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负外部性研究

2015-02-26 17:09聂云霞
信息资源管理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外部性边际数字

聂云霞 晏 秦

(南昌大学历史系,南昌,330031)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人类已经步入了大数据时代,人类处理信息的单位早已经从一卷卷的书变成了ZB这一量级。据国际数据公司IDC预测,到2020年,数字宇宙将达到40ZB[1]。在数字化生存的大环境中,数字资源所具有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价值已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因此也日益受到重视。分析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负外部性影响、产生的原因,不同于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本身去研究问题,有利于多角度剖析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存在的问题,更加完善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相关策略。

1 负外部性与数字资源的长期保存

外部性理论由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于1890年提出,后来这一概念由其嫡传弟子福利经济学创始人庇古加以发展。庇古运用边际分析方法,进一步提出了边际社会净产值和边际私人净产值的概念。

所谓外部性,就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其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没有自觉消除[2]。外部性又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经济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3]。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方面,负外部性所产生的影响相对巨大。

1.1 成本收益分析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中的负外部性

在这里,假设保存活动的边际成本为MC,也就是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者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过程中所付出的边际成本;假设保存活动的边际收益为MPB[2],也就是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者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在没有外部性的条件下,这一保存活动会自觉达到帕累托最优边际条件。即:MC=MPB。然而,这个最优条件并不能一直维系。

(1)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活动中,对数字资源保存者自身产生的负外部性

在有外部性影响的情况下,保存活动除了产生自身的边际收益MPB外,还会产生有利于他人的边际收益MPB1。即:MC=MPB+MPB1。

这就表明,数字资源保存活动中数字资源保存者为产生帕累托最优所付出的边际成本,并未能获得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数字资源保存者并未能获得所有的边际收益,这一部分失去的边际收益被完全没有付出成本的用户所获得,也就是用户搭了数字资源保存者的便车,使得数字资源保存者承担了用户的成本,这一行为也就对数字资源保存者产生了负外部性。因此,该数字资源保存活动的实际支出会大于实际收益,即:MPB<MC。

(2)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过程中,对数字资源所有者产生的负外部性

在数字资源保存过程中,由于保存活动没有得到数字资源所有者的授权,或者是数字资源保存活动违背了相关法律(如《著作权法》)的内容规定,或是不合理的开放利用活动,数字资源保存者会对数字资源所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在这一对数字资源所有者的负外部性的影响下,数字资源保存者的边际收益除了MPB外,还会产生一个负的收益MPB2,即:MC=MPB+MPB2。

这种情况说明,数字资源保存者为产生帕累托最优所付出的边际成本并不是全部由自己承担或没有内化为自己的边际成本,而是被数字资源所有者承担,即支出MC1应该要大于实际支出MC,这样才会使MPB2内化为自身的成本。

(3)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活动中,对未来社会和后代产生的代际负外部性

在数字资源的长期保存过程中,保存者由于自身诸多条件的限制,使得自身的数字资源保存能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只会保存现阶段对自己有价值的数字资源,导致大量的数字资源不能得到有效保存,即对未来社会和后代产生代际负外部性。在这一负外部性的影响下,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者所承担的边际成本远远小于本应承担的边际成本MC2,所产生的边际收益远远小于本该产生的边际收益MPB3,即:MC<<MC2,MPB<<MPB3。

2 负外部性对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影响

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活动中,负外部性所表现出的影响是多维度的,择其要点,主要在于对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活动的可持续性、正义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等方面。

2.1 挫伤长期保存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持续性

负外部性的一个重要体现是数字资源保存者并未能获得所有的边际收益,却为用户承担了边际成本,这就是“搭便车”效应,即用户搭了数字资源保存者的“便车”。搭便车效应是指在利益群体内,某个成员为了本利益集团的利益所作的努力,集团内所有的人都有可能得益,但其成本则由这个人承担[4]。数字资源的某些特性,如消费上的非排斥性,表现为:一方面,人们都希望他人承担成本而自己获益;另一方面,成本承担者无法阻止他人消费这一产品,即人们只希望利用数字资源,而不打算承担数字资源保存的成本;而数字资源的保存者却无法阻止他人利用。这就产生了“搭便车”效应。“搭便车”效应的产生严重挫伤数字资源保存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持续性。

