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视角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2015-02-26 00:42
中州学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城乡知识产权要素

刘 群 彦   刘 艳 茹



创新驱动视角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刘 群 彦刘 艳 茹

摘要: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实施创新驱动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作为推动科技进步的一种权利表达形式和制度规范,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既有正向的推动作用,也有反向的阻碍作用。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如何设计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重要命题。我国应当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国家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的阶段性特征,在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不影响技术溢出效应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城乡要素的不平等交换问题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当前城乡要素交换是不平等的:要素交易机会不平等、要素功能不完善、要素流动不充分与“掠夺式”流失并存、要素报酬与要素贡献偏离。城乡要素不平等交换有其表征,要素市场的二元性、非均衡、扭曲和无序导致要素市场化水平偏低,要素市场专业化程度不高。实现要素市场主体权利对等的基本条件是:要素多元占有主体并存且占有主体之间存在差异,要素占有主体在要素市场上处于平等地位,各要素占有主体间进行要素交换必须是自由的。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有其价值诉求和实现途径。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取向;经济发展;影响变量 要素;要素流动;平等交换;实现途径

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发展的动力之源、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和强国之策。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来看,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有诸多不足之处。为了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万个原创发明者获得创新资源,进一步激发社会大众创业激情,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文通过讨论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基于创新驱动视角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驱动及科技成果转化语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任何语言环境的产生都与特定的场域相互关联,创新驱动不仅是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的主流话语,也是科技精英基本的生存依据。我国政府之所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既有国际环境的被动性推动,也有经济结构内部调整的现实需求,同时,创新驱动的主流话语又促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反思和实践。

1.“大科学”时代的科技创新形势

美国管理学家德鲁克认为,科技知识是“知识社会”的核心,也是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础,同时又是经济生产最关键的资源和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普赖斯“大科学”语境下,当代科学呈现一种“大图景”特点,具体表现在:科学技术研究高度复杂,研究实体规模化,研究手段网络化,研究设备极为精良,研发投入持续扩大,研究群体大团队化,研究路线复合化,研究成果逐渐集群化。这种“大科学”环境对国际技术贸易产生了直接影响。基于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导向,国与国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甚至人员交流等之间,形成相互渗透、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大科学”时代,创新被发达国家视为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国家竞争力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提升话语权的重要手段,这也正是中国将自主创新作为主流话语并强力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作为典型的后现代型国家,中国的科技创新始终是由政府政策牵引的一场持续不断的运动,并由此引起社会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在自主科技创新战略实施过程中,国家和政府采用资金投入、行政命令、法律政策、荣誉赋予等组合手段进行推动,从而创造一种“人人创新”的多层次科技大场域。另一方面,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协议文本中,中国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请了15年的产业保护期,15年的保护期届满之后,中国将面临全面削减关税、开放农产品市场、零售市场、电讯业、银行业、证券业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可以预见的是,传统行业必将面临一场市场竞争的重新洗牌,没有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和企业,在新一轮的市场竞争中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刘艳茹,女,上海交通大学中原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州450000)。

正是在这种场域体系和形势下,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受市场经济和产业竞争的影响,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也被视为一种“市场科学”,它已经远远超脱了经典的“默顿范式”的控制,并演变成一种“产业范式”。在此环境下,知识经济学中的“知识创造价值”“技术产品市场化”“专利权利资产化”成为科技创新的特殊话语。

2.创新驱动战略下的知识流动和法律保护

在肇始于1978年至今的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尽管国家十分重视科技进步和创新要素的整合,但整体来看,自主创新能力低下导致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不强,仍然是中国科技创新的基本特点,科技创新仍然存在与经济发展不相匹配的负面特征。从企业的科技创新阶段性来看,这种负面特征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大量工业产品的制造和生产来自于对西方产品的“山寨拷贝”;在国家意识到“山寨产品”导致产品竞争力低下的前提下,20世纪90年代由政府倡导的大规模“技术引进”开始出现并一直持续至今;进入21世纪之后,在原有“技术引进”的理念下,中国企业开始进行市场产品的初级创新,并进一步发展到今天的“集成创新”。从整体上来看,中国科技创新的基本特点是:政府政策和资金驱动、民间和草根创新能力不足、精英科学家生产乏力、科技资源与成果产出关系匹配不适、创新方法碎片化等。

