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雷泽“反规范正义”理论及其价值

2015-02-25 12:47:32雷晓欢
学术交流 2015年1期
关键词:弗雷泽正义规范

雷晓欢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外国哲学研究

弗雷泽“反规范正义”理论及其价值

雷晓欢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南希·弗雷泽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在北美的代表人物,她通过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借鉴、质询和重构,提出了独具特色的“反规范正义”理论。她认为在多元性公共领域的背景下,当代正义理论是经济、文化和政治三重维度的辩证统一,与之相对应,正义应该包括再分配正义、承认正义和代表权正义。在正义主体的问题上,她认为在传统的威斯特伐利亚框架外,存在一个跨国公共领域,因而正义应该具有跨国性。关于怎样实现正义,弗雷泽的方案是建立一种具有对话性和制度性的全球民主制度。她的正义理论既具有理论价值,也充满现实意义。它既为我们理解正义开启了一个新的公共领域视角,在某种意义上拓展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又为时下我国维护和构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可借鉴之处。

南希·弗雷泽;反规范正义;公共领域

正义一直以来就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论题,绝大部分学者都是在常规话语的模式下描述正义冲突,再通过道德推理,进而发展出一种价值意义上的理论规范。但弗雷泽认为,全球化正在改变人们讨论正义的方式。它以不可阻挡之势深刻涤荡着当代西方社会乃至整个世界,经济、政治和科学技术的多种变化,颠覆了人们过去所熟悉的批判理论框架,迫使正义理论的研究范式发生转变,所以人们对正义的看法也要有所改变。在弗雷泽看来,这种研究范式转变的根源在于全球化引起的对公共领域的关注。她在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独特的“反规范正义”理论。

受汉娜·阿伦特“公共性”思想的启发,哈贝马斯在沿着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传统的道路上进一步推进了“公共性”问题的研究,他在反思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过程中,建构出以批判现代性与重建合理化社会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他认为,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是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公众可以在这个空间中讨论公共问题,自由交往,且不受国家的干涉,“每个人一般都能有平等的机会表达其个人倾向、愿望和信念即意见”[1]150。在哈贝马斯那里,公共领域是理解人类历史现象和进行资产阶级社会批判与建构的理论工具,只有真正的公共性才能在批判理性的基础上建立起在人的公共世界里不排除任何成员的社会整合机制。在弗雷泽看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在政治和理论上的重要性一方面体现在它有助于人们理解交往的流动性,另一方面是它可以对后资本主义社会中民主的局限性进行理论阐释。因而,作为重要的批判概念资源,公共领域对当代正义的批判性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一、时代诊断中的正义反思

纵观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大多是在相对规范的特定情境下形成的,不同时期的人们共享关于正义的某些基本假设和规定,进而决定了常规时期话语体系的评判标准。因此,无论对正义的看法有着多么严重的分歧,争论者都会达成某些潜在共识。然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它的复杂特性,使我们所讨论的公共性边界日益拓宽,所面临的公共性问题也越来越多。这一时期的正义冲突在公共性的影响下,往往带着“反常规话语”的面纱,例如:一个领土国家内的决策往往会影响到其范围之外的人们的生活;“妇女权利是人类权利”的口号将世界范围的女性主义者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展开了对抗地方家族制的斗争与改革国际法的活动;在领土国家范围内,遭受着宗教的和种族歧视的少数公民试图通过组织自己来建立一个可以争取国际舆论的跨国的大众联合体;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弗雷泽总结出当前正义讨论中的三个反常规性节点:首先,关于“什么的”正义的分歧。弗雷泽假设正义是一种可以比较的关系,当所有人都从分配角度衡量社会正义时,评判的标准便是与经济相关的产品的分配。但是,当经济分配不再是人们唯一的诉求时,正义与否便无法按照传统的标准进行裁定。其次,人们在“谁的”正义问题上存有争议,这里涉及的问题是正义的适用范围。以往的正义理论总是将其应用的范围固定在领土国家之内,但是全球化的深入使许多涉及正义的问题超出了领土国家的范围,成为地区性的或者全球性的。比如,当某个团体的诉求与“全球贫困人群”产生冲突时,该如何确定正义的主体?最后,人们在“怎样”获得正义的问题上也缺乏共识。这一反常规性的节点的本质是程序问题:人应该如何确定思考正义的标准,以及通过何种标准和程序解决关于正义内容和主体的争论?比如,当国家和个体精英决定正义逻辑的特权受到世界主义民主制度化程序的挑战时,争议便产生了。面对上述反常规情境下的争议,究竟何种正义理论可以提供一种相对普遍性的指导?弗雷泽认为,在这种错综复杂的背景下,需要重建正义的评判标准或规则,尤其是要将公共领域纳入现时代正义理论的考察体系。

