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研究

2015-02-25 11:16:18
学习与探索 2015年7期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制度

李 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22)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作用

2014年之于中国食品安全治理可谓是一个多事之秋:从湖南镉大米到福喜变质肉,及京畿地沟油至广东毒豆芽,各种匪夷所思的食品安全事件犹如击鼓传花一般在全国各地轮番上演。但就在人民群众对这些舌尖上的丑闻义愤填膺之时,还有另一条消息更加值得我们瞩目——农业部批准从美国进口由转基因技术巨头先正达研发的含有MIR162成分的转基因玉米,结束了过去数年间美国产玉米由于屡被中国海关检出转基因成分频遭退运而引发的贸易摩擦。据悉同时获批的还有两种转基因大豆产品[1]。由此,联想到稍早农业部已为本土研发的两种转基因水稻和一种转基因玉米续发安全证书,以及此后《食品安全法》第二次审议修改草案当中专门增加了“转基因食品应该按照规定进行标识”的条款,不难想见转基因食品在中国市场已相当普遍。如果此时我们仍纠缠于争执转基因技术是否安全可靠则实属矫揉造作,而应该转为探究如何规制将会更加隐蔽、更加多元、更加频繁出现在我们餐桌上的基因改造食品,合理信息标识正是其中的关键问题。

事实上,只要我们不再沉湎于用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人口的神话,而以更加客观理性的态度评判农业部此次的举动,就会发现与其说是中国政府对转基因的立场由保守转而趋于务实,倒不如说是整个国家在工业化与城镇化建设道路上快速发展30年以后的现实国情使然。中国近年来从国际市场上进口农产品的数量突飞猛进。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粮食进口全年超过7 000万吨,比2011年激增490%,稳居当今世界第一大农产品进口国,而这还是在国内粮食生产实现十连增的情况下发生的[2]。于是,一方面是庞大人口基数和优越生活水准带来的粮食消费需求的增长,另一方面是自然环境恶化和通胀水平提升造成的食品供给压力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依靠转基因这一革命性的农业生产技术突破,如何养活十四亿中国人?

尽管道理如此浅显,但真正做到国人餐桌上的革新鼎故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虽然我们可以通过科普教育、价格杠杆、舆论引导、行政命令甚至领导垂范等方式,帮助转基因食品从田间地头走入千家万户,但想要破除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恐慌情绪与避险心理,还是应该利用市场手段潜移默化影响公众自主选择的消费行为,从陌生到认知、从认知到了解、从了解到熟悉、从熟悉到尝试、从尝试到习惯,逐渐培育起对转基因安全性的信赖感,这恰是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使命所在——借助开诚布公的强制标识法规创建起一个公开公平的竞争氛围,把选择的权利交到消费者手里,进而用品质与价格的优势赢得青睐,最终获得市场与公众的认可。

当下多数学者都偏向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层面阐发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作用,而这样的视角未免狭隘,笔者还是更愿意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维度来理解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意义。尽管现在国内民众对转基因食品尚存颇多负面看法,媒体上也是一片质疑之声,但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面对全世界至今尚未发生过哪怕一起食用转基因食品致害案例的事实,任何并非来自专业人士的反对转基因食品上市的意见都不足为虑。我们既要尊重多数人不选择转基因食品的自由,也要满足少数人愿意尝试转基因食品的权利,这绝对不是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选择题,而是人类社会小心翼翼走向创新与进步的必由之路。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力求两全其美之下的妥协产物。

无论对厌恶还是喜好转基因的人来说,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都具有重要价值,因为其就像一纸“准生证”,让转基因食品的市场流通成为可能。由此,只要能做到毫无偏私的严格执法,则厌恶者便不用担心所买食品含有转基因成分,喜好者也可以随心所欲地品尝体验,久而久之转基因食品的市场信誉就能在与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等其他类别食品的自由竞争当中逐渐建立起来。不过这也提醒我们,如何避免假借标识制度对转基因食品给予歧视性约束或提出不合理要求、从实质上破坏转基因食品进行正当市场竞争的能力,应是我们在研究相关标识制度时的重中之重。

二、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现状

时至今日,中国已经成长为世界上最主要的转基因技术研发国、转基因作物种植国以及转基因食品消费国。而多年来转基因产业化的实践累积也使中国建立起了一整套从科研立项、成果转化、商种审批、栽培繁育、进口检验、加工生产直至销售流通的转基因产品上市管控法律,其中不乏针对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多方面规制,从中我们可以细分出两条齐头并进的脉络。