早在大规模技术引进之前,出于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的压力和技术壁垒,中国开始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移植,先后制定并颁布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是,在西方文化和本土文化并非同质同源的情况下,从西方发达国家所移植过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不可避免地会与本土传统文化发生摩擦,其原因在于西方基于市民社会的权利义务思维,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义务本位思维以及“无讼”思维等存在根本上的差别。因此,在中国知识产权被动移植和制度选择的交替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立法存在复杂的博弈情况,其中最为突出的博弈莫过于知识产权法律本身的技术复杂性和我国公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漠之间的碰撞和摩擦。

知识产权保护是和科技创新相伴生的一种制度创新。知识产权的产权界定、处置权利、市场交易等制度性要素,对于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中自由流通,对于以知识产品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在中国创新驱动的大背景下,尤其是大学和科研机构在取得一定基础学科优势和创新能力的基础上,采取“万众创新”战略,争取使中国的科技成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大国崛起战略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有助于从根本上推动中国进入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的行列。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影响分析

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制度的存废问题,是全球范围内争议最为激烈的研究课题之一,它不仅是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重要论题,也是经济学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研究者结合劳动、资本和技术对经济增长贡献讨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机制,同时也逐渐开始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

1.经济发展及其影响变量

自经济学诞生之日起,经济发展始终是其关注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社会学、法学等学科从不同侧面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所拥有商品数量和种类的增多是国家经济增长的依据,而市场上商品数量和种类的日益增多,所依赖的因素包括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制度建设、人们对于技术创新的态度及其思想意识取向等。

经济发展的影响变量是指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同效度影响的指标或因素。几十年来国内外经济学和法学学者通过实证分析、理论建模等方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多方面分析。李姚矿等以经济增长变量为因变量,把与经济增长有关的11个因素作为解释变量(包括资本、劳动、人力资源、知识资源的投入,以及产业结构、非公经济发展水平等),基于中国1978—2007年的数据资料,采用岭回归分析法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调查和分析。该项研究表明,影响较大的关键因素是经济结构和资本投入,而研发投入和制度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小。Thompson和Rushing(1996年)对112个国家1970—1985年有关数据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达到某一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人均GDP增长的正向作用方才产生。

综观国内外有关经济发展的文献,我们认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变量可以从资本投入、资源利用和技术创新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三个变量的具体要素及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影响经济发展的变量、要素及其关系

创新系统理论是对技术创新和包括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在内的社会创新进行综合分析的理论,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的变量之一,起到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图1所表达的影响经济发展的变量及其要素关系表明,资本投入、资源利用和技术创新形成一个开放性的循环系统,各种要素相互支撑、相互交织,共同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发挥作用。科技进步的功能在于扩展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从而大幅度地提高生产率。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要素的二级变量之一,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则构成技术创新的三级变量。技术研发是技术创新的核心内生因素,不仅包括以促进科技进步为目的的前瞻性基础研究,还包括以促进丰富社会产品和商品应用为目标的应用性开发。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制度和规则,通过规范性体系对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及扩散行为进行鼓励、约束甚至惩罚,从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作用。在影响技术创新的诸因素中,文化创新是促进一个社会科技进步的环境因素,在一个没有创新意识的社会中,整个社会将失去创新的活力和源泉。

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来讲,尽管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采取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必然产生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既有正向的推动作用,亦有反向的阻碍作用。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双向影响

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的正向推动作用十分明显。通常认为,技术创新的成本巨大,某一研发成果从实验室的样品,到生产车间的产品,再到市场上的商品,其资本投入的比例约为1∶10∶10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主体的技术创新能力,具体表现为企业通过一定时间的技术垄断,在市场竞争中排除其他竞争对手,从而促进其利润增长。知识产权是一种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之间形成一种共生互动的逻辑关系,两者互相影响互相作用。Gould和Gruben(1996年)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在开放型经济国家对经济增长的正面影响更为显著。Gancia和Bonfiglioli(2008年)认为,相对于封闭经济体国家来说,开放经济体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增长的效果更显著。

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对经济发展具有反向阻碍作用。知识产权是国家为鼓励发明而赋予发明人的一种垄断权利,这种权利使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持有者在一定时期内独占和控制知识产权,过度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会加剧市场垄断,导致市场竞争失灵。当市场竞争的“无形之手”与这种“市场失灵”产生抵消效应时,国家经济发展必然被延缓甚至倒退。Helpman(1993年)认为,对处于发展过程中的国家来说,采用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短期内会加快创新速度,但在较长时期内则会降低创新速度,其原因是专利制度所赋予权利人的的垄断权力,减损了某些发明者的创新能力,起到降低知识溢出的效果。冯象(2012年)通过分析中国存在的大量知识产权违法及法律意识缺失的社会现象,不仅否定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共生关系,而且认为“知识产权已经终结”。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影响与经济发展水平高度相关,但并不一定是正相关关系。