二、“公共领域”视域下的“反规范正义”重建

弗雷泽深刻质询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和社会批判理论,并结合社会现实构建了一种“反规范正义”理论。她承认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确实可以帮助克服社会中的某些问题,因为一方面,这个概念设计出一个现代社会政治参与的场合,公民可以在这里以对话的方式,参与谈论他们共同关注的事物。另一方面,它可以使人们弄清楚国家机构、市场关系和民主集会之间的区别,这对民主理论而言至关重要。所以,弗雷泽认为哈贝马斯提出的公共领域在社会批判理论以及民主政治中是不可缺少的,但是这种理论现有的批判不够彻底,因为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以及后冷战地缘政治的不稳定性加强,威斯特伐利亚①“威斯特伐利亚”的提出,源于《1648年条约》确立的现代国家体系的某些关键特征和以平等、主权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准则。这一合约规定了国家的主权和平等的范围,并在签订后长达几百年的时间里成为解决各国间矛盾、冲突的基本方法。由此,弗雷泽认为,“威斯特伐利亚”作为一种相互承认领土国家主权的体系塑造了世界。框架内的公共领域不足以批判跨国的不正义现象,只有重构公共领域,才能更准确地说明现存民主的界限。于是,她立足于对公共领域的重建,构建了以正义的实质、主体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反规范正义”理论。

(一)“什么的”正义——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

哈贝马斯强调的公共领域是一个宏大的、包容一切的总括性的大众场合。这种单一的支配性的公共领域通常是在威斯特伐利亚框架内,对国家事务可以起到积极作用,反之,多样性的大众是对民主的背离。然而,弗雷泽认为,在阶级社会中,多数竞争性“大众”参与争议比一个单一、复杂且被支配的“人众”更有利于提升公平的可信度。因为在不公正的社会中,如果只有一个公共领域,讨论的过程将有利于统治者而不利于被统治者,被统治者会失去自己需要的商议场所。因此,与单一的、综合的公共领域相比,“无论是在阶层化社会中还是平等主义社会中,那些允许多元竞争性公共领域进行辩论的安排更接近参与平等理想”[2]。因此,弗雷泽认为,多元性的公共领域比单一性的公共领域能解释更多的社会正义问题。但她也强调,这种观点不是对后现代多元性的简单推崇,过度地强调差异和多元,而是旨在把社会平等、文化多样性与参与民主结合起来。由此可见,和哈贝马斯不同,弗雷泽追求的是在多样化的公共领域内重建当代正义理论。

因此,关于“什么的”正义(即正义的实质),弗雷泽在对多元公共领域理解的基础上明确指出,综合了多元社会本体的方法是思考正义的根本方法。她分析道:在传统的正义诸理论中,基于平等主义原则的经济再分配是不可动摇的经典范式。分配的正义观一方面重视调整经济结构,及其对重新定义经济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强调重新分配社会财富,改变社会财产状况,以此加快所有权状况的转型与范式重组。然而,社会运动与多元文化主义的兴起促使人们的正义关注焦点转移到了承认。“公共性是人类生存的社会性本质的表现方式。”[1]70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对他人和组织有某种需要和依赖。因而在公共领域中,人们必须承认他人。此外,“再分配的前景似乎变得遥不可及,以身份认同为基础的承认正义主张逐渐成为主流”[3]。因而,除了再分配,承认理论也应该纳入正义实质的讨论范围。在弗雷泽看来,再分配与承认的结合并未涵盖现实中关于正义的全部实质,从政治维度考虑,应该将代表权纳入讨论范围之内,这一创举突破了传统正义理论中民族国家框架的限制,有效地解释了跨国的不平等现象,更深刻地说明了全球化背景下的各种社会斗争。

