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胜,赵紫炎
(1.哈尔滨工程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 150001;2.吉林大学 法学院,长春 130000)
政治学研究
马克思人权理论基质及其对中国人权模式构造的意义
陈福胜1,赵紫炎2
(1.哈尔滨工程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 150001;2.吉林大学 法学院,长春 130000)
马克思人权思想不只表现在对资产阶级人权观和人权制度的批判上,如果把这当作其人权思想的全部,则降低了他对人权理论的贡献。马克思在对人的异化批判基础上,对人的全面理解、对人进行经济和历史分析、确立社会历史进步的人性化评判标准等理论,都应当成为马克思人权观的直接理论来源。马克思以人为本的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马克思人权观的核心理论基质,在当下人权话语领域诸侯割据的状态下,在马克思理论中探寻人权理想赖以生长的理论基质,有利于社会主义人权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和发展,是中国人权模式构造的核心理论基础,在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个层面对中国人权理论体系的发展和现实层面的实现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人权思想;人权理论基质;中国人权模式
在当代西方人权理论多元化的背景下,无论是来自于对人权理论前提的道德批判,亦或是人权是否仅仅应当基于法律的法律批判,还是人权应否成为现代政治正当性基础的政治批判,以及对人权普世价值寻求过程中的社会批判,[1]都标志着人权基础理论在众多方面的悬而未决。当代中国人权核心价值观的确立,有赖于对人权基础理论的反思与重构,这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原生动力。
在人权研究中,人们常常把马克思人权思想当作一个前提来运用,认为已经是定型化的理论可以作为直接的依据。在人权问题上,马克思对资产阶级人权观进行过激烈的批判,但没有形成系统的人权理论体系。纵观马克思对人的全面理解和认识过程,其中蕴涵深刻的人权理论基质。马克思对人的理解认识问题,虽经历演化,但一直没有发生根本改变,是其一生关注的核心主题。当代中国人权实践发展异常迅猛,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模式正处于生成过程中,马克思人权理论基质是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体系形成的有效理论支撑,在中国人权保障与发展的核心问题、研究方法、价值评判标准等方面具有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指导意义。
人是马克思一生关注的核心主题,其人权理论基质在理论上有两个不容忽视的来源都与这一主题紧密相关。一是马克思对人的异化批判理论,二是马克思对人的认识逻辑。
第一,人的异化批判理论奠定马克思一生的研究基调。 在19世纪中期资本主义世界中,最突出的社会矛盾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工人们辛苦的劳动并没有让他们过上幸福的生活,而依旧生活在贫穷与困苦之中。在马克思看来,那个时代的经济事实是“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2]267。由此,马克思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异化劳动的问题,并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剖析。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异化劳动有四个方面的表现:一是物的异化,即劳动者同劳动产品相异化;二是自我异化,即劳动者与劳动活动本身相异化;三是类本质异化,即人本质同人相异化;[2]271-273四是上述三种异化的结果直接导致了人同人相异化。
马克思在对异化劳动批判的过程中,赋予个人以时代的内涵,形成了具有实践意义的人的本质观。只有真正扬弃人与物的异化、人自我的异化、人同其类本质的异化和人与他人的异化,真正的人才能复归人本身。解决好人自身的认识问题是人真正解放的基础,也是人权真正得以实现的基础。
第二,马克思对人的认识逻辑成为其人权理论基质的载体。 如果按照把马克思理论划分为早、中、晚三个时期的研究方法,可以在逻辑上较为清晰地看到他对人认识的理论发展脉络。马克思以对人的全面理解为出发点,在实践中通过对人进行经济和历史分析,将人从理想状态拉回到现实生活,将人的价值与生产力发展相统一,使其成为评判社会历史进步的标准。
马克思早期受自然法思想家的影响,对人持有理想的观念,他相信人类理性的力量,倡导把人当作哲学研究的主题。马克思很早就宣布:“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在早期的理想主义阶段,马克思得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60的结论。这一结论确立了通过人所依存社会关系来认识人的现实性,从而在理论上将实践作为把握人本质的突破点。
马克思中期对人的认识,是在早期所得出的“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基础上,运用对人进行经济和历史剖析的双重视角,在认识上从人的内在本质转向了人的外在本质,把人放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加以认识和把握,要揭示人的本质首先就要对社会关系进行剖析。现实的人一定是存在于经济生活中的人,是生活于一定生产关系中的人。“生产关系要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现实人的本质与一定生产力水平相关联,同时,作为历史范畴的生产关系,其发展则决定了人本质的历史演变。”[4]
在晚期认识中,马克思对人的认识在理论上得到进一步的升华,实现了人的价值尺度、生产力尺度和社会进步尺度三个尺度的统一与协调,共同成为衡量人类进步的真正尺度。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和征服时也同时看到:资本主义对亚洲的冲击,具有社会进步意义,也同时给这些国家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社会进步了,但却以让度人的价值为前提,这并不是历史进步的真正意义所在。这最终促成马克思得出共产主义是人的问题的最终解决的结论。
马克思人权理论体系并不是其有意识建构起来的,对资产阶级人权的批判也并不是其人权理论的全部。马克思对人的本质和价值的揭示过程为我们理解人权中“人”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全面的理论视角,其在人权理论上的贡献也是循着这一过程展开的。他对人的全面认识、把人放置于活生生的具体的历史生活之中来理解、不断探索人类进步的真正尺度等成为基质性的理论贡献。