综上所述,在制度创新的语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是双向的。同样充分的资本投入、合理的资源利用,如果采取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发展效果。具体如图2所示。

图2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向度

基于前述的原因分析,经济学家20世纪90年代末期提出了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要求一国根据本国综合经济发展水平,选择适合本国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规范性条款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关系,在赋予创新主体以一定时期垄断权力的基础上,鼓励创新活动和技术进步。内生增长理论虽然把“技术进步”内生于经济系统中,却“忽略了制度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激励国家创新能力的各种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制度是对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最为显著,因此近年来内生增长理论开始致力于将专利制度纳入分析框架。

20多年来,国内外学者从原始创新、模仿创新、社会福利、产品品种、法律意识、侵权行为、国外直接投资、专利长度、专利宽度等多个要素对最优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例如,寇宗来(2004年)的分析结论表明,由于垄断定价所导致的社会福利净损失以及专利知识被低效使用成本的存在,要求最优专利总保护度是有限的。又如,孙赫(2007年)通过建立“成本节约型”创新模型的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取决于创新研发效率的高低,如果创新研发效率较低,放松知识产权保护有利经济发展。

可见,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如何设计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而促进本国的整体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重要命题。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南北贫富差距的逐渐扩大引起全球经济发展的极度失衡,从而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采用不同的制度选择。我们认为,我国应当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国家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的阶段性特征,在不影响技术溢出效应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取向。

第一,在制定知识产权制度时,可对中国参加的知识产权条约进行变通执行。自1980年以来,我国已经加入了30多个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但在全球经济由发达国家控制的前提下,由发达国家起草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也由其主导和控制,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一开始就成为国家利益斗争的工具。尽管如此,这些知识产权条约并非绝对僵硬,对其进行变通执行仍然存在可能性,比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旨在使工业产权在成员国间得到普遍保护,但在具体保护方式上仍以成员国国内立法为基础,并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尽管从保护范围、权利执行、争端解决等方面强调外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享受国民待遇,但在发达国家控制了全球大部分的产业竞争和技术创新的前提下,国际贸易的主导权也被控制在发达国家手中,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将不得不减损甚至牺牲本国利益。可见,包括TRIPS在内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条约)在规定最低保护标准的同时,往往允许缔约国采取较高的保护标准,这种弹性条款为各国采取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提供了可以变通执行的空间。我国在制定具体的知识产权制度时,应当在不违背国际条约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对相关知识产权条约采取变通执行措施。

第二,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要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动态性的合理选择。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中国目前GDP总量处于世界第二的水平,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人均GDP仍然较低,技术创新中原始创新的比例也处于初级水平。加入WTO后所申请的产业保护期届满之后,中国将进一步开放市场。在此关键时期,国家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经济发展和创新驱动的关键词。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双向作用,我国要结合影响促进科技创新的各种要素,提出适当的专利保护长度和宽度,选择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采取强弱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配套措施。

第三,根据我国现阶段整体创新能力,制定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作为各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签约国,在履行国际条约过程中,应当结合国家整体科技创新现状、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据统计,中国国家创新指数排名在全球40个主要国家中升至第19位;高技术产业出口占制造业出口的比重居世界首位。这固然表明中国创新能力正在稳步上升,但是,中国国家创新指数综合得分仅为65.2分,处于竞争最为激烈的第二梯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物质基础仍然较差。在这种基础薄弱的前提下,国家除了持续加大投入,继续在提升综合创新能力方面努力之外,应当制定与现阶段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水平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四,在制定具体知识产权制度时,结合各种具体影响变量综合考虑。如前所述,结合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过强的专利保护制度对科技创新会起到反向的阻碍作用。在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选择上,采用适度宽松的知识产权长度和宽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正确选项。具体来说,可以考虑从企业所提供的产品类型、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侵权行为的发生频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提出适当的专利保护长度和宽度,同时结合引进国外直接投资、发达国家专利保护力度等要素,对我国专利法在国际条约框架下的弹性条款内进行修订,而不应采取高出国际条约的标准进行专利保护。同时,知识的开放和传递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在专利适度保护的基础上,制定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扩散的法律法规,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是必备的手段与措施。虽然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将利用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但是,受制于国有资产监管处理权限和程序的限制,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实际上无法对项目科技成果进行处置,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在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自主处置权、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奖励激励比例的提高、兼职创业等规定的实施,必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高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作用。