总之,关于正义的实质,弗雷泽认为应该从多样性的公共领域视角出发,关注不同公共领域中的人们对正义的需求。由此,正义首先包括再分配正义,它可以矫正经济领域中的分配不公或等级不平等。其次,正义也可以理解为承认正义,它可以矫正基于身份和社会地位的错误承认或身份等级制。最后,从民主化斗争角度审视,正义还包括一个政治维度,即代表权正义,它建立在既有的社会政治结构之上,矫正错误代表权或政治失语。

(二)“谁的”正义——跨国正义

在哈贝马斯那里,“公共领域均被概念化为与一个有边界的政治共同体以及一个主权领土国家同时并存”[4]93,因而能够参与公共领域讨论的主要参与者被他假定为有边界的政治共同体中的伙伴成员,即民主的威斯特伐利亚国家的全体公民。而国家也顺理成章地在原则上有权力管理其居民的事务并解决他们的问题。

弗雷泽认为,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不能否认“现代公共性的兴起是与民族国家的兴起恰好一致的”[4]94。但是,从当今时代的现实出发,“批判理论中公共性争论包含了一个重大的盲点:实际上所有的参与者,都将公共领域与领土国家联系在一起”[4]99。全球变暖、移民、妇女权利等许多问题都超越了领土国家的边界,演变为跨领土问题。这些问题的对话者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众或政治上的全体公民,因而不能通过一个威斯特伐利亚国家解决争端。同时,“一方面由于后冷战地缘政治的不稳定,另一方面由于与‘全球化’相联的跨国现象的日益突显,在一个跨国框架内重新思考公共领域理论,已经变得可能——而且必要。”[4]92所以,领土国家内部的公共领域已经无法很好地解释当今的现象,要解决当前正义的一系列问题,应该从跨国公共领域的角度入手。

1.对正义主体类型的重新界定

弗雷泽分析,在威斯特伐利亚正义框架之下,正义适用的单位是与主权国家有关的地理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相应地,正义被视为是领土国家的内部问题。但如今它受到至少三个不同方向的挑战:第一个方向上的挑战者是当地居民和地方自治主义成员,他们认为正义的讨论范围应限定在亚国家的单位之内;第二个方向的挑战者是地区主义拥护者与跨国主义成员,他们潜在地将正义的主体认同为更大的但并非是世界性的单位,比如欧洲或伊斯兰;第三个方向上的挑战来自全球主义者与世界主义者,他们认为关于平等的思考本质上与全人类的利益相一致。概言之,就目前的社会现实而言,至少存在四个关于“谁”的正义的不同观点:“威斯特伐利亚的,本土——地方自治主义者的、跨国——区域性的以及全球——世界主义性的。”[4]65

这些挑战的提出,迫使人们不得不把正义的讨论范围从威斯特伐利亚的架构政治扩展到后威斯特伐利亚的架构政治,由此对正义的主体也要重新界定。弗雷泽指出,正义主体的界定受制于治理结构。这里的治理结构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正义的“谁”超出了威斯特伐利亚的边界,由社会结构和制度起主要决定作用。这种治理结构不仅包含国家,也包含非国家机构,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另一方面,由于不限于正式的成员资格,治理结构也指非国家的强制力与管理性的跨国形式。比如,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原子能组织等。

