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超
小额贷款业务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对南通市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情况调研
□易超
本文以南通市小额贷款业务为研究对象,揭示小额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以孟加拉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小额贷款模式为比较对象,为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提供借鉴启示。
自我国开始实行小额贷款业务试点以来,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小额贷款业务迅速发展,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小额贷款业务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南通市自2008年开始实行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截至2014年末,已成立小额贷款公司48家,本文以南通市为例,对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进行剖析研究。
2008年10月18日,南通市第一家小贷公司——东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2011年8月18日,南通市第一家科技贷款公司——融长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开业;2012年,南通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成立。同年南通市建立了国内首家在线办理小额贷款的业务平台,南通市目前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8家,其中农贷公司41家、科贷公司7家;开发了小额担保贷款、船东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开鑫贷等多个贷款品种,以“额度小、速度快、贷款优”为发展口号,较好地解决了农户、小微企业资金需求不足的问题。至2014年末,全市48家小贷公司已支持3.1万户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70.45亿元。其中,小额贷款(农贷公司300万元以下,科贷公司600万元以下)余额60.06亿元,占比90.94%。
与此同时,南通市小额贷款业务发展受多种因素影响,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发展步伐。
(一)资金来源渠道过窄。
我国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办理贷款,不能办理存款业务,这种规定虽然能有效禁止变相吸收存款的违法行为,但也缩窄了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来源途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其对外筹资的途径仅有银行融资、捐赠资金和信托集资三种,而通过这些途径获得的资金很快就会被贷出去,小额贷款公司往往会面临资金不足的局面。资金无法保证会使得企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如当客户需要的贷款额度比较高时,有一些贷款公司为了不失去业务以及影响公司的发展,就会选择高利贷。这些行为都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以后的发展。
(二)经营管理不够规范。
一是制度不规范。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就48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情况来看,其经营管理仍与正规金融机构存在较大差距。二是审查不严格。虽然大部分的贷款公司都设有信贷资格审查部门,但由于公司规模小,人员不足,并且大部分贷款人都是通过熟人介绍来的,往往就会省略掉贷前审查的环节,使得公司贷款流程的规范化程度降低。三是队伍不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不大,聘用的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多在10人左右,无法满足公司贷款前期调查、中期审查和后期维护的需要,而且部分人员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没有贷款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员,也影响了公司正常的运转。
(三)风险监控体系缺失。
南通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由财政部以代管的方式负责,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自身抵制风险的能力不高,使得其在遇到外部较大的风险时,不能有效的进行控制。虽然政府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控制度的建立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出台了相关政策,但贷款公司在实际工作中,仍违背规定进行操作。员工对小额贷款的风险监控意识不高,更加大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四)法律法规仍不完善。
一方面,有关小额贷款的制度只是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执行起来力度不够,起不到规范的作用。另一方面,对小额贷款进行的法律监管比较分散,没有统一的监管规定,出现问题时,部门之间互相推脱责任,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
(一)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模糊。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普通工商企业,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只有贷款,而《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非常模糊。实际操作中,既要受到金融法规政策的限制,又要受到公司法的限制,这种双管制,使其无法享受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支持。
(二)小额贷款的公众认识度不够。
公众对小额贷款认知不够。在人们传统的观念里,要想贷款就到正规的银行,特别是广大的农户,认为只有银行这种正规的金融机构的贷款才是安全的。
(三)小额贷款的政策扶持有待加大。
政策的扶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当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模糊,其与一般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所能享受的待遇还存在一定的差别。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政府为金融机构等提供的优惠政策,加大了其发展的难度。另外,由于大多数地方的小额贷款公司还没有加入到银行的信用体系中,而其客户大多数是那些在银行没有申请到贷款的人群,对于这些客户,小额贷款公司难以确定其信用程度,大大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一)小额贷款的国际比较。
1.孟加拉国的小额贷款制度。