第五,在制定具体知识产权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技术创新的知识溢出效应。技术创新的社会开放程度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研究开发主体对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有申请保护、技术保密和技术公布等选项。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是指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方法,以便在一定期限内保护其垄断的权力。技术保密则是为免于泄露或被模仿,通过控制传播方法对其技术方法、配方等进行保护,从而提高技术成果的独占性,并获得垄断利润。技术公布是一种与专利垄断或技术保密相反的手段,技术主体通过对技术成果向社会的公开,使得任何公众均可享有该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从而阻止他人相同技术的专利申请被授权,保证其自由使用发明创新成果。创新主体通过各种主动保护手段强化其知识产权保护,但过度的保护措施必然弱化知识的溢出和扩散效应,国家制定具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不仅要对创新主体的合理行为进行鼓励和支持,同时出于公共利益的平衡考虑,也要考虑适当的利益均衡因素。具体来说,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我国可采用文献公开、强制许可、区域限制等方式要求创新人员扩大其社会开放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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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D·普赖斯.小科学·大科学[M].宋剑耕,戴振飞译.北京:世界科学出版社,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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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冯尧.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D].天津:南开大学,2012.

[6]寇宗来.专利知识的低效使用和最优专利设计[J].世界经济文汇,2004,(4).

[7]孙赫.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应研究——以外商直接投资为技术溢出途径[J].世界经济研究,2007,(2).

[8]冯象,李一达.知识产权的终结——“中国模式”之外的挑战[J].文化纵横,2012,(6).

责任编辑:涪潞

【三农问题聚焦】

城乡要素交换:从不平等到平等*

曾 小 溪汪 三 贵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一系列农业与农村改革,我国城乡商品和服务市场不平等交换的状况已基本改变,市场化进程的重点转向要素市场化的培育。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要素有了很好的释放与培育,土地、资本等以往很难流通的要素进入市场流通,各种要素存量与增量流转开始货币化。城乡要素交换关系中的市场因素大大增加,但要素并没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同步、自发、平等地进入流通过程,要素市场的培育与发展相对滞后,要素并没有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实现全流通,要素价格出现扭曲甚至出现“剪刀差”,要素市场的不平等交换依然存在,有研究估算新中国成立后农民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至少17.3万亿元①,城乡要素是错配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公平、公正、正义的客观要求,以牺牲农村、农业与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城乡要素不平等交换具有不可持续性,研究城乡要素的不平等交换对于实现城乡要素合理流动、公平使用、等价交换和优化配置,提高要素的使用效率,并进而实现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要素不平等交换及其表征

城乡要素的交换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体制背景下进行的,并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家战略取向的变化而转变。在传统的农村市场,商品化和市场化水平较低,对各种要素交易需求较小,各类要素市场欠发达,因要素不平等交换而导致的农村要素收益外溢相对较少。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城市对各类生产要素需求不断增强,农村成为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重要的要素来源。新时期要素的不平等交换经历了由城乡间单纯农业剩余输送,到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外出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工资剪刀差”和农村和城市“土地剪刀差”等多重要素不平等交换的转变。“剪刀差”式的要素定价机制加上财政预算偏向城市的引导,农业要素进一步外流向城市。

汪三贵,男,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

一般说来,微观经济主体通过价格信号来确定要素流动的方向、规模、速率。当城镇劳动者获得的预期报酬超过农村劳动者、城镇资本预期回报率高于农村预期回报率、城镇土地经济价值超出农村土地经济价值时,大量的资源会向城市配置,劳动力、土地、资金等各种要素以不同方式大量地、持续地向城市流动。农村要素通过不平等交换的方式进入城市,现有薪酬水平与价格水平反映出来的城乡要素交易的不公平、不平等。在城乡不平等的要素交换机制下,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和整合能力受到影响。城乡要素的平等或不平等的交换关系有一系列的表征,研究这些表征,实际上是研究要素发挥作用的环境和条件。

1.要素交易机会不平等

各要素的劳动生产率是存在差异的,要素交易机会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强要素对要素交换规则的选择作用强,处于支配地位;弱要素对要素交换规则的选择作用低,谈判议价能力较低,处于被支配地位,强弱要素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拥有政治与市场优势、充分信息的强要素占有者,通过人为造成的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剥削把握机会、利用资源能力较差的处于不利地位的弱要素占有者。弱要素的占有者——农民在要素流出中的组织化程度偏低,不利于依靠集体力量矫正要素市场上因要素地位不平等而导致的定价劣势。要素交易机会不平等使得农村要素以不等价交换的形式大规模流入城市,农村占有的要素越来越“匮乏”。