在人权研究的传统认识中,马克思人权思想是在其对资产阶级人权观念与人权制度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集中表现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当我们把人权中的“人”放在马克思整个思想中时发现,如果把马克思这时的人权思想当作其人权理论的全部,显然就降低了马克思在人权理论上的贡献。马克思在写作《论犹太人问题》时,由于他对人的基本理解与认识尚未真正形成,充满激情的批判并不表示其人权基本理论的最终形成,而只是他对人的认识的一次实际具体运用和演练,并没有有意识建构起相应的人权理论体系。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通过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批判得出了政治解放还不是人的彻底解放,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权就是特权的结论。这些充满激情的批判和畅想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建立在理想人的基础上,没有真正找到人权难以实现的现实基础。
马克思对人权理论的真正贡献蕴涵在其一生对人认识的过程中,其理论基质核心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人的全面认识是人权理论的起点和归宿。 对人的全面认识,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出发点与核心。马克思在三个层面上来解决每个人自由的实现问题,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与自身。马克思将个体自由与社会自由关联起来,认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前提,同时个体自由又置于时代的背景之中。哲学研究离不开时代、实践、现实和历史,离不开现实人的生活世界和大众的精神需求。[5]当代中国人权理论研究同样也要遵循这一理念逻辑,对人的全面理解是人权理论的真正起点和意义归宿。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将尊重与保障人权提升到宪法高度,这实际上是马克思关于每个人的自由这一核心主题的时代表达。“以人为本”的根本点在于如何建立一个正义的制度来解决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当代人权理论研究中的“人”不应当只是一个个具体的人,同时还应当是一种以“每个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的前提”中的“一切人”的人,一种从个体到整体、再从整体自由背景下的个体的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实现,才是真正的理想境界。
第二,具体的历史生活是理解理想人与现实人冲突的基础。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集中地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进行揭示和批判,既肯定了其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进步作用,又批判性地指出了其在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马克思对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人权成果进行总结认为,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人权所保障的仍然是与共同体相分离的个体的人的权利,这与人的类生活本身相背离,所谓社会仍然是个体的外部框架和对其独立性的限制。[2]184-185有一个问题依旧困惑马克思:真正的人被虚假的人掩盖了本质,本来应当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被降至了一个特定的单个存在物所处的领域中。难道人必须或只有与他人及共同体相分离或相异化的情况下才享有权利吗?本应具有积极内涵的“公民身份”“政治共同体”反而被降低为那些谋求政治解放的人的一种手段,人的涵义被弄得本末颠倒了。“Citoyen[公民]被宣布为利己的homme[人]的奴仆;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处的领域被降到人作为单个存在物所处的领域之下;最后,不是身为citoyen[公民]的人,而是身为bourgeois[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被视为本来意义上的人,真正的人”[2]185。
马克思通过对人的经济和历史分析揭示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权作为政治国家基础的虚假性。当人权与政治生活产生冲突时,人权总是成为被弃的对象。在资本阶级人权制度中,人具有特定内涵,人仍然是自然人,还不是作为类的存在物的人;真正人以抽象的形式被表现和承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现实的人只有以利己的个体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真正的人只有以抽象的citoyen[公民]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2]188。由此马克思通过对人的经济和历史分析,找到了人权是资产阶级特权的根源所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现实的人与理想的人是分裂的,这取决于生产关系本身,现实的人是经济的人,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于是经济构成人类生存的基础。
第三,生产力发展与人价值实现是衡量人类进步的双重尺度。 在马克思人权思想中,存在一个评价人类社会真正进步的双重尺度,即生产力尺度与人的价值尺度的统一。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从人自身的发展程度上对社会发展阶段做了新的划分,以经济发展水平为划分标准存在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人对人的依赖关系阶段,第二阶段是人对物的依赖关系,第三阶段是人的个性自由充分发展[6]104。也正是在人类发展三阶段的理论中,马克思早年所批判的人的异化问题才能真正在理论上获得了解决。这一划分方式为人权发展与实现的价值评判提供了一个整体的背景。
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迅猛。1991年《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表明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客观明确态度。2004年人权入宪,标志着中国人权最高法律地位的确立。从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到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的发布与实施,标志中国特色人权框架和保障体系的基本形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出一系列改革部署,标志着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深化。伴随着中国人权事业的飞速发展,人权理论研究也应当进入一个更高发展阶段。在中国现实语境中,马克思关于人的认识思想将以其科学性、开放性、可被创新性等成为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理论支撑话语。对马克思人权思想的全面理解,对于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决定意义。
