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广
(江苏省响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江苏 响水 224600)
新体制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及建议
李广广
(江苏省响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江苏 响水 224600)
为解决当前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能进行了整合并重新划分。在新的农产品分段监管体制下,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同时承担由商务部门划转的畜禽屠宰管理职责,畜产品监管工作的责任重大和监管能力的相对薄弱是摆在农业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
畜产品监管;机构改革;动物检疫;畜禽屠宰管理;无害化处理
民以食为天,畜产品质量安全一直受到政府和百姓的高度关注,然而近年来,三聚氢胺奶粉、瘦肉精猪、速生鸡及抗生素鸭等一系列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将监管部门推上风口浪尖,有学者曾讽刺说几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的确,在过去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存在监管漏洞,遇事则推诿扯皮,责任难以落实。本轮政府机构改革,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监管体系的建设,从顶层进行科学设置,合并重组了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重新划分。农业部门在新形势下要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与期望同在,挑战与机遇共存。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两份指导性文件的规定,农业部与食药总局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农业部门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以做好与食药监管部门的市场准入管理相衔接,共同推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体系的建设;畜禽屠宰管理职能由商务部门划转农业部门后,农业部与食药总局就畜禽屠宰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门出台监管工作意见,明确分段监管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屠宰畜禽实施检疫并对屠宰企业依法监管,畜禽产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食药部门依法监管。目前,农业部门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任务明确,责任清楚。
2.1 强化以畜牧投入品为监管重点的养殖环节监管
养殖环节是畜产品质量监管的第一道关口。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公众对食品的需求不再满足于过去的解决温饱,绿色健康安全成为现代社会人们的追求。然而受到部分养殖从业者科学养殖水平的限制及一些不法商人违法逐利的影响,违禁药物、兽用激素和抗生素等药物的滥用,导致畜禽养殖产量虽然上升了,但质量却不断降低。健美猪、速生鸡和抗生素鸭等一系列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根源均追溯到畜禽养殖环节,直接曝露出养殖环节监管工作的薄弱及漏洞。因此,畜牧兽医部门应以畜牧投入品为工作重点强化对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管,严格规范养殖企业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和动物诊疗行为,严禁瘦肉精、人用药品等违禁药物的使用,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记录,保证出场畜禽质量安全的可追溯,从源头为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2.2 严格执行动物检疫规程,强化屠宰环节质量监管
动物检疫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二道关口。动物从养殖环节进入到运输环节需经过产地检疫,再进入屠宰环节需经屠宰同步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经过上述两道检疫检验关口后进入到市场销售的畜产品质量才能得到保障。然而近年来媒体屡次曝光病死猪肉、注水注胶肉等肉品质量安全事件,追查都涉及到动物检疫工作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近期,农业部通报了十起动物检疫监督违法典型案例,这些违法行为给公众的肉食品消费带来严重危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案件涉及人员也都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惩。动物检疫工作关系到畜产品质量安全、部门职责形象和检疫人员的切身利益,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动物产地和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签发检疫合格证明,严禁为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在屠宰环节同时要强化检疫检验监管,监督屠宰企业重点做好生猪入场查验、宰前健康检查及瘦肉精抽检和宰后检验,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需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做好无害化处理,确保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产品质量合格、检疫检验证章齐全,与市场监管部门索票索证制度有机衔接。
2.3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保障消费市场肉品的安全供给
生猪私屠滥宰是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大毒瘤。生猪屠宰管理职能虽然经历多次转换,多个部门齐抓共管,但私屠滥宰现象却像一直无法根除,严重阻碍了“放心肉”工程的推进。私屠滥宰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有多方面,在旧的管理体制下,因制度设置的不科学,部门利益及个人利益存在寻租的空间,一边打击私屠监宰一边进行市场补检,体制上的漏洞,让私屠滥宰有机可乘。本轮畜禽屠宰管理职能移交后,畜禽屠宰管理由农业部门全程监管,解决了过去多头管理的弊端,新设立的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废除了制约屠宰管理的一些不合理制度,如禁止进行市场补检,禁止向不合法屠宰点派驻官方兽医等,体制的不断完善为铲除私屠滥宰奠定基础,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趁势而为,积极争取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彻底捣毁私屠滥宰非法窝点,严厉打击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的违法行为,堵住病害肉、注水肉等非法畜产品流向餐桌的源头。
2.4 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切断病死畜禽非法交易链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环节是病死畜禽产品流入餐桌的又一渠道。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强化养殖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管人员要加强养殖场的动态巡查,及时掌握畜禽发病和死亡情况,并督导畜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已建立无害化处理厂的地区应统一收储病死畜禽,进行集中处理,切断病死畜禽非法交易链条。二是强化屠宰环节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驻场检疫的官方兽医不但要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还要监督屠宰企业对宰前病死的生猪及屠宰过种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阻止病害肉品流入市场。当前我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薄弱,无害化处理水平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3.1 屠宰监管法规滞后
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就是要依法履职。畜禽屠宰管理职能转换经历两年的衔接,目前多数地区已调整到位,但与职能相对应的屠宰管理法规迟迟不能出台,给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带来困难。农业部门仍执行商务部门的条例,在具体屠宰管理执法实践中面临执法主体合法性及法律适用性等问题;旧的屠宰管理体制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动物检疫人员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与新体制下作为监管者的身份相冲突,屠宰企业主体责任中规定的生猪入场查验、宰前健康检查等制度按旧规定仍是监管部门的责任,缺少法律的支撑,屠宰监管具体措施也难免沦为形式。
3.2 监管能力需进一步提升
长期以来畜牧兽医部门工作重心偏重于为畜牧生产提供技术支持,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尤其是县乡基层监管机构,面对问题突出的畜产品监管工作,监管能力与监管职责极不协调,监管能力亟待提升。目前各地基层监管机构身份不一,尤其在乡镇多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机构兼职,这种双重身份与监管职责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应理顺关系,整合执法职能和资源,强化机构与人员的配置,加强执法装备,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
3.3 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标准需进一步完善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是强化畜产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已投入运转的无害化处理体系成效显著,病死畜禽乱抛及违法交易行为明显减少,畜产品监管及动物疫病防控环境得到净化,但相关政策及标准仍有完善的空间。(1)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及养殖保险政策需进一步调整,应将农村散养户纳入其中。现行的无害化处理补贴和保险政策主要针对规模养殖,在当前社会结构下,农村散养户仍占一定的比例,他们的无害化处理意识差,病死畜禽容易流入非法交易环节而成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隐患。(2)病死畜禽经集中无害化处理后产生的残渣及油脂的回收再利用,因缺少相关政策和标准的支持,监管变得模糊,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政策标准,防止残渣油脂重新进入食品生产环节而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10.3969/J.ISSN.1671-6027.2015.08.009