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媒介负能量现象透视及危害分析

2015-02-26 13:01吴国红唐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19期
关键词:假新闻审判大众

吴国红唐 琴

(1重庆日报,重庆 400010;2兰州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大众媒介负能量现象透视及危害分析

吴国红1唐 琴2

(1重庆日报,重庆 400010;2兰州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大众媒介自产生之日起,就因为对社会的巨大影响力而被广泛关注。在影响力中,既有正面的能量,也有负面的影响。在当下网络时代的背景下,大众媒体对社会产生负能量的案例屡见不鲜,而谁应该为此埋单也成为一个被人们广泛讨论的话题。本文通过文本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探究假新闻、媒介审判、媒体缺席导致的严重后果,以及由此对社会、对公众和对媒介自身造成的损害。

大众媒介;负能量;假新闻;媒介审判;媒体缺席

对于大众媒体的定义,不必过多赘述,主要是指面向广大受众的以报纸、电视、杂志、广播等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当然也包括影响日广的各大门户网站。大众媒体因受众群体大,影响力广泛,故对于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网络时代的传播环境下,大众媒体依托其官方微博或者门户网站,信息传播更为广泛快速,对读者的影响就更加深刻。然而,也就是因为大众媒体无法忽视的社会影响力,我们在为大众媒介欢呼对社会进步立下汗马功劳的同时,也格外关注大众媒介的负能量。

在国外,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大众传媒的运营较之我国已经成熟很多。虽然偶尔也有像默多克集团监听窃取新闻的案例发生,但在大众传媒领域中,这些独特案例最后基本上都进入到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并且对大众读者的损害微乎其微。可是在我国,媒介负能量的表现则复杂得多,波及的相关群体较为广泛,更为关键的是这些情况大部分在法律层面根本难以把握。假如想要往前迈出一步,追溯产生负能量的根源,则更是一件不容易的事。

一、假新闻屡禁不止

在比尔·科瓦齐和汤姆·罗森斯蒂尔所著的《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一书中,提出了新闻业和公众期待的“十大原则”,其中首当其冲的原则就是:新闻工作首先要对真实负责。真实性是媒体从业者的职业底线,也是传媒业的共性。但恰恰是真实性,却成了新闻业致命的硬伤。虚假新闻虽然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还是屡禁不绝,有的时候,甚至出现报复性的反弹。仅2014年,就有不少引起轰动但又狗血逆转被证实是假新闻的案例。

2014年,轰动全世界的马航MH370客机失联事发之后,3月8日,成都一家晚报的官方微博连用数个感叹号夺人眼球:“降落!!!!!”称根据马航总经理现场讲话,航班已证实在越南一区域降落,后来被证实此为弥天大谎。8月12日,湖南一家新闻网站发布一则关于《湘潭产妇手术台上死亡 医护人员集体失踪》的新闻,随后即被指出报道严重失实。8月20日,上海一家报纸刊发报道《上海地铁披露2起乘客盲目惊慌典型案例:老外晕倒,全车厢人跑光》,后被新民晚报新民网澄清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

历史学家黄仁宇早就一语道破媒体与商业的关系。他说,我们所谓的现代社会,亦不外乎一个以商业条例为组织原则的社会,媒体以商业方式经营总离不了生意经,尤其是重要的报道必根据潜在的群众意向为依归。[1]在以上这些假新闻中,记者就是放弃了核查新闻真假的底线,一心想要博得眼球,不仅伤害了读者大众的感情,更损伤了媒体的公信力。

美国新闻评论家李普曼曾在《公众舆论》中警告过媒体,在媒介报道中,至关重要的是什么样的自我会卷入其中。[2]因为大部分人对世界的认识是通过他们的情感、习惯和偏见这个三棱镜的反射而得到的。[3]所以如果一个带有偏见和情感倾向的记者卷入新闻案件中,他就很难有客观公正的报道记录。这样的新闻报道,不仅让人们对于社会环境产生负面的印象,有时甚至会打破人伦关系的底线,负能量的影响十分恶劣。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假新闻的肆虐越来越呈现出一些可以探寻的规律:一是数量大,种类多,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二是涉及媒体类型多,媒介融合特征日益明显。三是由于互联网造谣的便利,对于假新闻的追查力度显得有限。四是由于互联网传播的不可控制性,假新闻给公众和社会引发的负面情绪日益扩大。

二、谁给了媒介审判的权力

媒介审判是一个舶来品,在我国尚没有统一的定论。其中,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对媒介审判的提法获得了公认。他认为媒介审判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于是失实的,有时甚至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连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4]

我国的司法审判不是国外的陪审员制度,国外一旦司法程序开始,陪审团人员确定,陪审团与外界所有的联系方式都将被切断,看不到报纸、电视,上不了网,甚至连手机都无法正常使用,有时候因为案情需要不能与学校、家人正常联系都是十分正常的。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无论媒体如何报道,陪审团都无从知晓,只专注于案件和证据本身,媒介的影响力被最大限度地削减。然而,就我国而言,有专家认为,媒介的“越位”与我国司法功能、行政功能一定程度的松弛有关,某些完全可以由法院或行政部门解决的小问题,因为没有及时解决而演变成大问题,致使简单问题变为复杂问题,一般民事问题酿成恶性事故。[5]从法官到律师,所有的人都被卷入媒体强大的舆论磁场,媒介审判就变成一种“无可避免”。