第一条脉络是以保护人格权益为纵轴线,假借扩张消费者的知情权实际内涵与落实形式作为行权渠道来赋予转基因食品标识以道德与法律上的双重执行力,使之成为广义上诚实信用教条在公平交易市场语境下实践的一种表象。具体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并且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主要成分等有关情况;与此同时该法第20条亦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作为对此的配套规定,《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0条强调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均应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标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8条也提出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有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上位法律渊源,也是当消费者因为含有转基因成分食品没有充分标识而使得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取适当救济的重要法律依据。

第二条脉络是以强化产品责任为横贯线,通过对已完成商品化进程的转基因食品应如何标识从专业技术角度设置质量监督指标与产品合格条件作为上市评价标准,来迫使转基因食品标识成为市场准入与法律合规共同约束的对象,使之成为侵权责任当中证明相关厂商违反合理注意义务的确凿证据。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主持下,中国已经形成了一套颇为严格地按目录、定性强制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制度。例如《食品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除了要适用本法对于食品包装和标识的一般规定外,还有遵守其他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这主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要求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为此,《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专门将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番茄五大类17种农业转基因生物列入转基因标识目录进行管理,但凡在市场上销售都需要采用醒目标识并和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印刷,即便在加工制成后的最终销售产品当中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也必须给予相应标识。再如《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进一步细化规定转基因标识应当放在紧邻产品配料表的位置,且字体高度不小于1.8毫米;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则强调了应标识转基因食品的致敏性。这些法律规章形成了转基因标识制度在现实生活里的执行操作标准:一方面以零检出量为标尺体现出了谨小慎微的立法宗旨,另一方面使用克制中性的标识方法却也反映出了科学理性的发展意图。

纸面上的法律尽管美好,但立法成效终须经过实践检验。那么,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执法与司法现状又如何呢?从被称为转基因标识第一案的2004年上海消费者朱燕翎诉雀巢公司案,到刚刚发生的2014年全国71名律师诉金龙鱼等食用油生产厂商案,整整10年的跨度间消费者竟然难求一胜。而我们自己作为千千万万沉默大多数当中的一员亲眼去看:商店柜台中那些同样使用转基因大豆作为原料的豆腐豆浆又何曾打上过转基因标识[3]?农贸市场里那些看起来光鲜亮丽的转基因水果何曾打上过转基因标识[4]?超市货架上鱼龙混杂的转基因大米又何曾打上过转基因标识?①央视记者日前在武汉的超市里随机购买了5袋大米,检验后发现其中3袋含转基因。参见中央电视台的《武汉转基因水稻调查》,载网易网,http://money.163.com/14/0727/10/A25FBP0A002526O3.html。面对如此乱象,我们不禁要追问国家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设置下的重重法网究竟是如何被层层突破的呢?

其一在于政出多门。目前中国管控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制度看起来林林总总,但其实只要深究具体条文规定就会发现不仅内容上大多是虚张声势,而且在真正适用时相互间也缺乏联系呼应。这在根本上是由于转基因食品安全领域缺乏一部能够起到统率作用的基础本位法所导致的。在法律层面,虽然《食品安全法》可以看作是中国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总领性规定,但其中只涉及了普通食品在标识与包装方面的一般规定,对于转基因食品应该如何标识未提任何具体要求。在行政法规层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也不是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专门立法,其中涉及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仅有语焉不详的只言片语,从根本上缺乏系统全面的提示设定和宏观有序的分类指引。在部门规章层面,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具体操作散见于农业、检疫、工商、质监、卫生等整条转基因食品产业链上多个部门各自推出的规定当中,非但不能形成统一合力,甚至还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例如,农业部门对转基因食品标识采用的是目录管理的方法,即列入目录当中的转基因生物需要标识,而质监部门要求的则是只要含有转基因成分都应使用中文标识。如此,目录之外的转基因木瓜到底需不需要标识?

