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赣南“乡里”区划空间差异与形成缘由
——以赣州府“乡”、“堡”并存格局为中心*

2015-02-25 19:47吴启琳
学术研究 2015年11期
关键词:龙南行政区划赣州

吴启琳

明清赣南“乡里”区划空间差异与形成缘由
——以赣州府“乡”、“堡”并存格局为中心*

吴启琳

明清时期赣南各区迥异的社会历史演变脉络,深刻影响了明清赣南“乡里”行政区划,促成了赣南内部“乡里”行政区划设置呈现明显的空间差异,导致该区河谷低地、小盆地与赣南南部山区之间的“乡”、“堡”并存的“乡里”行政区划格局。明清时期,赣南南部诸山区县份“堡(保)”制林立,随着军事征剿和防御作用的减弱以及行政功能的增强,逐渐与“乡里”之行政区划挂钩,趋于地域指向性明显增强,并与赣南中、北部县份的“乡”、“里”一起,共同组成了明清赣南基层行政区划的一般格局。

明清赣南乡里区划乡堡格局形成缘由

“乡”、“堡”作为传统时期地方基层单元,对基层民众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因而很早就成为学界的关注点之一。一般而言,学界对其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堡”和“乡”、“都”、“团”一起,构成民间既有参差不齐的地域单位,极易与基层行政区划靠拢;另一种则是针对居民建筑而言,它是一种实体的建筑存在,经常与“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古代乡村社会中人们为躲避战乱而修筑的一种防御工事,其形式可以追溯到魏晋时期的坞堡。对于作为防御工事的“堡”,较为细致的阐释当属黄宽重的描述:“当变乱或外患骤生之际,百姓为避灾远祸,以谋自身的安全,除组成自卫的武装组织之外,在选择据点时,多半遵循‘高山结寨,平地筑堡’的原则,也就是在平远地区联结数十个村落为一体,而选择形势险要、地理适中之地筑堡、扎寨,并储备银钱谷米、衣服细软等物,贼寇来犯,则将老弱妇女领入堡中避难,由丁壮恃险守御。高山地区则在险峻及要冲之地,采石筑碉堡,随地形结寨而守。至于湖泊水泽之地,亦扎寨其间,恃险抗敌。”[1]这一认识或许可视作对于作为民居的“堡、寨”的一个典型解说,也与许多地域社会历史实际完全相符,故而一直受到较多学者的偏重。早在20世纪80年代,傅衣凌即提出: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聚落形态,“其名为坞、堡、屯、寨者,无不带有浓厚的军事、战斗的性质”。[2]沿着这样的学术思路,饶伟新围绕明清赣南大兴筑堡建寨之风探讨了赣南乡村围寨的兴建、性质及其文化内涵,[3]这对于加深明清赣南乡村聚落的历史内涵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可能由于对赣南基层“堡”制性质比较模糊的原因,饶氏在论述龙南作为聚落形态的乡村围寨的“聚族入保(堡)”和“聚族自保”的军事防卫堡垒功能时,引用了道光《龙南县志》卷2《地理志·坊乡》的一段材料言:“古法比长、党正皆有官居,自公邑而邱邑、都邑、甸邑,民于冬月聚处其中,谓之入保。今之制不必尽同于前,而聚族而处,烟火千家,相友相助之谊,依然古昔。往者寇难频警,乡兵义勇咸出死力以保厥村墟,并以为城邑之援,则各堡之环立,不犹见亲睦之风欤?”该引文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明清以前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和行政区划的规制、安排层级分明,及至清代,龙南乡间聚族而居但不再“冬月聚处”入保;二是由于寇难频发,乡里凭藉“各堡之环立”与乡兵义勇配套御敌,堡内全为族内同胞,相友相助之风与和睦之谊同样十分浓厚。然而,此处所论之“堡”,尽管其与作为聚落形态的“堡”、“围”就其内部成员而言有着极大的重合性与类同性,但从引文标题即可看出,它实际上是指作为行政区划的“堡”的建置,属于“坊乡”类即是明证;方志作者此论目的当是将基层行政组织及其结构之古法与清代龙南基层行政之“堡”内成员的组织生活方式加以比较,以突出当时之“堡”的优越性,故而不能将之等同于作为聚落形态的围寨之“堡”。