2.2 违背诚实守信和公平合理原则,不利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正义性

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活动中,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相关主体往往会因为某些主观因素的制约而产生违背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原则的行为。一方面,由于担心数字资源所有者不具备长期保存数字资源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保存的动机与数字资源所有权之间的错位,即数字资源所有者缺乏保存动机,而有保存动机的保存者却不拥有所有权。这两方面使得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者为了数字资源的长远保存可能会违背许可证合约的规定,强行对所采购的数字资源进行保存。如此一来,就违背了文明社会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使得正当的保存活动变为非法行为,最终会降低数字资源所有者对保存者的信任程度,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正义性这一初始动机。同时,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过程中,可能会违背相关法律,如《著作权法》、《合同法》等,同样也就违背了支撑法律的原则——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使得保存数字资源的正义性受损。

2.3 损害数字资源所有者合法利益,不利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合理性

在现阶段,数字资源所有者对于数字资源的长期保存过程中的使用规定得较为谨慎。如美国的Portico只为用户提供部分权限,只有在数字资源的利用与商业利益不冲突的情况下,他们才会给予保存者使用这些数字资源的权利。因此,可以看出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过程中的利用是数字资源所有者重点关注的环节之一。在这一环节极易出现损害数字资源所有者利益的行为。一方面由于长期保存机构的控制不严或控制不当;另一方面,由于数字资源不同于传统资源的一些特性,并且处于日益发展的网络大环境中使得数字资源的控制利用异常困难。一些非授权用户非法访问这些数字资源,从而导致数字资源合法利益受损。当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危害数字资源所有者的行为时,长期保存的合理性也会受到损害和质疑。

2.4 遗失人类文化遗产和社会记忆,不利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有效性

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自身诸多条件的限制,自身的数字资源保存能力有限,使得自身能够承担的社会成本有限,也就使得所产生的边际收益有限。即数字资源保存者只会保存对自己有价值的数字资源,不会兼顾到社会的其他大量的数字资源,这些保存下来的数字资源对于社会来说显然是不够的。大量有价值的数字资源未能得到保存,这也就使得大量人类历史文化遗产和社会记忆消失,也就产生了代际负外部性。随着人类进入大数据时代,数字资源不断增多。如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网站总数为273万个,.CN下网站数为127万个[5]。如果只保存对于自己有价值的,会使众多数字资源消亡,而这些保存的数字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现在和可预见的未来的利用需求,这就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最终将不利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有效性。

3 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中负外部性产生的原因分析

负外部性对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而产生负外部性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深入分析这些原因是解决负外部性影响的重要前提。

3.1 长期保存的数字资源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经济属性

长期保存的数字资源在提供利用方面,如果用户数量超过临界值,会出现边际成本的剧增,而准公共物品是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排他性公共物品,即超过一定的临界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就会消失,拥挤就会出现[6]。因此,长期保存的数字资源从一开始就带有准公共物品的经济属性。数字资源在提供利用过程中,当用户数量很少时,保存者利用自己原有的“通道”即可满足用户要求,付出的边际成本可忽略不计,但是当用户数量超过“通道”容量时,保存者就不得不扩容,这其中既包括硬件系统又包括软件系统方面,这都会导致成本上升。在这项工作中,保存者承担着巨大成本,而这正是数字资源保存的难点所在,国外为此专门开发并发展了数字资源生命周期的成本管理模型,如英国的Life1、Life2、Life3三个模型。数字资源保存的动机是为了留存数字记忆,服务大众。但是保存者承担了边际成本,却未能获得相应的边际收益,也就产生了负外部性。

3.2 数字资源保存者和所有权者的权责不明晰

美国著名学者伊顿曾预言:“我们深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国家的最高经济利益,将主要取决于我们同胞的创造才智,而不取决于自然资源。”而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数字资源无疑是最能代表我们同胞聪明才智的,因此,数字资源的保存就显得至关重要。