马克思对人的全面理解为确立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核心价值观提供基本的理论硬核,具有本体论支撑意义。当代马克思主义人权观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有些人认为资产阶级人权已经取得全面胜利。马克思主义终结了,社会主义终结了,历史终结了,乌托邦终结了。但实践证明,“在重估人权问题和人权作用问题上,马克思主义者的传统在历史和理性上都占据了主导地位”[7]178。
在人权观念趋于多元化背景中,科学的人权理念是促进人权发展的前提。马克思的人权理论基质能在本体论层面为我国人权发展提供现实支撑。马克思的人权理论基质在本体论上为我们深入理解人权问题提供了思路,如果只局限于文本中的人权字样,则忽略了人作为类的存在物的事实,忽略了人的最终解放问题。马克思从人的存在出发,着眼于人类解放,并不局限于社会制度中的人权问题,对现实的人权制度进行批判,其远大的目标在于人类的解放。人权主体是单个的个人还是依存于社会整体的人成为马克思与资产阶级人权观分歧的起点。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针对于个人权利的。“将个人与整体分离,将个人权利与国家或政府权力对立,保障个人权利免受国家或政府权利的侵害,是西方个人主义人权概念的主要特征。”[8]
马克思怀着人类彻底解放的热切理想,在人类解放的高度上阐发了人类的人权理想,从而实现了对资产阶级人权制度瓦解式的批判,并最终要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马克思的人权理想从现实的人出发,以解决理想人与现实人的冲突为目标。当前我国很多人权学者就人权理论体系的建构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应当成为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撑已经达成基本共识。[9]马克思关于人的认识逻辑和基本分析方法为“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理念提供理论支撑,是中国人权理论的宝贵理论依据。
中国当代人权保障与发展中,人权保障制度体系的构建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在人权与制度联姻的过程中,会遭遇到一系列问题:如何将符合道德性和普遍性要求的应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如何保障应然权利在向实定法上的法定权利转化过程的超然地位,如何在机制上使人权保障目标与制度安排相匹配、如何在内容上理性设定权利及其实现方式、如何在形式上保障人权规范体系的协调一致、如何在行动和结果上保障人权保障绩效实现的最大化,[10]等等,处理好上述问题有赖于马克思的理论贡献与中国实际国情的结合,有赖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认识论的构建与发展。
由人权理想到人权的实现与保障,这是一个从理想到现实的转化过程,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张力。人权总是处于历史的经纬之中,具有历史性、文化性、国别性和限定性,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对人权的尊重与发展、促进与保障要受到对人权的认识程度、客观物质条件、实现途径及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11]人权问题研究包括人权理论基础、人权理想、人权制度和人权实现四个环节,相应地表现为何有、应有、法有和现有四种形态。这四个环节和四种形态通过观念层面的人权问题和现实社会层面的人权问题来表现。只有这四个环节环环相扣时,两个层面才能如同一支手的两面不会分离。“几百年来,人权概念虽然屡屡被用作鼓动革命、推翻旧制的工具且颇得心应手,但人们一旦脚踏实地建设新制度,便会发现已经建立和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能够建立的新制度与理想的人权标准总是有相当一段差距。”[12]
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3]人权理想与人权实现保障的制度之间永远存在张力,这种张力有着复杂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的差别、文化传统的差异等。
中国在复杂的国际人权环境中坚持走自己的路,正是遵行了经济发展程度决定人权实现程度这一马克思的基本主张。人权哲学基础,决定人权理念,促成人权认识形成,这是人权发展的观念前提。在处理人权理想与现实问题时,要认清人权与人权的权项是有差别的,前者更应当成为一种原则,是人的具体权利的一个上阶原则,它不应当是具体权利的表现,而应当是权利背后更高的原则,人的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关系相当于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原则具有相应的道德伦理内涵。“人权是隐藏在法律权利背后的乌托邦”[7]260,人权权项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内容不断丰富。
因此,“如何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在人权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价值共识与文化差异之间、理想目标与现实步骤之间、国际义务与国家利益之间以及反对霸权与增进合作之间,谋求一种恰当、美妙的平衡”,[14]缓解和缩短人权理想与人权实现间的张力,应当成为当今时代各国的努力方向。各国在担负起人权保障重任的过程中需要依靠法律规范国家和公民关系,在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理想与现实的相互作用。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模式在中国社会发展历史中正逐渐形成,这一过程要在认知上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方面要处理好与国外理论体系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要处理好与国内人权法学理论研究的关系。中国化的人权模式与中国化的人权实践是马克思人权理论与时俱进的运用与发展。