相比之下,作为地域单位或者说趋于行政区划的赣南“堡”的研究几乎被学界忽略,历史文献相关记载的简省是造成认识“乡”、“里”、“堡”行政区划内涵的最大障碍。乾隆《定南厅志》卷2《图里》记载:“建县之初,止有四里,曰高兴、曰下历、曰江南、曰伯石。邑人第以堡称,而地方居民亦以堡辖,曰高砂、曰下历、曰横江、曰伯洪、曰大石、曰小石、曰潭庆。高砂堡即高兴里,旧隶龙南,排年里长一名,入定南为十名;下历堡即下历里,旧隶龙南,排年里长一名,入定南为十名;横江堡即江南里,旧隶龙南,排年里长三名,入定南为十一名,内拨一名补伯石里。伯洪、大石、小石旧隶安远,排年里长共三名,入定南为六名;潭庆堡旧隶信丰,排年里长一名,入定南为三名,合大石、小石、伯洪、潭庆并江南拨一名共成伯石里。至国朝康熙二十三年,县令李冼孕以四里之内均出一里,曰‘定兴里’,编立十甲,各户姓名,刊勒石碑,竖立大堂石侧。”该史料反映出的不仅仅是定南明清时期里甲体制的变迁情况,还点明了一个从“里”到“堡”以及又从原定南本身四里之地均出一“定兴里”的演变过程。“建县之初,止有四里”一句称定南县治奠基之地为“里”,此乃编纂地方志作者——士绅站在县治新立及国家对于地方的行政管理角度所说,某种程度上表现他们对于国家行政向化和趋附的态度;但从《重修虔台志》卷8《事纪五》、乾隆《定南厅志》卷1《建置》等关于定南建县的情况的相关论述来看,最初的“里”其实在民众眼中已被称作“堡”,引文此论当是强调定南建县后基层行政管理组织的重新整合而说,尽管称呼有所变化,就其作为行政区划的这一性质而言,则毫无二致。

饶伟新同样注意到了在道光《定南厅志》的相似于上引材料的第一句,“就(赣南)具体一县之内的‘图(里)’与‘堡(保)’而言,二者之间的名称和范围大小亦不尽一致,……在定南县,两者之间在名称和数目上都相距甚远。”若此,在未对材料当中所述龙南建县前“领地”与建县后称堡时间顺序理清的前提下,认为“建县之初”的定南“四里”与“邑人第以堡称”后的八“堡”是同时并存,故其得出“二者名称和数目都相距甚远”的结论。不过,定南邑人用“堡”制时,其实有将一些“里”直接改称“堡”,也有一些“里”合并成为一个“堡”的情况。综合各种情况考量,定南“里”数与“堡”数目并不冲突;但是,其所论“明代官方的‘图(里)’也是在一定的自然村落的基础上编成的,因此二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作为民间‘自然’形成的地域单位的‘堡(保)’与作为官方户籍组织系统的‘图(里)’具有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内涵”,[4]则提示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堡(保)”与“图(里)”乃至“乡”、“里”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关于定南“堡”的建置,上引材料对于定南县从里到堡的演变描述非常简单,只用了“邑人第以堡(保)称,而地方居民亦以堡辖”一笔带过。虽说如此,它却引出了我们所要进一步追问的一些问题:为何当地居民要以堡称?“而地方居民亦以堡辖”又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背景之下实现的?既然定南如此,赣南其他县份是否也如此?如果不是一致,又体现了怎样的空间格局和空间差异?造成这种分布差异的原因何在?

