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理琐事”并不是错误的命题。但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界定和看待琐事?如果琐事事关生命健康,尤其是他人生命健康的时候,就不再是琐事了。
法谚有云:“法律不理琐事”。由于法律都是抽象的一般的规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是在对纷繁芜杂的具体社会事务进行抽象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因此,法律规范所规范的对象具有抽象性、一般性和非个别性,那些情况特殊且具体的琐事,难以纳入法律规范的视野。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不理琐事,也一直成为法律界普遍的共识。
但在澳洲的访学之旅,使我对法律不理琐事的原则有了新的认识。在澳洲大巴车上,司机所作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告诉大家:根据澳洲法律规定,车上禁止抽烟、吃东西、站立说话;每位乘客都必须系好安全带。此外,每到一站,司机都要记载其工作时间和汽车行驶状况。起初,我深感不解,便在停站后与某位司机攀谈起来。我问他,为什么澳洲法律要对这些琐事作出规定?那位司机告诉我,因为吸烟危害公共健康,澳洲法律禁止公民在所有重要公共场所抽烟,大巴车内也是公共场所,当然也禁止吸烟。之所以禁止在车内吃东西,是因为任何一种食物留下的残渣都可能引诱蚂蚁等昆虫,影响乘客的健康。而不让在车内站起来说话,是因为紧急刹车可能使站立乘客摔伤,也可能给其他乘客造成人身伤害。要求系安全带也是同样的道理。之所以要站站记录,是为了让司机随时掌握驾驶时间,因为法律规定,司机每天最长驾驶不超过十个小时。防止疲劳驾驶,是为了维护乘客以及司机本人的生命安全。
这段交流让我深有感触。在很多人看来,法律只管大事,像车上禁止抽烟、吃东西、站立说话等琐事何必要法律来管理?为此,我进一步请教司机:这些事情是不是用社会公德就可以解决,为什么还要兴师动众用法律呢?司机回答道:如果是公德,有人听从,有人不听从。对于那些不听从的,一旦出了事情怎么办?谁负责?但只要说是法律规定的,大家都得听从。
这引起了我对“法律不理琐事”原则的反思。一是法律是否对所有琐事都不理?什么是琐事?实际上,车上禁止抽烟、禁止吃东西、禁止站立说话等规则其实都关系到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关系到乘客的健康和人身安全。而生命健康无小事。这位司机提醒得好,一旦出了事情怎么办,谁负责?为了普遍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就必须要运用法律予以规范。二是道德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功能到底如何?这位司机讲,如果是公德,有人听从,有人不听从。而如果说是法律规定的,大家都得听从。其实,这位司机反映了一种较为普遍的人类行为习惯。当某人规避道德可能给自己带来便利时,不少人就可能选择绕着道德走,进而获取个人利益。但是,某人在绕着道德走的同时,鲜有考虑到其行为可能给公众带来的或大或小的风险。社会规范体系需要借助于法律予以规范。
我国立法历来有“宜粗不宜细”的说法,在一个转型社会,这对于保持法律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是必要的,但在涉及人们生命、健康的领域,法律规定则“宜细不宜粗”。尤其是对于涉及公众人身安全的事项,无论其与人身安全、健康的任何联系,原则上都需要用法律的强制力给予规范。比如,为了解决乱闯红灯这一顽疾,在很多人看来,由法律来管是否小题大做,虽然有人经常闯红灯,但其一辈子可能就没有遭遇过交通事故。但如果我们查看全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数据,就会发现,每年因行人闯红灯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人身伤害令人震惊。说到底,如果不通过法律对类似行为予以规范,就无法遏制此类行为,道德规范调整这些行为的功能是相当有限的。
这样一来,很多人可能认为“法律无情”。但我认为并非如此。恰恰相反,法律对涉及到人身安全的事项作出了细致的规范,才能真正体现法律对人情的关怀,这也是现代法律的人文精神的体现。因为,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是关系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大事,是最大的“人情”。当然,在这些领域中采用法律治理模式,并不必然排斥同时发挥道德规范的作用。因为,法律治理与道德治理分别针对了不同的社会群体。前者针对的是那些绕着道德走的人,后者所针对的是那些自愿遵守道德规范,以及那些可能被道德教化的不道德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强调法律规范的同时,强化道德教化,可以将那些本需要由法律制裁规范的人转变为主动遵守道德的人。例如,通过法律规则规定人们不得闯红灯,不得在车内吸烟等规则,久而久之,人们将自觉遵守此类规范,也就进一步培育了人们的社会公德,法律就内化成了道德和习惯。
(责任编辑/吴文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