其二在于崖岸自高。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一贯秉持“定质不定量”原则,以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作为强制标准。即只要是列入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或原料加工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都必须标识,不管实际的含量占比有多少[5]。这种转基因成分容许量严格限制为零的做法不仅与国际通行惯例不相符合,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凭借中国当前的技术水平也无法做到。纵观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相关规定,最为普遍的做法是设定一个转基因成分在食品当中含量的百分比阀值,只有当超过了这一阀值时才会被强制要求贴上标签,否则就可以被视为是允许忽略的。由此,中国当前的零容许量标准在各种各样转基因作物越来越普及、转基因原料被现代食品加工业越来越广泛使用的今天,根本就是无视现有检测能力提出的不切实际要求,将会极大地推高整个市场的守法成本与政府部门的执法代价,从而导致即便有些厂商真心遵守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也会很快发现这是一个极端苛刻且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以致于几乎所有市场参与者都默契地放弃守法。

其三在于刻舟求剑。中国对于农业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绝大部分相关管理法规陆续出台于21世纪初,那么,这样一套主体成形于转基因食品还不知为何物年代的标识制度,是否适用于转基因技术日新月异且含有转基因成分食品层出不穷的今天,就需要打上一个大大问号。且不提如今颇受坊间诟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10年不增,所谓5类17种显然涵盖过窄以至漏洞百出,导致市场上除了转基因食用油普遍显示标识以外,其余含转基因食源的食品大多没有任何提示信息。当然,想要穷尽列举全部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更是不可能的,与时俱进的做法只能是效仿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那样采用定义与目录相结合的办法,把强制标识范围扩大到一切以转基因生物或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6]。除此以外,监管体系与执法力量建设的长期停滞不前也是促成转基因食品标识领域乱象丛生的主要原因。正如没有惩处措施的法律是虚伪的法律一样,缺少严格监管体系的市场必定会发展成一个对法律阳奉阴违的市场。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各部门分而治之的管理格局导致的执法力量难以有效集中,其中尤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监察能力最为薄弱,以致有能力没权管的袖手旁观,而有权没能力管的又力不从心,使得目前在转基因食品标识领域事实上呈现出了一种法不责众的失控状态。

三、国外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实践

目前各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可以被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愿标识制度,另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过程中心主义标识制度,还有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产品中心主义标识制度。

(一)美国的自愿标识制度

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与否和如何标识都不设强制性的规定(致敏性除外),而是交由相关厂商来自行决定是否给予消费者转基因信息的提示。但如果有厂商自愿在食品外包装上标识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信息,或者反向标识不含转基因的信息,那么其所标识信息必须完整正确从而确保不会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否则便要承担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由于误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自愿标识制度的真正主张就是不标识。这主要是源于美国人相信无论食品是通过何种不同原料或工艺制作而成的,只要其作为食物的特征与用途没有发生足以导致人类健康与生态环境受到威胁的改变,就不应该被采用专门方式进行特殊管理,只要直接纳入保护人类健康与生态环境的现有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框架内足矣。此即为美国食药监局FDA所信奉的“实质等同”原则的精髓[7]。按照实质等同原则,除非转基因技术对生物原料的改造使得食品本身性状发生实质改变,导致其与同类普通食品存在显著不同(例如通用名称不能准确描述食品面貌、使用方法、与营养成分存在重大差异、包含消费者无法辨识的致敏因素等)[8],否则转基因食品与普通食品就是实质性等同的,两者的管制方法也就应该完全一致。而事实上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明确宣布过转基因食品各种主要营养成分、抗营养物质、毒性物质及过敏性成分等物质的种类与含量的分析测定结果与同类普通食品并无差异,可被认为具有实质等同性。①参见FDA于1992年发布的《关于源自新植物品系的食品的政策申明》,转引自陈俊红《美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载《中国食物与营养》,2004年第8期。,故此,FDA在实务操作当中对转基因食品与普通食品都是按照同样的程序与标准进行安全管理的,在食品标识制度的执行方面也是如此。

自愿标识制度在美国国内也引起了一些民权团体的反应,目前已有包括佛蒙特、康涅狄格和缅因在内多个州的议会通过了要求转基因食品贴注相应标识的法案,另有超过半数的州正在酝酿积极跟进。不过以孟山都为首的种业公司也宣布将以违反言论自由与妨碍州际贸易为由对这些强制标识法案提起诉讼[9]。