一、明清代赣州“乡里”区划空间差异

赣州府以下的行政区划格局在清代已经基本奠定,仔细检阅同治《赣州府志》卷3《城池》篇可知,清代赣州府各县的区划建置分别为:

赣县:城内外区为八坊;乡分为六:大由、四会、长兴、爱敬、章水、云泉。为都凡五十,坊都皆有图,凡一百有九,图凡十里。城内之图:东坊五里;南坊二,西坊三,北方(坊)四;城外则城东坊一,西坊一,水东坊五,水西坊一;大由乡七都凡十六图,爱敬乡七都凡七图,四会乡三都凡三图,长兴乡十都凡十三图,章水乡十五都凡三十九图,云泉乡八都凡九图。雩都县:城中曰坊,外曰厢,东北为东一坊,东南为东二坊,西南为西一坊,东城外则为南关厢。坊之名有十,曰仙桂、正谊、崇贤、丰财、儒林、明道、迎恩、攀桂、丽景、乾道;城外曰乡,乡统里,凡四乡,宣义乡三里:水头、雩化、唐村也;智义乡二里:安仁、佛婆,今名长兴也;蓝田乡二里:长安、青塘,坎田、青坎旧分二,今并一也;黄金乡三里:崇贤、长乐、安富,一作安平也。信丰县:分五乡,龙泉、犹水、大乐、安乐、顺仁,辖七图,城乡共编十里,里为十甲。乡分四十堡,城内外分九坊,城内坊三:仁寿、福德、孝义,今省孝义,并三为二;城外坊六:水东、水北、南门、花园、上西门、下西门;七里者,城东南内外、西北内外居其二,又合甫里、文昌里、蓝田里、巫山里、锦石里也。县东自桐木堡至安息下堡凡十二,旧有林木堡,三分之二归新田,一归禾溪。及白石南十八堡自黄陂至小禾西七堡,自桃枝至十里北止,长冈、星村、小坑三堡,其在东之百结堡,今改为百吉;在南之回戈堡,今改为鸣珂。兴国县:附郭之村二十一,余隶于乡。乡凡六,乡各统于里,里之名与都相近,非道里之里也。清德乡,里九,凡八十四村;儒林乡,里六,凡七十村,大足乡,里七,凡五十村;太平乡,里八,凡五十六村;宝城乡,里六,凡五十五村;衣锦乡,里十二,凡一百有八村。其在城则东西南北四隅,各二里,里各十甲。会昌县:共五里图。城内东北坊、西南坊各辖一里,城外南乡及第一都、第二都各辖一里。安远县:城内外坊凡六,在城内曰街坊,城以外曰濂江坊,余四坊:南修田、西永安、西北古田、东北上濂,六坊之外分堡十四,南水乡四堡:曰龙安、符山(半堡当差)、太平、龙泉;北水乡四堡:曰新龙、里仁、龙头、版石,割补四堡曰长河、长沙、固营、五龙,雁门堡(新设半堡当差)、重石堡。龙南县:旧分龙安、北水、龙源、大龙、太平、六律六乡,合并递增为九图,曰坊内、上蒙、安宁、新兴、太平、晋洪、升元、龙兴、蒙恩。城乡为堡者八:北为坊内堡,东里仁堡,东南上蒙堡,南太平堡,西象塘堡,又西大龙,西南新兴,西北洒源。长宁县:设兴仁、兴让二都,东西南北四厢,堡十二,丁粮统之两都,烟户属之厢堡。东厢石痕堡领村七,南厢旧劳田堡领村十二,西厢旧劳田堡领村十,北厢旧石溪堡领村六,水源堡领村八,三标堡领村十一,桂岭堡领村五,寻邬堡领村七,滋溪堡领村九,腰古堡领村九,大墩堡领村七,项山堡领村十二,八付堡领村十七,南桥堡领村二十三,黄乡堡领村一十六,双桥堡领村三十三。凡村二百有三。定南厅:县分四里,高兴、下历、江南、伯石里,无坊图,而乡人犹以保称,高砂保即高兴里,下历保即下历里,横江保即江南里,而伯石里则合大、小石,伯洪、潭庆保成之。

