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15〕1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切实发挥耕地占用税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青海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条例》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根据我市土地审批流程,对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下达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该审批文件中没有标明建设用地人,而是后期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因此,根据《细则》规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规范,土地出让流程为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土地后,经过前期整理、开发等工作,然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划拨或出让给土地使用人,其土地总价款包含土地收益和土地成本,不包括耕地占用税,即耕地占用税没有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没有体现在招拍挂的价格中。因此,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实际受让土地者,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征(转)用审批手续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当天。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8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