2.界定正义主体要遵循所有人受影响的原则

弗雷泽指出,所有人受影响是界定正义的主体要遵循的原则。这个原则将所有受到既定社会结构或制度影响的人看作是拥有道德身份的正义的主体。这使正义主体的界定突破了地理意义上的限制,更加侧重“他们在一个共同体结构或制度网络中的互相交错关系。这些共同结构或制度网络设立了支配人的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从而以有利与不利的图式塑造了他们各自不同的生活可能性”[4]24。所有人受影响的原则明确了(非)正义的评判标准,所以,当且仅当每个人都能在治理结构中被平等考虑时,这个建构才能称得上是正义的。

(三)怎样实现正义——全球民主制度

从本质上看,怎样实现正义是程序问题:在一种特定的情况下,人通过何种标准或决定程序来解决关于内容和程序的争论?弗雷泽认为,反规范时期的正义理论必须放弃先前思考中的已经表面化的两条独断论路径,才能构建一种合理的正义程序。一种是强大的国家与私人的精英应该决定正义的逻辑。因为大量的社会运动要求建立一种可以处理有关反规范时期的正义建构争端的新的、非支配性程序,所以,正义理论必须要求有一个威斯特伐利亚框架外的关于正义理论中“怎样”的不规范的观点。另一种是由规范的社会科学来决定正义的框架。社会科学理论经常被认作是事实诉求的必要基础,且由于其科学性,自然也就认为有一些事实没有争议,但所谓的“规范的社会科学”本身经常陷入争议的泥潭,所以,在反常规时期,关于框架的争论不能简化为经验事实的简单问题。

为了避开上述独断论解决争端的弊病,弗雷泽提出,要创造一种包含对话特点和制度性特点的全球民主制度。这一制度包含两个构建维度:首先,预想一个对话性的程序,并将争端假设为政治冲突,继而采取包容性的公共讨论解决上述冲突,换言之,将所有人受影响的原则应用于关于正义主体的争论中。其次,确立一种制度性轨道的合法程序。这个轨道应该在两方面区别于公民社会轨道。第一,公平的程序和有代表性的结构是确保制度性轨道协商民主合法性的必要条件。第二,一旦公共性和选举在其中发挥作用,代表们必须具备“采纳关于‘谁’的有约束力的决策”[4]78的能力,这个决策能力源于他们在交往活动中的判断,也就是“针对谁实际上受制于一个给定的管理结构”[4]78给出自己的判断。

弗雷泽的全球民主制度是一个整体概念结构,它将元政治诉求限制在协商民主的程序内,也调和了“反规范正义”的肯定性方面和否定性方面,但对于这个设想的设计与工作方式,她并没有给出细节的论证,所以,这条路径只是暂时解决了“反规范正义”中框架冲突的远景。

三、弗雷泽“反规范正义”理论的价值

弗雷泽“反规范正义”理论的提出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方面,它为我们理解正义开启了一个新的公共领域视角,也在某种意义上拓展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另一方面,它观照我国现实,其理论中的有益成分为时下我国维护和构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可借鉴之处。

(一)弗雷泽的“反规范正义”理论开启了我们讨论正义的公共领域视角

公共领域是通过人们的合作和交往形成的,是由人们种种不同的活动、思想、声音和视点等交织而成的,因而充满差异性、异质性和动态性。弗雷泽之前的正义理论家们,大都是以一种相对静止的,纯学理的方式探讨正义问题,忽视了人的活动的公共性这一特点,而弗雷泽明确了正义只有依靠公共性才能具体地加以确定。从公共领域的视角来理解正义理论,扩展了正义理论的问题域。

一直以来,在讨论正义问题时,人们只是关注“什么的”正义,而忽略了争论“什么人”的正义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实现”正义。从公共领域的视角思考正义,增进了我们对正义实质的多样化理解,让我们知道了正义不仅仅是指经济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它还可以是文化层面的承认正义和政治角度的代表权正义。在正义的主体问题上,她指出了传统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对正义构建的阻碍,因而构建了以公共领域理论为基础的跨国正义,旨在为弱势者提供一个公共交往的平台以实现他们的话语权。关于正义的程序,她摒弃了以往的规范-科学路径,主张对话性和制度性的全球民主制度,对我们今天确定正义评判规则有重要启示。总之,其正义理论构建为我们开启了多元性公共领域的视角,让我们明白,在现今的时代发展新形势下,如何全面地、系统地认识正义,也进一步推动了东西方正义理论的发展。