孟加拉国是最早开始实行小额贷款的国家,其小额贷款模式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主要向贫困人群提供贷款,通常这种贷款不直接提供给贫困户,而是通过与贷款项目有关的最底层小组或者中心来完成。通常情况下,小组包括5名成员,中心包括5~6名成员。二是提供额度较小、期限较短的贷款,并一直持续到贷款客户脱离贫困。一般以一年(52个星期)为一个贷款期,从开始的第二个星期开始还款,每个星期返还贷款金额的2%,中间不可以停,并且在50个星期内还完所有贷款。如果贷款人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偿付所有的贷款和利息,以后每次申请贷款的金额都会比前一次的金额多,一直持续到贷款人脱离贫困。三是贷款采取小组内联保制度进行担保。贷款通常会先提供给小组内的两名成员,对这两名成员的贷款情况进行一段时间的观察之后,再提供给小组内的另外两名成员,确定其没有不良行为后,将贷款提供给小组组长。并且每次进行贷款都要向项目储存一定的金额作为小组成员的联保保证。四是小额贷款的主要客户群为妇女。这种贷款改变了大家传统的观念,不只是男人可以申请贷款,女人也一样,并且女人不一定比男人面临着更大的贷款风险,满足了贫困妇女的资金需求。五是小组内每7天举行一次会议,中心15天举行一次会议,开会的目的是为了回收贷款,大家聚集在一起也可以交流发家致富的经验,使组内的成员早日脱离贫困。
2.印度尼西亚的BRI小额贷款模式。
BRI是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它属于国有商业银行,但却主要为“三农”提供服务,它的分支机构已经覆盖了整个印度尼西亚。BRI小额贷款模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BRI能够将一些权力一级一级的下放。最基层的机构是村贷款部,它属于一个小的经营单位,会计单独核算,可以决定是否进行放贷,并且通过下设的服务网点进行存款和放款业务;比村贷款部高一级的是支行,负责监管村贷款部,必要时还可以帮它们解决一些问题;再高一级的是分行,负责对支行进行检查,并在总行与支行之间起到信息传递的作用;最高一级是村发展部,它负责监督、管理其下的各个部门的工作。二是村贷款部的存贷业务实行动态激励模式,客户的存款金额越多,获得的利息也就越高,并且贷款人如果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就会获得更多的贷款金额和更低的贷款利率。三是BRI小额贷款不仅向农户提供贷款,也向中低收入者提供贷款,它以抵押担保为基础,平均贷款额度在1007美元,贷款的期限在6个月到36个月不等,具体期限贷款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收入情况来决定,还款采用7天、15天、30天、半年分期偿还。
(二)小额贷款的国际启示。
1.政府扶持是基础。小额贷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贫困人群,有了政府的扶持加上社会有效资源的利用,对小额贷款的发展将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2.服务对象较特定。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最底层的贫困人群和中低收入者,并且把妇女看成潜在的客户,对这些人进行扶持,将能够有效的帮助他们脱离贫困;再次要有缜密的贷款审查系统,对潜在的贷款客户,对其信用等情况要严格的审查,只有审查合格的人才可以申请贷款,防止信用不良引起的诈骗风险。
3.定期还款有激励。实行定期还款激励制度,对那些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其再一次申请贷款的时候,能够获取比前一次更多的贷款额度,并且可以将有不良行为的客户剔除出去,使小额贷款的发展环境更优化。
(一)提高公众认识。
努力提高小额贷款的公众认知度。一方面,可以借助政府、银行等权威机构的力量,比如有一些客户可申请贷款额度较小,在其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可以向其推荐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的宣传,客户就会更放心地去贷款;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定期举行宣传讲座、印制宣传手册等方式,积极向社会大众宣传小额贷款的特点,进一步提高客户对小贷公司的认知和认可度。
(二)拓宽融资渠道。
拓宽小额贷款的融资渠道,可以借鉴孟加拉国的经验,采取联保担保的制度,通过联保来向银行进行融资,既能降低银行的风险,也能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融资的比例;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途径来拓宽融资渠道。
(三)规范经营管理。
首先公司内部应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规章制度操作,对于违规者,要严厉处罚;其次要吸纳一些高学历、高专业水平、高技能、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提高公司的整体水平。明确划分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加大对贷款的审查力度,从源头上抑制不良贷款的发生,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
(四)健全风控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内部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在贷款前期,要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资格审查通过的客户,利用互联网,建立客户档案管理系统,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贷款金额、付款期限等内容,并且该档案管理系统可与客户的开户银行、工作单位等联网,以互联网为依托,对贷款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有效的监管,一旦客户有不良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
(五)加大政府扶持。
一是政府应向公众大力宣传小额贷款业务,提高小额贷款业务的知名度和可信度,为小额贷款带来更多的潜在客户。二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政府应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并加强对其的引导,推进小额贷款的发展。三是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到银行的信用体系中来,保证小额贷款业务有良好的信用环境。
(六)完善监管制度。
一方面应将小额贷款的政策性文件等上升到法律的层级,通过立法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违法违规出现时的处罚原则等问题,用法律加以约束,优化小额贷款发展的环境。另一方面,对于小额贷款监管要有统一的制度,并在法律中明确监管主体,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避免多头监管。南通市小额贷款协会应充分发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作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
[1]欧阳天治,陈文辉,霍帅.论孟加拉国小额贷款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纵横,2008(8):105-106.
[2]胡星星.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实困境及对策研究[J].经济管理者,2014(9):16.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