从赣州府各县“乡里”行政区划具体情况来看,各县的城乡行政建制分别为:赣县,城市:坊—图—里,乡村:乡—都—图;雩都,城市:坊,乡村:厢/乡—里;信丰,城市为坊,乡村为乡—图/里—堡;兴国,城市为里甲、附郭村,乡村为乡—里—村;会昌,城市为坊—里,乡村为乡/都—里;安远,城市为坊,乡村为乡—堡;龙南,城市为坊,乡村为乡/图/堡;长宁县,城市为都/厢,乡村为堡—村;定南乡村则为里或堡,各县的具体情况多有不同。其中“乡”、“都”、“(图)里”、“堡”、“村”建置各尽其有,但“乡里区划”基本是遵循里甲体制之“乡—都—图(里)”这样一条线索下来;随着里甲体制与地域日益结合在一起,里甲体系当中的“里”,在这里逐渐也有了行政区划的地域指代性意味。

综合比较各区的行政区划设置可以发现,以信丰为过渡区,乡里、乡堡兼而有之,以赣县、雩都为代表的赣南中部、北部县份“乡里”行政区划的推行比较符合里甲体制的一般规定,层级相对也比较齐整,而以定南、龙南、长宁为代表的赣南南部山区县份,乡村基本以“堡”辖,除龙南将乡、图、堡合并共用外,长宁、定南、安远甚至直接以堡(保)代之乡的建置,下面再进行里甲体系的编定。依此,赣南南部山区及南、中部过渡地带“堡”制具有丰富的历史内涵,其不仅可以作为乡级的行政区划,也可以作为相当于村落的堡制形态,说明“堡”的应用相当之灵活,我们不能单从字面判定其层级,而必须将其置放于特定的县以下行政体系及特定的区域开发演化脉络中才能加以区分。①黄志繁认为结合赣南的地形和流域状况,可以把赣南分为中部、西部、南部和东部四个部分,本文所论赣州府区域除会昌县划属了东部外,各县区域基本在中部和南部范围内,其中赣县、雩都、兴国属中部,开发较早;信丰、安远、龙南、定南、长宁县分属南部,开发较晚。参见黄志繁:《“贼”“民”之间——12—18世纪赣南地域社会》,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16-19页。

饶伟新曾指出:“自明中叶以迄清代,由于险恶的地理生态环境和长期的社会动荡,赣南乡村居民自发地构筑大量用于军事防卫的乡村围寨,于是形成广泛而持续的筑寨建围运动。”在讨论龙南、定南等县筑建围寨、“聚族自保”过程中形成的“聚族而居”的聚落形态时,他还直接指认:“人们都习惯于把这种聚居的‘自然’村落或以此为基础的较大范围的某一乡村区域称作‘堡(保)’”。[5]实际上,筑建围寨运动是明清以来相当漫长的一个过程,作为地域行政单位的“堡(保)”至少在明时期就已经出现,而尤其以清代为盛。明嘉靖《赣州府志》卷4《食货·里甲》记载了赣州府各县“乡里”行政区划的大致情况。其规制在数量和名称上略有变化,但整体情况与清代无异,仍然是中、北部县份推行里甲体制较为彻底和规整,中间以信丰为过渡,南部山区以乡、堡甚至直接以堡为核心。举例如赣县:

方(坊):东,图五;南,图二;西,图三;北,图四,俱内城,城东、城西、水西各图一、水东图五,俱外城。乡:大由,都七:东水三、西水一、西水二,各图一;镇市一二、二十七八、六十三四,各图三;金湖一,图四。章水,都十三:七十四、上下八十二、九十,各图一;上八十七、上九十九,各图二;六十五、七十二、上八十一、下八十一、下八十七、九十四、一百,各图三;上下八十三,图五。云泉,都八:八十、九十二六、九十三、九十五、九十八、上下百六,各图一;八十六,图二;九十一七,各图一。长兴,都九:四十七、六十八、六十九、上七十一、下七十一、上七十六、下七十六、七十七,各图一;六十七,图三。爱敬,都六:三十、三十一二、三十六、上下四十三、五十五、五十七,各图一。四会,都三:十五、十七八、五八,各图一。