数字资源保存者有保存数字资源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国家相关法律的缺失和错位,数字资源保存者的保存活动有着极大的自主性,他们可以自由选择所保存的数字资源的种类和数量,因而使得大量数字资源未能得到有效保存而消亡;另一方面受制于许可证合约采购的相关规定,数字资源的采购者并没有如同传统文献的采购那样获得数字资源所有权,而是只获得数字资源的使用许可,因此也就没有长期保存数字资源的合法权利,但是保存机构出于维护数字资源长期可读性的目的,可能会违背许可证合约,损害数字资源所有者的权益。这两面的综合因素使得负外部性产生。另外,在纸媒文献时代,文献资源所有者并没有保存文献的义务;在大数据时代,数字资源的保存涉及数字资源全部生命周期的相关主体,数字资源的所有者也应具有长期保存数字资源、向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机构呈缴相关数字资源的义务,但现实是数字资源所有者并没有承担起相关义务。可见,数字资源保存者和数字资源所有者的权责不明晰,会使大量数字资源难以得到保存,同时又可能损害相关主体的权益,产生负外部性。

3.3 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缺乏系统的、专门的针对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相关法律法规,仅在一些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合同法》、《国家保密法》中有部分相关的内容规定。譬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7],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然而,这些分散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条款是纸质文献时代的产物,已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中的所有法律问题。如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权的资格主体、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相关主体间的权益管理、网络环境下的非独创性数据库、数据库结构及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等,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文本中并未作相关规定。而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活动是一项长期的复杂性社会系统工程,如果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其负外部性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

3.4 数字资源开放利用控制不当

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最终目的是提供利用。但是,当下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现状对于数字资源的开放利用规定得较为谨慎。一般不允许未授权用户对数字资源进行利用。此外,未经出版商同意,图书馆不得为了商业或其他不被合约认可的目的通过发行、销售、转让、出租、分许可或其他方式致使合约以外的第三方(不包括合约中规定的授权使用者)使用全部或部分许可资源;图书馆的授权使用者也不应实质地或系统地复制许可资源,具体合约另有规定的除外[8]。一方面,对于保存者来说,由于数字资源的某些不同于纸质文献的特性,对其进行控制开放利用十分困难,非常容易出现控制不当的行为;另一方面,对于用户来说,数字资源即使近在咫尺,却因使用权限问题而又遥不可及,因此,他们极易作出过激行为,非法访问保存的数字资源,从而导致数字资源的所有者利益受损,产生负外部性。

3.5 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缺乏长效激励机制

外部性的根源是制度外部性和科技外部性,科技外部性的一个重要表现是科技产品是一种外部性很强的公共物品,如果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就会导致这种产品的供给不足[9]。数字资源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经济属性,搭便车效应的产生使得保存者承担保存的成本,由于没有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数字资源保存者难以长时间承担这些成本,他们必然只会保存对自己有价值的数字资源,而不会兼顾社会的长远利益。这就使得大量数字资源消亡,使得人类社会遭受巨大损失,导致负外部性的产生。

4 消除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负外部性影响的策略

在经济学上,解决外部性的基本思路是让外部性内部化(Internalize the Externalities),即通过制度安排,将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或社会成本,转为私人收益或私人成本,使技术上的外部性转为金钱上的外部性,在某种程度上强制实现原来并不存在的货币转让[10]。让外部性内部化比较典型的办法是,利用科斯定理和企业合并等。而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中,除了要借鉴科斯定理和企业合并等方法外,还应在经济、法律、制度、行为、技术等方面做出努力。

4.1 明确数字资源保存者和数字资源所有者的权利与义务

数字资源保存者与数字资源所有者的权责不明晰,使得大量数字资源难以得到有效保存,同时又极易引发损害相关权益主体利益的行为,因此,明确数字资源保存者与数字资源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十分必要。

笔者认为,厘清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者和所有者之间的责权,不妨借鉴两个理论。其一,“庇古税”理论的创始人庇古针对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极力强调政府的介入。也就是说,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过程中,可以引入政府力量,利用政府来明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明确数字资源保存者保存数字资源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数字资源所有者保存数字资源和呈缴相关数字资源的义务。其二,可利用科斯定理来明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11]。基于许可证合约购买,购买者双方的财产权是明确的,因此,双方可以通过谈判来实现帕累托最优。即购买者需要与所有者协调,从而获得长期保存权和长期使用权,从而明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与Springer-Link集团,在2009年签订的SpringerLink集团采购许可协议书第3.1条明确授予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院图书馆永久拥有和保管协议订阅资料(包括A纸本,B电子版)的权利;同时,该协议第3.2条强调,被许可人可以利用许可资料的电子文本对所有许可资料制作一份电子副本以及一份纸本副本以作为备份和出于存档目的而保留。在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与维普公司签订的关于维普全文期刊数据库长期保存的约定第1条规定,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即国家科学图书馆)在购买维普公司的维普全文期刊数据库的同时,自动获得对已购买数据的永久使用权[8]。

