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美琴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中国眼耳鼻喉科杂志》编辑部,上海200031)
回顾性医学论文作者署名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杨美琴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中国眼耳鼻喉科杂志》编辑部,上海200031)
回顾性临床医学论文的作者署名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临床病例的处理由一位或几位高年资医生完成,而资料收集及论文撰写则由研究生或低年资医生完成,作者署名时未包括处理病例的医生或仅将其列为通信作者。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临床医生对《著作权法》关于作品作者署名权的概念不够了解;职称评定、研究生毕业、感情投资等需求使得合著作者达成一致协议。期刊编辑面对此类问题该如何解决呢?笔者认为:针对第一种原因,应首先与第一作者联系,向其解释作者署名权的相关知识,并指导其尽量按照对论文贡献大小的原则进行署名及排序,必要时同时联系通信作者;针对第二种原因,编辑部尽到必要的合理注意义务,尊重论文第一作者、通信作者及相关科室、单位的意见,并要求出具相关个人或单位的书面同意文件。
临床医学;作者署名;医学论文
回顾性临床医学论文的完成主要包括两个过程:一是临床病例的具体处理;二是临床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及论文的完成。一篇临床医学论文中所涉及的病例资料往往并非仅来自一位医生,而是几位医生或一个团队,有时甚至是来自几个不同的单位。病例的处理和论文的完成有时也并非由同一位或几位医生完成,又或者需要统计学、流行病学等边缘学科的协助才能完成。这类论文的署名势必有别于基础类医学论文。是否所有处理病例的医生均须署名?是否未直接参与病例处理但是完成了病例资料的总结与分析没有资格署名?这样的论文署名又应该遵循怎样的原则?
近日笔者阅读《编辑学报》2014年第4期刊登的论文《科技期刊论文署名不端的法律意义及风险防范》[1],文中提及署名不端的两种情况,即将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和将未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列入作者名单。联想起笔者前不久曾经处理的一篇来稿:论文是研究生所写,第二作者(同时也是通信作者)是该研究生的硕士导师,第一作者并未参与病例的处理(当时尚未入学),通信作者也仅仅参与了个别病例的处理,而处理病例数较多的医生未予署名。后了解到以上署名均经相关临床医生及科内同意。
分析以上案例存在以下疑问:其一,病例的处理过程是论文的核心,常理而言,这些高年资医生对论文资料的贡献最大,不予署名是否妥当?其二,研究生未参与病例处理,仅收集病例并进行总结、分析,署名第一作者是否妥当?其三,有专家提出,处理病例最多的医生应署名第一作者,以后署名也可以按照处理病例的多少依次排序。那么,简单按照处理病例数的多少来排序就可以解决问题吗?
笔者结合临床及编辑工作经验,认为应结合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首先,确定哪些人符合作者要求。参与病例处理的医生无可厚非,可以从病例资料中获取。《著作权法》[2]第十三条规定:“两个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人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正如上面所提到的案例,该研究生虽然没有参与临床病例的处理,但是他参与了论文的创作过程,因此理应署名。王颖等[3]在进行作者署名状况调查时所采用的问卷内容,作为研究生,参与了收集资料、起草稿件及确认论文发表内容三个重要过程,理应署名作者。以上两条均佐证除了处理病例的医生外,收集资料并撰写论文的研究生也有署名权。但这里要强调的是,如果研究生只是单纯收集病例,不应署名。
其次,这些符合要求的作者是否均须在论文中署名。原则上,这些作者均可署名,但实际上存在一些现实情况:有些医生尤其是在领域内已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认为这样的论文对他而言意义不大,为了避免频繁签字的麻烦等不愿署名,同时同意其他医生对病例资料进行论文报道。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编辑部宜尊重作者的意见,但必须强调,除了有每位作者亲笔签名的单位介绍信外,还必须提供科室负责人及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目前多数医疗单位的论文介绍信重视作者签名及单位敲章,但对科室同意的要求尚未形成惯例,鉴于本文所描述的这种情况,编辑部宜在收稿的同时审查这些内容,定稿后的论文著作权转让书也应加入这一条。
