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个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从本质上看就是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旨在追求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但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其内容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和谐社会要求政通人和,社会治理井然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社会是一个上位的概念,但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个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社会,可以说和谐社会从本质上看就是法治社会。
之所以说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首先是因为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谓秩序是指一种有规律、可预见、和谐稳定的状态。一个社会要做到有序运行,不仅仅是要求国家的政治制度健全有序,社会运行健康而有规则,经济的发展稳定并有活力,而且应当使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都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社会形成一套良好的法律秩序,人民安居乐业、和睦相处,出现任何纠纷,都能够通过司法来解决。秩序一旦形成,社会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维持、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能力,从而就能减少、消除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们期待的和谐。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尽管有多种力量可能发生作用,但在现代社会,起主导作用的应当是法律规则。为维护良好的秩序,有必要建立法律的权威,使法律能为人们所信仰;建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机制,一切按制度、规定、按程序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机关要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依法建立公正廉洁的法治政府;此外,还需要培育法治观念,为制度的形成奠定坚实的观念基础。
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正的社会。丧失了公正,社会成员就容易产生怨恨情绪,可能引发社会各种矛盾,从而就不能形成和谐稳定的秩序。当前,实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在现代社会,由于司法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司法裁判乃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司法的公正而具体体现。司法公正意味着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充分的保护,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治,无辜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救济。为此,需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如果连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的司法都出现了不公正现象,则不仅立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不能实现,而且整个社会的公正和正义也难以维持。因此,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机关存在的原因和所追求的目的,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关键。
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在法律上就是指要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愿,使其享有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现代化的过程是人的全面发展与全面完善的过程,它应始终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其重要标志之一是对人们人格权利的充分确认和保障。当前,在法律上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方面,需要在立法上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以有利于保障和实现人们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另一方面,要协调好个人和社会、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尽可能地赋予个人行为自由的前提下,又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在正确协调好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基础上,形成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既相互制衡,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和谐关系。
和谐社会是一个依法保障人权的社会。法治的固有含义就是保障人权、规范公权。保障人权,需要加强对人格权和财产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尊重与维护个人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使人成其为人,能够自由、富有尊严地生活。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一是要加强民事立法,尽快制订民法典,构建完善的权利体系,形成对公民权利的充分的全面的保障。二是需要完善行政立法,限制政府权力。我们国家曾经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在这种历史传统影像下,个人的私权时常显得十分脆弱,因而保护公民的权利的前提是要限制和约束公共权力。三是要完善社会立法,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全社会都要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只有制定完善的社会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必要的基础。
现代化的中国应当是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时期,因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举措还在于要建设法治社会。当然,法律手段也有其局限性,仅仅有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道德等规范发挥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作用。但和谐社会必须以建设法治社会作为基本目标。(责任编辑/吴文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