(二)弗雷泽的“反规范正义”理论拓展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政治伦理”批判理论

弗雷泽是公认的法兰克福学派新秀,同样,她的哲学和政治思想充满明显的批判色彩,她的“反规范正义”理论某种意义上推动了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法兰克福学派在建立之初就确立了评判的思想路向和哲学范式,随着时代的变化,从第一代人对工业文明的批判到第二代人对现代性的批判,其批判主题不断地变化,到第三代人的时候已经全面开始了“政治伦理转向”。弗雷泽的正义理论恰是在这种大的转向之下构建起来的,又反过来,推动了这一转向的深入。

弗雷泽“反规范正义”理论的萌芽始于她对社会结构的政治批判,早在第二次女性主义浪潮,她就认为,根植于政治经济结构中的不公平慢慢消退,取而代之的是文化层面的身份差异。这种新的语言后来被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霍耐特发展为承认理论。弗雷泽认为它“带来了真正的见解并且允许我们命名正义,分析在政治经济中很难讨论的不正义情形。这个新的不确定的东西可以和旧的观念整合起来,促使人们最终找到一种深刻的丰富的系统的理论来分析这个社会中不正义的所有形式,并且找到一种丰富的观点来说明怎样的政治实践形式和政治斗争可以克服那种不正义”[5]。但是,她并没有全盘接收承认理论,而是打破了以往对承认的固有理解模式,将承认理论工具化,以承认作为评判标准,直面社会中的非正义现象,将之从哲学领域纳入政治伦理学的讨论中,在探讨“什么的”正义时,提出了承认正义这一独特的见解。基于上述分析,她的正义理论某种意义上拓展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推动法兰克福学派政治伦理学的批判进程。

(三)弗雷泽的“反规范正义”理论为我国的公平正义构建提供了一个可以借鉴的资源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基本要求,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有助于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优势,还对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凝聚力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人们粗鄙地将正义等同于平均主义,尤其是在分配方面追求分配结果的绝对平等。但是全球化的影响和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兴起,让我们逐渐意识到,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社会不公现象。人民群众作为社会成员身份和权利的诉求日益增多,种类也更加多样化,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身份地位,渴望得到承认和认可,更加要求平等地参与社会竞争和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分享社会利益。弗雷泽的正义理论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公平正义的构建需要从社会制度安排入手,不能单纯依靠某一方面的措施来解决复杂的社会正义问题,而要综合运用包含经济,文化和政治在内的多维度统一手段,观照各个方面的正义诉求,构建一个具有包容性的公平正义体系。

虽然弗雷泽的正义理论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价值,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例如她并没有给出一个细致完备的正义建构方案,并将其应用于实践之中。所以,我们要结合具体的语境辩证地看待她的“反规范正义”理论,合理借鉴其有益成分,构建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公平正义。

[1]郭湛.社会公共性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美]南希·弗雷泽.正义的中断——对后社会主义状况的批判性反思[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88.

[3][美]南希·弗雷泽,[德]阿克塞尔·霍耐特.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152.

[4][美]南希·弗雷泽.正义的尺度——全球化世界中政治空间的再认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5]Amrita Chhachhi,Nancy Fraser.Nancy Fraser[J].Development and Change,2011,42(1):297-314.

〔责任编辑:余明全 程石磊〕

B089.1

A

1000-8284(2015)01-0059-05

2014-07-25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当代美国左翼学者的社会正义思想研究及其当代价值”(14XNH072)

雷晓欢(1987-),女,河北石家庄人,博士研究生,从事国外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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