而在赣南南部山区如安远县,其“乡里”行政区划同样也是与清代几乎无异,乡级行政以“保”为区划单位,诚如该府志所载:方(坊):南一、南二、北一、北二、北三。乡:东水,保七:水源、三标、桂岭、大墩、寻邬、滋溪、项山;西水,保四:石溪、劳田、石痕、腰古;南水,保十一:南桥、八付、双桥、黄乡、大石、小石、伯洪、太平、龙泉、龙安、符山;北水,保四:新龙、里仁、龙头、板石。这些材料至少可以说明,早在明中后期,赣州府的“乡里”行政区划就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中、北部以乡、里为主,南部山区以堡、村为主的“乡里”行政区划格局。

二、赣南南部山区“堡”制的建立与功能之演化

从前面的论述可知,明清赣南南部山区大兴筑围建寨只是适应了“堡(保)”制这种地域行政区划的社会现实而产生,如果要探寻“堡”制的源头,则可能需要将时间往前推移,且另寻途经探索。翻检乾隆《信丰县志》,其中《兵防志·军署》记述了洪武年间由于广东贼寇周三官流劫赣南,乱平,信丰知县李子昭上疏建议在信丰、龙南、安远、会昌等地实行军屯的情况。其所载曰:“如蒙设法相度地方,在于本县、龙南、安远、会昌及广东等处,于贼人经行水陆截要处,分设屯营,布种田土,且守且耕,毋令入境,不战而息。”显然,以上所提及的几个县份,正是明清时期均设置过“堡”制的县份,这不能说是偶然的巧合。只要稍对明史有一点了解的话就会明白,明代的户口有“民户”与“军户”之别,既然国家在以上这些地区进行军屯,那么这些军户绝对不可能在里甲体制之内,而军队的屯扎住所就是各地的屯堡。当然,以上材料也只是李子昭的一份上奏报告,我们无法断定其实施情况。不过,天启《赣州府志》卷12《兵防志·军制》所载的一段话为我们提供了更为坚实的证据:“成化十九年,以闽广交界盗贼生发,于会昌、龙南、石城设守备行司,安远、瑞金设提备行所,又于会昌设长沙营、设羊角水提备所,龙南又设提备行所。成化二十三年,流贼攻破信丰县城,江西巡抚李都御史昂请罢原设会昌守备,改设参将,统领汀州及武平、上杭各卫所官军,并赣、雩、兴、宁民兵共七千员名,驻扎会昌防御。”由此看来,尽管赣南南部山区一些县份设有县级行政机构,但由于地方动乱,国家不得不倾向于将其改为军管区,加强军事力量的驻扎和常川防守,并在这些县份设置了特别军事长官。

其实,设官分职的记载远不止这一条,类似的还可见迟至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十二月《明宪宗实录》卷8之“十月癸酉”条所言:“初,巡抚副都御史李昂言:赣州界福建、广东、湖广之间,流劫之贼动以千计,云合鸟散,去来无常。将殄之以威,则道路崎险,不便用武;将守之以兵,则士苦暴露,飞挽为难。请于本府之会昌县设行都指挥使司,分福建之上杭、武平、汀州前三千户所,升江西会昌、信丰二千户所为卫,并南安一所隶之。分兵瞭望,使犬牙相制。设巡检司于安远县之双桥、龙南县之下历,并隶行都司,使互为犄角,庶盗贼可除而地方以安。兵部覆议谓:江西地狭兵寡,难以置司,请如梧州中制两广之意,设分守参将、兵备副使各一员于会昌县,以福建三千户、江西南安、瑞金二千户所隶之,益选民快六七千人分屯操守,于事为宜。其双桥、下历二巡司如议开设。奏上,悉从之。”该材料表明,明前中期以来,国家为了加强对于以赣南为中心的闽粤湘赣四省交界边区的控制,主要采取的是军事管制手段,具体则是加强军事卫所的调整与相应军事官员的配置。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会昌作为闽粤赣交汇的重要通道,在其地布置兵力尤其受到朝廷官员的重视,安远之双桥、龙南之下历,均为会昌县周边之地,朝廷亦在此设置巡检司;而在会昌本县,则设置“分守参将、兵备副使各一员”,还特“选民快六七千人分屯操守”,可见官府在会昌长期驻军的策略体现得相当明显。