再次,这些最终决定署名的作者如何排序?这里先讨论一下研究生是否可以署名第一作者。有文献[4]认为,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实施具体的科研操作,将立意变为现实,同时在实验中还可能会有新的发现,其在课题研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从培养新生力量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角度看,研究生署名第一作者更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以上可能主要针对实验研究,就临床论文而言又该如何呢?诚然,回顾性临床医学论文资料来源主要是以往所处理的病例,研究生多数都未实际参与,但其在撰写论文时投入了很大的脑力劳动,也是一个独立的创作过程。资料收集是一方面,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学处理及必要的讨论与分析,无不体现了其对论文的极大贡献。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没有研究生将这些宝贵的资料撰写成文又如何使得这些优秀的临床经验得以广泛交流并付诸临床实际呢?因此笔者认为,研究生撰写临床论文完全有资格列为第一作者。当然前提是要征得相关责任人的同意,最好在研究生名字右上角标以注符残角码,然后在脚注作相应说明[5]。
徐卓文等[4]认为,论文作者应按合著作者对论文的贡献大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排序。笔者认为,参与临床病例处理的医生可以先按照处理病例数的多少大致排序,其他作者视情况插入。署名的最终排序应以所有作者签署的论文著作权转让书为准,是所有作者同意的排序方法。
临床医学论文作品涉及每个作者、科室乃至医疗单位的著作权,因此笔者认为关于作者署名的排序最关键的还是应该由作者所在科室或单位协商决定。如涉及研究生毕业、职称评定等问题,如果所有责任医生、科室及单位均同意,当由他们决定。这样做虽然不符合署名常规,但是考虑到临床论文的发表带来的巨大社会效益,如果高年资、参与病例处理的医生无暇撰写论文,优秀的临床经验将得不到广泛交流、传播与应用;低年资医生因为当前紧张的医疗环境,缺乏处理病例尤其是外科手术病例的临床机会及经验,病例的积累谈何容易,但是可以凭借回顾已有病例资料结合文献报道及自身经验,对于提高其理论知识及领会临床技巧大有裨益。正如本文所举的案例,这些研究生均经过系统的医学理论知识学习,已经具备了相关实践能力,对于病例的分析可以做到基本到位,加上导师的指导,论文是非常有意义的,如果仅仅因为署名不符合常规,论文很可能流失。
出版单位面对此类问题又该如何呢?我们不可能对每篇论文的每位作者逐一详查;编辑部也没有权利去干涉论文的作者署名;如一味关注署名问题,势必引发顾此失彼的可能,我们更应该关心的是论文的学术质量及社会意义。因此笔者认为,编辑部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1)投稿的同时提供单位介绍信,重点注明“资料属实”“署名无争议”,要有所有作者按序亲笔签名,如为研究生应在介绍信中注明,同时有科室负责人及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
(2)论文通过同行评议决定刊登之后,及时签署论文著作权转让书。转让书中应要求所有作者按序亲笔签名。编辑部应该将其签名与文稿中、介绍信中的签名及排序进行比对。
(3)效仿国外优秀期刊做法,鼓励投稿者在论文最后说明每位作者对论文所做的具体贡献。
(4)可以考虑共同第一作者的做法。但是我国期刊界对这一署名方式尚无明确界定。
综上所述,回顾性临床论文因涉及病例处理、收集,资料整理、分析及撰写成文,核心内容的讨论等多个环节,符合署名要求的作者较多,且其排序没有固定模式;笔者认为,在收到此类稿件时,编辑部应该联系并指导第一作者和(或)通信作者尽量征得每位参与人员的同意,按照论文贡献大小进行排序;但同时也应该尊重作者及其科室、单位共同协商的意见,并尽到必要的合理注意义务。
[1]晏妮,冷怀明.科技期刊论文署名不端的法律意义及风险防范[J].编辑学报,2014,26(4):325-327,3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S].2002-08-02.
[3]王颖,刘利,栾奕,等.医学期刊论文作者署名状况及问题思考[J].首都医科大学学报,2011,32(4):586-589.
[4]徐卓文.医学论文作者署名相关问题的研究[J].临床荟萃,2012,2(18):1655-1656.
[5]王玮.医学论文作者署名的原则和要求[J].河北医学,2010,16(2):256-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