4.2 建立健全长期保存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一切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鉴于我国目前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法规建设的现状,笔者认为,现阶段首先应明确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者的长期保存权归属问题;其次,从数字资源所有权角度,分别制定数字资源法律法规——《公共数字资源管理条例》和《私有数字遗产继承办法》,减少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过程中因管理对象、范围不清导致数字资源流失造成的损失;再次,加快数据库、网络著作权保护,保护、鼓励数字资源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最后,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和宣传途径,向全社会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重要意义,同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为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当然,建立健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法律法规远不止上述措施。正是考虑到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动态发展性和可持续性,其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应分步骤、有阶段性地合理开展。总的来说,建立健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法律法规,应遵循提升与延展、横向关联与衔接的指导思路。

4.3 严格控制数字资源的开放利用,规范用户的行为

当前,数字资源所有者对于数字资源的开放利用规定得较为谨慎,因此,保存者要严格控制数字资源的开放利用中的用户的行为。如美国的Portico项目,仅仅为其用户提供部分访问权限,只有在与商业利益不冲突的情况下才允许数字资源保存者使用这些数字资源。因此,保存者可以借鉴Portico项目的经验,在与出版商的商业利益不冲突的情况下,明确用户的访问权限。同时,保存者可以与用户签订协议,从而规范用户的行为,避免非法访问行为的出现。这样既可以遵守法律的规定,同时又能保障数字资源所有者的权益,确保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活动的可持续开展。

4.4 建立国家数字资源长期保存门户网站

在企业生产或商业活动中,解决负外部性影响的一种有效方法是企业合并。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活动中,也可以尝试合并的思路,成立国家数字资源长期保存门户网站。该门户网站如同一个网络联盟,采取分布式合作的方式,让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相关主体(数字资源的产生者、利用者、保存者、管理者)共同承担长期保存数字资源的任务,可以协调和解决相关主体(数字资源产生者、利用者、保存者、管理者)间复杂的权益问题,有利于减少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重复率,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成本,最大程度地提高数字资源的共享利用率。

4.5 确立持续有效的长期保存激励机制

由于数字资源的“准公共物品”的经济属性,数字资源保存者付出了成本,却不能获得相应的利益,同时又缺乏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这严重挫伤了数字资源保存者(尤其是出版商及创作者等没有国家资金支持的保存者)的积极性,使得保存者只保存对自己有价值的数字资源,导致大量数字资源消亡,导致负外部性产生。因此,需要建立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国家应该为积极保存数字资源的出版商或创作者等社会力量提供适当的经济支持,同时提供充足的精神激励,以保证长期保存的可持续开展和有效性。因此,国家需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建立相应基金来支持开展保存活动的社会力量。我国的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经费筹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由政府承担运作成本;建立一个学术基金;鼓励社会捐赠;进行合作保存,共同承担成本。

国外开展比较成功的数字资源保存项目都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如美国的LOCKSS与Portico项目都得到了梅隆基金等众多基金会和机构的资金支持,同时向加入的成员收取一定的费用,因此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来开展保存活动。在数字资源的长期保存过程中,只有为保存者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从而保证长期保存的可持续开展。同时,由于人体现出强烈的社会性,所以不仅要为数字资源保存者提供经济支持,同时也要为数字资源保存者提供充分的精神激励。因此,一方面,需要提高社会的保存意识,提高对数字资源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可以对为数字资源保存作出巨大贡献的个人和机构进行表彰,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大力宣传数字资源的保存工作和先进事例,使保存者的经济需要和心理需要得到充分满足,让他们愿意保存数字资源,使可预见的未来可以利用这些数字资源,从而消除负外部性。

5 结语

外部性尤其是负外部性是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过程中很难避免的问题,而负外部性对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存在诸多不利的影响。因此,需要明晰数字资源保存者与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用户的行为,建立国家数字资源长期保存门户网站,建立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等措施来尽量减少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中的负外部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强其正外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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