实际上,早在成化十九年(1483年)羊角水设置提备所时,官府就在当地同时置立羊角水堡,以滋适应防御和驻军,诚如天启《赣州府志》卷18《纪事志·郡事》所载:“长河洞余孽朱绍纲反,总兵官率兵讨平之。即其地立长沙营,添设守备官一员,统兵千人,驻扎其地。又于羊角水置堡,属会昌千户所领军五十人常川防守。”原来,赣南的南部山区诸多县份在明初即已着手设置了卫所,而至前中期由于盗贼事发逐渐增多,官府便开始对这些地方进行军事管制了。材料更直接提及除了在会昌置立羊角水提备所外,还于羊角水置堡。羊角水堡或者说羊角水堡城一直是以军事建置和防御工事存在于世人面前,但它从原先“置堡之初,主于瞭远,未暇虑及民居”到“更筑堡城,以就民居,庶几室家有托”的转变,[6]无论对官方还是对居于堡城内的民众而言,其某种程度都具备了一定的军政、行政管理职能。

结合前面关于官方在赣南南部山区派员屯守、加强兵力驻扎情形的论述,笔者倾向于认为:明清时期赣南南部诸山区县份“堡(保)”制林立,它们的设置与军事屯堡不无关系,很有可能就是沿袭军卫屯堡而来,至少在地域上,它们呈现出了诸多的重合,这些“堡”随着军事征剿和防御作用的减弱以及行政功能的增强,故而逐渐与“乡里”之行政区划挂钩,趋于地域指向性明显增强,并与赣南中、北部县份的“乡”、“里”一起,共同组成了明清赣南基层行政区划的一般格局。

实际上,不论是作为军事据点的“堡”也好,还是作为行政区划的地域性“堡”也好,从其置立之初到漫长的实践过程中,都会发生这样那样的转型。关于赣南南部山区“堡”制的推移和演变,从天启《重修虔台志》卷9《事纪六》一段记载可窥其一二:“信丰小江堡先年因广南用兵,巢贼未靖,议设把总一员,统领赣营官兵六百二十员名,驻扎防御。今龙南下历、安远黄乡俱已建立县治,而长宁营与羊角水堡势成犄角,有事可以相援。小江堡地居腹里,前设戍守之兵实为无用,相应撤回本营操练。盖赣镇当东南襟喉要地,必宿重兵,方资弹压。至于兵之或分或合,则又当视其所值之时势轻重缓急为之调剂,有难于胶守为者,与其置兵于无用之地,孰若从宜变通,移之于有用之区之为得也?”由是观之,信丰小江堡由于其用兵不停,故而南赣巡抚议设把总一员,后随着兵事渐息,其亦成为“腹里”,无需戍守之兵,完全成为村堡行政机构了;而龙南县的下历堡、安远县的黄乡堡则因战事平定,官府加强了对该区的直接政治控制,并在该区建立县治,成为名正言顺的行政区划。

三、余论

明清赣南南部山区山体厚重,又与闽粤湘数省相交,极易成为流寇往来之地,故而官方一直十分倚重军事力量对于该区域的管制,“堡”一类的建置也就因应而建立。赣南南部山区的乡里行政区划的“堡”制,基本是遵循从军事建置、军事防御工事逐渐向行政区划重合甚至直接转化为行政区划的。