然而可悲的是,在媒介审判的悖论里面,其实没有赢家。其一,媒介审判代表着媒体集体的法盲,并且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如果一个国家想要实现法治,新闻媒体都不懂法,你还指望它的读者能出淤泥而不染么?其二,社会缺乏理性思维。在重大事件面前,媒介审判会压制司法的公正、客观、独立,无论是司法部门还是独立个人都无法理性思考。其三,损害媒体自身角色。媒体首先要认清自己的定位,媒体有监督和批评的功能,但这绝对不是等同于媒介审判。媒体的越权,只能越来越招致大众对于媒介功能的不满和质疑。

所以说,所有的新闻工作者都应谨记李普曼曾说过的这段话:新闻工作者最危险的诱惑就是使人认为自己是在世界舞台上担任公职的人,而不是一个就世界所发生事情撰写报纸、文章的观察力敏锐的作家,他只不过是把自己研究过程、问题过程的发现告诉读者而已。[3]

三、新闻界的集体缺席

有人曾经将媒体比喻成黑夜里手电筒发出的那一束光,能照亮的地方小之又小,十分有限,而媒体在某些领域和时间段的缺席,更是将照亮的地方进一步缩小。媒体在某些重大突发事件里的集体缺席,只能由民间小道消息甚至是谣言来满足人民对于信息的需求,而这些时候,媒体对本职工作的失职以及社会责任的失守,给社会造成的负能量不言而喻。

2011年,甘肃庆阳发生特大校车安全事件,一辆货车与一辆榆林镇幼儿园校车迎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43人受伤,其中19名死者为幼儿,但是距离事发地点最近的本地媒体却无一参加新闻报道,媒体集体哑火;2014年,青岛爆燃事件和校车事件如出一辙的是,据事发地点最近的青岛媒体却集体“耳聪目盲”。

媒体作为信息的传达者,作为社会的发声筒,必须要有有效、有力的发声,如果媒体自己消失,那么社会就会失控。其一,谣言满天飞。正是因为正规信息渠道被堵塞,小道消息才有了泛滥之机。其二,公众情绪得不到有效梳理。在重大事件特别是灾难性事件面前,人的情绪和精神是极其脆弱的,需要得到梳理和抚慰。大众媒体如果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社会群体就容易自己联合或者抱团,酿成群体冲突或者恶性事件。其三,媒体失职自毁形象。媒体在关键时刻的缺席,会让大众对媒体产生巨大的失落和不信任,这样的负面情绪对于媒体而言,将让自己的生存空间越说越小,到最后也失去了媒体本身立足的土壤。

四、说话的权利和代价

在我国,媒体发言不当的案例时有发生,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

第一,偏激片面。如今,我们正处于一个大变革、大转型的时代,媒体作为船头的瞭望者,俨然要头脑清醒,保持理智客观,而不是裹挟着狂热的浪潮随波逐流。例如,在处理中日两国关系中,国内常有人打着爱国的旗帜叫嚣抵制日货,更有甚者出现过打砸日本汽车、日本餐馆的现象。对此,曾有一些媒体非但不理智分析利弊,合理疏导民愤,反而使用煽情激进的文字大肆宣扬。2014年初,东莞扫黄打非,清理多年沉积的色情行业本是无可厚非,却有媒体打着同情弱势群体、劳动者和人道主义的旗号,为色情行业的滋生找尽借口,漠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第二,不良示范。同样是说话,作为一个单纯的个体,在私密的环境里无论你以何种方式说何内容,大都无伤大雅,但是作为大众媒介,说话的舞台有多大,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有多大。其一,缺乏人道主义关怀。我们不止一次看见媒体的话筒不是直直地递向泣不成声的死难者家属,询问矿难或者地震带给他们的感受如何,就是不时漏掉敏感人群脸部的马赛克,并把他们推到镜头前。这样的媒体报道传达给社会的只能是无尽的冷漠和愚昧。其二,细节描写过于细致,黄色、暴力、血腥内容泛滥且模仿性强。这些内容不加甄别和挑选地呈现在每一个受众面前,给青少年、儿童带来恶劣的冲击,给居心叵测者提供模仿范本。其三,加剧社会矛盾。当今中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调整,各阶层利益矛盾时有激化,媒体因为有选择新闻事件的权利,所以也就有放大某个个案或者矛盾的可能。不得不承认的是,比如在医患关系日趋紧张、老人过马路扶不扶等焦点话题中,媒体虽然不用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依旧需要反思。媒介营造出来的拟态环境虽然大部分确是以事实为基础,但是拟态环境并不能和真相划等号。

五、结束语

其实在今天,我们讨论这些内容简单无甚高论,不过常识而已,之所以不厌其烦地重申,是因为这些常识在一些大众媒介中尚未被认真对待过。

著名新闻学家戈公振曾经有言“报纸者,人类思想交通之媒介也。夫社会唯有机体之组织,报纸之于社会,犹人类维持生命之血,血行停滞,则立现于死状;思想不通,则公共意识无由见,而社会不能存在。”[6]

由此可见,一个健康积极的社会需要社会发展的不竭活力、文明进步的强劲动力、持续的社会创造力与和谐的协调力,而大众传媒就是社会的中心组织之一,处于核心枢纽的位置,是社会最敏感的神经,是遍布全身的血管,是社会持续运转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大众传媒的正面效应和负面能量对于一个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这就要求媒体人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恪守职业精神,提高专业技能,积极对话读者,理性、客观地着眼于真实而广阔的世界。

[1] 黄仁宇.关系千万重[M].三联出版社,2007.

[2] 李普曼.公众舆论[M].上海世纪出版社,2006.

[3] 李普曼.李普曼传[M].中信出版社,2008.

[4]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09.

[5] 罗昕.司法与传媒的理性思考[J].新闻前哨,1999(61).

[6] 戈公振.中国报学史[M].上海书店出版社,2013:1.

[7]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M].三联出版社,1997.

G206.2

A

1674-8883(2015)19-006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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