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广东东莞大朗水霖学校初中部要求班主任填表上报 “班上最该被开除学生”名单,如果名单上的学生再“犯事”,就会被开除。
现在问题来了,学校真的可以开除学生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教育法》第27条则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将心比心,在学生时期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对谁肯定都是一次沉重打击。身处花季雨季的中学生,性格还有待定性,对世界、对人生的看法也还需提炼,未来的一切都是未知数,如果贸然被下了一个消极定论,让他们被迫过早踏入社会,这是学校不负责任的做法。
当然,未成年的你们也不能以此为保护伞,在学校里无法无天,为所欲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专门学校”是一种为有轻微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开设的特殊教育学校。如果学生在专门学校里表现得足够好,还可以返校学习。
虽然法律能保证你接受义务教育,但能否在更好的环境中学习,还是取决于你自己。法律保护我们的权益,也制约着我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