2.要素功能不完善

要素功能完善体现在要素的所有者能够发挥其掌握的要素功能,参与市场并将要素收益转化成财富。要素功能不完善体现在城乡在权利占有上具有不平等性。作为要素占有者的农民所拥有要素的产权制度存在主体不明晰、功能不完善的缺陷,产权不明晰导致要素所有者利益和外部成本难以体现在要素价格之中,要素所有者权利的初始界定和权利的配置影响收入分配。以土地这一要素为例,作为农民主要财产的土地产权残缺,特别是宅基地权能弱化,不能转让和抵押。同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难以分配到农民个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限制。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产权制度的激励约束等功能的缺失和不公平的集体土地征用制度是农村居民土地要素收益外流的主要原因。有研究表明,地价“剪刀差”从2002年的671.82亿元上升至2012年的5024.13亿元,11年累计达到28543.24亿元,是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获得征地补偿款的2.43倍,被征地农民只获得其土地财产权益的29.17%。②

3.要素流动不充分与“掠夺式”流失并存

要素流动主要是要素的空间位移和空间优化配置,要素对利润的追求是要素流动的动因,要素的流动通常是按照其边际报酬的大小进行的。要素在地区和部门间流动时,一方面,人为的制度性障碍造成要素流动“凝滞”;另一方面,强势要素的拥有者人为制订不平等的游戏规则而造成的“掠夺式”流动,使要素凝滞与流失两种状态并存。要素流动“凝滞”会使新投资的产生受到多种制约,最终表现为对农民增收效应的迟滞;要素“掠夺式”流动,容易造成弱势群体收益流失,农村发展的空间被压缩,发展后劲不足。

4.要素报酬与要素贡献偏离

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最终要达到要素报酬均等。在市场经济中,各要素报酬的大小取决于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做“贡献”的大小,要素通过市场竞争获得各自的报酬。如果要素并没有通过市场定价原则而进入流通过程,非市场的因素使定价原则出现偏误和扭曲,容易造成生产要素市场价值被低估。要素不平等交换扭曲了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基本原则,要素的所有者所获得的报酬与要素对社会财富的贡献程度偏离,要素对产出的贡献程度远高于要素所得的报酬。在较低的要素报酬下,要素闲置浪费、利用效率低下问题较为突出。

综上所述,现阶段城乡要素不平等交换主要表现为要素功能不完善、地位不平等、凝滞与流失并存、要素市场扭曲、要素报酬与要素贡献偏离、要素交换不平等、不合理和农村资源流失严重。在长时间、一系列的不平等交换过程中,交换环境朝着越来越不利于弱要素的方向发展,弱势群体利益受损,农村发展所需要的要素不能顺畅流入,农村剩余要素不能顺畅流出,不平等交换导致要素利用不可持续。

二、要素不平等交换中的要素市场发育

市场在配置要素中具有基础作用。探索城乡要素不平等交换的根源,需要探索城乡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市场是要素交换的载体,在市场配置资源的条件下,要素价格分别在各自的要素市场上形成,不仅对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各种生产要素起调节作用,而且可以对各种要素报酬作市场评价。正如盖尔·约翰逊所指出的那样,农民的福利不仅取决于他们拥有多少资源(包括人力的、物质的和金融的),还取决于要素市场的运作状况。发育完善的市场能够提供要素流动的平台,对要素流动的促进作用体现在需求拉动、利益驱动、竞争促动、中介载动等四个方面。市场发育程度的高低决定了要素交换基本环境的好坏,进而决定了要素拥有者主体的地位。现阶段,从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来看,有以下几个特征。

1.要素市场的二元性

要素市场统一性不高,区域分割,即要素市场具有二元性,要素市场割裂。要素市场的二元性由来已久,如在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土地征收或征用成为城乡土地要素流动的唯一途径。在此背景下,要素从城市流向农村的涓滴和辐射效应微弱,而从农村流向城市的集聚效应明显,要素流动呈现明显的单向不均衡发展态势,要素市场城乡二元性突出。要素在全国范围内也是非均衡分配的,存在地区分割,全国要素市场的一体化还远未形成。我们更关注的是城乡要素市场的二元性,城乡要素市场的二元性造成城乡资源不能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城乡要素难以实现平等交换和要素报酬均等化。

