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晔(武汉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法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限
——从法国总统奥朗德绯闻女友诉
《靠近》(Closer)杂志案来看法国隐私权中的“度”
王晓晔
(武汉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本文通过回顾、分析法国媒体关于加耶诉《靠近》杂志案的报道,整理了学界、业界以及普通民众对于此事的态度。总的来看,关于此案隐私权方面的讨论,一种观点认为总统作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同样需要得到保护;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隐私权由于公众知情权的存在理应受到缩减,媒体应该予以报道。而在这种争鸣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世界上隐私权最严厉的法国,在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争议。而这种争议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在法国隐私权的发展过程中依旧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奥朗德;隐私权;新闻自由
多年以来,法国堪称世界上对隐私权保护最严厉的国家。不同于英美,法国媒体一向都遵守“君子协定”,对政客们一桩又一桩的风流韵事“闭口不言”。而近二十年来,自从1994年的法国杂志《巴黎竞赛》披露了法国前总统密特朗的花边新闻之后,诸多总统、政客的桃色新闻就屡见报端,考验着政治人物对隐私这一词定义的界限。近来法国总统奥朗德绯闻女友影星朱莉·加耶(Julie Gayet)诉《靠近》(Closer)杂志案让学界和业界再次考验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界限。
(一)事件回顾
2014年1月7日,法国八卦杂志《靠近》(Closer)发表了一篇题为《弗朗索瓦·奥朗德与朱莉·加耶——总统的秘密恋情》的报道。绯闻曝光后,奥朗德发表声明,在声明中他使用了“公民”这一署名,而不是以总统身份自居,他认为报道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正“考虑可能采取的行动,包括法律行动”。1月16日,加耶对《靠近》杂志提出起诉。《靠近》杂志辩护律师戴尔芬·潘多反驳称,杂志报道的是公众有权知道的信息。3月27日,法院裁决杂志社侵犯个人隐私,应向原告支付1.5万欧元。
法院的判决并没有为这件事画上句号。在法国,媒体传统上“停留在卧室之外”,但近来社交媒体发展导致奥朗德私生活被广泛关注。奥朗德的绯闻引发公众人物是否有权将私生活置于公众关注之外的全国辩论。
(二)学界、业界对于媒体报道的权利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讨论
学界对于媒体报道大多持批判的态度。巴黎律师事务所媒体法专业律师Bruno Le Roux,认为奥朗德所引起的危机是由于《靠近》杂志不恰当的曝光奥朗德私生活形象而引起的。而业界则认为,媒体应该大胆去报道事实来满足受众知情权。相比之下,法国民众则显得较为理智。根据第一次调查的结果,77%的被法国人认为这完全是朱莉·加耶的私事,并不会影响总统的形象。有网友认为,对于总统这样的公众人物的知情权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不可或缺。但是也有网友认为,“总统有做他想做的事情的自由。我们不应干涉。相反,记者应该提高他们的业务和道德水平。”在这种观点中,法国隐私权被置于高处,更多地考察了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平衡。
综上所述,在学界、业界和受众这三个舆论场的激烈辩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国这个世界上隐私权保护最严厉的国家,公众人物,作为一个较之普通群众有一定特殊性的群体,其隐私权保护依然备受争议。
随着大众读写能力的提高,媒介的迅速发展,社会公众对他人的私人生活的好奇心越来越浓厚,也越来越易于满足。人们对公众人物与新闻时事的求知欲,往往与他人享有避开公众渴望的权利相冲突。
(一)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界定的模糊
在法国,《法国民法典》第9条仅仅简单地规定,他人的私人生活受法律保护。他人发生在私人场所的生活也受到该条的保护。那么,他人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活动是否属于《法国民法典》第9条所规定的私人生活并因此受到该条的保护?法条并没有明确,这样的问题主要由法官或者民法学者做出说明。而司法判例、法官和学者也都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少数司法判例认为,当一个公众人物在驾驶摩托艇的时候,他对其肖像不享有隐私权,当行为人公开其驾驶摩托艇的照片时,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享有的隐私权,无须根据《法国民法典》第9条的规定对该人承担侵权责任。大多数法官采取完全相反的态度,认为即便他人所从事的活动发生在公共场所,他人仍然对其公共场所进行的活动享有隐私权。
(二)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界定模糊
《法国民法典》第9条并没有对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区分做出明确规定。虽然大部分人认为,政治人物、影视明星的生活属于公共生活。但是,他们自己则认为,他们也享有私人生活。人们在讨论他人私人生活的范围时所面临的困难是,他人的哪些生活属于该条所规定的‘私人生活’。法国民法学者认为,“实际上,不同的人所享有的私人生活范围是不同的。”后来虽然对于私人生活范围有一部分不存在争议了。但是身为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仍然被讨论。
由于欧洲人权法院有关利益平衡理论的影响,从2003年开始,法国的法官开始采取了利益平衡的理论,这就是,在决定是否责令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时,法官要平衡他人的隐私权与行为人的言论自由权、社会公众的信息权之间的关系,看看这两种权利当中究竟哪一种权利更重要。
然而,即使有欧洲人权法院利益平衡理论和法国关于隐私权的平等保护原则等理论依据,在现实操作中,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限度依旧存在争议。这种理论的完善与现实的困境将关于奥朗德与绯闻女友约会被曝光事件中隐私权是否应当被保护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何谓公共空间、何谓私人空间,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索。而关于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界定在思想的碰撞中或许会界限分明。从专家学者的讨论中我们可以
看出,作为总统,其隐私权是否应当因为受众的知情权而被缩减依旧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而站在媒体的立场,享有新闻自由的权利和满足受众的知情权是他们的使命。而从公众的理性立场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法律和判例的完善正在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受众知情权的满足日渐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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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飞.平衡与妥协——西方传媒法研究[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
中图分类号:GG220066......
文献标志码:AA......
文章编号:11667744--88888833(22001155)1166--00226699--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