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访现状研究及问题分析

2015-02-26 18:48:03重庆工商大学重庆400067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16期
关键词:职业道德

李 楠(重庆工商大学,重庆. 400067)

暗访现状研究及问题分析

李 楠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 400067)

摘 要:在新闻采访中,暗访可以获取正面采访所不能得到的信息,是获取第一手资料的有效形式,有助于揭露事件的真相。但在实践中很有可能面临暗访手段和职业道德如何平衡的问题。

关键词:调查性报道;暗访;职业道德

一、暗访与公民权益

在我国,媒体没有成为独立的第四种权利,虽然暗访作为新闻调查取证的重要形式,它的运用与司法部门调查取证有类似的地方,但是新闻机构却没有其相应的职能。

(一)暗访与公民的隐私权

不可否认,暗访这种手法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有时采访并未经采访对象同意,而记者的身份一般不会暴露,采访目的也不会公开,并且记者会诱导被采访者。采取这种形式的采访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主要有侵入、跟踪及骚扰、窃取或泄露个人资料三种表现方式。

(二)暗访与公民的肖像权

暗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未经当事人同意而拍摄他人在私人场合中的肖像,这已经构成了一定程度的侵权。记者要通过一定的保护措施(马赛克等)确保被采访者的肖像不被公开展现。

(三)暗访与公民财产权

暗访过程中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现象分为两种:一是指记者为了窃取某些材料,而破坏他人私有财产的行为。二是指记者报道暗访所得材料(如商业机密)之后造成了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

二、记者在暗访中的操作问题

(一)作为暗访记录者的记者

记者在暗访中作为一个事实的记录者,一般只是消极地对新闻现场进行记录。但是记录或获取信息的方式、方法应当规范。

2012年重庆市北碚区官员雷政富事件中,作为第一手资料来源的是偷拍。这里必须强调,偷拍并不等同于暗访。首先,暗访有明确的采访目的,是为了揭露“黑幕”,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出发点,而偷拍的目的多种多样,有些甚至是临时起意,或抱有犯罪目的。其次,暗访是由记者,即新闻机构的从业人员实施的,而偷拍的实施者是不特定的人群或者组织,成分也十分复杂。那么偷拍的信息是否能够作为新闻报道的素材,取材的范围如何划定,使用这些信息是否违法,是否违背伦理道德,这些都是亟待商议的问题。

(二)作为暗访参与者的记者

记者应当是新闻的记录者,而不是参与者。他所肩负的任务是真实、完整地记录新闻信息,并将其传达给受众。但是一些影响恶劣的事件大都是一些组织严密的群体性(集体性)事件,暗访记者为了获取真实的资料,需要参与到整个新闻事件之中。

2015年6月7日,南方都市报以“记者卧底替考组织参加高考曝光跨省团伙”为题报道了有团伙组织在江西实施高考替考事件。在这个群体性事件之中,记者成功潜入替考组织,作为一个“枪手”(替考者)参加了高考。显然记者行使了警察的权利——“控制下交付”,即侦查诱惑。在暗访过程了参与高考代考的行为,促使了犯罪的发生。犯罪揭露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制止犯罪,但不能以制造犯罪的方式来制止犯罪。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记者为了揭露真相而实施违法犯罪的特权”。

三、调查性报道中的暗访的职业规范

(一)法律规范

从目前来看,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为记者暗访的合法性做支撑,但也没有明确禁止的规定。但我们可以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调查性报道中的暗访做出一定程度的规范和限制。

(1)暗访的资格。首先,具有暗访资格的群体限定在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具有采访资格的自然人。在实践中,暗访者一般是不会出示记者证的,但不表示采访资格可以缺失。其次,暗访的目的不能触犯法律,其目的最好合乎道德,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禁止侵犯他人相关权利。第一,暗访过程中不得侵犯与公众利益无关的各种公民隐私;不得公布有损于他人声誉的声音图像。例如,在报道时要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1]第二,不得涉及商业机密。不能因为新闻报道需要,将暗访中采集的商业机密公布,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

(3)不得涉及国家机密。不得向国家机关的特殊工作人员进行暗访,如司法人员、军人等。不能对军事禁区进行拍摄、测量。同时《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1]

(4)严格管理暗访工具。第一,应当对新闻机构或个人所持有暗访设备进行登记备案。第二,记者不得滥用暗访工具,暗访工具使用流程应当规范。第三,记者在持有暗访工具期间,不得向外人展示器材。第四,记者不应当传授或讲演暗访器材使用方法给非从业人员。

(二)职业道德规范

(1)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社会责任感是构成新闻传播活动的基础,它是新闻工作者基于一定的政治立场、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业务水平,在内心信念和道德责任感的驱使下,自觉履行的对事实、受众和社会应尽的职责、使命和任务。”[2]在暗访中,记者社会责任感的具体实践是:报道事实与意见,为公众服务。也就是说,记者暗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服务。首先,记者在暗访的选材上要贴近社会热点,或与大众切身利益相关,或推动社会进步。其次,记者在暗访过程中要尽可能搜集关于事件和问题的全面、真实的信息。再次,暗访所获得的事实,在表达上要有正确的舆论导向。

(2)忠实的记录者。暗访要客观中立地报道事件的真相,而不是因个人好恶来歪曲事实,随意攻击或诽谤他人。在暗访中,记者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采取设置陷阱或其他任意形式以引诱对方违法犯罪,以达到某种目的。也不能假冒国家公职人员进行采访。

四、结语

在新闻采访中使用暗访,可以让新闻素材更加的丰富、翔实。但是暗访的使用问题,使用流程、规范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作为一种采访手段,虽然一出场就有欺骗被采访者、诱导被采访者的嫌疑,但是想要从政策方面将其令行禁止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应当正视暗访的存在,承认暗访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合理性,进而思考和探讨暗访活动的规范并在实际操作中自觉遵守。

参考文献:

[1]贺骥.浅议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1(04).

[2]郑烨.谈新闻记者的社会责任感[J].新闻传播,2011(02).

作者简介:李楠(1989—),男,四川巴中人,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新闻媒介与新媒体。

中图分类号:GG221122..11.....

文献标志码:AA.......

文章编号:11667744--88888833(22001155)1166--0022555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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