2.要素市场的非均衡性

完善的要素市场应该表现出各要素根据其比较优势都能找到合理的流向。在现阶段,城乡要素的配置结构不合理,要素贡献与回报不相匹配,要素配置是不均的。土地、劳动力、农村产权等要素的主要载体是乡村,资金、技术、信息、城市产权等要素的主要载体是城镇,城乡居民拥有的要素数量以及要素本身的报酬率存在显著差异,城市和农村各类要素市场发育和发展程度偏差过大。要素配置过于倾向非劳动要素所有者,要素配置是亲“资本”的,农村土地、资金、劳动力要素“净流出”的状况并没有根本的改善,农村所急需的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由城市向农村流动的制度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要素流出与要素短缺并存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要素市场是非均衡的。

3.要素市场的扭曲性

要素市场扭曲被定义为市场不完善使得要素的市场价格偏离其机会成本。正常情况下,要素价格本应内含度量要素对社会财富贡献所需要的信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交换价格被扭曲,农村各要素的稀缺性无法获得应得的货币化评价,要素的比价关系朝着不利于农村的方向转变,要素的扭曲性导致要素达不到最优配置。这种要素市场扭曲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体制性的,其原因在于要素交换双方中的一方凭借特殊的身份或某种特权而不遵守共同制定的行为规则或制度规范,人为地制造了要素市场的扭曲。激励当事人、约束侵权人的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时,要素收益并没有体现要素的稀缺性,要素价格“剪刀差”扭曲了要素收益进而扭曲了要素的价值。

4.要素市场的无序性

要素市场体系功能的发挥,依赖于要素市场体系的稳定性,而市场体系稳定性的基础则是其内部的有序性。我国要素市场的无序性体现在要素价格与非价格信号非透明、要素交易程序不规范、不同要素市场主体的权利不平等和机会不均等,缺乏要素平等交换的规则、秩序和有效的制度。因为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竞争规则和竞争秩序,致使要素市场中存在很多的无序行为,要素市场的有序性程度有待提高。当前要素市场化进程的难点已经从以往的扩张市场规模转向完善市场秩序。

5.要素市场化水平偏低

现阶段,要素市场市场化改革滞后,要素的价格变化滞后于要素边际生产率以及要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要素的市场化程度落后于整个经济的市场化。同时,不同要素之间的市场化进程是不一样的,劳动力、资本要素的市场化进程较快,而土地要素的市场化进程较慢。要素市场化超过要素所有者的市场化,农村土地、资金、劳动力大量由农村流向城市,而农村要素的拥有者——农民市场化滞后,农村土地的非农化流出速度超过了农村人口的非农化流出速度。市场化进程较慢的要素如农村土地资源常常以非市场化的形式流入城市,非市场化的行为导致财富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不合理分配。

6.要素市场专业化程度不高

专业化程度不高表现在专业性的城乡统一的要素交易平台的搭建还任重道远。在缺乏专业化的交易市场的情况下,要素的交易仅仅局限于某个地区或某种行业,城市所拥有的现代要素难以通过专业化的市场途径进入农村,农村所拥有的丰富的要素是以非专业的、自发的形式进入城市。要素的所有者并不清楚其拥有的要素可以拿到哪里去进行交换,其所拥有的、且愿意拿到要素市场上去参与交换的要素并没有纳入一个标准的体系当中,专业性的要素市场建设并没有发育完全,要素流动不畅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阶段要素市场是二元的、非均衡的、扭曲的,要素市场化程度低、专业化程度不高、存在无序性,这些因素制约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市场机制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并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出现市场化水平高的城市剥削市场化水平低的农村,要素之间非等价、不平等交换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平等要素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

分析完要素市场之后,我们转而分析,如果要达到要素的平等交换,要素拥有者即要素市场主体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如果要素市场主体具备这一系列的特征,可以实现多元占有主体并存基础上的,各要素占有主体间的自由、平等、公平的交换关系。要素权利主体形成的社会力量对比影响收入分配的结果,自由使“要素能够充分流动”,平等使“要素能够等价交换”,公平能够“保障要素所有者的利益”。一般认为,平等的要素市场主体应该有以下四个特征。

1.要素多元占有主体并存

即要素的占有主体并没有产生“垄断”地位,各个占有主体能够在市场上自由出售其占有的要素。要素的稀缺性程度越高,要素的占有主体越是稀少,要素占有主体之间的权力的不对称性越大,实现要素交换和谐的难度越大。要素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是确保要素市场价格是竞争性价格而不是垄断价格的前提。