确立人权发展的评价标准与尺度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马克思人权理论基质对确立中国人权发展的价值评判的主导标准有积极作用,是突破西方流行人权解释框架的关键。观念层面的人权具有普世价值,能够成为行动目标的指引。现实层面的人权具有客观性和现实性,应当以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充分考虑国情、社会制度、固有文化传承、法律规制等问题。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从认识论的角度提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3]73,他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并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地对现实中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处于一定条件下不断发展的人进行研究。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社会是人权理想实现的地方,它以人扬弃人的自我异化为前提,是人向自身、向社会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在这个复归的过程中,人类将充分吸收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如此看来,马克思反对抽象地谈论人权,并不断地寻求实现人权理想的途径。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的人权理想不是乌托邦的想象,它以现实的、具体的人为基础,通过人所依存的社会经济关系展开人权理想实现的逻辑。
从人们互相依赖才能生存,到人对物的依赖,再到全面发展的自由的人,这一人类历史演进的三阶段理论是经济类型的演变在人自身发展上的反映,是能真正理解人权实现的过程性和阶段性的基础。因此,马克思的生产力发展与人价值提升的双重评价尺度,是一个充满人性光辉的标准。在现阶段对确立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实现标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当代中国人权发展的价值定位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共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社会公正等基本理念,这种人性化的价值旨向是对马克思的生产力发展与人价值提升应当同步的评价标准的创造性运用,它必将为中国人权发展提供动力和合理的解释框架。
第一,对马克思人权观理论内核的厘定有利于构建中国人权模式的理论体系。人权核心价值属于人权理论的基本问题,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能起到追本溯源的作用。对于任何一门学科而言,对价值问题的探讨都是该学科理论体系的基础。人权核心价值的探讨,对人权研究而言也具有基础性和指导性的意义。尤其是在人权研究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对基础理论的探究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在中国人权理论体系中,马克思人权观的基础理论地位已经确立,但对这一人权观念的核心价值定位的揭示并不明确,系统化研究仍然薄弱。人权是否能真正融入中华民族的血脉,这是一个艰难渐进的过程。究其原因,在于人民的人权观念和人权意识的根基还不牢固,以至于人权几乎成了学者和精英阶层的话语,而难以真正进入人们的生活。
第二,在国际人权斗争形势依旧严峻的情况下,树立中国特色人权核心价值观有助于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核心价值的研究对于我国的人权立法和人权问题具有指导作用和评价作用。以核心价值作为人权实践的出发点,同时又以核心价值来验收人权实践的成果,这对保障人权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只有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人权观念,才能应对西方的人权挑战,走中国特色之路。以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为标志,人权已经成为全世界人们共同的追求,人权保护已经纳入国际法与国内法全面保护范畴,这是人权发展的进步。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西方国家以人权的普遍性为由推行霸权主义,使人权沦为国际政治角力的工具,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
第三,坚持马克思“以人为本”的人权价值观,推进中国人权的法治化发展。笔者将人权的核心价值定位为在“以人为本”基础上对自由与平等的诉求,这样的定位能够感召更多的人勇于追求人权,也更易于培养人民的人权意识。人权观念发端于西方文化,我们将人权概念引入中国的建设和发展时,在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当我们反思中国人权发展的制度化时,生存权和发展权虽然已经被确认为首要和基本的人权,但在人权实现的保障层面,“人权法的失衡与平衡”的矛盾并没有真正彻底解决。[10]对于核心价值的定位,就是要将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引入中国人权立法和中国人权制度,推进中国人权的法治化。
综上所述,马克思在对人的异化批判基础上,对人的全面理解、对人进行经济和历史分析、确立社会历史进步的人性化标准等理论,都应当成为当代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直接理论来源,这对当代人权基本问题的理解和保障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在当下人权话语领域诸侯割据的状态下,在马克思理论中探寻人权理想赖以生长的理论基质,有利于社会主义人权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和发展,对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指导意义。在当今时代,一方面是人权的过渡使用,造成人权话语世界的混乱;另一方面,现代的人权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偏离了人权最初厘定的核心价值的轨道。如何重塑人权的核心价值观念,具有多重时代意义,对中国人权模式理论基础的构造和法治国家的生成更是意义非凡。特别是当下中国人权事业正在从制度保障走向司法保障的过程中,以人为研究起点的马克思人权理论如何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相结合,如何合乎国情、合乎传统文化、合乎国家发展阶段地指导中国法治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正在宏观与微观双重层面上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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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明全 程石磊〕
2015-02-13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HEUCF20121304);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权与法治”(11D025)
陈福胜(1970-),男,山东寿光人,副教授,博士,从事法哲学、法社会学研究。
A811;D621.5
A
1000-8284(2015)10-007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