(二)欧盟的过程中心主义标识制度

欧盟对转基因的标识要求贯彻到了食品生产销售的全部流程,故而称之为过程中心主义。作为一种异常严厉的转基因食品管制措施,欧盟秉持预防在先的审慎原则通过一系列指令与条例构筑起了一整套以工艺过程为基础的强制标识法律制度。其核心主旨在于既然现代科学无法给出转基因技术对于人类健康与自然环境绝对无害的结论,那么就必须坚持转基因食品从撒下种子直至端上餐桌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充分有效标识,以利于建立全程可追溯性与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中的过程中心主义主要体现在,对具体某一样食品是否属于转基因从而应被纳入强制标识范畴的判断并不完全取决于该食品的最终制成品当中转基因成分含量,而是由该食品在加工制作过程里的任一环节是否牵涉转基因成分来决定的,无论是主料、辅料、添加剂抑或是调味料等任何成分涉及转基因,则该食品在投入市场流通的每一阶段都必须标识包含转基因的提示信息以及相关基因密码。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实际上是由追踪与标签制度两部分组成的:前者通过为每一种经过批准上市的转基因生物设立独特编码,使得含有相关转基因成分食品的生产销售厂商得以利用这套编码来记录食品从土地到餐桌流通的全过程,其一套完整的信息档案必须包括全部上游供货商与下游购买者的身份信息,并且要保存5年以备查验;后者则要求转基因食品的经销商在标签当中准确合理地注明转基因成分来源、过敏性以及与普通食品营养价值差别等信息,有外包装的应放在成分清单里,没有外包装的应在标牌上注明,餐馆使用时应在菜单上给予提示[10]。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强制标识才可以豁免,即食品当中的转基因成分是偶然沾染上的,通过技术手段难以去除,在该转基因成分是经过批准的且含量低于0.9%的阀值、或者未经批准但低于0.5%的阀值时,可以不予标签[11]。

过程中心主义标识制度实际执行起来难度很大且成本高昂,欧盟必须从转基因作物种子被播种到田地里的那一刻起就开始密切监视,并准备一系列完整可靠的身份认证资料,以保证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作物的绝对隔离,以及转基因食品从源头到售出的全过程可追溯,这样一来至少会把相关食品生产成本推高12%以上[12]。

(三)日本的产品中心主义标识制度

作为全世界第一大转基因玉米与第三大转基因大豆进口国,①日本每年进口玉米1 600万吨,其中约88%为转基因品种,大部分用作饲料;进口大豆300万吨,其中约70%为转基因品种,主要用于制作酱油。参见蓝建中《日本:转基因食品进口大国》,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od/2013-10/28/c_125610718.htm。日本显然十分清楚转基因食品对自己这样一个地寡民众国家的意义。于是在保护自己传统的精致高端农业不受直接冲击的前提下,日本采取了一种相当务实的态度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方法,即回避转基因技术是否会给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带来危险的争议,单纯以最终制成品当中能够检出转基因成分含量作为是否执行强制标识制度的标准。按照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的规定,转基因原料的用量不占主要成分前三位,且低于总重量的5%(水分除外)的食品,由于不属于转基因食品范畴而无须标识。另外,虽然在食品制作过程中使用了过量的转基因原料,但在最终制成品当中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或转基因蛋白质没有残留的,也没有主动标识义务。除此以外的其他转基因食品,则都必须用醒目的方式注明本品使用了基因改造原料[13]。

之所以日本会采用这样一种只看产品本身而不管过程工艺的强制标识制度,其真正目的在于既尽可能地安抚照顾老百姓的情绪感受,避免出现转基因食品铺天盖地而来的恶劣观感,也引导转基因食品以更加隐蔽的方式进入市场使消费者在不知不觉当中接纳。正是因为有这种标识制度作为导向,所以在日本的超市里基本上看不到纯粹用转基因材料制作或者用转基因材料简单加工制作的食品,而是通过最大限度利用免于标识的政策空间,从而改头换面地以消费者不易察觉的形式在市场上出售。

四、代结语——改进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建议

尽管研究转基因技术起步很早、水平也堪称先进,但转基因产业近些年来在中国开拓市场却不顺利,国家层面一直缺乏用政府公信力来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背书的勇气与魄力。这显然直接影响了中国转基因产业进一步朝市场化方向的发展,也影响重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对现有标识制度当中的不尽合理之处做拾遗补缺的弥缝工作。

第一,制定一部整合统一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为什么中国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律令法条看似不少,却在市场经济的大浪淘沙中名存实亡呢?这恐怕不能用一句商家唯利是图就能搪塞过去。虽然具体制度规则的弊端众说纷纭,但若要将其中最致命的原因一言以蔽之,那无疑便是缺乏一部起到核心统率作用的基本法。给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可不像许多人想象的那样只要在包装袋上多印一行字那么简单,而是涉及整个食品行业的生产、储藏、物流、销售等全部环节的更新换代,更需要农业、质监、工商、检疫等众多政府部门的协力保障,人力、物力、财力上增加成本倒是可以摊派到每一位消费者的头上,但最难预计的困难恐怕还是政府能否做到对从每一株稻苗到每一袋大米无缝链接的全产业链监管。