2.要素占有主体存在差异性

即要素的占有主体不是“均质”的,各占有主体之间在要素数量、种类、质量上各不相同。有的主体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种类较多,而有的主体拥有要素的种类较少;有的主体拥有的是更先进、更稀缺即更有价值的要素,而有的主体只拥有落后的、过剩的要素,要素占有主体之间存在差异。

3.要素占有主体在要素市场上处于平等地位

要素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是实现要素市场主体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也是公平的要素市场关系产生与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如果要素占有主体对占有对象的独占与主体利益的排他,作为要素占有主体的另一方不能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进入要素市场获取所需要素,容易表现出要素占有主体的市场地位的不平等。

4.要素占有主体间进行要素交换必须是自由的

这是制约要素市场关系平等程度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所谓要素主体间交换的自由,不是指要素转手或让渡的自由,而是指要素是否能够按占有主体的意愿,在地位平等的条件下进出市场的情况。要素占有主体能够拿着手中占有的要素自由离开收益低的地方,流向收益高的地方,能够使要素收益在空间上逐渐趋于平均。

在现阶段,我国要素市场主体是不对等的,城乡要素主体没有享受同等的待遇和保护。首先,要素多元占有主体没有并存,以土地为例,政府垄断了土地市场的供应,农民无土地处置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存在巨大差价。其次,要素占有主体之间差异性不大,以劳动力为例,大量知识结构和技能相差不大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被冠以“农民工”的称号,近年表述有所变化,称为“进城务工人员”,但他们终究难以进入正式的劳动力市场。再次,要素占有主体在要素市场上并不处于平等地位,资本等强要素经常剥削处于不利地位的弱要素。最后,要素占有主体间进行要素交换不是自由的,各种各样的人为因素限制了要素的自由交换。要素市场主体的不对等影响了各要素占有主体间的自由、平等、公平的交换。

四、要素平等交换的价值诉求和实现路径

城市、工业的强势和农村、农业的弱势,既源于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分工协作效率的差异性,又与吸引现代经济要素程度不同紧密相关,更重要的是与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对城乡要素市场进行干预有关。在政府对城乡要素市场的介入过度以及在城市偏向情况下,农村要素被不断地排挤和吸出,城乡要素交换是不平等的。如何改善城乡要素的交换关系,最终实现城乡公平、平等地参与要素市场交换具有重要意义。

1.要素平等交换的价值诉求

从拥有要素的数量和质量来看,城市与农村各有优势。通过要素资源的集聚,可以解决城市要素集中而农村要素分散之间的矛盾。通过解放受到压抑的要素市场,可以调动城乡劳动要素和非劳动要素提供者的积极性。通过加快要素流动,给农民更大的支配要素的自由权利,可以扩大社会成员选择的社会空间和选择的自由,使社会成员在使用要素的机会面前人人平等。实现要素平等交换的价值诉求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意义。

(1)合理体现要素价值的需要。要素是价值创造和价值形成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竞争性的要素市场中形成的价格即市场化价格才能够反映交易双方的意志和要素资源稀缺程度,要素价格内含了度量要素对社会财富贡献所需要的信息。要素价格市场化是实现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主要途径,要素价值的合理体现能够促使要素的所有者平等地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2)提高要素使用效率的需要。城乡之间的要素交换和互动能够实现比较丰富的要素和比较稀缺的要素充分而自由地结合,保证要素在城乡区位之间、工农产业之间以及城乡居民之间的流动通畅、配置优化。要素集聚可以产生规模效应和溢出效应,进而降低利用比较稀缺要素的成本、降低要素流失对要素所有者收益造成的损失、降低要素价格扭曲而造成的经济效率损失。

(3)盘活要素活力的需要。让市场在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对于农村沉睡资源激活,进一步释放要素的活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要素的平等交换促使要素活力迸发,要素的激活与培育能使以往独立的要素,组成一个有机系统,进而产生超过单个要素价值之和。

(4)缩小城乡差距的需要。城乡要素流动的动因是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要素流动的方向、规模、速率是城乡收入差距的显示器,也是城乡要素边际生产力差别的指示器。城乡要素的不平等交换,使城乡收入差距出现自然扩大的趋势。城乡要素的自由流动、优化配置和平等交换,可以促进贸易收益的合理分配,改善资源的配置,进而缩小城乡差距。