明代以来赣州府盗贼盛行,其外患来自多方,加以赣江水运之利,盗贼流窜较易,需设重兵,[7]故而赣南早在洪武年间即已建立卫所。除前述赣南南部山区设所及设置提备所外,赣南中部同样也建立了军事卫所制度,如赣州卫即是。但是赣州卫置在赣南中部的府城东南,由于赣州中、北部相对低平,又是政治中心所在,该区政治核心仍以行政管理为主,军事管制为辅,故其“乡里”行政区划军事意味甚淡,更多的是国家行政职能的凸显,与赣南南部山区偏重军事管制的“堡”制区划形成了鲜明对比。也正因如此,我们对定南建县以后“邑人第以堡(保)称,而地方居民亦以堡辖”这一问题,似亦可作出回答:明代赣南南部山区一些县份由于特定的历史发展脉络,官方对其采取了与赣南中北部低平河谷之地县份不同的政治管理策略,军事管制多于行政管理,随着战事的平息,军管区趋于向行政区转化,当地百姓“第以堡称”以及地方居民“亦以堡辖”就是这一转化的突出表现。

明代以来赣南县以下基层行政区划,实际上存在军管区与行政区两种政治管辖形式,赣南南部山区县份作为区划的“堡”制的存在,实际就是军管时期的遗留,民众将行政区划的乡“里”与“堡”制并称,说明这些区域的军官性质的淡化和行政管理职能的增强。特别是清代,这种情况体现得尤其明显。诚如清末吉南赣宁道道员江毓昌对赣南基层行政的安排中,就有对于作为行政区划的“堡”在政策管理层面的调整:“爰将旧有各堡,公举堡长;相其堡之所宜,划为若干乡,公举乡长;相其乡之所宜,划为若干村,公举村长;就其附近零星散户,联十家为一牌,公举牌长,以为九家率。墟则公举墟长,分牌如村。再由各堡公举总绅,在城设立总局。局约束堡,堡约束乡,层递约束,及于散户,而族、房长守族,禁以佐之。”[8]江道员所言各堡,其所在地正是赣南南部山区的虔南、定南、龙南等县份,由所引材料观之,他已经将堡与乡、村一类基层组织放在一起,作为基层不同等级的行政区划类而视之;在各堡“公举堡长”,表明官府已经在各堡设置区划“长官”,统辖一堡之事,与乡长、村长一道,共同构成基层行政管理系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堡”作为基层行政区划,已经完全从军事建置和军事防御工事性质转向了行政管理层面的行政区划,其性质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而这一改变恰恰通过江毓昌在对赣南南部县份基层行政调整过程中得以强调和被官方所确认。

[1]转引自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48页。

[2]傅衣凌:《论乡族势力对中国封建经济的干涉》,《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80页。

[3]饶伟新:《明清时期华南地区乡村聚落的宗族化与军事化——以赣南乡村围寨为中心》,《史学月刊》2003年第12期。

[4][5]饶伟新:《生态、族群与阶级——赣南土地革命的历史背景分析》,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年,第44、45、44页。

[6]《虔台续志》卷4纪事三,嘉靖年间刻本。

[7]于志嘉:《明代江西兵制的演变》,“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论文类编(历史编·明清卷),第1015页。

[8][清]江毓昌:《查办虔南边匪、筹办善后事宜及赴龙南日期禀》,《江西南赣禀帖》,第75页。

责任编辑:杨向艳

K248-249

A

1000-7326(2015)11-0111-06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清代赣南客家地区基层治理研究”(15CSZ049)、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第一批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建设“文化生态调谐与文化创新研究创新团队”的阶段性成果。

吴启琳,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江西南昌,33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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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港开通两趟中欧班列
中国行政区划的前世今生
论近现代大庆地区行政区划的演变历程
赣州:“1+100”为青年办实事 做青年贴心人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的变迁——从2015年浙江高考第15题说开去
有魔法的“请”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