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局面,如果还靠目前这样各个部门“九龙治水”的模式来实施的监管体制,那么不仅各种标准杂乱无章以致让人无所适从的面貌不会改变,而且各项部门规章效力低下致使市场无动于衷的现状也将持续,最终所谓强制标识也只能落得个不了了之的下场。为今之计是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至少也是一部国务院条例,来统合各个政府部门间不同专业的监管力量,形成治理合力,以高度透明方式规定标识的对象与方法,借此保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标识,有法可依且违法必究。而无论是欧盟的1830/2003号条例还是日本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都给我们提供了不同立场的绝佳立法范例。

第二,废除定质不定量的强制标识执行标准。前文已有论及,中国规定凡列入目录管理并公开销售的转基因农作物或由转基因原料制成的加工食品必须予以标识,而不管其中转基因成分含量高低的做法实乃不折不扣的“苛政懒政”。随着当前转基因农作物种植越来越广泛、用途越来越普及,几乎没有食品厂商敢百分百地保证自己产品在漫长繁复的制作过程中不会无意间沾染上一点点转基因成分。中国提出的这种不切实际的标识标准不但会在不能给民众增加任何有意义的安全系数的同时空耗靡费无数,并且凭借现有生物检测技术事实上也根本达不到这样的要求。

故此,如果政府部门真心想把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在市场上落到实处,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给强制标识设定一个能被常用仪器方便检测到的阀值,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给所有食品厂商都设下一个无法挣脱的“道德陷阱”。因为如此不切实际的标准到头来只会逼得每一家厂商都被迫放弃守法的努力。设立转基因标识阀值不仅可以推动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由目前死板的目录管理与强制标识体制转向与国际接轨的分类管理与自愿标识体制,而且也有利于转基因食品在市场的推广,让一些转基因成分含量较少的食品以平常姿态、润物细无声地悄然走入寻常百姓家。至于实务当中的阀值到底设定为多少,究竟是日本、加拿大的5%,还是韩国、马来西亚的3%,应在结合中国现实国情与生物检测技术通盘考虑后,通过开门立法的方式广泛征求民意以谋取最大共识。

第三,加强反向标识的管理,避免误导消费者。中国转基因产业想要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就必须做到在市场上落地生根,实验室里的科研成果如果不能转化为菜市场上的粮油蔬果,那么总免不了孤芳自赏的结局。所以千方百计地让转基因食品走进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是国家需要下大气力扶持的事情。不少老百姓现在都抱有一种谈“转”色变的心理,但其中到底有多少人搞清楚了转基因是怎么一回事,又有多少人受到了各种不实宣传造成的以讹传讹的影响呢?目前市面上有一些商家故意借助转基因反向标识为自己的产品造势,以此营造出一种非转基因食品比转基因食品更加绿色、更加安全、更加健康的心理暗示来刻意误导消费者,这种舆论导向于国于民都不客观。我们在未来立法当中一定要对这种刻意的虚假宣传行为严加管束,禁止不良商家通过滥用消费者知情权的方式扰乱视听。国内超市里出售的一些品牌食用油都把非转基因几个字醒目标在外包装上,这种把知情权作为营销手段的做法不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对消费者的误导。故此,未来立法应明确:对中国乃至全球均无转基因品种商业化种植的作物,禁止使用非转基因标识;对已有转基因品种商业化种植的产品及其加工品,禁止使用与非转基因效果进行比对词语,如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标识。

综上所述,转基因食品标识看起来只是在产品配料表上加注“基因改造”这几个小字,但要真正实现却很不容易,不仅从农作物原料种植开始就需要做到转基因与非转基因的绝对隔离,而且对于食品加工企业来说也意味着必须建设全新的厂房、生产线与物流系统。更令人觉得千头万绪的是这一制度背后潜藏的民意汹涌、环保焦虑、宗教诉求、商机冲动、文化反思乃至大国角力。这些无时无刻不在提醒我们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是一把双刃剑,规定得当既可以促进转基因技术发展,也能够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倘若规定不当则有可能在极大推高食品价格的同时,更给本国转基因产业带来灭顶之灾。所以,这就要求中国政府一方面不被舆情民意裹挟,另一方面不受利益集团干扰,下大决心以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更加趋于自由为突破口,为整个转基因产业走向繁荣奠定市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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