(5)改善收入分配的需要。收入分配是与要素的占有方式及流动性相适应的,要素资源本身的分配和占有以及要素资源本身的报酬率,对居民收入分配的结果有重要影响,要素的分配状况决定了收入分配的状况。农村居民的收入由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组成,其中除了转移性收入属于非要素收入之外,其余部分均属于要素性收入。城乡要素的平等交换、优化配置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进而为收入倍增奠定基础。

总之,要素平等交换的价值诉求在于确保城乡之间各类生产要素的自由、双向、平等流动和交换,促使要素资源最大限度地进入到生产领域,引导城市要素参与农业农村发展,实现“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素反哺”。通过制度的创新与供给实现要素的市场化运作,是缩小按要素分配差距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城乡收入差距自我矫正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2.要素平等交换的实现途径

城乡要素的不平等交换,使得经济收敛的内在机制无法发挥作用。要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需要保障要素市场均质化和交易关系平等化,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逐步实现所有要素平等交换和要素市场协调发展。通过户籍制度改革等举措,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积极发育农村资本市场,土地要素的市场化以及市场的城乡统一,以上三者要同步推进,某一单一要素市场实现城乡平等交换,并不能保证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关系的真正实现,只有不断优化各种要素组合方式,才能有效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1)作为体制安排的要素属性和功能的完善。要创造一个平等的要素交换环境,不断完善要素的属性和功能,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和各种生产要素。进一步理顺和明晰城乡各类要素的产权关系,通过“还权赋能”确保要素所有者在自由支配法定占有的生产要素基础上充分实现其经济价值的权利,从制度上保障弱势要素利益不受侵犯。通过制度规范确保要素自由转移,既要保证要素在市场流动中增值,又要消除强势要素对弱势要素的剥夺,让扭曲的要素市场回归正常,促进要素报酬与要素贡献相挂钩。从数量上看,要改变要素的单向流动;从质量上看,要改变要素的不平等交换程度。对市场要素的数量、结构、流向进行调控,实现城乡要素能够得到公平交换和优化配置。

(2)作为交易市场载体的要素市场的培育。既要破解要素市场的二元性,又要从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均衡入手,深化要素的市场化改革,矫正要素配置体制下存在的城乡要素市场分割与扭曲配置,促进要素市场的均衡。着力强化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建立要素自由流转和市场优化配置机制。对政府职能重新界定,限制政府在竞争性领域对资源配置、价格形成的强制性干预,进一步弱化权力对要素市场的分配关系的控制,把侧重点放在搭建城乡统一的要素交换平台上,解决好拿什么要素进行交换、以什么形式来进行交换、到哪里去交换这三个问题。

(3)作为交易主体的要素市场主体权利的对等。通过要素供给主体多元和要素供给总量增加,使要素价格更加市场化,进而降低要素成本。要素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应当具有的独立自主、平等协议进行要素交换的经济地位,更加关注不同主体发展权利的同质均等性,确保城乡要素所有者平等参与市场活动。通过制度创新与政策调整,重新赋予要素市场主体自由支配法定占有的生产要素并合法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权利。加快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合理补偿机制,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提高城乡一体化程度。

总体说来,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目标应该是,打通城乡要素之间自由流动的通道,激活城乡各类要素潜能,推动以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为核心的开放性、竞争性和有序性为基本特征的统一要素市场的形成。让城乡要素以价格信号进行流动,形成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城乡各要素占有主体平等地进入市场并平等地使用要素,要素能够在空间上(水平方向上的)和阶层之间(垂直方向上的)自由流动。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让要素的比价关系向有利于农村的方向转变,使各种要素能够通过城乡统一的市场顺畅地在城乡之间配置。

注释

①孔祥智、何安华:《新中国成立60年来农民对国家建设的贡献分析》,《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9期。②何安华、孔祥智:《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地价“剪刀差”成因及测算(2002—2012年)》,《河北学刊》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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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祥智,何安华.新中国成立60年来农民对国家建设的贡献分析[J].教学与研究,2009,(9).

[3]王颂吉,白永秀.城乡要素错配与中国二元经济结构转化滞后:理论与实证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3,(7).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新华网,http://www.sn.xinhuanet.com/2013-11/16/c_118166672.htm.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0/28/c_11130153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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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晓立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特殊类型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战略研究”(10zd&025)。

作者简介:刘群彦,男,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生(上海200240)。 曾小溪,男,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博士生(北京100872)。

收稿日期:2015-09-02 2015-07-10

中图分类号:G311 F320.1

文献标识码:A 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12-0034-05 1003-0751(2015)12-0039-06

【经济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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