机关而言,与新闻媒体交往不应该采取躲避的方式,而应该采用主动引导的方式。
英国危机公关专家里杰斯特提出一个著名的危机沟通“三T原则”:一是以我为主提供情况(Takeyourowntake);二是提供全部情况(Takeitall);三是尽快提供情况(Takeitfast)。这一原则至今仍被奉为危机信息沟通的黄金准则。它强调的是主动、全面、快速,只有“以我为主”,才能牢牢把握主动权,掌握信息发布的节奏,只有“全面”才能给大众提供理性的分析判断基础,只有“快速”才能在第一时间堵塞流言产生和传播的空间。根据首因效应,最初接触到的信息对政府的行为活动有很大的影响,我们应该主动把握先机,抢占舆论高地。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民众通过社交网络、移动网络参与意见表达,参政议政的愿望愈发明显。网络舆情已经成为民众排解不良情绪、表达利益诉求、监督政府行为的便捷渠道。因此,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对于网络舆情应主动介入,既要正确对待,又要引导规范。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J].互联网天地,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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