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环境下电视法制节目的道德失范

2015-02-26 09:48郭翰容
西部广播电视 2015年24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法制电视新闻

郭翰容

(作者单位:太原广播电视台)

市场环境下电视法制节目的道德失范

郭翰容

(作者单位:太原广播电视台)

当前,我国的传媒行业正呈现出强劲的产业化趋势,新闻报道和新闻传播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同时,各种新闻道德失范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如虚假新闻、有偿新闻等。作为新闻报道中的重要类型——法制节目,对于宣传中国社会的基本法制理念,提升全民道德修养水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采取各种措施,强化法制节目的道德建设,构建良好的媒体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市场化;电视法制节目;道德失范

1 电视法制节目道德失范的具体表现

在笔者的印象中,记忆最深刻的报道失实可能要算“纸馅包子”事件,这篇报道是在笔者从事媒体工作2年后出现的新闻,这样的报道在当时的确引起了不小的风波,吸引了很多人的眼球,但新闻背后的真相却并非如此。在此之后,类似的违法新闻真实原则,虚假的报道并没有就此停止,屡见不鲜。

1.1法制新闻事件素材的真实性有待提升

在实际的刑事案件案情发展过程的再现化叙述过程中,存在部分法制节目在纪实表现手法的使用过程中的粗俗不堪现象,有时甚至仅仅出于对观众猎奇心理的满足,而随意增加无关细节,不能充分保持对法制案件的真实化呈现,这样的法制节目制作模式,往往会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1.2案件过程的叙述方式有待加强

在案件过程的叙述过程中,偏重于道德法制教化,镜头表现中的娱乐元素过多,缺乏严肃深刻的法理分析。在实际案件发展过程的叙述中,往往只是片面地对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过程过程进行完整展现,而不关注案件中的当事人,不注重从案件的当事人角度实施相对充分的道德性阐发,难以实现电视法制新闻节目在道德观念的宣传和建设工作中的作用。

1.3隐性采访工作实务中的利弊

在电视法制节目的新闻素材采制过程中,刑事案件在侦破环节本身具备的保密工作特征以及人身伤害类刑事案件往往对涉及到较大数量的当事人主体的隐私信息,使法制新闻电视节目的采编记者,不可避免地会使用一定的暗访式新闻素材采制手段来实现对新闻素材的获取

2 改良电视法制节目道德失范现象的策略

第一,电视法制节目记者应当增强行业自律。在法制节目记者的采访过程中,必须切实做好感性与理性、情感与法律等观念范畴之间的平衡,最大限度地主动融入新闻记者的情感化个性元素,极尽可能地实现对与对象法制事件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对心怀侥幸心理的人提供必要的惩戒和提示。在实际开展法制新闻事件的报道工作过程中,应当切实关注和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构建对话交流过程中的平等化环境氛围,要充分地关注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情绪变化特征,不煽情、不挑衅,要切实奉行我国现行诉讼法律体系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实际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在新闻报道片的制作和播出过程中,应当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提升中国电视新闻媒体在发展实践过程中的人道主义关怀水平。

第二,加大道德失范成本,应该把制度的建立和制度的执行和维护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在制定制度的同时,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设立监管、处罚部门,将各项制度的操作落到实处。

第三,新闻出版行业的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的隶属性事业单位,应当对各级电视台实际制作和播出的电视法制新闻节目的内容和表现方式,做好严格性的监管,确保有关内容切实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及电视新闻行业的伦理化建设原则。针对法制节目的记者来说,在实际的工作实务中,应该切实关注:不得对尚未结案的法制新闻事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展开任何形式的电视新闻报道;要对涉及如绑架、纵火、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及其他形式的恶性刑事案件的电视新闻报道行为的呈现形式及内容选取行为展开严格控制和把关;不得对我国公安政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手段及过程细节展开过于详细的报道和揭示;不得对犯罪行为、作案手段、犯罪心理做过于细致化的镜头描写或者是语言表述分析;不得渲染涉及凶杀、暴力、色情和恐怖等元素的情节和场景;不得报道有关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等隐私信息。

3 结语

道德如同一块美玉,容不得半点瑕疵,道德底线是社会的基本准则,决不允许肆意的践踏,面对频频出现的道德失范现象,必须加大治理力度,既要叩问良心,唤醒那些失落的灵魂,又要依法处罚,让失德者付出代价,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作为从事法制节目采编人员,更应该时刻敲响警钟,时刻自律,提高业务素质,做有职业道德和操守的新闻人。

[1]吴卫华.论市场化背景下电视法制节目的道德失范[J].新闻爱好者,2010(1).

[2]谭晓伊.新媒体环境下法制新闻道德失范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4.

[3]雷结斌.我国社会转型期道德失范问题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3.

[4]王平.电视法制信息传播与农民法律意识培育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4.

郭翰容(1982-),女,山西太原人,本科,助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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